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114] 界论注
归命彼世尊 应供等觉者
恶魔之破折者大勇〔佛陀〕依分十八品〔章〕
阐述分别论,以连续说界论
且说界分别
吾当明其意,入三昧者谛听。
言本论是依摄、非摄等分十四〔章〕,其一切亦是说明与问答之二种。说明以其论母分为五种:定式论母、内论母、定式面论母、相论母、外论母。俱备所摄、非摄……乃至……不相应者之摄、非摄等之十四句足者称为定式论母。原因於此论母之示处是依此所摄等之定式,依分界论之诸法,称为定式论母。又,此论母是由成就三学之根本处亦言为根本论母。
具备五蕴……乃至……作意等之百二十五句足者称为内论母。因此,於此等不云:一切为法聚论界论之论母,蕴等之诸法是依摄等之定式所分别说明时,以形相 [P.115] 表示界论内所说之处,称为内论母。又,蕴等之句〔足〕不存於法聚论之论母,称为特殊论母较为适当。
所摄於三〔法〕、非摄於三〔法〕、与四〔法〕相应、与四〔法〕不相应,依此四句而俱备者称为定式面论母。因此,於此一切五蕴等列於善事等之论母法中,摄、非摄於蕴、处、界,又可被结合〔於彼等〕。同样有四非色蕴之相应、不相应。此为示此等摄、非摄等之定式面所置之处,称为定式面论母。
同分、不同分,依此二句〔足〕而俱备者称为相论母。因此,於依同分相法有所摄之定式,依不同分相法有非摄之定式。同样於相应、非相应之定式可连结。依俱行、非俱行相,为示摄等之相由所置处,称为相论母。
一切法聚论界论之论母,与彼三法类之六十六法、二法类之二百法皆具备者,称为外论母。因此,於此五蕴……乃至……作意,如此於界〔论〕内部不言,一切法聚云云者,置於如此界〔论〕外之处,名为外论母。如以上所知论母有五种,此是於所摄、非摄等,所摄是依生、同生、业、数而有四种。此处言:「一切刹帝利者来,一切婆罗门、一切毘舍、一切首陀罗者来,友毘舍佉(visākha)!一切正语、正业、正命之诸法是戒蕴之所摄也」,此称为生所摄。一生族云来之时,一切之族姓者是如入於一所摄。
[P.116] 「一切之拘萨罗人来,一切之摩诃陀人来,一切之巴尔卡查人来,友毘舍佉(visākha)!一切正精进、正念、正定是定蕴之所摄也」,此名为同生所摄,生於一处而共成长者来之时,一切皆依共生,依〔持有〕共住之机会,如入於一之所摄。
「一切乘象者来,一切乘马者来,一切乘车者来,友毘舍佉(visākha)!一切正见、正思惟之法是慧蕴所蕴也」,此称为业所摄。因此,凡依自己之业因,如入於一所摄。
「眼处是入於如何之蕴数耶?」眼处是入於色蕴数。若眼处入於色蕴数者,则眼处是可言为所摄於色蕴,此名为数所摄。以上於是有所了解。依其相反而非摄可知。依其分配而有摄、非摄之句〔足〕。依同起、同灭、同事、同所缘而有相应,其相反者乃不相应。依此二之分配有相应者之不相应等。依彼两者之连结分配而有所摄者之相应与不相应等。又,五蕴等是於蕴分说等依所说之定式而可知。又,触等是作为结论,所叙述为共通於一切心生起之所说。
〔以上〕论母之注毕
一
一、一
