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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理滴论(译自梵文本) 【一卷】
2017-12-25 23:43:51 来源:清净莲海佛学网 作者: 【 】 浏览:236次 评论:0

大藏经补编 第09册  No.41

 
正理滴论


法称着


王森译


《正理滴论》是一部研究因明学的古典着作。作者法称为古印度哲学家,他继承并发展陈那的因明和认识论的学说,着有因明七论,《正理滴论》即是其中的一部。


全论分为三品,简明扼要地论述了因明的推理法则,一直为各国的学术界所重视,并有不少专着论述其在逻辑学领域的地位和价值。论中对现量和比量的思维活动层次所作的精辟分析,对心理学的研究也有一定价值。

 

现量品第一


众人所务,凡得成遂,必以正智为其先导。是故彼智,此论今详。


正智有二。一者现量,二者比量。


此中现量,谓离分别,复无错乱。辨察智中,所现影像,其像适於安立名言。即此辨察,名为分别。若能远离如是分别;复无瞖目,急遽旋转,乘舟以及诸界不调,所生错乱;如是之智,名为现量。


此有四种。一者,五根智。二者,意根智,谓五根缘境,自有根智无间而生,即以此智,境为助伴,作等无间缘,有意识生。此初生意,名为意根现量。三者自证。谓诸心心所,各自证分。四者定心。谓修定者,修真实义,至究竟位,所起瑜只智。


现量之境,名为自相。言自相者,谓若由其境之远近,识中影像,现差异者,此所缘境,名为自相。唯此自相,为胜义有。唯以力能为境(起识),是实有事之性相故。若异此者,皆名共相。彼则说为比量之境。


复次,即彼现智,即为量果。证境亲明,为性相故。带境而起,是名为量。由带境故,乃能成其证境亲明。


现量品第一终

 

为自比量品第二


比量有二。一者为自,二者为他。


此中为自比量者,谓於所比,藉三相因,所起正智。


亦於此智,立量果名。如现量说。


复次,因三相者,谓於所比,因唯有性。唯於同品有性。於异品中,决定唯无。


此中所比,谓即有法。於此具有所欲比之差别义。言同品者。谓所立法均等义品。若非同品,说名异品。谓此与彼,相异,相违,或於此中,无彼同义。


复次,三相正因,唯有三种。谓不可得比量因,自性比量因,及果比量因。


此中不可得比量因者,如指某处而立量云:此处无瓶,瓶可得相,虽已具足,而瓶不可得故。言可得相已具足者,谓余种种可得因缘,悉已圆具,应可得物,自体亦有。若物自体,既为实有;其余种种可得因缘,亦实有者;其物自体,定可现见。


言自性比量因者,因之自体,若为实有,即於所立法能为正因。譬如说言:此物是树,以彼本是兴遐巴故(无忧树,旧译申恕波)。


果比量因者,谓如说言:彼处有火,以见烟故。


此中後二,能成实事,前一仅为遮止之因。由彼自性,二恒相属,故擧一义,余义定随。设若此二,非恒相属,即二者间,不相离义,不决定故。此亦即因,与所立义,恒相属义。尅实而论,即所立义之自体故,从所立义,而生起故。若此既非彼之自体,复非从彼而生起者,此中即以非恒相属,为自性故。若彼自体,若从彼生,如是二种,或即自性比量因体,或即为果比量因体。唯由此二,为能如实成立实事。


其遮止义,能成立者,唯是由於如前所说不可得义。事若实有,彼不可得,必不容有故。若异此者其可得相,尚不具足,处、时、自性境本玄秘,自身现量,原不能见,其境非有。不决定故。若观察者於过去时,或现在时,现量曾得,其念不失,由此心行(物不现前)说为非有,方能成立。唯由此义,说物非有,始决定故。


此不可得,由其运用方式各有不同,成十一种。一者自体不可得。譬如说言:此处无烟,烟可得相,虽已具足,而不可得故。


二者,果不可得。如有说言:此处无有烟之不障、能作等因,以无烟故。


三者,能遍不可得。如说此处无兴遐巴,以无树故。


四者,相违自性可得。如说此处定无冷触,以有火故。


五者,相违果法可得。如说此处定无冷触,以有烟故。


六者,相违所遍可得。譬如说言:纵令有生,其物之灭,亦非恒定,待余缘故。


七者,果相违法可得。譬如说言:此处无有冷触不障、能作等因,以有火故。


八者,能遍相违法可得。如说此处无有霜雪感触,以有火故。


九者,因不可得。譬如说言:此处无烟,以无火故。


十者,因相违法可得。如说此人无寒栗等,近烈火故。


十一者,因相违果法可得。譬如说言:此处无人起寒栗等,以有烟故。


自第二式果不可得,以下十式,此等皆可摄入第一自体不可得中。谓藉余义,或有或无,复依各别运用方式,次第列为诸式。然由数习观察此等运用方式,习者自能於遮止义,得明决智;是故此等不可得式,今於为自比量中说。


