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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制》 陆、丧葬礼仪篇(二)
2018-03-09 23:48:58 来源:清净莲海佛学网 作者: 【 】 浏览:1543次 评论:0

二、撰写遗嘱


  生、老、病、死在人生是一个过程,尤其是在面对「死亡」时,很多人都会事先作好安排。其处理方式很多,有人喜欢土葬、火葬、海葬、空葬、……或提供给医学界作解剖研究之用。在印度,还有一种习俗,是将往生后的身体放在荒郊野外,与鸟兽结缘……。为达成这项与自己切身的最后一件事──又无奈的不能亲自完成,只好藉着遗嘱来阐述心愿。


  报载美国前总统布希夫妇立下遗嘱,愿于逝世后,将身上任何器官捐作科学实验之用……。贵为一国领袖,都要事先普告世人自己的意愿,可见大家对遗嘱的重视。


  「遗嘱」,通常指人在逝世前所遗留的心愿言辞,或为使自己的最后意思,在死亡后能发生法律上的效力,而依法定方式所为之无相对人之单独行为。


  现今社会上有许多遗产纷争问题,皆源于未在生前预立遗嘱,不懂得预立遗嘱的重要性。以下就民法有关规定,列出几点注意事项:
 
    

(一)遗嘱通则


  1.无行为能力者及未满十六岁者不得为遗嘱。


  2.遗嘱人于不违反关于特留分规定之范围内,得遗嘱自由处分遗产。
 
    

(二)遗嘱的种类


  1.自书遗嘱:应自书遗嘱全文,记明年、月、日,并亲自签名,如有增减涂改,应注明增减涂改之处所及字数,另行签名。


  2.公证遗嘱:应指定二人以上之见证人,在公证人前口述遗嘱意旨,由公证人笔记、宣读、讲解,经遗嘱人认可后,记明年、月、日,由公证人、见证人及遗嘱人同行签名。遗嘱人不能签名者,由公证人将其事由记明,使按指印代之。前项所定公证人之职务,在无公证人之地,得由法院书记官行之,侨民在中华民国领事驻在地为遗嘱时,得由领事行之。


  3.密封遗嘱:应于遗嘱上签名后,将其密封,于封缝处签名,指定二人以上之见证人,向公证人提出,陈述其为自己之遗嘱,如非本人自写并陈述缮写人之姓名住所,由公证人于封面记明该遗嘱提出之年、月、日及遗嘱人所为之陈述,与遗嘱人及见证人同行签名。


  4.代笔遗嘱:由遗嘱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见证人,由遗嘱人口述遗嘱意旨,使见证人中之一人笔记、宣读、讲解,经遗嘱人认可后,记明年、月、日,及代笔人之姓名,由见证人全体及遗嘱人同行签名,遗嘱人不能签名者,应按指印代之。
 

  5.口授遗嘱:遗嘱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为遗嘱者,得依左列方式之一为口授遗嘱:


   *1由遗嘱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见证人,并口授遗嘱意旨,由见证人中之一人,将该遗嘱意旨,据实作成笔记,并记明年、月、日,与其他见证人同行签名。


   *2由遗嘱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见证人,并口述遗嘱意旨、遗嘱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见证人全体口述遗嘱之为真正及见证人姓名,全部予以录音,将录音带当场密封,并记明年、月、日,由见证人全体在封缝处同行签名。


  下列之人不得为遗嘱见证人:


   *1未成年人。


   *2禁治产人。


   *3继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亲。


   *4受遗赠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亲。


   *5为公证人或代行公证职务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三)遗嘱的效力
 

  1.自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


  2.遗赠无效或抛弃时,其遗赠之财产仍属于遗产。
 
    

(四)遗嘱的执行


  1.遗嘱人得遗嘱指定遗嘱执行人或委託他人指定。


  2.未成年人及禁治产人不得为执行人。


  3.遗嘱未指定遗嘱执行人,并未委託他人指定者,得由亲属会议选定之,不能由亲属会议选定时,得由利害关係人声请法院指定之。


  4.有封缄之遗嘱,非在亲属会议当场或法院公证处不得开视。前项遗嘱开视时,应製作纪录,记明遗嘱之封缄有无毁损情形,或其他特别情事,并由在场之人同行签名。
 
    