今依五蕴等而俱备之论母与摄、非摄等定式论母之句〔足〕结合而示之, [P.117] 色蕴是依几何之蕴云云之定式而开始有说明文。依摄、非摄等之定式论母,则〔如言〕所摄於三〔法〕、非摄於三〔法〕虽建立定式论母,从此为示色蕴等之所摄,於几何之蕴、处、界〔云云〕,举三之蕴、处、界之句〔足〕〔云云者〕,亦无一提及四谛等。
如同分、不同分建立相论母之同理由,依其问答而云色蕴是等一蕴。此等之蕴等是其同分。
此处,於一蕴者是於色蕴〔之意〕。依如何亦色亦色蕴与同分而入色蕴之摄,被列为色蕴之数,限定於色蕴。
十一处者是除去意处。凡色蕴是依〔眼处乃至触处之〕十处与法处而为十一〔处〕。是故,被列为十一处之数,所限定〔云云〕。
十一界者是除去七识界,〔其余〕之十一〔界〕。因此,〔此等〕十一界无非於色所摄。
於非摄定式之说明,「几何非摄耶?」是概要而问。又,於回答是四蕴、一意处、七识界者是由於色蕴之不同分,云四蕴等。依此定式而於一切之句〔足〕之摄、非摄可知。
又,於此蕴之说明,色蕴於几何蕴等〔之文〕,有一根〔法〕摄之定式者,五问五答者以表示完整形状,有非摄之定式是五问五答以示概要之(畧形)。依此方法而二根〔法〕等之问答亦可知。由色蕴根而至二、三、四〔根〕所列示。又,於第五 [P.118] 之色蕴……乃至……识蕴者〔如言〕分拆;再者,五蕴是几何之蕴者〔如云〕不分拆,〔如此〕成二种形式之问答。
如此所知言圣文之定式者是依於内论母也。
蕴句〔足〕之问答毕
一、一七
於处句〔足〕之问答等。〔首先〕於处句〔足〕之问答,眼处之依於一蕴者可知是所摄於一色蕴、一眼处、一眼界。
一、一八
於耳处等,亦依前项之定式而知摄与非摄。
一、二八
无为〔法〕除蕴而外,此处又有理由而无为法处即是涅盘,不入彼蕴之摄,以此云除蕴外。依四蕴者是以色、受、想、行蕴而除涅盘之法处是依此等之所摄。其〔法处〕是共依识蕴,除法处、法界外,即依余之处、界亦非所摄。是故云非摄於一蕴、十一处、十七界。可进行一方之色蕴根分等,同於他方之眼处等之判断。
一、四〇
示於圣文二法〔迄〕,十二处〔云云〕不予分拆而问答。
一、四一
於界之问答是此定式。
一、七七
於谛问答一切之二、三、四〔法〕亦示於圣文。又云:於道谛之答亦由相似於二三法集谛之处,其〔答案〕即连续於集。
一、九〇
於根之问答。命根是依二蕴,〔即〕色命根是於色蕴,非命根是所摄於行 [P.119] 蕴。其余追忆依既述之定式而知。圣文之决定是如处、界之问答。
一、一三四
於缘起之问答,不以无明开始问於几何之蕴,无明缘行於一蕴如是以答示。此处,〔如言〕行缘识〔有伺身识之〕结合进展,一切为异熟识,因此,云所摄於七界。
一、一三七
名色可知依结合〔身识〕之进展。因此,又由此,取六处而示为十一处之所摄。
一、一三九
於触等可知蕴之分拆。因此,於触是一蕴所摄,受是他之〔蕴〕,又爱、取、业有是行蕴所摄。又,有之句〔足〕是依业有等十一种而分。
一、一四三
业有是由触等与相似之答处,以示此等〔触〕与共一起。生有、欲有、想有、五蕴有是〔有〕由相互相似之答处一起表示。又,此等是由有执受法处云十一处、十七界。因此,於声处是无执受,此处不予采纳。
一、一四八
於色有之问答,於五处者是於眼、耳、意、色、法处。於八界者是於眼、耳、眼识、耳识、色、法、意界、意识界。
一、一四九
