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文章

·邢台北盆水龙泉寺 09-17
·邢台泰兴寺 09-17
·邢台观音寺 09-17
·邢台天宫寺 09-17
·邢台天元普贤寺 09-17
·邢台石佛寺 09-17
·邢台北和寺 09-17
·邢台法灵寺 09-17
·邢台宁晋县云台寺 09-17
·邢台普光寺 09-17

文库热门

·邢台北盆水龙泉寺 09-17
·邢台泰兴寺 09-17
·邢台观音寺 09-17
·邢台天宫寺 09-17
·邢台天元普贤寺 09-17
·邢台石佛寺 09-17
·邢台北和寺 09-17
·邢台法灵寺 09-17
·邢台宁晋县云台寺 09-17
·邢台普光寺 09-17

TOP

宗教政治法律知识问答【四】
2009-09-05 20:55:52 来源:网络转载 作者: 【 】 浏览:910次 评论:0

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56.什么是政策,什么是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政策是国家或者政党为了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路线和任务而制定的国家机关或者政党组织的行动准则。

  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国家或者政党为了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路线和任务而制定的国家机关或者政党组织尊重和保护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自由权利的行动准则。
 


57.我国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中共中央《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即中发〔1982〕19号文件)对我国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基本内容作了如下表述:

  “宗教信仰自由,就是说: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

  “在强调保障人们信教自由的同时,也应当强调保障人们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这是同一问题的两个不可缺少的方面。任何强迫不信教的人信教的行为,如同强迫信教的人不信教一样,都是侵犯别人的信仰自由,因而都是极端错误和绝对不能容许的。”(《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59—60页)
 


58.我国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长期的吗?


中共中央〔1982〕19号文件指出:“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党对宗教问题的基本政策。这是一项长期政策,是一直要贯彻执行到将来宗教自然消亡的时候为止的政策”。(《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59页)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解决宗教问题的唯一正确的根本途径,只能是在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前提下,通过社会主义的经济、文化和科学技术事业的逐步发展,通过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逐步发展,逐步地消除宗教得以存在的社会根源和认识根源。这样一个伟大事业,当然不是短时间内,也不是一代、两代、三代人的时间内,所能成就的。这就是说,只有经过很长的历史时期,经过若干代人,包括广大信教和不信教的人民群众的共同奋斗,才能成就”。(《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72—73页)


59.我国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实质是什么?


  中共中央〔1982〕19号文件指出:“对待人们的思想问题,对待精神世界的问题,包括对待宗教信仰的问题,用简单的强制的方法去处理,不但不会收效,而且非常有害。”

  “还应当强调指出,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的实质,就是要使宗教信仰问题,成为公民个人自由选择的问题,成为公民个人的私事。”(《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59—60页)
 


60.正确处理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关系的原则是什么?


  毛主席说:“信教和不信教各有他们的自由,不许加以强迫或歧视。”(《毛泽东选集》一卷本第993页)

  周恩来总理说:“谁要企图人为地把宗教消灭,那是不可能的,苏联是社会主义国家,它还是有宗教的,我们决不打算这样做”。“我们主张,在《共同纲领》的基础上,信教的、不信教的可以共存。只有这样,才能社会安定,稳步前进”。(《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一册第225页)

  中共中央〔1982〕19号文件,对正确处理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之间的关系,作了系统的阐述:“在现阶段,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在思想信仰上的这种差异,是比较次要的差异,如果片面强调这种差异,甚至把它提到首要地位,歧视和打击信教群众,而忽视和抹杀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在政治上、经济上根本利益的一致,忘掉了党的基本任务是团结全体人民(包括广大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为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而共同奋斗,那就只能增加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之间的隔阂,并且刺激和加剧宗教狂热,给社会主义事业带来严重的恶果。因此,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是我们党根据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所制定的、真正符合人民利益的唯一正确的宗教政策。”(《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59—60页)
 


61.在现阶段我国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什么?


