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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戒律学(四)
2018-06-15 23:05:29 来源:清净莲海佛学网 作者: 【 】 浏览:3005次 评论:0

第四章 历代政府对佛教的规范

  
第一节 中国固有法制之特色


  第一章第一节已略提及,中国清朝以前,有一套相当完备的法律体系,一般法制史书称为“中华法系”或“中国固有法系”。它不但是世界上五大法系(指:英美的海洋法系、欧洲大际法系、伊斯兰教法系、印度法系及中华法系)之一,而且具有突出的特性,比起其他四大法系来,毫子逊色。其突出的特性为何.一为历史久远,万世一系;二为礼刑合一,体系严谨而运用灵活。


  先就久远而言。依《尚书·尧典》载:“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眚灾肆赦,怙终贼刑。软哉钦哉,惟刑之恤哉!流共工于幽州,放驩兜于崇山,窠三苗于三危,殛鲧于羽山;四罪,而天下咸服。”《吕刑》篇亦载:“苗发弗用灵,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杀戮无辜。爰始淫为劓、刵、椓、黥。”这些记载,说明了三代时已有相当完备的法规,而残忍的刑罚是南方的苗族首先制订的。按《尚书》是中国最古的政制记录本,可信度很高。依此记载,则中国之有相当完备的刑法应已四千年以上。就退一步而言,战国时魏文侯之师李悝(公元前455~395年),编了一部《法经》,这是中国有成文法典之始,也有二千四百年月日(1)。


  如纯粹比较哪能部法典较久远,意义并不大。据目前所知,世界上发现最古的法典是巴比伦的《罕穆拉比法典》(The code of Hammurabi),考证约有四千年历史了(2)。而印度的《摩奴法典》的时间,与李悝《法经》也差不太久的年代。问题是,中华法系是“万世一系”地被历朝政府所用的,是活的法律,不仅在考古意义而已。这一特色,诚属世界上其他法系所未见。


  总之,中华法系,最晚自李悝的《法经》始,一直到清末变法改采欧陆法制为止,二千多年来,有一条“律统”的具体内容,也许每个朝代都有些改变,但它的整体精神与结构几乎都没有什么变动的,兹以表明之。


  再就礼刑合一而言。此问题在第一章第一节中亦已略提及。于此宜补充者,礼与法的关系是相当复杂的:


  礼,可说是法的目的;如谓“出礼入刑”是。


  礼,可说是成文法的补充;如汉代的“经义断狱”是。


  礼,可说是法的本性;如唐律疏云:“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是。


  礼,与法可说同是政教的方汉;如唐律疏云:“轻刑明威大礼崇敬”是。


  总之,礼在固有法系中有决定性的影响,使得中华法系在世界各大法系中独树一帜。对此,已故的现代中国法制史名学者陈顾远氏提出六点,称为“中国固有法系之简要造像”(4),见解精辟。兹列举并略加解说如下:


  1.中国固有法系之神采为人文主义,并具有自然法像之意念。


  世界各大法系,始初皆出于神权。一些法系长久滞留在神权阶段;而中国固有法系则迅速脱离了这个阶段,表现了充分的人文主义。所以中国古代的法律,自秦汉以来,甚至更早的从周礼开始,已脱离了神权的色彩。而儒家的“天道”观念,表现在法律精神方面,实在是一种“自然法”的体现。所谓“天之道,地之道,人之所以道也”就是“天垂象以制法”,即崇尚自然的人文主义精神。此外,如刑官称为秋官,审断重视秋审(秋季是自然的肃杀现象》,凡此等等,都可说是自然法的精神。


  2.中国固有法系这资质为义务本位,并且有社会本位这色彩。


  现代西方法制(包括欧陆法及英美法)均渊源于罗马法。罗马法是以权利为本位的,而中国固有法系则以义务为本位,两者精神截然不同。又现代法学已渐由权利本位,进入社会本位的时代,如今天的宋高僧社会责任、无过失责任、环保观念、社会保障观念等均是。我国固有汉律源自儒家的道德化理精神,这种精神讲求的是“克已复礼为仁”;所谓“仁”道,实在就是社会本位的要求和理想。


  3.中国固有法系之容貌为礼教中心,并具有仁道恕道之光芒。


  如《礼记》云:“礼者,禁于将然之前。法者,禁于已然之后。”又如《大戴礼》云:“礼度,德法也。……刑法者,所以威不行德法者也。”再如《孔子家语》云:“化之弗变,德之弗从,伤义以败俗,于是乎用刑矣!”按自秦用商鞅之策变法,以《法经》为蓝本在秦国强力推行,这种法治主义的本质原属法家的。但髟倚法律师而富国强兵,统一天下;其刑章律统的创立已成既定事实,汉代以降终不能改。于是儒家在不能否定律统之存在的前提下,乃在法律精糖果上强调德礼的内容,这就是“明刑弼教”的真相所在。法令精神既在德礼,那么自然就离不开仁道、恕道了。故历代刑律及刑教笔成,充满了“三宥”、“三纵”、“八议”、“赦免”的等规定,乃至“罪疑唯轻,功疑唯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等原则亦常为断案所遵行的了。


  4.中国固有法系之盘脉搏为家族观念,并具有尊卑歧视之情景。


  儒家伦理思想本自家族开始。这从《孝经》所说的:“夫孝,德之本也。教之所由生也。”又云:“夫孝,始于事亲,中于事君,终于立身。”又云:“资于事父以事母,而爱同,资于事父以事君,而敬同。故母取其爱,而君取其敬,兼之者父也。”又云:“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其理亦至为明白了。儒家精神灌注到历代法律中,具有强烈的家族观念是必然的。极度家庭主义的结果,训至演成不合理的尊卑歧视法规,也是必然有。


  5.中国固有法系之 胸襟为弭讼至上,并且有扶弱抑强之设想。


  现代西方的“权利本位”观念,是鼓励人们去争仅夺利,甚至以“别让您的权利睡着了”为标榜,实在是鼓励兴讼。这与中国传统理念完全相反。《易经·讼卦》云:“讼,终凶”象曰:“以讼受服,亦不足敬也”。按古时争财曰“讼”,争罪曰“狱”;一为民事,一为刑事,均不是好事,所以孔子说:“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论语·颜渊)在这种理念下,固有法律是绝不鼓励人民兴讼的。为了消弭诉讼,固有法律乃有许多抑强扶弱的规定,例如对于官吏贪贼枉法予以重罚,严禁为现任官员立碑;反之对老耄幼弱愚蠢者有宽宥之制,对欠债人果属贫困得折扣钱等是。


  6.中国固有法系之心愿为审断负责,并具有灵活运用之倾向。


  古代的各级官吏,日常一般性行政只有两件事最主要的,一是断罪(审判),二是钱粮(税收)。西汉的路温舒曾说:“秦有十失,其一尚存,治狱之吏是也。”审判,自古视为重要的事,能做到“刑轻政简”就是郅治的理想,因此有时连皇帝都亲自审判案件的。固有法制对审判官的责任,规定得相当严格及详细,其中最严重的是“治狱不直”,即是冤枉判决。“不直”有二种情况:“失出”(应判罪而不判,或应重罪而判轻)、“失入”(无罪而判为有,轻罪判为重)。无论“失出”划“失入”,又有“故意”及“过失”之分。审判官无论哪能种“不直”,依律均有严惩。因为审判务求“实质的公平正义”,故在法令方面须力求适应时代。由是,各代除了“正律”以外,以种种名称的法令来作补充适用。例如两汉以迄六朝,以儒家的“经义折狱”称盛。唐宋以后虽严禁臣下以“比附”来断事,但皇帝许以“敕”、“格”、“例”、“条例”、“断例”、“指挥”等各目,来济原有法之穷。这种灵活性,就像现代欧陆法系的法院一样;一面以成文法为主,一面以判例来补充成文法之不足。


  中国法制的特色概如上述,然则与佛教规范之研究又有何关系.兹约为二点以说明:


  第一、要了解历代政府对佛教的管理法令,中国法制特色是基础认识。因为现代中国人已很光有此种认识的了。


  第二、佛教到唐代以后,实已“中国化”。而真正“中国化”的,并不是佛教经论中的义理,实是佛门的规章制度及僧人的生活方式,这是与中国固有法制紧密相关的。故若不了解中国固有法制,恐怕也不易真正了解中国佛教的规范。


  第二节以下,乃依史料的时间顺序,自乐汉始到近代为止,历代政府对佛教规范的情况,作一纵览,俾能获至整体的观点。至于具体内容的分析,则留待第九章。

  


第二节 东汉——南北朝


·东汉·


  一、楚王英礼佛求赎事(5)


  《后汉书·楚王英传》载:“明帝永平八年,楚王英奉缣纨赎愆。诏以英奉黄老浮屠,令还赎。”这条应是朝廷对佛教规范性质的最早历史记载。


  按楚王英少时好游侠,交通宾客。晚节更喜黄老,为浮屠斋戒祭祀。永平八(公元65)年诏:“令天下死罪,皆入缣赎。”楚王自认“为浮屠(即佛陀)斋戒祭祀”的事有罪,乃呈统缣纨三十匹上朝廷赎罪(6)。朝廷下诏认为他无罪,并把赎物返还:“楚王诵黄老之微言,尚浮屠之仁慈,洁斋三月,与神为誓,何嫌何疑当有悔吝.其还赎……”。


  
·三国·


  二、孙皓毁佛宇。


  《续文献通考》载:吴主孙皓尝下诏毁神祠及佛宇。按此条应是毁佛字的历史首次记载。


  
·晋·


  三、僧人始服杂色衣


  《魏书·释老志》载,汉世汉门皆衣赤布。后乃易以杂色。


  
·(南朝)宋·


  四、太祖元嘉十超大型年诏,禁区兴造寺塔、沙汰沙门、罢道者。


  按元嘉十二(公元435)年,丹阳尹萧摩之奏曰:“佛化被于中国,已历四代。形像塔寺,所在千数;进可以系心,退足以招劝。而自顷以来,情敬浮末,不以精诚为至,更以奢竞为重。旧宇颓驰,曾莫之修,而各务造新以相姱。……请自今以后,有欲铸铜像者,悉诣台自闻。兴造塔寺精舍,皆先诣在所二千石通辞郡,依事例言本州须许报,然后就功。其有辄造寺舍者,皆依不承用诏书律:铜宅林苑悉没入官。”诏可。又沙汰沙门、罢道者数百人。


  五、世祖孝建年间,周朗奏请申严佛律。


  《宋书·周朗传》载,朗上书言:“……习慧者日替其修,束诫者月繁其过……是乃外刑之所不容戮,内教之所不悔罪。今宜申严佛律,俾重国令……”此议为皇帝所不纳,吉朗乃辞职。


  六、大明二(公元458)年沙汰沙门,竟不能行。


  世祖大明二年,有昙标道人(西域僧.)与羌人谋反。皇帝乃下诏,规定一些“条禁”,凡非“戒行精苦”的僧尼,一律还俗。此王制居然因为“诸尼出入宫掖,交关妃后”,而不能实施!