(五)遗嘱的撤回


  1.遗嘱人得随时依遗嘱之方式,撤回遗嘱之全部或一部。


  2.前后遗嘱有相牴触者,其牴触之部分,前遗嘱视为撤回。


  3.遗嘱人于为遗嘱后所为之行为,与遗嘱有相牴触者,其牴触部分,遗嘱视为撤回。


  4.遗嘱人故意破毁,或涂销遗嘱,或在遗嘱上记明废弃之意思者,其遗嘱视为撤回。


  5.继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规定:


   *1直系血亲卑亲属之特留分,为其应继分二分之一。


   *2父母之特留分,为其应继分二分之一。


   *3配偶之特留分,为其应继分二分之一。


   *4兄弟姊妹之特留分,为其应继分三分之一。


   *5祖父母之特留分,为其应继分三分之一。


  以上仅就民法继承编有遗嘱之部分规定略作说明。欲究详情者,仍请参阅民法继承编第三章遗嘱(自第一千百八十六条至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
 
    

(六)遗嘱范例
 
     
1.佛陀遗嘱


  《佛遗教经》云:「诸比丘弟子!我涅槃以后,你们要尊敬珍重波罗提木叉,善为受持,不要遗忘。戒就是指导你们的大师,你们持戒,如贫穷的人得到宝物,如黑暗中燃起明灯。这和我住世,没有甚麽不同。
 

  「诸比丘弟子!你们要弘通正法,从事自利利他和救人救世的真理运动,不要贪图财利,不要贩卖贸易安置田宅。你们修道利人,自有人供养,不用为生活操心。


  「诸比丘弟子!你们要奉行正法,不要占相吉凶和咒术仙药,不要结好贵人,亲厚媟慢,你们应该节身时食,清净自活;要端心正念求度,不要显异惑众。


  「诸比丘弟子!你们更应该节制六根,不要让六根追逐六尘,以免放逸堕落。好像管理凶悍的恶马,一定要用辔制,不然,将会把人牵坠入陷坑之中。恶马之害,只有一世,六根之害,殃及累世,这是不能不谨慎注意。


  「诸比丘弟子!眼耳鼻舌身意的六根,是以心为主,大家要好好制心,心的可畏,甚于毒蛇、恶兽、怨贼。好像人的手中拿着蜜器,动转轻躁,观看到蜜,不见前面举步就有陷坑。放纵心意,好像狂象无钩,猿猴得树,能够丧失一切善事,所以你们要精进修道,把心栖于安静的境界。


  「诸比丘弟子!你接受到饮食供养,应当作服药之想,好和坏都不要增减。不要起贪瞋之心,饮食不过是为资养色身,除去身体的饥渴。受食要如蜜蜂在花上採蜜,但取其味,不损食香,不要多求,以免坏其善心。


  「诸比丘弟子!假如有恶人前来伤害你们,你们当自摄心,不要起瞋恨的念头;更要护口,不要说恶毒的语言。你们要知道放纵瞋恚的心,就能妨碍修道,破诸善法,坏好名闻,失去一切功德之宝。忍的美德,持戒和苦行都不能及。能够行忍的人,才是有力大人!假若不能用欢喜之心,忍受恶骂之毒,如饮甘露,就不能称做有道的智慧之人。


  「诸比丘弟子!你们不要有骄慢的心,不要有谄曲的心,不要有欺诳的心,不要有悭吝的心,心宜端正,以质直为本。


  「诸比丘弟子!你们应当知道多欲的人,苦恼亦多;少欲的人,才是住于安稳的世界。你们要脱离苦恼,就要知足,知足之法,才是幸福安乐之道。


  「诸比丘弟子!你们要勤于精进弘法修道,则事无大小,就没有困难之处,好像涓涓的细流,也能凿石穿山,进入大川巨海;否则,对于弘法的家务,利生的事业,常常懈废,如同攒木取火,未热而息,虽然要想得火,火怎能自动跑出来呢?