  中共中央〔1982〕19号文件指出:“总之,使全体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的群众联合起来,把他们的意志和力量集中到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这个共同目标上来,这是我们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处理一切宗教问题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任何背离这个基点的言论和行动,都是错误的,都应当受到党和人民的坚决抵制和反对。”(《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60—61页)
 


62.我国实行政教分离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根据中共中央〔1982〕19号文件的规定,我国实行政教分离的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如下几点:

  (1)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是公民个人的私事。19号文件强调指出:“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实质,就是要使宗教信仰问题成为公民个人自由选择的问题,成为公民个人的私事”。这是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基本原则,不要把公民的宗教信仰与政治立场等同起来,用国家政权的力量强行禁止。

  (2)国家政权不干涉宗教的内部事务。19号文件明确规定:“社会主义的国家政权当然绝不能被用来推行某种宗教,也绝不能被用来禁止某种宗教,只要它是正常的宗教信仰和宗教活动。”各级政府不得行使宗教团体和宗教组织的职能。

  (3)宗教团体和宗教组织不得与国家分享行政权,也不能干预国家的行政权。19号文件明确指出:“绝不允许宗教干预国家行政、干预司法、干预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

  (4)宗教组织要坚持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开展正常的宗教活动。19号文件指出:“绝不允许恢复已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和宗教压迫剥削制度,绝不允许利用宗教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国家统一和国内各民族之间的团结”。(《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60页)
 


63.如何估计我国宗教教职人员的政治状况?


  早在五十年代初期,周恩来总理对我国宗教教职人员的政治状况作了正确的估计,他指出:“自五四运动以来,基督教里有进步分子,在中国革命的过程中,他们是同情中国革命的。比如大革命时期,基督教青年会以及其他宗教团体的进步民主人士,曾掩护过一些从事职工运动的革命分子和共产党员。在抗日战争时期,基督教青年会等宗教团体也起了很好的作用。在解放战争时期,也有很多基督教进步人士同情并参加了反蒋、反美斗争,反对独裁,因而受到国民党反动政权的迫害。解放战争获得基本胜利以后,在北京召开的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宗教界的进步民主人士也有代表出席”。(《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卷第221页)“《共同纲领》是四个阶级合作的基础,从各界来说,宗教界也是合作者之一。”(《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卷第224页)这是周总理与基督教领导人谈话中说的,他这里说的“其他宗教团体”,包括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和天主教各宗教团体在内。
  中共中央〔1982〕19号文件对我国宗教教职人员的政治状况有一个基本的估计:“全国各种宗教职业人员,现在总共约有五万九千多人。”(编者按:到现在已有20万人)“他们的出身、经历、信仰和思想政治情况各不相同,但是总的说来,其中绝大多数是爱国的、守法的和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的;反对宪法、反对社会主义甚至里通外国的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只是极少数。宗教职业人员中的许多人,不但同信教群众在精神上有密切的联系,对群众的精神生活有不可忽视的重要影响;而且还在履行宗教职务的形式下,进行着许多服务性劳动和社会公益方面的工作,例如维护寺观教堂和宗教文物,从事农业耕作和造林护林,以及进行宗教学术研究等等。因此,对于一切宗教界人士,首先是各种宗教职业人员,一定要予以应有的重视,团结他们,关心他们,帮助他们进步。”(《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61页)
  中共中央〔1991〕6号文件指出:“我国宗教界人士的绝大多数是爱国守法的,他们同党和政府长期合作,是维护国家和社会稳定,联系信教群众,办好教务的重要力量。各级党政领导机关要经常听取爱国宗教团体和宗教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涉及宗教方面的重大问题,要同他们充分协商。”(《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218页)
  事实证明,中央对我国宗教界人士,特别是对宗教教职人员的政治状况的基本估计是完全正确的。
 


64.党和政府处理同宗教界关系的原则是什么?


  毛主席在《论联合政府》中说:“根据信教自由的原则,中国解放区容许各派宗教存在”。“只要教徒们遵守人民政府法律,人民政府就给以保护。”(《毛泽东选集》合订本第993页)
  毛主席在1952年指出:“共产党对宗教采取保护政策,信教的和不信教的,信这种教和信别种教的,一律加以保护,尊重其信仰,今天对宗教采取保护政策,将来也仍然采取保护政策。”(1952年11月22日《人民日报》)
  周恩来总理在五十年代初期就指出:“如果这个宗教团体在政治上是拥护《共同纲领》的,是爱国的,那么这个宗教团体便是对新中国有益的。”又指出:“我们认为,唯物论者同唯心论者在政治上可以合作,可以共存,应该互相尊重,我们之间有合作之道”。“我们同宗教界朋友的长期合作是有基础的,这一点我们毫不怀疑。我们也希望宗教界朋友也有这个信心。这便是‘共信不立,互信不生’”。(《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一卷第221—224页)
  中共中央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规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并不要求宗教信徒放弃他们的宗教信仰,只是要求他们不得进行反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宣传,要求宗教不得干预政治和干预教育。”
  江泽民总书记在1991年1月30日会见我国全国性宗教团体领导人时指出:“正确对待和处理宗教问题,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一个重要内容。一方面,从我们党和政府来说,要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尊重和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保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这样一些长期不变的基本政策;另一方面,从宗教界来说,要坚定不移地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坚持在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宗教活动”。“概括来说,我们处理同宗教界朋友之间的关系的原则是政治上团结合作,思想信仰上互相尊重。这一点是永远不会变的”。“我们党的宗教仰自由的政策一定会保持稳定性和连续性,这是绝对不能改变的。”(《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210页)
 


65.请简要介绍一下全国的宗教概况?