  七、大明六(公元四六二)年九月制:沙门致敬人主。


  按佛教出家人(沙门)传入中国,可能自始即不向皇帝施以常规恭敬之礼,所以史载:早在亚朝,即有庚冰始创议,欲使沙门礼敬王者;后来有桓玄复述此议,但终不果行。帮宋世祖使有司奏明沙门也必须像儒、墨、道及其他人等一样,在觐见人主时,当尽礼敬之容,才能“澄一风范,详示景则”。世祖即制可此奏。


  
·齐·


  八、世祖永明六(公元488)年始封僧官,又命僧于帝前称名为定式。


  《续文献通考》载:永明六年帝敕沙门法献元畅为“天下僧主会”,可能是日后的僧官之始。并规定(定式):僧人在帝前应称名,不得自称“贫道”之类,并不许坐着。


  九、永明十一年诏:公私不得也家及起立塔寺。年过六十听朝贤选序。


  《南齐书·太祖本记》载:“自今公私皆不得出家为道,及起立塔寺、以宅为精舍;并严断之。惟年六十,必有道心,听朝贤选序。”按六十以上出家,还得由“朝贤”审定有无“道心”,实可谓严极了。


  
·梁·


  十、梁武帝二次舍身佛寺,由公卿出钱奉赎。


  按梁太祖武帝笃信佛,可算中国帝王史上第一人。他曾于中大通元(公元529)年、太清元(公元547)年两次舍身到同泰寺出家,但为国事之理由不得,由公卿施舍凑钱(二次均为一亿万)把皇帝“赎”回宫,然后大赦天下、改元。事均见于《梁书·太祖本纪》。


  十一、梁武学请得佛舍利,大赦天下。


  《续文献通考》载,梁武帝大同四(公元538)年,至长干寺设盛大的“无碍大会”,供养佛舍利及脂甲毛发,王侯妃主百姓大户所金玉环钏等珍宝堆积无数。制命大赦天下。按古来大赦之原因甚多,但以佛事而大赦者,此殆属首次(7)。


  
·陈·


  十二、陈后主即位诏:僧尼道士不依经律者,并皆禁区绝。


  《陈书·后主本纪》载,太建十四(公元582)年正月丁已即皇帝位。夏四月庚子诏:僧尼道士,挟邪左道,不依经律;民间淫祀妖书诸珍怪事,详为条制,并皆禁绝。


  
·(北朝)北魏·


  十三、世祖太武帝诏罢沙门年五十以下者。


  按西域与北魏的凉州、敦煌等地接壤,寺塔大兴,沙门甚盛。太廷年中凉州沙门多迁入京邑,世祖于太延五(公元438)年以沙门人数太多,诏罢沙门年龄五十以下者。


  十四、严禁私养沙门


  世祖太平真君五(公元443)年春正月戊申诏:自王公以下至于庶人,有私养沙门在其家者,皆遣送官府,不得容匿。限今年二月十五日,过期不出,若沙门身死,主人则“门诛”(满门诛之)。


  按此诏极惨酷。佛教在中国历史上有所谓“三武之难”,北魏世祖太武帝即第一位欲毁灭佛教者。(其余“二武”为北周武帝、唐武宗、详后)。


  十五、世祖太武帝欲诛灭佛教。


  《魏书·世祖本纪》载,太平真君七(公元445)年春三月,下一措词极端强烈的诏书,把沙门兴起溯自东汉“荒君信惑邪伪,事有为妖鬼”的根由说起,细数佛门种种劣行,乃至历数各皇帝种种的不是,均属“暗君乱主”,然后自称“有非常之人,然后能行非常之事。非朕孰能去此历代之伪物.乃命各地刺史等地方官严缉沙门人等,一律“坑杀”,凡佛图形像及“胡经”统统烧毁。这道诏书真是佛教大浩劫!


  按北魏太武帝原信佛教,不过对经典不甚了了。后来因大臣(司徒)崔浩之故,深信道土寇谦之的话,对佛大为怀疑。适因长安沙门有种种不法事(包括厚积财、与王公大臣勾结、造私酒、密室淫乱等)被破获,帝乃大怒,故下决心尽诛沙门图灭佛教。但在下灭旨诏之前,后来登位为恭宗的太子监国,笃信佛教,力加劝说。虽然太子之言未被采纳,但因此而使诏书延期下达,且预先透露了灭佛的消息,使全国的僧徒有机会走避,所以实际被杀的僧徒并不多。且七年之后太子即位,立即就废除了这诏令,又把佛教兴盛起来了。


  十六、高宗设“僧祇户”、“佛图户”(寺户)。


  高宗敬奉沙门昙曜,待以师礼昙曜建议:人民有能力每年输操捐谷六十斛入僧曹者,为“僧祇户”。所捐者为“僧祇粟”,遇到歉岁则赈给饥民。又人民有犯重罪及官奴者列为“佛图户”,专供佛寺使用,平日扫洒,并耕田。高宗批准此议,于是州镇等地方到处都有“僧祇户”及“寺户”了,结果生出种种流弊(下详见二十五条)。


  十七、高祖禁止沙门未经许可而浮游民间。


  按元魏高祖延兴二(公元472)年诏:沙门比丘不在寺舍而游行民间村落、交通奸猾。若为三宝巡民教化持有公文者,方得为之。


  十八、高祖连续为度僧尼设斋赦免罪人。


  承明元(公元476)年,皇帝幸永宁寺。帝自剃度僧尼百余人。又下令人宥罪人。翌年(太和元年)幸永宁寺设斋,赦死罪囚。


  按至此佛教大盛。当时统计,北魏全境有寺六千四百七十八所,僧尼七万七千二百五十人。


  十九、高祖简遣凡粗僧尼还俗。


  太和十(公元486)年,因愚民逃避课租而滥充僧尼情形严重,乃下令各寺主维那负责挑选,凡不合格的僧尼一律还俗。一时不俗者一千三百二十七人。


  二十、每年二次定额度们尼,著为常令。


  太和十六年诏:每年四月八日、七月十五日允许度僧尼,大州一百人、中州五十人、下州二十人为标准。此数著为令。


  二十一、立“僧制”四十七条。


  太和十七年诏定,但详细内容未见载。


  二十二、太和二十一(公元497)年改“监福曹”为“昭玄”,备官属以断僧务。


  按此为《续文献花通考》所载。这是专管佛教的机关,属半自治性质(下详)。


  二十三、世宗宣武帝定僧人受审原则。


  按永平元(公元508)年诏:僧人犯罪,若为杀人以上的罪,依俗(一般人民)受官府审判。其余的罪,由“昭玄曹”自行审理。


  《释老志》载:先是立“监福曹”。及改为“昭玄”,备有官属,以断僧务。


  二十四、世宗诏准“定僧尼法禁”。


  《魏书·世宗本纪》载,永平二(公元509)年冬,沙门统惠深上书云:


  “僧尼浩旷,清浊混流。不遵禁典,精粗莫别。辄与经律法师群议立制:诸州诸郡维那上座寺主,各令戒律自修,咸依内禁。若不解律者,退其本次。


  又出家之人,不应犯法,积八不净物。然经律所制,通塞有方。依律:车牛淫人不净之物,不得为已私畜。唯有老病年六十已上者,限听一乘。又比来,僧尼或因三宝出贷私财,募缘州外。又出家舍著本无凶仪,不应废道从俗;其父母三师,远闻凶问,听哭三日;若在见前,退职以七日。或有不安寺舍,游止民间,乱道生过,皆由此等。若有犯者,脱服还民。


  其有造寺者,限僧五十以上启闻,听造。若有辄管置者,处以违敕之罪,其僧寺僧众摈出外州。


  僧尼之法,不得为俗人所使。若有犯者,不配本属。其外国僧尼来归化者,求精检有德行合三藏者,听住。若无德行,遣还本国。若其不去,依此僧制治罪。”


  皇帝下诏批准此议。这种要求,不但要朝廷管理僧尼内部守戒的事,而且订定了对外国僧尼的居留标准,在历史上是极少见的,故全文录载。


  二十五、“僧祇粟”的流弊。


  按“僧祇粟”本来准备遇到歉收之年济给饥民,丰年则给寺僧作个人施济贫民之用,其设立的用意良好。但实施下来主管则不管丰歉,将粟用以放高利贷,流弊极大。永平四年乃下诏,令后“僧祇粟”不得由僧主专管,而应由剌史与之共管,并严格监管数量及用途。