  「诸比丘弟子!你们要不忘正念,一切烦恼恶魔就不能侵入。你们要做勇勐的将军,披着重铠,持着禅定的刀刃,征服六尘境界的魔军;佩着智慧的利剑,知道世间生灭的法相,降伏一切诸有的苦患。


  「诸比丘弟子!在生死的大海中,你们要撑好智慧的法船,渡过愚痴爱执的浊流,燃着智慧的灯光,走过无明闇冥的世间。常以闻思修的智慧,才能进入三摩地。
 

  「诸比丘弟子!你们要记好我说的法,不要忘失。我如良医,知病说药,服与不服,咎不在医;我又如善导,导人善道,闻者不行,过不在导。」
 
     

2.鸠摩罗什大师遗嘱


  鸠摩罗什向大众告别说:「我们以法相遇,时光如梭,世缘已尽。我以才智闇昧,谬充传译经典之任,至今译有经论三百多卷,仅《十诵律》来不及删繁就简,存其本旨,必定不会有所差失。希望凡所宣译的经论,都能流传于后世,共助弘扬流通。现在我于大众前发诚实誓言:『如果我所传译的经典无有错谬,我火化之后,舌头必定不会焦烂。』」
 
     

3.六祖大师遗嘱


  六祖:「汝等好住,吾灭度后,莫作世情悲泣雨泪,受人弔问,身着孝服,非吾弟子,亦非正法。但识自本心,见自本性,无动无静,无生无灭,无去无来,无是无非,无住无往。恐汝等心迷,不会吾意,今再嘱汝,令汝见性,吾灭度后,依此修行,如吾在日。若违吾教,纵吾在世,亦无有益。」复说偈曰:「兀兀不修善,腾腾不造恶,寂寂断见闻,荡荡心无着。」
 
     

4.玄奘大师遗嘱


  玄奘大师云:「我的色身已染重病,所做的事也告一段落,再也不能在尘世久住。希望我所修的福慧迴施一切众生,随同众生一起转生为忉利天弥勒佛的净土,奉事慈尊,将来追随弥勒佛下生人间,广作佛事。」又云:「色蕴不可得,受想行识亦不可得;眼界不可得,乃至意界亦不可得;眼识界不可得,乃至意识界亦不可得;无明不可得,乃至老死亦不可得;乃至菩提不可得,不可得亦不可得。」
 
     

5.国父遗嘱


  余致力国民革命,凡四十年,其目的在求中国之自由平等。积四十年之经验,深知欲达到此目的,必须唤起民众及联合世界上以平等待我之民族,共同奋斗。现在革命尚未成功,凡我同志,务须依照余所着《建国方略》、《建国大纲》、《三民主义》及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继续努力,以求贯彻。最近主张开国民会议及废除不平等条约,尤须于最短期间,促其实现,是所至嘱!
 
     

6.印光大师遗嘱


  印光大师云:「念佛见佛,决定西生。你们要维持道场,弘扬净土,不要学大派头。」
 
     

7.弘一大师遗嘱


  弘一大师致书予夏丏尊诀别,赋二偈云:「君子之交,其澹如水,执象而求,咫尺千里。问余何适?廓尔忘言,华枝春满,天心月圆。」
 
     

8.慈航法师遗嘱


  (1)慈航身无半文,身后事一切归静修院住持料理,众信徒帮助。


  (2)慈航一切经书衣物,全归静修院住持保存,学僧徒众不得争执。


  (3)在未回大陆前,弥勒内院所有学僧照常安住,由静修院及护法会维持。


  (4)请道安法师及律航法师为弥勒内院永远导师,指导学僧一切。


  (5)请白圣法师代我付圆瑛老法师法派七人:*1自立;*2印海;*3严持*4妙峰;*5常证;*6会性;*7真性为曹洞宗传法。


  (6)圆寂后不发丧,不讣闻,不开追悼会,凡起龛或安葬,莫请法师封龛说法种种仪式。


  (7)遗体不用棺木,不用火化,用大缸跏趺盘坐于后山,三年后开缸,如散坏则照样不动藏于土,如全身,装金入塔院。


  (8)圆寂后,一切礼忏放燄口超荐佛事莫做,唯念大悲咒及观音圣号。


  (9)后山纪念堂如禅堂然,四围大椿凳可趺坐,中间佛龛,遗像在后面。


  (10)关房照样,不可搬动,派人照应香灯茶水,可在内念《法华经》礼忏。偈曰:「空手而来,空手而去,来来去去,永无休歇。」


  中华民国四十五年夏曆十二月二十五日,早晨四时慈航遗嘱。
 
     