非色等之三是由〔有〕相似之答处一起表示。
一、一五二、三
同有无想有、一蕴有。此处,於二处者是於色处与法处。於界亦同定式。因此,由於住同一处俱有其余梵天之眼,〔即〕由举示其所缘之色处。
一、一五四
生於二蕴是色生之色蕴与非色生之行蕴。对老、死亦同一定式。
[P.120] 一、一五七
於愁等,於一蕴者,愁、苦、忧是於受蕴,悲是於色蕴,恼等是於行蕴。同可知其他之蕴。
一、一六三
神足於二是行、识蕴,意、法处,法、意识界。
静虑於二〔蕴〕者,是受、行蕴也。
一、一六四
无量等是由〔有〕相似问答之〔处〕一同说明。
一、一七五
又,心是置於思之後,由答相异处之问而成。於无量等,於一蕴者是於受蕴。〔又〕,想者是於想蕴,心者是於识蕴,其余所摄於行蕴。同可知其余之蕴。
一、一七六
以上示内论母所摄,今为示外论母所摄,述出善法等。於三受是,於三界,为身识、意识、法界。於七〔界〕者是是眼、耳、鼻、舌之各识界与意、法、意识界。於三异熟,八界者是於〔前述之法〕与身识界。
一、一八二
又,异熟法法是由〔有〕与染污〔法〕相似答〔之处〕一同摄取。於一切之二、三句〔足〕,然有句〔足〕与句〔足〕相似之答一同摄取而答。因此追忆既说而可知摄、非摄之定式。
摄、非摄句〔足〕毕
[P.121] 二
二、一
今为分别所摄〔者之〕非摄句〔以〕〔与〕眼处〔共〕等之〔文〕为始。此处有,如下之说明。此时有何等之彼〔法〕,所摄於蕴之句足,非摄於处、界之句足;或有所摄於蕴、处之句足,非摄於界之句足,依此蕴等问非摄之答。此〔问之句足〕是不适当於色蕴等。因此,於色蕴是为色蕴之所摄;又,色蕴确实没有非摄於十一之处、界者(与如眼、耳、鼻、色、声乃至法处之十一色有关之句足)。受蕴是受蕴之所摄,而受蕴又无非摄於法处、法界。如此,由无所谓非摄者,此等以及其他同类於此之意处、法处等之句足,於此时不予采纳。而有何等之句足,不混淆非色而包摄於色且明确者,以及不混淆其他而包摄於识且明确者,於此处给予采〔用〕。又最後
十处、十七界
念根、无想有、一蕴有
悲、有见有对
无见及有对、所造性
如是摄颂之偈示之。故依此等非可知〔其〕所摄与非摄。因此,於此时,对於质问有关处、界,得同样之答,设缠二十法一问,缠七识界一问,缠七根一问,缠二有一问,依悲以及有见有对一问,依无见有对一问,依有见一问,依有对与所造性一 [P.122] 问,如此设八问。此等之中,蕴等之分拆可知如下。即於第一问,依於四蕴是依非色之蕴〔受、想、行、识〕。依於二处是依於眼处等之一与意处。依於八界是依於眼界等之各一与七识界。以上为定式。色蕴(耳、鼻、色、声乃至法处)是与眼处共为蕴摄所摄,彼〔眼处〕具摄色蕴之时,於处之摄是〔处中之眼处〕唯眼处所摄,其余十〔处〕乃非摄。又,唯眼界是界摄所摄,其余之十界乃非摄。如是彼〔处〕非摄十处是非摄於眼处与意处等之二处。又,於彼〔界〕非摄十界者是非摄於眼界与七识界。对有关色处等亦是〔此法〕为定式。
二、二
於第二质问,以识蕴所摄於如何之识界,是无非摄於意处。故言处摄所摄。此处,又依於四蕴是色等之四〔蕴〕。於十一处是除去意处。十二界是由原来之〔十八界〕除去六识界所剩下之十二界〔其中含〕眼识界。唯眼识界所摄,其他非摄於(眼识界)。对耳识界等亦同定式。