  二十六、李瑒指佛为“鬼教”被罚金一两。


  《魏书·李孝伯传》载,北魏世宗延昌末年(约公元514)灵太后当权。李瑒上书,以儒家孝道立场,指斥佛教,谓“安有弃堂堂之政,而从鬼教乎.”沙门都统(僧官)等闻此言至为忿怒,泣诉太后谓瑒毁谤佛法。太后要瑒讲出个道理来,为何毁佛为“鬼教”。于是才气纵横的李瑒,讲出一番鬼的妙文:


  “窃欲清明佛法,使道俗兼通,非敢排弃真学、妄为訾毁。且鬼神之名,皆通灵达,称自百代。正典叙三皇五帝,皆亏为鬼。天地曰神祇,人死曰鬼。易曰:知鬼之情状。周公自美亦云:能事鬼神。礼曰:明则有礼乐,幽则有鬼神。是以明者为堂堂,幽者为鬼;愚谓非谤。且心无不善,以佛道为教者,正可谓达众妙之门耳。”


  灵太后听了诚知瑒有道理,但碍于众僧的愤慨,乃下令罚瑒以金一两,地示薄惩。


  二十七、熙平二(公元517)年,灵大后令不得滥度私度僧尼,否则以违旨论罪。


  按自世宗极力崇佛教,天下僧尼及寺院急速增长。延昌年间统计,已有一万三千七百二十七所寺院;自太和年间至此不过二十余年,已增加了一倍,故灵太后有所禁令。但令下到州县,效果不彰。


  二十八、元象元(公元538)年,东魏孝静帝强抑制佛寺的增长。


  按是时(公元534年)北魏已分裂为东、西两魏。当时统计中国已有寺三万所以上,僧尼达二百万人。很多僧尼都是为了逃避公役或租调的平民而出家,亦有奴仆罪犯遁入空门者,浮滥之极。故静帝元象元年下诏:凡城中新立寺者,皆毁废。又诏地方牧守令长,凡地方建造佛寺者以“不问财之所出,并计所营功庸,悉以枉法论”。按此罪本属官吏贪污最严重的罪行,所计“功庸”(即把有形的钱财支出及无形的人工,均计值统算价额)超过一定数额,以“枉法赃罪”论,甚易罪至死刑者(8)。


  
·北齐·


  二十九、北齐始祖文宣帝高洋,敕道士为沙门。


  《续文献通考》载:天保(宝)六(公元555)年,以佛、道二教不同,欲去其一。集二家学者,在皇帝御前辩论。皇帝认为道家不如佛家,竟敕令道士皆剃发为沙门。道士不遵从,乃杀了四人,道众才奉命。


  这是朝廷力量深入佛道二教争端有有趣而罕见的历史。


  三十、北齐设昭玄寺大统,掌佛教的政务。


  《堕书·百官志》载,齐设昭玄寺主掌佛教,置“大统”一人、“统”一人、“教维那”三人。亦置“功曹”、“主簿”员,以管诸州、郡沙门曹。


  三十一、天统三(公元567)年诏,悉蠲诸寺杂户如平人。


  按是年太上皇诏此。由此可见,当时佛寺势力很大,所属且有“杂户”,不由地方(郡县)政府管理,而由寺支配。此诏之后,是为免除“杂户”专属佛寺(为寺耕田等驱使)的身分,归为常人一样受政府管理。


  
·北周·


  三十二、周武帝集沙门道士,亲讲《礼记》。


  《周书·周祖本纪》载,天和三(公元568)年秋八月癸酉,帝御大德殿,集百僚及沙门、道士等,亲讲《礼记》。翌年春,又曾讲一次。


  三十三、周武帝排定三教次序。


  建德二(公元573)年冬十二月癸已,集群臣及沙门、道士等,帝升高座,辨释三教先后。以儒教为先,道教为次,佛教为后。


  三十四、周武帝毁佛道二教。


  《周书·高祖本纪》载,建德三年夏五月丙子,下诏初断佛教、道二教。二教之经、像悉毁。道士、佛门僧尼还俗,当时周国境内还俗的僧竟达二百余万人。


  按在下此诏之前一年,武帝曾集合僧道在殿前辩论。武帝的主要观点是:佛教是外国来的教派,不拜父母不合中国礼法;且佛寺图像均属“无情之事”,徒竭珍财,无益于民生。时高僧慧远则以仲尼亦鲁人,为何秦晋也崇敬.国家立七庙岂非亦无情等理由,抗颜辩解。如此反复辩了十多次,帝不能屈。至建德三年五月,帝原欲只废佛教,乃令道士张宝同佛教法师知元辨论,结果道士辩不胜。于是帝大怒,下诏废二教。


  这是佛教所称的“三武之难”的第二次。与第一次性质大不同的是,北魏太武帝废佛,全是宠信道士寇谦之的缘故,可说是佛道相头的结果。而北周武帝的废佛道二教,根由产系在于他崇尚儒家,可说是儒与佛道相争的结果。


  三十五、八年后静帝全面恢复二教。


  按周武帝于公元574年下令废佛道二教,578年即崩驾,由其长子接位,是为宣帝。宣学接位未满一年即崩驾,由其长子接位是为静帝。静帝登位满仁年,即由杨坚篡夺建立堕朝。


  在此期间,宣帝一登位,即下诏复兴佛道二教,且指责武帝的不是“先帝感于异论,以释道为无益。然大教所系,讵宜罢黜!”静帝大象二(公元580)年,因杨坚之故,乃正式下诏全面恢复佛道二教。《续文献通考》云,杨坚因欲纂位,以恢复二教可以求福之故(9)。

  

第三节 隋、唐、五代


·隋·


  一、高祖诏:盗毁佛及天尊像者,以不道论。沙门道士坏佛及天尊者,以恶逆论。


  此诏为开皇二十(公元600)年十二月颁,见《隋书·高祖本纪)。按常人盗毁佛及天尊像,以“不道”认罪,属“十恶”的第五恶。沙门道士坏佛(像)及天尊(像),以“恶逆论”,属“十恶”是的第四恶。这是空前绝后的重罪(10)。由此可见隋文财富佛道之甚矣。


  二、炀帝欲命沙门向王致敬。不遂。


  《佛祖统纪》载,炀帝太业二(公元606)年诏:沙门道士皆应向王者致敬。沙门明瞻等人竟然抗诏不从。帝问其故。明瞻说:皇上若依制废道法,则不敢不从。但若崇敬道(佛)法,则“法服之下,僧无敬俗之典!”笃信佛教的炀帝听了,默然而止(11)。


  
·唐·


  三、高祖武德七(公元624)年有废佛之议,未行。


  《唐书·傅奕传》载,武德一年七月十四日,太史令傅奕上奏,极诋佛教之害,请废佛教。高祖传群臣详议。尚书右仆射切萧瑀与之争辩,被傅奕反驳不能答,萧乃事掌说:“地狱所设,正为是人!”太宗尝临朝询问:“佛道玄妙,圣迹可师。卿独不悟,何也.”傅答:“佛是故中桀黠,欺诳夷俗。遵尚其道,皆是邪僻小人。模写庄老玄言,文饰妖幻之教耳!于百姓无补,于国家有害。”高祖虽赞赏其言,亦未下令毁佛(12)。


  四、武德九年二月废佛道,同年六月即复旧。


  《旧唐书·高祖本纪》载,武德九(公元626)年五月(一说二月,见《会要》)辛已,以京师寺观不甚清净,下诏,除京城留佛寺三所、道所二所外,天下各州只许留佛道寺观各一所,其余全部罢工废。此诏到了六月,竟会部推翻,一切复旧。


  对此怪异之诏令反覆,《唐会要》及《古今图书集成·神异典·二氏部》均不详明。细考是年六月,发生“玄成门事变”,太子建成及元吉被杀,立世民为太子。八月,李世民即位,是为太宗皇帝,高祖为太上皇。这诏令之不能行,厥因应在此。


  五、太宗贞观五(公元631)年,诏僧道致拜父母。


  《续文献通考》所载。


  六、高宗显庆二年诏:僧尼不得受父母及尊者礼拜。


  《唐会典》载,显庆二(公元657)年诏略云:“僧尼之徒,自云离俗,先自尊高。父母之亲,人伦以极;整容端坐,受其礼拜;自余尊属,莫不皆然。有伤名教,实斁彝典。自今已后,僧尼不得受父母及尊者礼拜。所司明为法制,即宜禁断!”