  我国宗教有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等多种宗教。另外还有一部分少数民族信仰本民族的民间宗教。中国的宗教团体有中国佛教协会、中国道教协会、中国伊斯兰教协会、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中国天主教教务委员会、中国天主教主教团、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和中国基督教协会等8个全国性宗教团体,还有164个省级宗教团体,2000余个县市级宗教团体。

  全国办有中国佛学院、中国伊斯兰教经学院、中国基督教南京金陵协和神学院、中国天主教神哲学院和中国道教学院等47所宗教院校。从1980年以后,培养年轻宗教教职人员2000余人,向世界上12个国家和地区派出宗教留学生100余人。

  全国有宗教刊物30余种,全国现有在册宗教教职人员约20万人,年轻宗教教职人员都是新中国培养出来的,其中当选为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近9000人。他们同各界代表和委员一样,参与国家大事的讨论,在政治上享有平等的民主权利。

  我国由于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各宗教之间,各宗教团体之间,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之间一律平等,互相尊重,和睦相处。(参见《中国人权状况》白皮书)
 


66.我国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原则和要求是什么?


  我国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主要体现在:信教与不信教的公民,在政治上一律平等,在法律上都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我国的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各教之间是相互平等的,在社会主义中国,没有占统治地位的宗教。政府对上述各种宗教一视同仁,一律平等,不加歧视。承认公民有信教自由,也就包括承认各教的宗教组织及其正常的宗教活动的自由。各教可以按照各自的情况,在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本着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办好教务。各宗教根据需要可以开办宗教院校,培养宗教人才,出版宗教刊物,印行宗教经典,弘扬宗教文化。各宗教组织可以在相互尊重、平等友好原则下,同国外宗教组织或宗教人士进行友好交往。宗教组织和信教群众可以在宗教活动场所举行宗教仪式。公民不能因为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而享有某种特权或受到某种歧视,这也是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基本要求。
 


67.贯彻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还有哪些实质内容?


  中共中央〔1982〕19号文件对于贯彻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实质性内容作了明确规定:

  (1)“争取、团结和教育宗教界人士首先是各种宗教职业人员,是党对宗教的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的极其重要的前提条件”。因此,“必须妥善地安置宗教职业人员的生活,认真落实有关政策,特别是对于其中的知名人士和知识分子,更应当尽快落实政策,给以适当的待遇”。

  (2)“还必须根据宗教界人士的不同情况和特长,分别组织他们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社会服务、宗教学术研究、爱国的社会政治活动和国际友好往来,以调动他们的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61—62页)
 


68.如何合理安排好宗教活动场所?


  中共中央〔1982〕19号文件指出:“合理安排宗教活动场所,是落实党的宗教政策,使宗教活动正常化的重要物质条件”。“当前的问题是,必须根据不同情况,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合理安排宗教活动场所。在部分大中城市,在历史上有名的宗教活动圣地,在教徒聚居的地方,特别是在少数民族地区,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恢复一些寺观教堂。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和有重大文物价值的著名寺观教堂,应当根据条件,尽可能逐步恢复”。(《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62—63页)“为了妥善解决各种宗教实行自办自养的所需经费,还必须认真落实有关各种宗教的房产和房租收入的政策规定。”(《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65页)
  中共中央〔1991〕6号文件指出:“在宗教活动过少的地方,要解决好正常宗教活动所必需的场所,要妥善处理历史遗留的宗教房产问题,以有利于团结广大信教群众,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稳定。”(《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216页)
 


69.如何发挥宗教团体和宗教组织的作用?