9.虚云老和尚遗嘱


  虚云老和尚谓弟子云:「身后事,数日前已向众说,不必赘言。今问我最后语,祇有勤修戒定慧,息灭贪瞋痴。」又曰:「正念正心,养出大无畏精神度人度世。」
 
     

10.林语堂先生遗嘱


  林语堂云:「古人没有被迫说话,但他们心血来潮时,要说什麽就说什麽,有时候论重大的事件,有时抒发自己的感想,说完话就走,我也是这样。我的笔写出我胸中的话,我的话说完了,我就要告辞。」
 
     

11.佛光山故住持心平和尚遗嘱


  心平自去夏旅美归来,医师即告患有肝癌之症,自知世缘已了,将要先走一步。心平自民国五十二年二十六岁出家,承师父上人栽培,大众兄弟护持,七十四年被选为佛光山第四任住持之职,尽心尽力,随顺师教,为佛教发心,为常住奉献,又续当选连任,但不幸尚有二年才到任期,今未能圆满,此为我最对不起师父上人者,尚祈宗务委员会选派宗务委员一人代理未完任期,以免耽误常住法务之进行,并有数事奉告如下:


  (1)我之任何所有,乃至衣物,来自常住,今乃交还常住,一切由宗务委员会议决处理。


  (2)我无储蓄金银宝物,但我名下有常住登记之不动产,自应交常住管理。


  (3)敬请遵守佛教制度,给予火葬,骨灰存放万寿堂中任何一地,不必造墓,以免浪费,凡事节约为尚。


  (4)不发讣闻,不作燄口佛事,希望大家厚爱心平的心,继续护持佛光山就好。


  (5)我俗家弟妹人等,皆虔诚佛教信徒,千万不可过问我的事,僧事僧决,一切皆依佛光山决定,并望弟妹后人永远护持佛教,如我在世。


  (6)佛光山道场如今已是国际化、制度化,希望同门师兄弟体谅师父开山立规之辛苦,务望全体大众必信必忠,同心同德,为人间净土而继续发心。


  (7)本山男众比丘、沙弥,更要争气,传灯楼早晚课诵望能不懈,外出必须请假,北海道场要继续发展;师兄弟间要互相爱护,互相尊重,为佛光大学、国际佛光会以及推展文化教育等,务期日有所成。


  (8)师父上人常言:「集体创作,有教无我」的开示,希望凡我佛光人要一体遵守!师父着作应用心细读!师父所推动之「人间佛教」,要继续努力!心平不胜馨香企盼!
                                   

民国八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心平口授  慧龙记录
                                            

慈庄 慈嘉见证
 
     

12.在家居士遗嘱(佛教徒)


  (1)我之所有储蓄金银宝物、不动产,依照生前所嘱办理,捐献佛教团体或慈善机构部份,务请照办。


  (2)病重时不要送医急救打针,保持原状,不要用力摸我、动我。


  (3)不要哭喊、讲话,但请大家小声称念「南无阿弥陀佛」。


  (4)通知法师或莲友助念,若逢七日之期,有心纪念者可以到寺院参加随堂超荐。


  (5)停放遗体时,请帮我沐浴更衣,穿着海青、罗汉鞋,皈依证放置身旁。


  (6)最后盖陀罗尼经被于海青上。


  (7)三日或七日火化,骨灰捡后装入罈内。


  (8)请全家茹素,随力布施,造福众生。


  (9)人生本无常,死亡是另一个新生的开始,如蝶破蛹、鸟出壳,进入另一个更光明祥和的世界。所以切莫过度哀伤,应该体悟人生无常,知及时修行,布施造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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