此不可得,若由自体相违法等现前可得,若由因等现不可得,而能成立某物非有,或能安立「非有」言说;於此等中,一切时处,若有显示遮止义者,唯於其物可得因缘悉具足时,始能知其或为可得,或不可得。於余玄秘诸境义中,彼此相违,互为因果,皆不成就故。诸玄秘境不可得者,现比二量所不能量,为其相故,是犹豫因。彼即非是量所能量,其事非有,亦不成立故。


为自比量品第二终

 

为他比量品第三


宣说三相正因,(开示他人),是名为他比量。此於因位,安立果名。此有二种,论式不同故。一具同法,二具异法。除论式不同外,二者之间,都无少许实质差异。


此中具同法者:若有一物,其可得相,虽已具足,而不可得;(即可断言此物非有,亦即此物为「非有」言词之境。)例如兔角等。今於某处,瓶可得相,虽已具足,而瓶不可得(即可断言某处无瓶)。


自性因式,亦复如是。若物是有,彼皆无常,譬如瓶等。是为纯自性因式。若物有生,彼定无常。是则由其自性本具义法,而成之自性因式。若是所作,彼即无常。是则由限定一义而成。若法因待他法营为,其法自体始得成就,是名所作。如是勤勇无间所发,缘散则坏等,亦应准知。声是实有,或是有生,或是所作,说名宗法。


如是一切能成立法,其为正因,当知唯由此能立法,若为实有,即能与其所成立法,相属不离。此义随宜,先由正量,已各成立。唯以此义为其自性故。又此自性,即因体故。尅实而论,彼即能所二立共自体故。若彼成立,而此不成,应成非彼自性故。亦复彼此可相离故。


复次,果比量论式者,如说若有烟处,彼定有火,如灶等处。今於此处,现见有烟。若因果性实成就者,亦可说因为所立法说。果为其能立之因。


具异法喻,其式如下:若物现有,其可得相复具足者,是则彼物决定可得,如彼青色,此白色等。然於此处,瓶可得相虽已具足,现有之瓶而不可得。是为不可得比量因式。


若非无常,则非实有,非有生,非所作性。声是实有,或有生,或所作性。是名自性比量因式。


若无火处,烟定不有;而於此处现见有烟。是名果比量因式。


复次,若论式中,具同法喻,即於此式,其异法喻,义准自明。若不尔者,因与所立相随逐义,应非有故。若具异喻,准知有合,亦复如是。若不尔者,所立无处,因必非有,不成就故。设非自性相属不离,一法若无,余法不有;不决定故。


此相属义,总为二类。一者,即彼自体相。二者,从彼而生相。如前已说。然则,由说离言,合义自显;是故,说远离言,即已兼显相属着义。若已显示相属着义,即此即为显彼因宗合义言说。若尔,虽或唯由相合属门,或复唯由相远离门,但说一义,即足显因,於同品有,於异品无。故诸式中,初不定需俱说二喻。


依不可得,亦复如是。若物实有,其可得相已具足者,彼物决定可得。既说此语,而实不可得,如是,物非实有,决智既起,合义成就。


复次,此二式中,随用一式,都不定须显说其宗。如是且初,具同喻式,譬如说言:若有一物,其可得相,虽已具足,而不可得,是则彼物,但有其名,实无其体;已说此处,瓶可得相,虽已具足,而实瓶体,了不可得;由此其宗,「此处无瓶」即已显了。义已明故。


具异喻式,亦复如是。言之所指,物若实有,其可得相,又已具足,彼物即应决定可得;然於此处,实有之瓶,了不可得。说此语已,即足显宗,「此处定无瓶名所指,实有瓶体」。(义已明故)


复次,应说何者名宗。谓唯由自相、随自、意许、无能违害,是名为宗。言由自相者,谓以所成立性,为所乐为。言唯由自相者,谓唯以所成立性为所乐为,非以能成立性,如以声上有无常性,为其所立,举因若云,眼所见性故,此因於声,不成因性,故亦所立;然於此处,彼为所立,非本乐为;说彼以为能立性故。


言随自者,谓立论人。彼於此时,宣说能立。是故,若依某论,而说能立,其论作者,於一有法许有多法,彼时立者,随自意乐,举其一法,而成立之,即唯此法,为其所立;非是余法。应如是解。


言意许者,若於一义,由违诤故,安布能立,暗示其义,欲其成立;虽未藉言显陈其义,亦为所立。彼乃立敌正所诤故。如说眼等必为他用,积聚性故,如诸床座之支分等。此论式中虽未明言「为神我用」,而意实以「为神我用」为其所立。是故非唯言之所陈名为所立。意许之言,当作此解。