二、三
於第三问,眼根等之答等於眼处等。对於女根、男根以含法,含二处、法界之八界应当知。
二、四
於第四问,三处者是色处、法处、意处。因此,於此等,色处、法处之二 [P.123] 处是非摄於此等(有),其余之九色处,是〔所摄〕於此等(有),言非摄於〔此〕二(色处、法处)与意处之二(或三)。九界是色界、法界与七识界。
二、五
於第五问,二处者是关於第一句乃声处、法处、意处,而关於第二句是色处、意处。界亦此等之一与识界可知之。
二、六
於第六问,十处是除去色处与法处。十六界是除去色界与法界。如何之理由?因为云无见有对法是为九麤之处。与此等共所摄於蕴摄者是色蕴。此等九处是所摄於处摄,而〔与此共〕色处、法处者乃非摄。又,此等九界是所摄於界摄,而色界与法界者是〔与此共〕非摄。如此与此等共非摄之二处者是除去色处之九麤处与意处,即为非摄於十〔处〕。又,与此等共非摄之二界者是除去色界之九麤界与七识界,即可知为非摄於十六界。
二、七
於第七问,二处者是色处与意处。八界者是色界与七识界。
二、八
於第八问,十一处者是关於有对法除去法处。於所造性法除去触处,於界亦同定式。八结亦可依此述之定式而知之。
所摄〔者之〕非摄之文毕
[P.124] 三
三、一
今为分拆非摄〔者之〕所摄之句足,与受蕴共……〔之文〕始。此处〔有〕说明如下。此时非摄於蕴摄而所摄於处、界之句〔足〕者,问蕴所摄之答。如此之〔句足〕者不适当於色蕴、识蕴、眼处等。因为於四蕴与色蕴共非摄於蕴摄。虽为此等〔四蕴〕之一法,而无与此〔色蕴〕共所摄於处、界之摄。然而,受等是所摄於法处耶?所摄也。又,色蕴乃非〔所摄〕於法处。因为於由色蕴,唯精妙之色入於法处。是故,所摄於法处者即无所摄於色蕴。又,於识蕴其余之四蕴为非摄。虽为彼等〔四蕴〕之一法,而无与彼(识蕴)共所摄於处、界之摄。如此依其无所摄,此等其他同种之眼处等之句〔足〕者,於此时不予采用。识或者不混淆麤色之法处唯明确之句〔足〕在此处给予采用。以下为彼等〔句足之〕摄颂。
三蕴、谛与十六根
於缘相之十四,更有十四句〔足〕
及於十类聚之三十句〔足〕
小二法〔中〕之二、大〔二法中之〕八
又於此等句〔足〕,〔有〕相似答句〔足〕为一起,成为十二问。当知此等中蕴之分别。可是,无处、界之分拆。於第一问,三蕴者是色蕴、想蕴、行蕴。又,处、界者应知是法处、法界。以上於受蕴之定式。所谓涅盘与精妙之色、想、行者乃非 [P.125] 摄於蕴摄,所摄於处、界之摄。其中,涅盘是不入於蕴摄,余者入於色、想、行蕴之摄。而且涅盘亦入於处、界之摄。故云无为〔法〕除蕴而外,所摄於三蕴、一处、一界。
於想之部分,於除想含受之三蕴、行等,应知是除行蕴而外之色、受、想之三蕴。於第二〔问〕,四蕴者是除识〔蕴〕而外之〔余蕴〕。此等与灭共非摄於蕴摄,所摄於处、界之摄。於第三〔问〕,二〔蕴〕者是受〔蕴〕、想蕴。因为於受、想、识蕴是与色非色之命根共非摄於蕴摄。可是,其中之受、想是所摄於处、界之摄。故云与受、想蕴共。依此方法一切所涉蕴之分拆乃可知。再者,於其〔他〕以言蕴之名。
三、四
於第四〔问〕,三蕴者於女根、男根是受、想、行。於第五受是色、想、行。〔与〕信根等於最後之触是色、受、想蕴。於受相似於受蕴者,於爱、取、业有相似於行是不同之点。