  七、高宗拟令僧道致拜君亲,因令狐德芬反对,经群议而反复诏不拜。


  《旧唐书·高宗本纪》载,龙朔二(公元662)年六月,初令释、老致拜君亲。令狐德芬认为不必如此。经过众议,结果三百人赞民致拜,五百人反对。高宗乃于是年六月八日下诏曰:“联商榷群议,沉研幽赜;然箕颍之风,高尚其事,遐想前代,固亦有之。今后不宜跪拜。”


  按前引贞观五年有诏拜父母,高宗何必重申.重申之后又反覆,岂非有背先帝之旨.此事在开元年间又重提(下详)。贞观五年之诏仅见《续文献通考》,或许有误。


  八、高宗乾封元年诏,兑州置观、寺各三所。天下诸州置观、寺各一所。各度七人。


  《旧唐书·高宗本纪》载乾封元(公元666)年正月之诏。


  九、唐初,置“崇元署”、“寺观监”,掌寺、观、僧尼、道士妇冠之政。


  《唐书·百官志》载:


  “崇元(玄)署:令一人,正八品下;丞一人,正九品下。掌京都诸观名数与道士帐籍庙醮之事。


  新罗、日本僧人入朝学问,九年不还者,编诸籍。


  道士女冠僧尼见天子,必拜。凡止民家,不过三夜。出逾宿者,立案连署,不过七日,路远者,州县给程。


  天下观,一千六百八十七。道士,七百七十六。女冠,九百八十八。寺,五千三百五十八。僧,七五千百二十四。尼五万五百七十六。


  两京度僧尼道士女冠,御史一人蒞之。……


  “惰以署隶鸿胪,又有道场、玄坛。唐置‘诸寺观监’,隶鸿胪寺。每寺、观,有监一人。贞观中。废‘寺观监’。上元二(高宗公元675)年置“漆园监”,寻废。”


  睿宗景云二(公元711)年诏:佛、道齐并集(地位平等)。


  按僧道先后次序问题,数次反复,由此可见各朝皇帝态度。依《唐会要》“僧道立位”条载:


  “贞观十一(637)年正月十五日诏:道士女冠,宜在僧尼之前。至上元元(674)年八月二十四日辛丑诏:公私斋会及参集之处,道士妇冠在东,僧尼在西,不须更为先后。至天授二(692)年四月二日敕:释教宜在道教之上,僧尼处道士之前。至景云二年四月八日诏:自今已后,僧尼道士女冠,并宜齐行并集。”


  十一、元宗开元二(公元714)年令道士女冠僧尼拜父母。又诏天下一步僧尼伪滥者,还俗二万余人。


  以上为《旧唐书·元宗本纪》载。


  十二、开元十二年举行僧尼考试,不合格者还俗。


  《唐会要》卷四十九“杂录”载:开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立日敕有司,试天下僧尼,年六十已十者,限诵二百纸经;每一年限诵七十三纸。三年一试,落者还俗。不得以坐禅对策义试。


  十三、开元二十七(公元740)年诏:寺观转读经典。


  《续文献通考》载:开元二十七年二月制曰:“天下寺观,每一斋日,宜转读经典,惩恶劝善,以阐文教。”按此之“经典”应指儒家十三经范围而言。


  十四、代宗宝应元(公元762)年诏:寺观不许亵渎弛慢。其僧尼道士不得妄托事故非时集会。


  十五、代宗大历十三(公元762)年彭(左亻右匮)献策,帝嘉之。


  《唐会要》卷四七载:大历十三年四月,剑南东川观察使李叔明奏请汰佛道二教,下尚书省集议。都官员外郎彭(左亻右匮)献议曰:


  “……当今道士,有名无实;时俗鳟重,乱政犹轻。惟有僧尼,颇为秽杂。……况今出家者,皆是无识下劣之流。纵其戒行高洁,在于王者,已无用矣!……臣闻天和蒸民,必将有职。游行浮食,王制所禁。故有才者受爵禄,不肖者出租税,此古之常道也。今天下僧道,不耕而食,不织而衣,广作危险语以惑愚者。一僧衣食,岁计约三万有余。五丁所出,不能致此。举一僧以计天下,其费可知。陛下日旰忧勤,将去人害;此而不救,奚其为政.臣伏请:僧道未满五十者,每年输绢四疋。尼及女道士未满五十者,输绢二疋。其杂色役,与百姓同。有才智者,令入仕。请不定期俗为平人者,听。但令就役输课,为僧何伤.臣窃料其所出,不下今这租赋三分之一。然则,陛下之国富矣,苍生之害除矣。其年过五十者,请皆免之。夫子曰:‘五十而知天命’,列子曰‘不斑白,不知道’,人年五十岁,嗜欲已衰,纵不出家,心已近道;况戒律检其性情哉!臣以为此令既行,僧尼规避还俗者,固已大半。其年老精修者,必尽为人师。则道释二教,益重明矣。”


  此议上达后,皇帝虽然”深嘉之“,但所提办法并未实施。


  十六、宪宗元和十四(公元819)年迎佛骨到京师,刑部侍郎韩愈上表切谏,上怒,贬愈为潮州剌史。


  《唐书·韩愈传》详载此事及表文。上表文题为《谏迎佛骨表》,载于《古文观止》成千古士人诵读之名文。宪宗甚怒,对群臣斐度等说:“愈言我奉佛太过,我犹为容之。至谓东汉奉佛之后,帝王咸致夭促,何乖诞也!”


  按宪宗这点说得有道理。韩文先引三皇五帝等在位或寿命百年以为证,说明人的寿命福泽与信佛无关;这种论据本非信史,只是神话或传说。再谓自汉明帝以后信佛诸帝,在位或寿命多短促,唯一长寿之梁武帝却不得好死,纵而欲证明信佛反而有祸。这是“偏颇采证”,亦不能服人。但韩文道出当时信佛演成迷信,造成种种流弊,望能遏止,用意良善,应属允之论。


  又韩氏之论,未必比以前许多排佛奏议激切,宪宪何以忿怒至此.可能与他的心境有关。不到一年后,他就崩驾了。垂死之人心情遽变,也是自然的。


  十七、元和十五年穆宗诏:术人柳泌、僧人大通,付京兆府杖死。


  《旧唐书·穆宗本纪》载,元和十五(820)年正月丙午,即帝位,即下诏:将山人(道士)柳泌,以“左道上惑先朝”的罪名杖死。另僧人大通,则以“医方不精,药术皆妄”的罪名,同刑。皇帝一登位即杀僧道二人,在历史上亦是少见的。


  十八、敬宗、文宗均禁止为释教设置戒坛。


  《旧唐书》敬宗本纪、文宗本纪分别载:


  长庆四(公元824)年正月,敬宗即位。十二月,徐泗王李智兴上上奏请置僧尼戒坛。时任浙西观察使的李德裕上奏力斥其奸。原来,自宪宗以来即有敕令禁止私度戒坛,徐泗王犯禁请设置。由于多年不设戒坛,天下沙门得知此消息,统统奔走智兴之门,唯恐不及。智兴由此致富,清议丑之。


  敬宗宝历二(公元826)年,又有殷侑违制请置僧尼戒坛。敕罚俸一季。


  文宗太和三(公元829)年,又有沈传师违法请求起戒坛。被罚俸一月。


  十九、武宗会昌五(公元845)年,大毁佛寺复僧尼为民。是为“会昌法难”。


  按武宗宠信道士赵归真、刘元(玄)靖等,而当时宰臣李德裕亦不喜佛教,最后竟演成对佛教的大迫害。这次“会昌法难”,是佛教“三武之祸”的第三次,也是最严重的一次。据《唐会要》载,是年八月诏书即向中外宣其结果者:


  “朕闻三代已前,未尝言佛。汉魏之后,像教寖兴。是逢季时,传此异俗。因缘染习,蔓衍滋生;以至于耗蠹国风,而渐不觉;以至于诱惑人心,而众益迷。


  洎乎九有山原,两京城阙,僧徒日广,佛寺日崇。劳人力于土木之功,夺人利为金宝之饰,遗君亲于师资之际,违配偶于戒律之间;坏法害人,莫过于此!且一夫不田,有受其馁者;一妇不织,有受其寒者;今天下僧尼,不可胜数,皆待农而食,待蚕而衣。寺宇招提,莫知纪极;皆云构藻饰,僭似宫殿。晋、宋、齐、梁,物力凋瘵,风俗浇诈,莫不由是而致也。况高祖、太宗,以武定祸乱,以文理华夏;执此二柄,足以经邦;而岂可以区区西文之教,与我抗衡哉.贞观、开元,亦尝厘革,铲除不尽,流衍转滋。


  朕博览前言,旁求舆议,弊之可革,断在不疑!而中外诸臣,叶予至意,条疏至当,宜从所请。诚惩千古之蠹源,成百王之典法;济物利众,预予不让焉。


  其天下所拆寺四千六百余所;还俗僧尼二十六万余人,收充两税户。拆招提兰若四万余所。收膏腴上田当数千万顷。收奴婢为两税户,十五万人隶僧尼属主客。显明外国之教,勒大秦护祅三午余人还俗,不杂澡华之风。


  于戏!前古未行,似将有待;及今尽去,岂谓无时,驱游惰不业之徒,已逾千万;废丹艧无用之居,何啻亿千。自此清净训人,慕无为之理;简易为政,成一俗之功。将使六合黔黎,同归皇化。尚以革弊之始,日用不知;下制明廷,宜体予志。宣布中外,咸使知闻。


  二十、宣宗即位,恢复佛教。


  会昌六年,即武宗废佛后一年而毙,宣宗即位,诛道士赵归真、刘玄靖等十二人。以此等人惑乱武宗毁佛之故。


  
·五代·


  二十一、后梁太祖开平元(公元907)年敕:僧尼改属祠部。又敕:天下毋得私度僧尼。原出家者,入京城比试经业。


  二十二、后唐废帝清泰二(935)年诏,立释道诸科。


  《续文需通考》载,是年准功德使奏议,分为“讲论科”、“讲经科”、“表目科”、“文章应制科”、“持念科”、“禅刹声赞科”,于每年诞节以试地方所奏荐的僧尼。


  二十三、后晋高祖天福四(公元939)年敕:国忌行香饭僧,为定式。


  二十四、后周世宗显德二(公元955)年,大毁佛寺佛像,禁私度僧尼。


  《五代史·周世宗本纪》及《佛祖统纪》等载,是时中国乏钱,乃诏废天下佛寺三万二百三十六所(一说三千三百三十六所)。又废佛像、钟、磬、钹等,收铜器以铸钱。按当时群臣有欲劝阻者,世宗说:“吾闻佛说,以身世为妄,而以利人为急。使其真身尚在,苟利于世,犹欲割截,况此铜像,岂有所惜哉!”于是群臣皆不敢多言。此次废佛寺佛像,全因财政目的,与思想信仰无关,与“三武之祸”系起于儒佛道三家之争不同。但佛教史并称“三武一宗之难”,一宗即指此而言(亦有指宋微宗者)。不久宋太祖统一天下,佛教复振。