言无能违害者,意显所立,虽已具足种种宗相,然其乐为所成立义,乃为现量、比量、共信、自语等之所违害,由此其义,非无过宗。此中现量相违者,如说声非所闻。比量相违者,如说声是常住。共信相违者,如说玉兔非月。自语相违者,如说比量非量。是名四种相违似宗。


如是,若已成就;若尚未成,而乐以为能成立性;若非当时立者随自意乐成立;若唯言陈,不问意许,若相违义之所遮遣;皆似所立。由翻此等,名正所立。谓唯由所乐自相,立者意许,无能违害,说名为宗。如是已显无过宗相。


说三相因(开示他人),是名为他比量。此三相中,倘有一相,未经显说,即似能立。虽已显说,而於立者,或於敌者,若有不成,若有犹豫,亦似立摄。


若第一相,因与有法相系属义,或则不成,或则犹豫,如是名为不成似因。如有成立,声是无常举因若言眼所见性,两俱不成。如有成立:一切树木皆有心识,尽去其皮,树即死亡故。此因敌者不成。以敌信受,识、根、寿命,悉坏灭时,是为死相;而此死相,非树所有故。如数论师,成立乐等非是能知,因云本无今生故,或坏灭无常故。此即立者自不成因。如是若於因体,或因所依,起疑惑时,亦不成摄,譬如有人,於雾等性,起疑惑时,为成大种和合火有,而有所说;犹豫不成。又如说言,此山林中,定有孔雀,闻孔雀鸣声故。彼声所自来,犹有疑惑(此即因依犹豫不成)。有法不成,亦不成因。譬如成立:真我实体,遍一切处,随时随地,我德可得故。


如是,若第三相,异品无性,不成就者,是亦名为不定似因。如有成立:声常住等,因云所量性故,此因於同品及於异品,或则遍转,或则分转,成不定因。如是若於此相,有犹豫时,亦唯不定。如有成立:某人定非一切智者,或立某人具贪染法,因云:吐属言辞故。此因异品远离,犹豫不定。一切智者,吐属言辞,必不可得;此不可得,本无徵验,成疑因性。是故翻此,以彼吐属言辞故因,证彼非是一切智者,遂成犹豫。吐属言辞,与一切智,二者之间,本不相违,故若说言,一切智者,彼即定不吐属言辞,虽不见其(有合属义);其远离义,亦定不成,事有疑故。


事之相违,有其二种。一者,若其因缘具足无阙,法则存住;异法起时,此存住法即归灭无;如是二者名为相违。如冷暖触。二者,由其法相,更互违害,不能并存,如有与无。然此二种相违害义,於吐言辞,及一切智,二者之间,皆非有故。


复次,若法非由实相违义证其必无,纵不可得,不定非有。贪等染法,吐属言辞,因其果性,原不成立。此二法中,彼一本非此一之因,纵彼不有,此吐言辞,不定随无。如是,吐言辞等,异品远离,既有犹豫,故成不定。


若有二相,有无颠倒,名相违因。何等为二?谓於同品因定有性,及於异品因遍无性。如所作性或勤勇无间所发性,若以常住为其所立,此二即成相违似因。此二皆於同品遍无,异品定有,故成颠倒。此二能成相违所立,故名相违似因。


更有第三能违意许,相违因耶?如说眼等必为他用,积聚性故,如诸床座之支分等。此因能成、与彼意许、「非积聚他、所受用宗」,正相违反,「积聚他所受用宗」,故成相违。


何故此论,不立彼过耶?彼已摄在前二过中故。由其能成相违所立,不异前二故。或则意许,或则言陈,其为所立,都无异故。


若二相中,一相不成,余一犹豫,亦名不定。譬如成立:某人离贪染,或有一切智。因云,吐言辞故。此中离义不成,合义犹豫。有一切智及离贪染法,玄秘难知。是故此中,吐言辞因,是有是无,犹豫不定。


若此二相,俱有犹豫,亦为不定。譬如成立:生人肉身具有真我,有命风故。有我无我,二品而外,更无余蕴能有命风。有我无我,此二品类,摄一切故。此二品类,随一类中,因於彼有,都不决定。极成有我,或无我处,说有命风,俱不成故。是故生人肉身所具命风,与有我法,与无我法,其远离性,俱不成就。故命风等,於此二法,无远离义。此中复无相随逐义。任指一法,言其有我,皆不成故。若言有我,若言无我,其无合义,及无离义,俱不决定。一义之无,若决定时,能显余义,决定非有。合之与离,更互决定,为性相故。即由此义,说合与离,既俱犹豫,故成不定。是故本宗,及相违宗,二种所立,俱不决定。