三、五
於第五〔问〕,有生、老、死乃相似於命根。而且涅盘、精妙之色及想与静虑共非摄於蕴摄,所摄於处、界〔之摄〕。由此与彼等一起之色、想二蕴是可理解。
三、六
於第六〔问〕,愁等之三是相似於受,恼等乃相似於行,受是相似於受蕴, [P.126] 想是相似於想蕴,思是相似於行蕴等之区别。依此方法,於第七问等,摄亦可理解。
非摄〔者之〕所摄之文毕
四
四、一
今为分拆所摄〔者〕所摄之文,以集谛等为始。此处,〔有〕所摄於蕴等,〔更〕〔与彼共〕所摄於蕴等,如此为问所摄之答。涉及蕴、处、界一切之句足而采纳其一则不相应所举之文。因为於涉及一切蕴等之句足,或与蕴等之句足共,或无云与蕴等〔之句足〕共所摄。〔一旦〕为自身共取得所摄,可再与彼等进入〔回到〕所摄。故如上所述之句足者於此时不予采纳。与他无混淆之单一行蕴,或者单一之受,或精妙之色,或单一之想而明确者,此处乃给予采用。以下为彼等之摄颂。
二谛、十五根
十一缘起
更有十一〔法〕
类聚句足三十种
问,此处有二。於问题所举之句足是〔共〕所摄於蕴之〔摄〕,如彼诸法一起,皆言於一蕴等。此处,有如下之定式。除爱而外其余之行与集谛(爱)共所摄於蕴 [P.127] 摄。爱者又与彼等(其余之行者)所摄。彼爱是与诸行共所摄於蕴摄。此为涉及一切之定式。
於非色法之问,行蕴或受蕴乃言一蕴,於色法之问,色蕴是,悲之问,声处言一处,又声界言一界。於其他之时,依法处、法界而意义可理解。
所摄〔者之〕所摄之文毕
五
五、一
今为分拆非摄〔者之〕非摄文而依於色蕴等〔文〕为始。於蕴等〔有〕非摄,〔有〕与彼共〔更〕非摄於蕴等,如此为蕴等非摄之问答。在五蕴之领域,苦谛等,识与精妙色之领域,无见有对等之句足〔此问是〕不适当。因为於涅盘乃与如此句足共同不入於蕴摄。无非摄於余蕴之诸法。故如此之句足於此时不予采用。而且於五蕴之识是很明白不与精妙之色共,在此处给予采用。彼等之摄颂者如左:
一切之蕴,同处、界,三谛
由根、谛、缘二十三
由他十六句〔足〕、作者四十三
类聚之七十,小〔二法〕之七句〔足〕
大〔二法〕之句〔足〕十八乃更述。
十八〔法〕乃可知。余此处不语。
问与类似之答者一起共有三十四。此处,於问所举之句足,与何等之〔法〕共 [P.128] 非摄於蕴,以何等之法一起言於一蕴等。此处,定式者如下。
与色蕴共四蕴(受、想、行、识)及涅盘是非摄於蕴摄。可是,於处、界之摄除识余(受、想、行)是〔与色共〕所摄。如此虽唯言识与三〔法〕共非摄於蕴摄等。又,此识与涅盘乃四蕴(色、受、想、行)为非摄於蕴等之摄。此等一切是(四蕴)与识共非摄於蕴等之摄。如此言非摄於一蕴、一处、七界。或〔有如此之解释〕。识与色蕴共同非摄於蕴等三蕴。又彼色法与彼之识法共非摄於三者之摄。识乃於蕴是一识蕴,於处是一意处,於界是七识界。故言於一蕴等。依此方法凡举所问之句足,何等之彼法非摄於蕴等之时,关於其何等彼法,蕴等乃可知之。
五、二
於第二问,依色、识可知。因为於受等与色、识共非摄於蕴等之摄,而此之二蕴〔色、识〕者是十一处、十七界。
五、三
於第三问,识乃非摄於色等之四,如此依此〔四〕蕴等可知。
五、四