  又《佛祖统纪》载,是岁即并寺院,敕:男年十五以上,诵经百纸或读五百纸;女年十三以上,诵经七十纸或读三百纸;陈状出家,本郡考试,以闻祠部给牒,方得剃度。

  

第四节 辽、宋、金

  
·辽·


  一、太祖神册三(公元918)年,诏建孔子庙、佛寺、道观。次年命皇后、太子分谒寺、观,皇上亲谒孔庙。


  按辽人多尊儒道佛三教。尤其对佛教,常封僧官、大规模饭僧者。对佛教取限制仅属偶有犯法之事(13)。


  二、圣宗统和年间,二次诏禁止滥度僧尼。


  按分为统和九(公元991)年、统和十五年二次诏。


  三、道宗清宁十(元无1064)年秋七月,诏禁僧尼私诣行在妄述福祸取财物。


  四、道宗咸雍年间数次封僧。


  咸雍二(公元1066)年封释守志,加守司徒之职。五年封释智福,加守司徒。六年封释圆释、法钧二僧,并守司空。


  五、道宗太康四(公元1078)年秋七月,诸路奏:饭僧尼三十六万。


  按《辽史·道宗本纪》载赞:道宗一岁而饭僧三十六万,一日万祝发三千。道宗在位长达四十七年,二十四岁登位,是辽最长寿之帝,也是历史上最崇佛教的帝王之一。


  六、道宗大安元(公元1085)年冬诏:僧尼无故不得赴阙。


  从此诏亦可看出,当时佛教确被朝廷优宠备至。否则僧尼何敢动辄无故而赴阙.

  

·北宋·


  七、太祖建隆三(公元926)年诏:试行童通经者,给牒。


  《续文献通考》载,每岁试行童,通《莲经》七轴者,给祠部牒披剃(14)。


  八、太祖乾德四年,以李毁释教,流放沙门岛。


  按河南进士李蔼,造《灭邪集》以毁释教,太祖以其“非毁圣道,诳惑百姓”,敕刺流放沙门岛。


  九、太祖开宝二(公元969)年,诏天下沙门,殿试经、律、论义十条,全中者赐紫衣。


  十、开宝五年语:僧道每当朝集,僧先道后。敕僧道并隶功德使,禁习天文地理。


  十一、开宝六年诏限度僧法,诸州僧及百人,每年许度一人。又皇帝临幸佛寺及行香皆不拜,为定制。


  《古今图书集成·神异典·释教部》载:太祖初幸相国寺,至佛像前烧香,问:“当拜或不拜.”僧录赞宁奏:“不拜。”问其何故,答云:“现在佛不拜过去佛。”上会意微笑而颔之。遂以为定制,至今行幸焚香皆不拜。议者以为得礼。按赞宁(公元919—1001年)著有《宋高僧传》等传世,为北宋高僧。


  十二、太宗太平兴国元(公元976)年诏:普度天下童子,凡十七万人。


  十三、太宗雍熙二(公元985)年闰九月,以岭南有僧置妻孥者,乃诏禁止之,并令当地长吏诫厉以顺正教。


  《宋史·太宋本纪》载。


  十四、太宗至道元(公元995)年六月,诏江南两浙福建等处诸州,僧三百人岁度一人;尼百人岁度一人。


  按南唐李后主佞佛,度人为僧不可计数。江南统一之后,针对实况,乃有此诏。


  十五、真宗维护佛寺、佛教。


  景德三(公元1006)年,孙奭奏请减少修寺度僧数,真宗不许,且说:“释道二门有助世教,人或偏见,往往毁訾。纵使僧道时有不检,安可即废.”


  又景德四年,有臣僚论为佛教蠹国害政,宜加禁止。真宗非但不许,且说:“佛教使人迁善,诚有其益,安可禁之。且佛法所至甚广,虽荒服诸国皆知认奉。唯道教中原有之,然不甚坚。”


  十六、景德四年诏:京城贩卖酒肉者,应距离寺观百步之外。


  若有以酒肉五辛卖给僧道者,许人纠者,重论其罪。


  按此诏不啻以朝廷力量帮助戒律人遵守了。


  十七、真宗大中祥符三(1010)年诏:天下州郡僧道,有犯公罪者,听用赎法。


  这是对佛道的弄事上优遇。按中国传统刑法分“公罪”与“私罪”,前者乃指“谓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又“赎法”乃指犯罪后得以财物续(易刑),而不必处真刑之意。一般而论,犯公罪可赎是对官吏而设的优遇,真宗将之扩至僧道,可谓优遇备至了(15)。


  十八、真宗天禧(公元1019)年,普度道、释、童行。又大会沙门。


  《宋史·真宗本纪》及《佛祖统纪》载,是岁度僧二十三万百二十七人,尼万五千六百四十三人,道士七千八十一人,女冠八十九人。诏于天安殿建道场答谢天地,大会沙门道士万三千八十六人,上亲以银药大钱面赐之。


  十九、天禧五年,计天下僧数三十九万七千六百十五人。尼六万一千二百四十人。


  《佛祖统纪》载。


  二十、仁宗天圣三(公元1025)年诏:不许收度曾犯真刑及文身者。


  《佛祖统纪》载,准马亮所奏,而有此诏。


  二十一、神宗始创鬻僧度牒。


  《佛祖统纪》载:神宗熙宁元(公元1068)年始鬻僧度牒。按此法乃采钱公辅所言“遇岁饥河决,乞鬻度牒以佐一时之急”。后世由官方琥式鬻牒是自此开始的。


  又《神宗本纪》载,熙宁三年夏四月,给两浙转运司度僧牒,募民入粟。


  又载,熙宁七年八月,赐环庆安扶司度僧牒募粟,赈汉蕃饥民。


  二十二、徽宗崇宁五(公元1105)年诏除佛法。


  《佛祖统纪》载,是年十月诏云:“有天下者,尊事上帝,敢有弗虔。而释氏之教,乃以天帝置于鬼神之列。渎神逾分,莫此之甚!有司其除削之。”


  二十三、徽宗大观三(公元1109)年,禁勋戚指占有额寺院充坟寺功德。


  按“坟寺功德”又称功德寺、功德坟、香火院等,是宋朝盛行的制度。简单来说,就是一些大户人家,在祖坟旁设寺院,以便为先人造功德(福田)及看守祖坟之用。对于达官贵人,朝廷还常有赐“功德寺”的。因为功德寺有免税役问题;而一般寺院有的免税,有的拥有广大田产而不能免税役;行诸既久,难免指占冒滥以规避税役的事,故有此诏之禁(16)。


  二十四、大观四年春正月辛酉诏:士庶拜僧者,论以大不恭。五月壬寅,停僧牒三年。


  宋代之“大不恭”罪名,即唐律的“大不敬”,属于“十恶”中的第六恶,包括:盗窃天子祭祀用品或皇帝衣物、伪造玉玺、御医为帝治病开错药方、故意辱骂皇帝等。在宋朝《刑统》则为“大不恭”,内容均一样(17)。今将对皇帝犯的罪名用到“拜僧”上去,实在太严重了。


  二十五、徽宗宣和元(公元119)年,诏废佛法。


  《宋史·徽宗本纪》载,是年正月乙卯诏佛改号“大觉金仙”,余为“仙人”、“大士”。僧为“德士”,易服饰,称姓氏。寺为“宫院”为“观”。尼为“女德”。笃信道教的徽宗有此惊世之举,弄得天下汹汹。一年半以后,不得不改回来。这是历史上空前绝后的事。佛教因有“三武一宗”之称,三武指“三武之祸”,一宗多指点周世宗因财政目的而废佛事,间有指宋徽宗此次改佛为道的行动。


  二十六、宣和二年六月诏复寺院额。九月诏大复天下僧尼,改“德士”及“女德”者作称为僧、尼。

  

·南宋·


  二十七、南宋高宗绍兴三(公元1133)年,诏僧居道之上。又令僧道用“绫牒”。


  《佛祖统纪》开,自神宗治平年间鬻卖僧道度牒以来,以黄纸印制,伪造者甚多。故户部朱异始奏,自乃敕自今以后用绫制度牒。


  二十八、绍兴十五年春,初命僧道纳“免丁钱”。


  《佛祖统纪》载,敕天下僧道纳免丁钱,自十千至一千三百,凡九等,谓之“清闲钱”。年六十已上及残疾者听免纳。一位法师致书朝廷抗议,指出“今天下民丁之赋,多止缗钱三百”为僧道反而高出多倍,殊不合理。但此讥议似无结果。


  二十九、绍兴三十一年二月,复鬻僧道度牒。


  《宋史·高宗本纪》载。


  三十、孝宗乾道元(公元1165)年敕:禁毁辱僧尼。


  《佛祖统纪》载,郑国公主出家,乃敕品官庶民,有毁辱僧尼,骂称“秃”字者,照样符宣和敕旨的治罪(品官停职,庶民流千里)。又规定,僧尼过犯,官司不得私理,须奏闻取旨施行。


  三十一、乾道七年二月甲子诏:寺观毋免税役。


  《宋史·孝宗本纪》载。


  三十二、宁宗嘉宁十一(公元1218)年正月,以度僧牒千张,给四川军费。


  三十三、理宗淳祐十(公元1240)年敕:指占有额寺院充守坟功德者,并与追正。


  《佛祖统纪》载。按此事可参上述“二十三条”。


  三十四、度宗咸淳九(公元1273)年申禁奸民妄立经会、私建庵舍,以避征徭。保评伍容庇不觉察,坐之。


  《宋史·度宗本纪》载。

  