  中共中央〔1982〕19号文件指出:“充分发挥爱国宗教组织的作用,是落实宗教政策,使宗教活动正常化的重要组织保证”。“党和政府的干部也应当善于支持和帮助宗教组织自己解决自己的问题,而不要包办代替。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爱国宗教组织的积极性和应有的作用,使它们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主动地开展有益的工作,真正成为有积极影响的宗教团体,成为党和政府争取、团结和教育宗教界人士的桥梁”。(《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64—65页)

  “有计划地培养和教育年轻一代的爱国宗教职业人员,对我们宗教组织的将来面貌具有决定的意义。我们不仅应当继续争取、团结和教育一切现有的宗教界人士,而且应当帮助各种宗教组织办好宗教院校,培养好新的宗教职业人员。”(《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65—66页)


70.如何坚决保障一切正常的宗教活动?


  中共中央〔1982〕19号文件指出:“坚决保障一切正常的宗教活动,同时就意味着要坚决打击一切在宗教外衣掩盖下的违法犯罪活动和反革命破坏活动,以及各种不属于宗教范围的、危害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迷信活动。对于披着宗教外衣的反革命犯罪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必须依法给以严厉制裁”,“已被取缔的一切反动会道门和神汉、巫婆,一律不准恢复活动。凡妖言惑众、骗钱害人者,一律严加取缔,并绳之以法。党政机关干部利用这类违法活动敛财牟利的,更必须严加处置。”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决不是打击而恰恰是保护正常宗教活动。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争取、团结和教育广大信教群众,实现宗教活动的正常化。”(《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68—69页)
 


71.宗教徒为什么要学习法律和政策?


  八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了“依法治国”的任务。首先,我国社会主义的法律是人民的意志和国家意志的集中体现和保障,集中代表了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具有极大的权威性,任何人都必须无条件遵守;其次,我国的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都是法律赋予的,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都要依法行使并受法律约束;第三,任何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即权利平等,义务平等,违法受追究平等,不论信仰宗教者还是不信仰宗教者,无论普通公民还是领导干部,都没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因此,学习好法律和政策,提高法律意识和政策水平,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和职责。宗教信仰者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也有学习法律、政策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条件下,宗教界正面临着空前的机遇和挑战。因此,宗教徒学好法律和政策还有其特殊意义。

  现代意义上的法律,是公平的象征,是民主的体现和保障,是对公民和法人的自由、权利和权益的保障和确认,社会主义法律也是如此。因此,宗教徒不仅要学法、守法,爱国爱教,努力办好宗教事业;而且还要懂法、用法,运用法律所赋予的权利,与各种违反宪法和法律、违反党的宗教政策、破坏宗教信仰自由、侵犯宗教界合法权益的行为作斗争,以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因此,赵朴初居士在1992年中国佛教协会召开的部分常务理事座谈会上号召全国佛教界,在学好佛法的同时,“也要十分重视对世间法的学习”,“尤其要提高有关法律和政策的知识水平”。在当前,宗教界学习法律和政策具有特殊意义。
 


72.什么是宪法?如何遵守宪法?


  宪法是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制主义的斗争中发展起来的,最初它的主要作用是限制王权,扩大民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国家的总章程。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性质;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的结构形式;国家的经济制度;国家机构的组织系统及其活动的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一系列根本制度和重大原则问题。

  我国宪法序言指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并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宪法总纲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共中央十二大文件指出:“新党章关于‘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规定,是一个极其重要的原则。从中央到基层,一切党组织和党员的活动都不能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党是人民的一部分。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一经国家权力机关通过,全党必须严格遵守。”(《十二大文件汇编》39页)
 


73.我国的国家性质和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是什么?


  宪法规定了我国的国家性质,通常称为国体。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我国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通常称为政体。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表明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74.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是怎样的?


  宪法规定了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现代国家的结构形式基本上分为单一制和复合制两种。在单一制国家中,全国只有一个宪法和一个中央政权;各行政单位都受中央的统一领导,地方的权力均由中央和宪法、法律加以规定。在复合制国家中,有联邦和邦联两种形式,如美国、德国、前苏联、南斯拉夫等。在联邦制国家中,除了联邦宪法和联邦政府外,各州、邦或者各联邦成员国都有自己的宪法和中央政府,它们根据联邦宪法关于权力划分的规定,行使各自的国家权力。邦联制是比联邦制更为松散的国家联合体,如欧共体,独联体等国家联合体。

  我国从秦汉以来,就是一个中央集权的、多民族的统一的单一制国家的结构形式。我国宪法序言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民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宪法第四条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75.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系统及活动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宪法规定的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系统是:

  (1)国家权力机关。在中央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地方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2)国家主席,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3)国家行政机关。它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我国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务院;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4)国家军事领导机关,即中央军事委员会。

  (5)国家审判机关,即人民法院。它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

  (6)国家检察机关,即人民检察院。它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宪法规定国家机构活动的基本原则是:(1)民主集中制原则;(2)责任制原则;(3)群众路线原则;(4)效率和精简原则;(5)法制原则。
 


76.什么是公民?宪法规定公民有哪些基本权利和义务?


