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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云和尚法汇—规约(二)
2009-11-05 11:54:36 来源: 作者: 【 】 浏览:7286次 评论:0

云栖寺万年簿记

 

  ————住持退位。预先同退居班首书记大众。商同公举寺内外贤能。如人众多。须用桂圆书各人之名。于 韦陀圣前拈签。以三次为准。无论十方子孙。均必具法卷。不定何家。无法卷者。须续本寺先代之法。不能接现在住持之法。然后方得入院。钟板犍椎。不能擅改。


  ————住持宜常住山中。领众行道。除有重要公事下山。亦不久住下院及俗家。或有道德老年。可以方便随众。其年轻者。无重要事。除病不许。


  ————住持退居。宜由大众选择相当寮房。为退居寮。不得任意自建宽广大舍。浪费常住资财。


  ————本寺山场。系自有之产。照碑文山照管业。并无山主地。不得凭人假认。侵占常住利益。


  ————住持不得于附近私住小庙。妨害常住缘法。退院后。不住常住。在附近住小庙或不遵戒行名誉者。不得入祖堂。


  ————大众月单费。上自住持以至班首职事清众。一律每月送钱五百文。除有特别功劳。于月单外。相当酬劳。普佛斋嚫。普通一包。住持及司犍椎者双嚫。文书亦然。住持须随众上殿堂坐香。除客情外。不得办小寮菜。除各堂当执看寮有公事及病者外。其余概不得打饭偷安。


  ————住持灭后。不许私立塔墓。应送入海会塔内。依先后位次而安。


  ————住持不可收女徒。于本山结庵而住。凡有尼僧女客。来寺住宿。无论老少。均送女客堂。女客亲眷男子。及一切僧众。不得在女寮出入食宿。纵有要事送单。自住持及职事僧须二人同进。不得久停。或请在客堂言说。


  ————住持振兴常住。纵有大功劳。其剃度或法派。两派子孙。不得矜功侵占常住。改作法门及子孙丛林。一切财产系属公有。除个人私财外。一概不得侵占。


  ————住持每月三十日。须会同客堂库房禅堂结算账目。于年之正四七十各月十五日。齐诣韦陀圣前告香。每月朔圣初八廿三腐菜浆粥。初八十四廿三入浴。


  ————旧住持辞退。新住持接事。须由老住持会同班首职事照万年簿点交。文书契纸。什物等件。如有新添紧要什物等项。于万年簿后加登注明。有破坏者须登注破坏原由。


  ————每年传戒请十师及引礼。须选择相当人才。其求戒者加意审察。不得滥传。恐有恶劣分子。败坏法门。日期以五十三日。不用请帖报单。而戒期圆满日。须领新戒踏看寺内山场界址。清理界址碑。及祖师之塔。以便护持。