於第四问,眼处者是与受等之四〔句足〕共〔非摄〕。依此方法而凡涉及蕴等可知。最後於〔章末〕,於色与法处〔等〕摄颂之偈所示之法是依其他之方法结合而所示。
[P.129] 六
六、一
今为示分拆相应,不相应之文而〔以〕色蕴等〔之文〕为始。此处,可能者或不可能者者一切寻问。又,於不能回答者乃不拒为无。由言四〔法〕相应,与四〔四〕不相应,同分、不同分,依四〔法〕唯於非色蕴、同分之於唯一之连续刹那生,唯得非色蕴之互相相应。色法与色或涅盘之〔相应〕,又云涅盘与色无相应者。同云色、涅盘与非色蕴〔无相应者〕,是此等〔色、涅盘〕是彼等(非色蕴)之不同分。又如非色蕴与色、涅盘之无〔相应者〕,间断连续刹那相异无与非色法之〔相应〕。如此对於连续、刹那之依不同分而为不同分。又,此不同分是依所摄无碍,不存所摄之定式,因为在於所摄只不过入数而已。又,於相应之定式,有依同一生起等之互相相应,如是与彼一法相应之互相不适当者,於虽问所摄亦不拒绝。与彼不相应之互相为适当者即示不相应。又,於句足虽为七识界之一为不相应,明是色或与涅盘混合之法者此处视为不适当而决不予采用。彼等之摄颂如下:
法处、法界、苦谛与命
生、老、死,於三〔法〕之十九
於类聚之五十,於小〔二法〕之八句足
大〔二法〕之十五,其他之十八
百二十三句足乃如是依相应而得。
[P.130] 因为於法处是由色、涅盘之混合者,即依非摄於识亦不能言相应。又云受蕴等是由於与识蕴相应不得言〔有〕不相应者。於余亦同定式。如是凡涉及此等即不适当且不予采用,其余之蕴等为适当,则采用彼等而一一一起问答。
於其第一问,於一处是意处。於一部分是包含法处、法界之受、想、行。
六、二
於第二〔问〕,三者是除各问者而外之余者(四非色蕴中之三)。与一部分相应者是受、想、行与(法处、法界中之行)他(行),亦除其自身以外。与一部分不相应者,是色与涅盘(法处、法界中之无见无对色与涅盘)。如此凡涉及一切色之不相应,於法处、法界,可见非色与非色及不相应之色。
六、三
於第三问者是意义明了。
六、四
於第四〔问〕者即不言〔几何之蕴等而言无相应。此处,又依蕴等可知。他於如是问亦同一定式。因为於第一问,以示俱形於其他圣文乃给予简略。依此定式应知凡涉及一切之意义。又,学习终了之时,是以其完成为进。
六、七
十六界者是自除眼识界乃六识界与十色界。对於其余是同定式。
六、八
三蕴者是除行蕴而外其余〔之非色蕴〕。一界者是意识界。所言集、道〔谛〕 [P.131] 者是无与〔其〕他之界者相应。一蕴者是行蕴。一处者是法处。一界者是法界。因为於此等彼二谛者是〔其〕一部分相应。
六、一一
於乐根等之问,三者是想、行、识。一界者是身识界〔或者〕意识界。〔十六界中之〕六界者是除去身识界〔余之六识界〕。
六、一八
於色有之问,有一切之非色蕴〔或者〕非色处之〔想应〕。故如何言〔蕴、处亦〕无〔非相应〕。又无与鼻、舌、身识界之〔相应〕,故言与三界不相应。
六、二九
於胜解之问,二界者是意界、意识界。十五者是〔其〕余之十色界与眼等之五识界。
六、三〇
於善之问,依善而所把握〔非色之〕四蕴拒绝相应。
六、三一
於三受之问,一蕴者是受蕴。十五〔界〕者是眼、耳、鼻、舌识界与意界及十一(十?)色界。又身识界与色界(?)