  《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可概括为如下几类:a.政治权利和自由;b.宗教信仰自由;c.人身自由;d.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e.有社会经济权利;f.有文化教育权利;g.公民的家庭受国家保护,妇女、儿童、老年人受国家保护。
 


77.我国公民的政治权利有哪些?


  公民的政治权利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七十九条规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公民的政治自由是:《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78.宪法对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是如何规定的?


  建国之初,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有思想、言论、出版……宗教信仰的自由权”。“各少数民族均有……保持和改革其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的自由。”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1982年《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这是我国宪法对有关宗教信仰自由的系统、原则的专条规定,是我国对待和处理宗教问题的根本行为准则和基本依据,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都不得与其相抵触。
 


79.《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有哪些?


  《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80.与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相关的权利还有哪些?


  与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相关的权利还有:
  (1)人格权。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2)住宅权。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3)通信自由。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4)控告检举权。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81.公民的人格权包括哪些内容?


  公民的人格权包括物质性人格权和精神性人格权。分别介绍如下:
  一、物质性人格权,主要有如下几种:
  (1)生命权。生命是人进行一切活动的前提,生命权是人格权的基础,我国法律都把人的生命视为最高利益,给以严格保护。
  (2)身体权。身体权是自然人以保护其身体的器官和组织系统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
  (3)健康权。是自然人以保护其身体的完整的生理机能和保持良好的心理状态为内容的人格权。
  (4)劳动能力权。是自然人以其脑力、体力功能利益为内容的物质性人格权。
  二、精神性人格权,主要有如下几种:
  (一)标表型精神人格权:
  (1)姓名权。是指自然人依法具有姓名设定权、姓名使用权和姓名变更权的人格权。
  (2)肖像权。是自然人享有的以其肖像所体现的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具体包括肖像制作权和肖像使用权。
  (3)名称权。是指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人等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转让自己的名称,并排除他人干涉、冒用、盗用的权利。
  (二)自由型精神人格权,主要有:
  (1)身体自由权。是自然人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
  (2)内心自由权。是自然人以自己的意思决定的独立和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如人们有独立决定自己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是人格权的一项重要内容。
  (三)尊严型精神人格权,主要有:
  (1)名誉权。名誉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对其品德、声望、才能、信用、作风等所体现出的社会价值要求给予公正社会评价的人格权。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或者法人名誉的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要负法律责任。
  (2)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以住宅和个人生活不受侵扰,与社会无关的个人信息和个人事务不被不当披露为内容的人格权。
  (3)贞操权。是严格遵守社会道德不淫乱、不邪淫的人格权。
  (4)精神纯正权。是在善良操行和作风的养成中不受不正当教唆和干扰的人格权。
  (5)信用权。是指直接支配自己的信誉并受其利益的人格权。(参见中共中央党校编《民法学教程》)
 


82.公民有哪些经济权利和文化教育的权利?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取物质帮助的权利等。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有从事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83.什么是法律?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普遍的行为规范。
  法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是专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文件的总和;狭义的法律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宪法原则制定的调整社会生活某一方面关系并不得与宪法相抵触的基本法或者部门法,如:《民法》、《刑法》、《诉讼法》、《教育法》、《银行法》等。
  《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四)解释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常用法律大全》第10—11页)
 


84.什么是行政法规?


 《宪法》第89条规定:“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常用法律大全》第14页)

  由此可见,行政法规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调整国家行政管理关系的,并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律规范。如国务院发布的《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实施细则》等。


85.什么是部门规章?


  宪法第90条第二款规定:“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常用法律大全》第15页)

  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门、各委员会、审计署等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的决定,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和发布的调整本部门范围内的行政管理关系的、并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形式是命令、指示、规章等。如国家科委制定的《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劳动部发布的《技工学校招生规定》等,都属部门规章。
 


86.什么是地方性法规?