·金·


  三十五、海陵贞元三(公元1155)年,经张浩、张晖见僧法宝,有失大臣礼。命名杖之。


  《金史·海陵本纪》载,是年三月壬子,以左丞相张浩、平章政事张晖,每见僧法宝时,必坐其下,有失大臣体制,各杖责二十下。法宝妄自尊大,杖二百下。


  按因礼仪问题,以致僧及大臣均罚之事,为历史所仅见。


  三十六、章宗明昌元(公元1190)年春正月制,禁自披剃为僧道者。


  《金史·章宗本纪》载。


  三十七、明昌三年敕:释道拜父母,其礼数一准常仪。


  《金史·章宗本纪》载,是年三月准尚书省奏言。


  三十八、宣宗贞祐三(公元1215)年,降空名宣敕紫衣师德号度牒,以补军储。


  按预给空白度牒以助军需的事,章宗承安二(公元1197)年亦曾为之。

  

第五节 元


  一、宪宗令道士樊志英等十七人剃发为僧。


  《续文献通考》载,宪法宗(为世祖忽必烈之史,时未定国号)曾召僧、道二家辩论孰优,结果以释教胜,竟令道士樊志英十七人削发为僧。又焚伪经四十五部。被道教所占据的佛寺二百三十七所全令归还。


  二、世祖中统元(公元1260)年,以梵僧八合思八为帝师,授以玉印,统释教。


  《元史·民祖本纪》载。按梵僧为西藏喇嘛教(密宗),亦称为红教。世祖于公元1253年征吐蕃时,与八合思八之叔有渊源,即位之后即拜八合思八为国师,使领吐蕃之地,政教权威均出自一人,威势之盛无与伦比。以呸嘛为帝师之制在无朝一直延下来,其势力极大;凡历代天子即位均受其戒,皇帝后妃公主亦无不膜拜顶礼。由是终元之世,演成无数弊害,故论者有云:“喇嘛教者,实为元朝灭亡之一因也”(18)。


  三、世祖至元四(公元1267)年春正月,禁僧官侵理民讼。


  四、至元七年九月敕,僧道、也里可温,有家室不持戒律者,占籍为民(19)。


  五、至元十三年六月敕,西京僧道、也里可温、答失蛮有家室者,与民一体输赋。


  《元史·世祖本纪》除以上三条外,又载至元十九年冬十月敕河西僧、也里可温有妻室者,同民纳税。按“答失蛮”是回教执事。


  六、至元二十五年,以宋宫室为塔寺。改“释教总制院”为“宣政院”。


  《元史·世祖本纪》载。


  七、至元二十八年,宣政院上告:天下寺宇四万二千三百一十八区,僧尼二十一万三千一百四十八人。


  按元朝寺僧数缺乏,史书仅此可考(世祖本纪载)。


  八、至元二十年春二月,以陇西四川总摄辇真术纳思为诸路“释教都总统”。授吃剌思八干节儿为“帝师”。


  《世祖本纪》载。


  九、至元三十年冬十月,僧民总统以下,有妻者罢之。


  十、至元三十一年四月成宗即位,冬十二月帝师奏:释京师大辟三十人,杖以下百人;赐诸鳏寡贫民钞二百锭。


  十一、成宗大德元(公元1297)年诏定“僧道禁制”。


  《元史·成宗本纪》载,是年夏六月,诏僧道犯奸盗重罪者,听有司鞫问。十一月,禁僧道擅掘矿炭山场。十二月中书省及河南等大臣奏:


  “富户规避差税,冒为僧道。且僧道作商贾,有妻子,与编氓无异。请汰为民。宋时为僧道者,必先输钱县官,始给度牒。今不定制,侥幸必多。”


  帝令议拟处理方法以闻。


  十二、大德二年三月诏,僧人犯奸、盗、诈伪,听有司专决。轻者,与僧官约断。约,不至者,罪之。


  十三、大德六年诏,僧犯罪,御史台与宣政院同鞫。若宣政院徇情不公者,御史台治之。


  十四、大德八年夏四月,命僧道为僧者,输税。


  上引三则均为《成宗本纪》载。


  十五、武宗至大二(公元1309)年,罢白云示摄所立头陀禅宗司。又诏僧、俗相犯,照旧法治;租税亦不许奏免。


  《元史·武宗本纪》载,是年三月罢杭州白云宗摄所立“湖广头陀禅录司”。六月,因为皇太子指出:“宣政院先奉旨:殴西番僧者,截其手。詈之者,断其舌。此法昔所未闻,有乖国典,且于僧于益。僧、俗相犯,已有明宪,乞更其讼。”上从之,故有此诏。


  十六、仁宗皇庆元(公元1312)年春敕:诸僧犯奸、盗、诈伪、斗讼,仍令有司专治之。


  《仁宗本纪》所载。


  十七、泰定帝泰定元(公元1324)年,放纵僧道犯法。


  《元史·张珪传》载,是年张珪、宋文瓒等大臣,奏告僧道种种流毒害民伤俗事,最严重的是借佛事敛财每年费钞数千万锭。僧道取得钱财,畜养妻子,无异常人,而且往往仗势“伤人、逞欲、坏教、干刑”不可胜数。故请朝廷严谨佛事,凡有妻子之僧道悉罢之为民。但此议不被泰定帝所采。


  十八、泰定四年秋七月,籍僧道有妻者为民。九月,禁僧道买民田,违者坐罪没其直。


  泰定元年所奏,不被采纳,何故四年之后忽变严厉.按泰定三年,有广西普宁和尚陈庆安^造**,自称皇帝。或因是而趋严。


  十九、文帝至顺二(公元1331)年,因水旱,大给僧道度牒一万张。


  《元史·文宗本纪》所载。


  二十、顺帝元统二(公元1333)年正月敕:僧道与民一体充役。是岁禁私建寺观庵院,僧道入钱五十贯给度牒方可出家。


  二十一、顺帝至正二(公元1342)年六月,命江浙收回原拨赐给僧道之田,并征粮以备军需。


  二十二、至正十五年夏六月,江浙省臣奏请,寺观拨赐田粮,尽行拘改。帝从之。


  按顺帝登位后,天下已渐乱,江浙一带尤甚,故有上引三条抑收僧道的措施。自此天下益趋混乱中,至正二十八年徐达攻陷大都,顺帝北走,元朝灭亡。


  以上三条均为《元史·顺帝本纪》所载。

  

第六节 明


  一、洪武五(公元1372)年,罢僧道丁钱,造“周知册”,颁行天下。


  按明太祖朱元璋犀利时曾出家当和尚,对佛教自然敬重。但深知元代僧道过分浮滥之害,故对僧道管理甚周密(20)。此条见《明会典》,一百罢收僧道“丁钱”,以为敬重。一面颁度牒并造“周知册”颁行天下寺观。凡遇僧道,寺观即可将其度牒及列册的资科(出身、籍贯、父兄姓名等)查对,若有不同便是伪冒僧道身分,依律有重罚。


  二、洪武五年正月十五大建锺山法会。


  《古今图书集成》神异典释教部载:“是夕星月在天,风露湛寂,丝竹迭奏,灯火交浑。礼仪之盛,前古莫及。”


  三、洪武六年,封番僧为灌顶国师,及赞善等王俱赐金章诰命。


  自此番诸圭王第隔一年,来朝贡。


  四、洪武六年令府、州、县,止存大寺、观一所。僧道必精通经典、方给牒。女子年未满四十,不许为尼姑、女冠。


  《明会典》所载。


  五、洪武十五年十一月,定天下僧道服色,袈裟法服。


  六、洪武十五年改“善世院”为“僧录司”。又诏选高僧分侍诸王。


  按《明会典》载:国初置“善世院”,是年改为“僧录司”,正六品。衙门设左右善世、左右阐教、左右讲经、左右觉善等职位,专理释教之事。司属礼部管辖。凡本司之官,俱选取精通经黄,戒行端洁者为之。不支俸禄。如有文移,以僧人掌行,仆从则以佃户充役。


  又规定,僧有三等:禅、讲、教。在外僧人府,属僧纲司。州属僧正司。县属僧会司。管领皆统于本(僧录)司。


  又规定,凡内外僧官,专一检束天下僧人,恪守戒律清规。违者,从本司惩治。若犯与军民相干者,从有司惩治。


  七、洪武二十六年令,考试僧道中式者,给牒。


  《明会典》载,令各司每三年考试,(僧道)能通经典者,申送到部给牒。


  八、洪武二十六年榜示僧道禁例。


  按所示禁便相当严苛。据《明会典》载如:


  ①一、二人在崇山深谷修禅及学全真者,听。三、四人则不许。


  ②游方问道必自备路费,毋索取于民所。投到僧寺须揭“周知册”验明身分,若有不实即拿送官司。


  ③僧道有妻妾者,旁人可赶逐。相容隐者罪之。愿还俗者听之。


  ④不许收民间儿童为僧。违者并儿童父母皆坐以罪。


  ⑤年二十以下愿为僧者,亦须父母具告有司具奏,方许三年后赴京考试。通经典者始给度牒,不通者杖为民。


  九、洪琥二十八准天下僧道赴京考试。不通经典者,黜还俗。年六十以上者免试。


  十、惠帝建文三(公元1401)年敕,限僧道田每人五亩。又规定有关诉讼管辖问题。


  《续文献通考》载,帝诏略以:


  “原其害教之端,实自田始。今天下寺庵宫观,除无田产外,其有田者,每僧道一人,各存田五亩,免其租税,以供香火之费。余田尽入官。有佃户者,佃户自承其业。无佃户者,均给平民。如旧田不及今定数者,不增。若有以祖业及历代拨赐为词告言者,勿理。如原系本朝拨赐者,不在此倒。凡僧道一应丁役并免。其有自相告讦争讼,非干军民者;听其本教衙门自治。若致伤人命及干军民词讼者,仍呼有司受理。其入理讼有司者,不许仍服僧道冠服。”


  按此之规定,可谓下允、合理。


  十一、成祖永乐元(公元1403)年讼,僧道三年一给度牒。并禁其娶妻妾。


  按《明会典》此令规定:


  “僧道娶妻、妾者,杖八十,还俗。女家同罪。离异。寺观住持知情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若僧道假托亲属或僮仆为名求娶,而僧道自占者,以奸论。”


  十二、永乐二年,擢僧道衍为太子少保。又复姓姚,赐名广孝。


  按僧道衍即上述洪武十五年诏选分侍诸王的高僧。他侍燕王日久,今答帝,故受重用。


  十三、永乐十年申明“僧道禁约”。


  《明会黄》载,是年上谕礼部:


  “天下僧道,多不守戒律。民间修斋诵经,动辄较利厚薄,又无诚心。甚至饮酒食肉游荡荒淫,略无顾忌。又有无知愚民,妾称道人,一概蛊或男女,杂处无别,败坏风化。洪武中,僧道不务祖风,及俗人行瑜珈法称火居道士者,俱有严禁。即揭榜申明,违者杀不赦。”


  十四、永乐十六年定:僧道教目及童子出家准则。


  《明会典》载,是年规定:


  “天下僧数(数目):府不过四十人。州不过三十人。县不过二十人。


  限年十四以上,二十以下,父母皆允,方许陈告有司;行邻里勘保无碍,然后得投寺观从师受业。五年后,诸经习熟,然后赴僧道录司考试。果谙经典,始立法名,给与度牒。不通者,罢还为民。


  若童年子与父母不愿,及有祖父母父母无他子孙侍养者,皆不许。


  有年三、四十以上,先曾出家而还俗,有亡命黥剌,亦不许。寺观住持容留违者,罪之。”


  十五、宣宗宣德元(公元1426)年诏,考试僧道,能通经典方给牒。


  十六、英宗正统元(公元1436)年,复造僧人“周知册”。


  十七、英宗天顺二(公元1458)年敕:今后僧徒每十年一度。


  按代宗景泰年间,太监兴安崇佛,每三年度僧数万,由是僧徒大滥。是年天下数万僧徒如期来京聚集,乃有此敕。


  十八、宪法宗成化二(公元1466)年三月,命礼部给度牒鬻僧,以赈济饿民。


  此为明朝出卖度牒之道见史载。


  十九、成化十八年定“僧道犯公罪不还俗令”。


  按江浙僧道多因被人侵占田土负欠祖税而致罪者,巡抚王恕因而奏请,勿依过去律法规定“僧道犯罪,曾经决罚者,并令还俗”办理,请同常人收赎即可,勿令还俗。此事经都察院及六部议决覆奏,并著为“令”。


  二十、成化二十年,度僧六万人以救山陕饿荒。


  是年十月给空名度牒一万张,分送山陕地区,民有愿为僧道者,诣避灾处输粟十石即给度之。结果到十二月预度了天下僧道六万名。


  二十一、孝宗弘治七(公元1494)年定令重惩僧道犯奸。


  《明会典》载,是年令;僧、道、尼姑、女冠,有犯奸淫者,就于本寺观庵院门首,枷号一个月,满日发落。


  二十二、弘治十二年禁止出家习学番教等令。


  依《明会典》载,是年奏准禁例内容约为:


  1.僧道官、僧人道士有犯挟妓饮酒者,俱问发原籍为民。


  2.奸拜认义父母亲属者,俱发边卫充军。


  3.凡僧道额外擅收徒弟者,问发口外为民;住持还俗,僧道官知而不举者罢职。


  4.凡汉人出家习学番教,不拘军民、曾否关给度牒,俱问发原籍各该军卫司当差。若汉人冒诈番人,发边卫充军。


  5.凡僧道擅收徒弟不给度牒,及民间子弟户内不及三丁或在十六以上而出家者,俱枷号一月。并罪坐所由。


  二十三、武宗正德二(公元1507)年五月,因月蚀,度天下僧道四万人。


  按因月蚀而度僧道,此为史所首见。


  二十四、正德十六年,严禁告私建庵院寺观及私度出家入道。


  《明会典》载,是年奏准,今后再有私建庵院寺观者,杖一百,还俗;道、僧人道士发边远充军。尼姑女冠入宫为奴。若私自剃度人不给度牒者,杖八十,并还俗。由家长者,家长当罪。寺观住持及受业师私度者,与同罪。


  二十五、世宗嘉靖十八(公元1539)年敕,僧道照国初设定名额,每名纳银十两(三十七年每名减四两)。


  二十六、穆宗隆庆六(公元1572)年准礼部印发“空头度牒”通行各处召纳。如有来京请给者,赴户部纳银五两发号纸,送礼部给牒。


  二十七、神宗万历元(公元1573)年敕王码汉卡城御史,令游食僧道回籍,禁私自簪弟及不著本等冠服者。

  

第七节 清·近代


  清朝初期,佛教大盛。乾隆以后渐疏管理。道咸以降,西风力疾,洋教问题日益严重,更无暇顾及传统的佛道二教了。满清覆灭后进入民国,宗教进入自由时代,士人研究之风更盛极一时,即“居士佛学”是也。1949年以来,佛教各自在两岸三地(21)发展,遭遇并不要同,又是一番局面。


  然而,自清迄今,政府管理佛教之规范纷歧又变化极大,同时史料亦散乱。一部完整的清史迄今尚未出现(22),由此可见史料不全的一斑。因此,本节只能将有关管理佛教的事项约有数点,以作概要式的叙述;而不拟像前数节那样,将较完整的史料作顺时间性的排列了。


  
一、佛教由盛而衰,又由剥而复。三百多年来,其势蜿蜒曲折


  佛教兴在清初大兴,至乾隆时极盛。清初四帝均与佛教有很深的缘分或渊源。


  世祖(顺治帝)扳依禅定。顺治十五(公元1658)年曾遣使迎释通来得琇禅师及其徒行森到京城,供养于西苑。翌年并不下谕旨云:“尔禅师通琇,临济嫡传,笑岩近裔。心源明洁,行解孤高。故于戊戌之秋,特遣皇华之使,聘来京阙,卓锡上林。联于听览之余,亲洵释梵之奥;实获我心,深契予志,洵法门这龙象,禅院之珠林者也。”世祖因董鄂妃之薨,哀痛过甚,本由禅师剃发出家,惟为太后所阻,不久病逝。故世传“顺治出家当和尚”之说,亦非全无根据者(23)。


  圣祖(康熙帝)虽提倡宋明理学,又好西洋算术等新知,但亦尊崇佛教。常巡幸名地,所至寺院多有题词。遇山林禅道之士,好礼有加。


  世宗(雍正帝)钻研禅理甚深,又极力提倡净土法门,自号圆明居士。他有多种佛学著作。其中于净土祖师中,特提明代莲池大师(释袾宏,1535~1615)为模范,采其要语集为一卷,并御制定文云:“朕欲表净土一门,使学人宴坐水月道场,不欲歧而视之,误谤般若。故择其言之一融会贯通者,刊为外集。以示后世。盖览于禅宗空洞之弊,而欲矫正之,示学人以脚踏实地也。”雍正帝的学术思想在清帝中为首屈一指,殆由深研禅理有以致之者(24)。


  高宗(乾隆帝)喜致力于经典的释译与出版。按明万历中所刊《大正藏》为六千七百七十一卷,乾隆三(公元1738)年敕选取后世大德之著述纳入大藏,扩为七千二百四十七卷,是为《龙藏》。又于二十四(公元1759)年敕选通梵文之人,详释《大正藏》内全部咒语,编为满、汉、蒙、番四种文字合璧的《大藏全咒》及附卷共九十六卷,颁给中我各大丛林使用。凡此等等,对后世佛教经典的流传贡献很大。


  佛教到了乾隆时,可谓发展到了顶峰。嘉庆以后渐衰落。尤自道光、咸丰年间,洋教挟西方的船坚炮利进入中土,为中华五千年文化未有之变局,朝廷再无暇注意佛道了。抑有进者,咸丰年间,洪秀全以耶稣教的名义起事,十数年之间东南半壁江山为太平天国所占,排斥佛道,弘扬耶稣天父之教,佛道寺庙几全毁弃。这是佛教的极衰期。


  然而世事常有由剥而复者。到了光绪年间以至民国,在高级士人中掀起研究佛学这风。开创者当推杨文会(25)。继其绪者,或受其间接影响者,如欧阳渐(竟无)、梁启超、章太炎、有为适之、释太虚、释弘一、蒋维乔、熊十力、汤用彤、周叔迦、牟宗三、释印顺等,均是卓然有成的学者。


  1949年以后,两岸三地,对佛教的发展与管理亦大异其趣。但回顾近半个世纪以来,两岸三地佛教(包括西藏密教)的歧异情况,应是一个很好的研究课题。只因逸出本书范畴,爰置而不论,以待来者可也(26)。