六、三五
於非异熟非异熟法法之问,五〔界〕者是眼识界等。
六、三六
於无执受无取法之问,三(六?)者是除去意识界。
六、三七
於有寻有伺之问,十五〔界〕者是五识与〔十〕色界。
六、三八
於无寻唯伺之问,一蕴者应知是行蕴。言第二禅者是除伺而外,其余之无寻唯伺,除喜而外其余之喜俱行。伺是伺与喜,无与喜相应,故言与行蕴、法处、法界之部分相应。十六〔界〕者是除去法界、意识界。
[P.132] 六、三九
於无寻无伺之问,一界者是意界。
六、四〇
乐俱行与舍俱行〔四一〕〔即〕或者称为三受者,见所断〔四二〕,是等於善〔法〕〔三〇〕,小所缘〔四四〕是等於异熟法〔三三〕。於彼一界者是法界。与一部分〔相应〕者是见此小所缘。因为於此处之法界为小所缘之六心起,由处所摄於四,分配第一之否定。
六、四五
大所缘法等者是等於善〔法〕。
六、四六
於非已生之问,五界者是眼识等。因为於此等以完全生起法之性质者,为属於已生之部。
六、四八
现在所缘等是等於小所缘,因等(五〇)是等於集〔谛〕(八),有因非因(五二),是等於喜俱行(七四),取见相应(六一)是等(?)於无执受非已生(三六、无执受无取法?)余者一切意义明了。
相应、不相应之文毕
七
七、一
今为分拆相应〔者之〕不相应之文,而以受蕴等为始。此处,说明如下。此处有与所举句足相应之法,更有与此法不相应之法。於其〔不相应法之〕蕴等,以问不相应而答之。其〔相应法〕於色蕴等,言不适当,是言无相应於色蕴。故此 [P.133] 色蕴及他色之句足(处等)於此时不予采用。相应於法界之诸法,与他不混淆之识,明确而予采纳。彼等之摄颂者如下:
四蕴、一处
二根、七界足
三缘、七触
三法之三、大〔二法〕之七
一一有寻有伺
结合於舍者之一
最後,四蕴者是亦含有最初之意义。关於有同样之答,与〔此〕一起为受等之问。於此等,如以下蕴等之分说可知之。
於受蕴等之问,一〔处〕者是意处。七〔思〕者是识界。一部分者是於法处之受等。
七、二
於识界之问,此等之诸法者如何〔亦与〕蕴、处非为〔不相应〕者是除了所举句足之识界而外,余为六识界、法、色、涅盘,依此等而一切蕴处是由所摄与任何之蕴、处皆不为不相应。一界者是所举问也。
七、四
於舍根之问,五〔界〕者是舍相应之眼识界等。於依此定式与一切所举问之句足不相应者,其意义可知。
相应〔者之〕不相应之文毕
八
八、一
今为分拆不相应〔者之〕相应之文,以色蕴等为始。此处,一切之问是愚 [P.134] 问。因为於与色蕴不相应之四蕴,谓与其〔四蕴〕以外者无相应,与受蕴不相应之色、涅盘者亦无与任何者相应。如是,於一切之句足,无不相应者之相应可知之。如是,由於为愚问,故无一切之答。无者乃是解问也。
不相应〔者之〕相应之文毕
九
九、一
今为分拆相应〔者之〕相应之文而以受蕴等〔之文〕为始。此处〔更有〕相应於蕴等者而问与蕴等相应为答。如此之〔法〕混淆着色或色之间,或凡色蕴所摄之句足者不应柑挟之。又言:对於混淆色或色者,与其他不存相应。凡色蕴所摄者〔又〕与凡得把相应蕴等握之相违者,则不存在与色相应。故如此之句足,此处乃不予采用。於此色不混淆非色明确乃采纳之。彼等之摄颂者如下:
非色之四蕴、意处
七识界、二谛、十四根
十二因缘,更有十六句足
三〔法〕之八、类聚之四十三
大二〔法〕之七句足、後二法
问答所摄九
[P.135] 又,於一切之问,由於所举问法与相应蕴分拆乃可知。又言:受蕴与其他三蕴是相应,更於此等与受蕴是相应。其(受)是与想等之三蕴、意处、七识界、法处、法界之一部分〔即〕想、行相应。涉此一切之定式。
相应〔者之〕相应文毕
十
一〇、一