  《宪法》第100条规定:“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常用法律大全》第17页)

  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的、并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宪法》第116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87.地方地级市、行署、县级市、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7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和国务院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常用法律大全》第42页)
  第38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和国务院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常用法律大全》第47—48页)
  第51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还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常用法律大全》第50页)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法律只授予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及相应的人民政府,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享有立法权,除此以外,地级市、行署、县级市、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包括民族自治地方),有权“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常用法律大全》第50页)无权制定地方性法规。 
 


88.什么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我国对香港、澳门和台湾实行“一国两制”的政策,在上述地区回归后设立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有权制定法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89.我国社会主义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在废除旧法统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新型的社会主义法律,它代表了工人阶级和全体劳动人民的根本意志和利益。社会主义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是:

  (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机关处理一切案件,只能根据客观事实,不能以主观臆断为根据;只能以国家法律为标准、为尺度。决不允许另立标准。
  (2)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我国,法律对于全体公民都是统一适用的;任何公民,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年龄、文化程度、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的不同,都依法享有同等的权利,依法承担平等的义务。在法律面前不得有凌架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存在。

  (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有两层含义:一是法律规定,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二是法律规定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时,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对于发挥司法机关的职能,维护法制的统一,正确适用法律,防止特权现象,具有重要意义。

  (4)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为人民的利益坚持对的,为人民的利益改正错的,是社会主义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90.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社会主义法制是指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度,包括法的制定、法的执行、法的遵守、法律监督等全部内容。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是:

  (1)有法可依。就是要求有完备的法律可供遵循,这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首要前提和保证。

  (2)有法必依。有法不依,等于无法。要求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全体公民提高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这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关键。

  (3)执法必严。它要求执法机关、执法人员要不折不扣按照法律规定的工作程序办事,执行法律必须严格、严肃、严明。

  (4)违法必究。这是社会主义法制存在和巩固的一个必要条件。对一切违法犯罪行为都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予以制裁;保障一切无罪的人不受追究;任何人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不得享受法律规定以外的特权;更不允许国家公职人员滥用职权,逃避责任,逍遥法外。


91.社会主义法律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社会主义法律的主要任务是:确认和保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民主制度。

  法律规定我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法律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以法律形式保障人民享有管理国家的民主权利。保障人民有广泛的民主和自由。保卫国家的安全不受侵犯,打击敌对分子的破坏和颠覆活动。保护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民主制度。


92.法律与宗教的关系是什么? 


  宗教是一部分人的精神需要,是一种社会文化现象,真正的宗教都是劝人向善的,从历史上看,流传在东方的宗教主要是道德宗教。从某种意义上说,宗教也是社会的一种控制系统,是一种稳定社会的力量。在历史上,宗教曾对原始社会的习惯(如崇拜与禁忌等)产生过巨大影响。进入阶级社会以后,原始社会的习惯逐步上升为奴隶社会的法。因此,宗教曾经对法的产生和发展有过重大影响。在古巴比伦和古印度,立法的指导思想往往表现为宗教观念。也有甚至把法律与宗教的教规、戒律等融和在一起的现象,如《古兰经》既是伊斯兰教的经典,又曾是伊斯兰教国家的法典。欧洲中世纪时,宗教渗透到社会生活的一切方面,教会法实质上成了一些封建国家的根本法。在当前一些西方发达国家中,宗教对其法律仍然有一定的影响,宗教的观念在法律中仍然有所表现。
   法律与宗教也有区别:
  一、二者的作用不同。法着重于支配和约束人们外在行为;宗教则侧重支配和约束人们的内心观念。
  二、适用的范围不同。法规定了世俗社会公民与公民、公民与国家、公民与社会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宗教则规定了教徒对教主、经典和宗教教职人员虔诚信仰、崇拜皈依和供养的关系。
  三、实施的方法不同。法是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保证实施的普遍的行为规范;宗教则是依靠信教群众对宗教的崇拜、信仰和全身心的皈依来自觉贯彻执行其教理、教义和教规的。
  在社会主义时期,宗教具有长期性、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和复杂性的特点,国家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政教分离的原则。遵照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则,法律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不管信仰宗教还是不信仰宗教、信这种教和信那种教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得因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受到歧视。经过47年的实践证明,我国法律保护了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同时宗教团体和组织积极引导信教群众和宗教教职人员爱国爱教,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为维护社会稳定,加强民族团结,扩大对外开放,促进世界和平,推动我国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起了积极的作用。
 

 

Tags: 责任编辑:admin
】【打印繁体】【关闭】 【返回顶部
上一篇宗教政治法律知识问答【三】 下一篇宗教政治法律知识问答【五】
清净莲海佛学网: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交流论坛 联系我们
本站声明:本站资源来源于互联网,如侵犯了你的版权,请你联系我们,我们将在收到消息后24小时内删除。
清净莲海佛学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