  ————逢年清明冬至。住持会同职事于本山及潮圣庵净耳寺松隐寺福兴庵各处塔墓拜扫一次。以示后来知有此诸寺基山场。俾有力者。重兴古刹。


  ————朔望诵戒。自住持以及清众。须齐到听诵。有要事须先陈明。如无故任意不到者议罚。


  ————常住圣像法器。田地山场。字画什物等件。只准加增。不准减少。或变卖抵押等情。其常住每年用费。只宜按照每年收入酌量而用。不得拖欠外债。


  ————诸方丛林。应付经忏规矩。不能整理。渐趋下流。此后本寺常住。如有檀越请念经拜忏。只准在山或下院念之。除重要护法外。概不出门。致妨道业。


  ————常住禅堂坐香规矩。及贴单请职。概照金山。每年十月静七。至少二七。以为定例。佛七数次。用为方便。接引化导。


  ————大悲阁常住四人。礼大悲忏。每夕回向。免上殿过堂。念佛堂终日念佛。年老者住塔院松隐寺。每日念佛三次。亦免上殿过堂。


  ————常住永远海单。远路初到寺者。免殿堂三日。请茶一次。客斋三日。三天后随众。


  ————本寺常住诸师。或挂单者。有病须派人照应。病者无钱疗治。常住应供给医药。方合慈悲心。符丛林本旨。


  ————云水堂须安妥实人为寮元香灯。照应来往挂单者。良善者。劝讨单。恶劣者。退单出寺。


  ————客堂库房下院方丈管庄各宜置账目。每月或每年须聚大众算明。以杜弊端。


  ————下院挂单。只准一宿。如要多住。即请其上山常住。诸师有事或病下山。在下院病愈事完。速即回山。


  ————常住每年收入支出。一切账目。须总其数列表张贴。令大众共知。凡住持及职僧。须按年认真培修各处房屋。不可坐视。任其倒塌朽漏。


  ————常住一切重要品物房屋田庄。并每年经过大事。及田产交涉词讼官批判须登记万年簿以为纪念。亦令后人共知。


  ————凡兴常住。总以宏扬佛法。认真行道为本。如不依佛制。随顺潮流。贵贱买卖。放账营利等。与道相违之事。纵令常住丰富。决不可为。


  ————时当末运。人心不古。邪见恶人增胜。或有交涉事起。总以忍让解决为上。切不可与当地各界结怨。恐为恶人乘机扰害常住。


  ————凡有亡僧停西归堂。念佛三日。后鸣犍槌由住持领众送亡僧入化身窑。七日后方行荼毗。早晚殿上回向三日。上自住持以及清众。须由四寮职事公同查检什物等件。如亡者富有资财。相当办理超度事。或有余款。经亡者在生心愿。将作何用。如彼未曾预言。当由大众公议。即存常住每年作祭祀等用。其子孙不得私受。如亡者衣单等项。由客堂集众估唱变卖结缘。


  ————亡僧无钱。亦无衣物。常住应照常荼毗。念佛回向。助其往生。


  ————每年清明冬至日。宜开塔念普佛。上供。晚间放焰口一台。或念佛一日。回向。有入塔者。亦在开塔期间。各处四众或大和尚来入塔者。已登明在碑。须补常住永远培修费现洋一百元。供众打斋。普佛念经。结缘在外。未在本寺传戒者。不得入中住持位。未在本寺任方丈者。不得列祖堂牌位。


  ————住持年老过六十者。送老人堂。上殿过堂。一切随便。未过六十。无病。一概不准。上自住持。以至清众。有病者。须到客堂告假。病重者送如意寮调养。东边报恩堂供各人父母宗亲。西边西归堂供先后亡僧。功德堂供檀护牌位。及有功僧灵。海会塔内牌位三个。中为住持僧众。左为沙弥。男居士。右为尼众。女居士。凡有灵骨入塔。须于牌上照格次序安名。尊客堂招待往来尊宿。


  ————常住僧有大功于寺众者。须将事迹登记万年簿。恶劣者。登记号簿。以彰赏罚。


  ————先辈有功开山中兴老和尚。生亡忌辰日。须于祖堂上供。


  ————或有住持或传戒和尚。或职事僧众。有买祭扫产业归常住者。须永远于生亡之日。在西归堂及扫塔期间念普佛。散嚫钱。息多者。生亡日及扫塔日。皆散嚫。少者。止散亡日。总以产量多少为准。凡有登记功德报恩西归塔院牌上者。须置簿注明来历次序。不得徇情紊乱混杂。须经众职事僧验明簿记。归库房保存。


  ————自住持以至清众。所有私客往来。先须通知客堂。由客堂招待膳宿。无事不得久留。只以三日为期。过期应出膳宿功德。其有不通知客堂。私自招待者议罚。常住人客不在此例。


  ————僧众请职。必须量才。无论十方戒眷。不得私情取用。如请首领职事。当会同旧职事商请。


  ————凡属寺内山场界址。须认真保守。逢年栽种各种树木。近寺周围。不得砍伐。多方培植花木。修筑道路。不得将先后左右山场擅卖阴地。如在附近佃民无埋处者。从权许与。然令写讨约与常住收执。须择无妨碍处。指定穿心一丈。


  ————本山下杨家村。古名山脚村。今易名招提村。因建一下院。名招提寺。寺内住僧众之自能耕种者。现今人心不古。潮流所激。一班俗人。往往不知丛林僧众。终日礼诵祝国祈年。坐禅念佛。无不发大悲心。自度度他。诸多苦行。反妄逞毁谤。谓僧为闲人。今后本寺僧众。有愿办实业者。山场则多种树木。田地则自行恳植。自食其力。以免外界口实。而杜弊端于无穷。


  ————凡有僧众有闭关住茅庵者。一切办道事业均准。所有食用。概归常住。须要讯明邪正真伪可否。不得无正知见。借故以偷安而坏正法。虚弃光阴。是为诫勉。


  以上条约。务宜尽心留意。一一遵行。在寺上下内外海众。慎勿违犯。庶使山门庆幸。佛法兴隆。切切此嘱。


民国十九年岁次庚午八月十三日   虚云谨识并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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