  
二、清初管理僧道,仍依传统,但有所改进


  1.太宗天聪六(公元1626)年设僧道官管理僧道。


  《太清会典》载,是年为皇太极时代,距人北京尚有十八年,即已规定设“僧录司”用“道录司”的僧官衙门,专管寺庙之事。并令严禁僧道簪剃出家之事。


  2.天聪明才智七年,禁止哽嘛私盖寺庙、容留妇女、为人治病等事。


  3.太守宗德五(公元1641)年题准:新收僧人纳银送户部查收,随给用印度牒,令僧纲司公发。


  4.顺治二(公元1645)年定;内外僧道给度牒,以防奸伪。其纳银之例停止。


  自唐朝安史之乱为筹军费而初有出志度牒之事,宋禅宗始创官方鬻牒,垂千年之弊政,到此方可望结束。但最初几年并未彻底执行(下详)。


  5.顺治九年谕:僧尼道士已领度牒者,务恪守清规,用本等衣帽,住居本寺庙。如未领度牒私自为僧尼道士,及用喇嘛衣服往来者,照例治罪。


  6.顺治十五年题准:直省僧尼道士已经给过汉字度牒者,尽行查缴送部数换给满汉字度牒。并确查先年已纳银者换给新牒。未纳银者,纲银给牒。


  按换牒又要纲银,显见顺治二年停止纳银之例并未切实执行。


  7.顺治十七议准:僧道度牒免其纳银令。


  此应为正式免纲银之令。


  8.康熙元(公元1662)年定“道场”之禁。


  是年规定,凡作道场者,止许在本家院内。其当街盖席棚、扬幡持榜、及僧道张伞捧托香帛绕街行走、取水画地开酆都、穿戴盔甲等项,俱行禁止。违者,僧道责二十板,为民。该管僧道官革职。其作道场之家,像官交该部议,系民治以违禁之罪。


  按此种摆设道场院酬神祭祀的习俗,一直到今天,在台湾仍甚盛行。


  9.康熙四年题准:各寺庙名额及出家奶制。


  是年谕:前代敕建寺庙,应各设僧道十名。私建大寺庙各设八名。次等寺庙各设六名。小寺庙各设四各。最小寺庙各设二名。


  又规定:本户不及三丁及十六岁以上,不许出家。违例者,枷号一个月。僧道官及住持知而不举者,一并治罪,罢职还俗。


  10.康熙二十三年议准:台湾僧道旧牒追缴,送部换给度牒。


  按是时克服台湾未久。“旧牒”应系郑成功政府所发者。

  

三、清代的僧寺数


  清代有二次统计资料。


  1.唐熙六年礼部统计:


  直省敕建大寺庙,共六千七十三处。小寺庙,共六千四百九处。私建大寺庙,共八壬四百五十八处。小寺庙共五万八千六百八十二处。


  僧,十一万二百九十三名。道士,二万一千二百八十六名。尼,八千六百十五名。


  以上通共计:寺庙七万九千六百二十二处。僧尼道士十四万一百九十三名。


  2.但到了乾隆四(公元1739)年统计,颁发各省的度牒达三古四万一百二十纸,较康熙初年,约六十年之间啬近三倍之多。(27)


  
四、度牒制度的终止


  据萧一山氏认为,清初佛教之盛,寺庙之多,尚有另一原因。即士大夫抱亡国之痛者,不愿剃发为胡,宁愿出家潜修。故《续三字经》有谓:“披发左,衣冠更,难华夏,尽为僧”是也。此时期革命志士多隐迹其中,藉寺庙为掩护,以便从事反清复明活动。如一念和尚黄蘖禅师,天地会的“五祖”均为僧人等,多以禅林为反清的大本营。清廷渐感此事的严重,乃迭有禁止建寺庙及管制出家之谕旨。


  但尽管朝廷不断思以管制,僧道人数仍不断啬,泛滥情形日益严重,如乾隆二年谕可见其一斑:


  “朕之酌复度牒,以僧道太繁,贤愚混杂。其中多童稚孤贫,父母主张出家,非其所愿。亦有托迹缁黄,利其财产,荡检逾闲。甚至匪类作奸犯科,不得已而剃发道装以避捕诘。藏垢纳污,无所不至。是以给发度牒,令有稽考。亦如民间之保甲,不致藏奸;贡监之执照,不容假冒。果能奉行尽善,则教律整饬,而闾阎亦觉肃清,岂欲繁为法禁苦累方外之民耶.”


  三十九(公元1774)年,乃下谕:


  “僧道度牒,本属无关紧要,而查办适以滋扰。着永远停止!”(28)


  这是明智的决定。回顾千多年来,各朝为度牒的事滋拢不已。除了出卖度牒有些财政收益外,对该教的管理实无效果,反而造成种种弊端。乾隆能深悟“僧道度牒,本属无关紧要,而查办适以滋拢”,实在是有超过古人的识见了。

  

附注:


  (1)记李悝撰《法经》事,始见《汉书·艺文志》、《晋书·刑汉志》及《唐律疏义·进律疏表》。《晋书·刑法志》云:“秦汉旧律,其文起自文侯师李悝。悝撰次诸国法,著《法经》。……是故所著六篇而已。商君受之以相秦,汉承秦制。”但《法经》只存篇目,内容久已不可知。幸而自1975年在湖北省云梦睡虎地掘出秦简,有《秦法经》(秦律)一千多支,从而间接证实了确有李悝《法经》及其六篇大概的内容。参《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78年一版。李学勤《简帛佚籍学术史》,170页以下,台北时报公司听初版。


  (2)汉穆拉比(罕摩刺俾),是巴比伦的统治者,约生存于纪元前2123·2080年。1901年发掘出数块石片,经证实为此位统冶者时公布的法令。参《罕穆刺俾法典》,台湾商务1975年一版,人入文库特347号。


  (3)本表采自程树德《九朝律考》上册,4页。台湾商务印书馆1965年一版。


  (4)陈师顾远《中国文化与中国法系》,15页以下,台北三民书局1970年一版。


  (5)以下资料,除各在正文注明史书外,并参《古今图书集成》神异典释教部及二氏部。


  (6)“赎”是中国古代刑法“易科”的一种,如犯某种罪,得以一定价值的物质(如铜、缣、米、麦等)赎之。详参拙著《论唐明律对官人之优遇》106页以下“历代赎刑概略”。


  (7)参拙著《论赦》一文载于《古今法律谈》379页以下。台北民族晚报1979页初版。


  (8)依北魏法律,官员“坐财枉法”是十分严重的罪,枉法得赃十匹(以绢布匹计值)、义赃(不枉法利用职务而得财)二百匹以上,皆死刑。后来更加严重,义赃一匹以上,枉法赃勿论多少,皆死。参(6)拙著193页。


  (9)自北齐至北周之史实,并参《古今图书集成》神异典、二氏部。按自东汉以来,我国传统法律惯将佛、道二教视同一体,故有“二氏”之称,故历代法令常佛道并称。


  (10)“十恶”。是十种罪大恶极的罪名,如^造**、谋叛、杀害父母、支解人等。其说可参拙著《古今法律谈》25页“十恶”篇。按盗毁佛像等在唐律列为“盗律”,并非二恶范围的罪名。但依程树德考证,认为北齐已有此规定,隋文帝尊佛故沿袭之。但拙见认为,南北朝时既无正史明文,何能作推测之断.参程著《九朝律考》下册,473页。台湾商务1965年一版。


  (11)炀帝笃信佛教,尤敬创天台宗的智顗禅师。尚为晋王驻杨州时,就随智顗受菩萨戒,并著有《受菩萨戒疏》等文,见《古今图书集成》神异典,783页。


  (12)并参《唐会要》卷四十七,“议释教上”。


  (13)按辽史料中,多为对僧礼遇之事(如每年大规模饮僧、赐官之类》,既非规范性质,故正文不具载。


  (14)“行童”原为僧人之童仆。但宋之“行童”是否即为沙弥(沙弥尼).待考。依此诏,行童经考试即剃度,其为沙弥的可能性居多。


  (15)“公罪”与“私罪”是中国固有法制特色之一,其观念颇复杂。可参拙著《论唐明律对官人之优遇》89页以下。


  (16)关于功德坟寺,可参黄敏枝《宋代佛教社会经济史论集》第七章《宋代的功德坟寺》。台北学生书局1989年初版。


  (17)同注(10)拙著《古今法律谈》。


  (18)参汤用彤《惰唐及五代佛教史》198页以下。台北慧炬1986年初版。


  (19)参黎东方《细说元朝》,382页。台北传记文学出版社1976年再版。又“也里可温”是元朝时的天主教徒。参《元也里可温考》文,载《陈垣集》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一版。


  (20)参汤用彤前揭,299页。


  (21)此为近年流行的称法,乃指被台湾海峡相隔的大陆和台湾,及香港连同澳门。


  (22)近五十年来,仅有台湾刊行的《清代通史》(萧一山著)及《清史稿》,是史料较完全的。


  (23)萧一山《清代通史》第四册,1469页。台湾商务1976年版。


  (24)有关雍正帝与禅宗的资料,可参《雍正与禅宗》一书,台北老古文化公司1997年8月一版。


  (25)杨文会(1837~1911)字仁山,安徽人。自幼喜读奇书。二十七岁后读《金刚经》、《大乘起信论》及《楞严经》,乃归心向佛,专读佛书。同治五年(1866)在南京创金陵刻经处,后到英法等国考察,在伦敦得识日本佛学者南条文雄,乃知中国佛经流播日本状况,后来托亲戚在日本找回中国已失传的佛经三百余种。他一生刊经典及培养佛学人才,如欧阳竟无、释太虚、熊十力等均是他的门人,对佛学复兴于现代,影响甚大。


  (26)现代大陆对宗教的管理政策,台湾的管理法令,可参吴尧峰《宗教法规十讲》一书,台北佛光出版社1996年初版二刷。现代部分虽不在正文作“史的探讨”,但如涉及法律原理者,仍将在后面相关章节谈及。


  (27)上二项僧民及寺庙数字,见萧一山前揭,1474页。又见《古今图书集成》神异典二氏部所载。


  (28)同萧著前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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