如是,因三相中,若一一相,若二二俱,或是不成,或有犹豫,随其所遇,遂有不成、相违、不定三种似因。


复有安立相违决定不定因者。此论何故不立其过耶?比量境中,彼非有故。如前所说,若果比量,自性比量,及不可得比量,三种正因相中,此相违决定,必不容有。三种而外,更无其余,能具决定名正因者。是故安立相违决定能立过者,因彼不察实有事相,由此力故,依自传承,凭藉比量,於所亿度比量境义,说为能立过失。诸造论者,由迷谬故,於境凑泊相违义性;此事多有故。依前所说,安立实事,自性、果性、不可得性,三比量者,如是相违决定,即定不起。


此中举例,如说若法能於一时与所应合,一切别法,於一切处,悉能结合,彼法即定遍一切处。譬如虚空。许同句义,能於一时,与所应合一切别法,於一切处,悉能结合。其同句义,於彼彼处,皆现有性,唯由其与彼彼别法,相结合时,相随而起。若於一处,别法非有,彼同句义,即必不能由其自体,充现其处。此量乃用自性因式。


其第二量,譬如说言:若有一法其可得相,虽已具足,而於是处,彼法自体,仍不可得,是则彼处,其法非有;譬如某处,实无某瓶。今於彼彼别法中间,共见隙地,汝同句义,执可得相,虽已具足,彼同句义,乃不可得。此量则为不可得比量因式。此量并前自性因式,(与次前量),能成彼此相违宗义故,同时对举,遂生犹豫。


正因三相,如前已说,仅此已足令义显了,是故二喻,初非因外,别能立支。由此不复别说喻相。即於因中,喻义已显故,言正因者,谓於同品,定唯是有,复於异品,一切远离。如是总说正因共相。若差别相,复有果比量因,自性比量因,此二如次以生起不相离性,即体不相离性,为其所显;能正显示,若有烟处,彼处有火,火若非有,烟亦定无,譬如灶中,及相违处。若有一物是所作性,彼物亦必是无常性,无常无处,所作非有,如瓶与空。若异此者,不能显因,同品有性,异品无性;及如前说,两种差别,谓果比量因,果性决定,自性比量因,由因自体,即能遍宗。此义既明,即喻已显。喻之性相,尽於此故。


即由此故,亦即遮遣种种喻过。如有成立:声是常住,无质碍故,如业,如极微,如瓶。三喻如次,阙所立法,阙能立法,所立能立二法俱阙。所立法等,有犹豫时,为过亦尔。如立此人具贪染法,吐言辞故,如街中人;此人有死,具贪染故,如街中人;此人非是一切智者,具贪染故,如街中人。无有合义,及不说合言者,如说若吐言辞彼具贪染,如某某人;声是无常,所作性故,如瓶。如是倒合,若是无常,彼定所作。上来诸过,由同喻说。


由异法喻,亦复如是,如极微,如业,如空,如次即成所立法等,诸不遣过。其所立法等犹豫不遣过,亦如是说。


譬如成立:迦毗罗等非一切智者,或不可信从,以一切智,或可信从,为其征相,堪为究极正量教法,彼所无故。此中异喻:若是一切智者,或可信从者,彼必能说星宿等事,如哩娑婆,嚩驮曼等。此异喻中,其所立法,非一切智性,或非可信从性,犹豫不遣。


能成立法,犹豫不遣者,譬如说言,某甲言辞,不为通达三吠陀典婆罗门人之所信受,具贪染故。此中异喻,若其言辞,为彼信受,见其不具贪等染法;如乔达摩等制法论者。然於乔达摩等,其能立法,具贪染等,犹豫不遣。


俱犹豫不遣者,譬如成立:迦毗罗等未离贪染,有取着、悭吝故。此中异喻,谓若离染,彼无取着、悭吝;如哩娑婆等。然哩娑婆等,其不离染,及有取着、悭吝,如此能立,所立二法,远离与否,俱有犹豫。


无离义者,譬如成立:不离贪染,吐言辞故,异喻若云:若离贪染,彼无言说,如彼块石。纵彼块石,双离二法;然不能成凡离染处,皆无言说,遍遮遣性;故无离义。


不说离者,譬如成立:声是无常,所作性故,如空。


倒离者,谓如说言:若非所作,见彼是常。


此等似喻,不能决定显因共相,谓因唯於同品有性,於异品中决定遍无;复不能显因差别相。义准当衣(说正因相),即已遮遣诸似喻过。


言能破者,谓正宣说阙减性等。阙减性等,能立过失,如前已说,若正显示彼过失,名为能破。谓由此语,能遮敌者所乐宗义,使不得成故。


言似破者,谓诸过类。於无过处,横说其失,此中多兮,名为过类。


为他比量品第三终

Tags: 责任编辑:思过黑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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