今为分拆不相应〔者之〕不相应之文而以色蕴等之文为始。於相应、不相应句足之问答所举出色蕴等法,於此一切之问。类似答之句足为令一致,置於其他连续。由於所举问之句足不相应,故知蕴等之分拆。因为於受蕴等是与色蕴不相应,色蕴又与其〔受蕴等〕不相应。又,属於涅盘〔与〕精妙之色者〔亦然〕。彼色蕴是四蕴、一处、七识界、法处、法界之一部分,〔即〕与受等之法不相应。此为涉一切之定式。
不相应〔者之〕不相应之文毕
十一
一一、一
今为分拆所摄者之相应与不相应文而以集谛等〔文〕为始。〔首先〕所摄者,於所摄文之问答(第七章)所举彼集谛等之诸法,是於举一切之问。又,〔有〕类似之答〔者〕即由处一起采纳,句足是连续其他而来。於举问之诸法,是与句足 [P.136] 共所摄於蕴摄,而此等又与他法相应或不相应之时,则关系他法蕴等之分拆乃可知之。此处,有如下之定式:集谛中行蕴所摄之诸法是所摄於蕴等之摄。又,此等与余之三蕴、一意处、七识界相应,〔又〕言:於法处、法界除爱之余者行蕴是与由处相应之一部分相应。又与一色蕴、十色处、〔十〕色界不相应。又於一法处、法界,与〔其〕色、涅盘不相应而〔即〕与一部分不相应。依此方法而一切所涉之意义可知。
所摄者之相应与不相应〔毕〕
十二
一二、一
今为分拆相应者之所摄、非摄之文而以受蕴等为始。於所摄者之所摄文之问答,所举受蕴等之法,此等所举一切之问。所举於问之诸法是与句足相应。由於所摄此诸法或非摄,故蕴等之分拆乃可知之。有以下之定式:受蕴是与想等相应,彼想等是所摄於想等之三蕴、法处、意处之二、法界与七识界之八界,其余非摄於蕴、处、界。依此方法而涉及一切之意义可知之。
相应者所摄、非摄之文毕
十三
[P.137] 一三、一
今为分拆非摄者之相应与不相应文而以色蕴等说为始。於第五〔章〕非摄者之非摄文之问答,举出有问色蕴与类似之诸法及非色有与类似者,〔其〕余非有效者不予举出。因为於色、非色之诸法是与受蕴共非摄於蕴等。又言无此等〔色、非色〔非色有〕之诸法〕相应者。故唯有效之句足乃与类似之答共一起给予举示。所举问之诸法,而与诸法共非摄於蕴等。由於与此等相应又不相应者,则蕴等之分别可知。有以下之定式:识蕴是与色蕴共非摄於三〔蕴〕之摄,与受等之三蕴以及法处、法界中之受等相应,与一色蕴、十色处、〔十〕色界以及法处、法界中之色、涅盘法不相应。以上一同言此等之诸法是与三蕴相等。依此方法涉一切之意义可知之。
非摄者之相应与不相应文毕
十四
一四、一
今为分拆不相应者之所摄、非摄文而以色蕴等说为始。此处,其不相应且不适切之句足者於此时不予采用。如此者是法处等。因为於言法处乃与蕴等之一不相应者为不适切。於法界亦同为定式。彼等之〔法〕摄颂如下:
法处、处界、命根
名色句足及六入
生等之三、一句足、三〔法〕中之第二十
三〔法中〕终之一、小〔二法〕中之七句足
类聚中之十、大〔二法〕之十四
更於六句足所举出,一切有关联
又,十四〔法〕及七〔法〕乃为不可能
[P.138] 章末之法处、法界之偈颂亦明此意义。除此等而外,余之一切者为可能。对此等蕴等之分别,应依忆念既述定式而可知。
不相应者之所摄、非摄文毕
如来界分别之善事
彼之界说,如以下曰:
彼〔如来〕说明此定式面分别毕。
依此定式面分别之说明,
贤者即得知一切,
又,定式之约说乃如是所说。
若增修一一句足者详细之说明,
增修极多之措词,
又,不予分别意义者。
二倍者乃唯灭其圣句。
依予〔所为〕此悲心所达之功德
成为世间之幸福。
界说论注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