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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戒律学(五)
2018-06-15 23:05:29 来源:清净莲海佛学网 作者: 【 】 浏览:3004次 评论:0

第五章 佛教规范的法源

  
第一节 法源概说


一、法源的定义


  所谓“法源”,即“法律之渊源”的简称。历来法学者对此问题,因着眼点的不同,乃有不同的涵义。要言之有四说:


  1.从效力着眼:从法律产生的效力的根源为何,即从“法效的权力到底是从何人或何处来的”为探讨的对象。例如,某法律如此这般规定,到底是神意,君主之意,或是人民的公意而来.又因为世俗的法律规范,大抵都是国家的产物,故亦可以说,“法源”就是国家的本质。


  2.从历史着眼:从法律构成材料去追考其历史源流。例如婚姻、继承等制度,在中国可以追溯到周礼,在西方法制可追溯到中古时时期的寺院法(Canon Law)。这就是历史涵义的“法源”问题。


  3.从实质着眼:从法律构成材料的各种不同的性质,去辨别其渊源。例如探讨此条文乃,上习惯演变的,那条文是渊源于某某信仰的,等等。


  4.从形式着眼:从法律制订的程序去探究其渊源。例如某法律经立法机关三读通过,而另一法律只要行政机关订定即可,还有些法律且须经公民投票,凡此等等都是从法律的“成立之形式”来探究其渊源的(1)。


  但在一般的用法,“法源”一词的指涉,并非与上列四者完全一致,而是指“某种法律规范的构成材料”,当然,此“材料”须具有法律效力。


  此义未易令人明了,宜举例说明之。例如,吾人若问“官吏法的法源是什么”.这个问题实际上是指:“规范国家各级公务员的法律,到底有哪一些.”也可是说:构成“官吏法的材料”是什么.那么,这个问题的答案应是:举凡“宪法”、“刑法”、“民法”等法律,及各机关订定的规章命令、过去的惯例,乃至有关法院的判例……等等都是“官司吏法的法源”了。它们也就是:(1)研究“官吏法”时的对象,(2)实际管理与保障官吏(即适用法律)时的法律依据。这种对象与依据,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构成材料”,即是一般法学者所讲的“法源”。

  

二、三类法源


  然则,“法源”概念在佛教规范研究上,有何实益.


  如第一章第一节第二项所述,如果从广义说,佛教的规范可以依“大乘戒”的范围,指三聚净戒——摄律仪戒、摄善法戒、饶益有情戒,这等于涵摄了佛教全部的“经”、“律”、“论”的所有“化教”与“制教”的佛法。换言之,在这广义的涵义下,所谓“佛教规范”的法源就变成浩无际涯了,这是不可能与不必要的。因此,吾人既已限定,本文所谓“佛教规范”,仅指“摄律仪戒”部分,即一般泛称的“戒律”便是(2)。换言之,如从“法源”的角度去看待这个问题,凡具有规范效力(或作用、性质)的戒律与清规,都是佛教规范的法源。如此才能厘清研究及适用戒律时流于含浑笼统的毛病。如佛门人士常引用的“戒学如捉贼,定学如缚贼,慧学如杀贼”、“无上菩提者,被于身为律,说于口为法,行于心为禅,应用三者,其致一也”等等属于高及原则性的理念,若运用到戒律的问题(成其实践)上来,就难免不生含学的流弊了(3)。


  具体言之,吾人以为,中国佛教规范的“法源”,当有下列三类:


  1.律藏所收辑的各部“广律”(内含戒经及犍度二部分)。


  2.各种大乘戒典籍。


  3.禅门清规。


  此外,自南北朝以来,中国佛教各代律师,尤其道宣以后的律师之著述,有关戒律的诠释与发展者,也可视作“间接法源”,应一并研究。

  

第二节 律藏结构


  佛教《大藏经》,主要内容乃由“经”、“律”、“论”三部分构成,故称为“三藏”(Tripitaka)。“经藏”,又称为“修多罗藏”或“素呾缆藏”(Sutrapitaka),所载的主要是佛陀的言说,性质的教义。“律藏”,又称为“毗尼藏”或“毗奈耶藏”(Vinaya-pitaka),所载的就是各类规范。“论藏”,又称为“阿毗达磨藏”或“阿毗昙藏”(Abhidharma-pitaka),所载的主要是对“经藏”的诸法作诠释与发挥,但也有少部分是对“律藏”的内容作疏解或议论的。因此,研究“律藏”,自应包涵这部分的“论”在内。


  抑有进者。《大藏经》固以经、律、论三藏为其主要内容,但非全部内容。除此之外,尚收藏其他的佛教文献。例如“诸宗部”有中国大乘各宗派的资料,包括数量不少的律宗文献及禅门规范。又如“史传部”,在人物的记载中也有规范性质的资料。凡此,均应列入“律藏”范围,以作整体的研究。


  在三部主要的汉文《大藏经》中,属于规范性质的内容,大抵编布如下:

  

一、大正版大藏经(大正藏):


  各部律、戒经、律论、大乘菩萨戒律等,均编在第二十二册至二十四册的“律部”。这是最主要的“律藏”。


  其次,各种主要的“律疏”,如唐代律师道宣的《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宋代元照的《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等,则收编在第四十册“律疏部”。此外,第六十二册为“续律疏部”,收编的是日本空海等人撰的律疏。


  再次,律师道宣等人比较次要的撰述,如《释门章服仪》、《慈悲道场忏法》之类;禅宗的规范,如《禅宗永嘉集》、《禅林宝训》、《敕修百丈清规》等,则分别收在第四十五及四十八册,属一“诸宗部”。


  除了上述较为集中式的编收之作,其他散见在经、论、史传等部的,有关戒律规范的文字,亦还不少。例如收在原始《阿含经》的佛说制戒因缘、波罗提木叉宣说等文字,有相当数量。又如在《华严经》、《最无比经》、《瑜伽师地论》等经论中,有关菩萨戒的文字,尤为重要,再如收在“史传部”的《法苑珠林》有关受戒破戒的规范(大正藏五十三册),乃至各代《高僧传》中的律师们有关佛教规范的议论与实践上的贡献等文字,都是应该列入“律藏”范围去考察的。

  

二、卍续藏经


  自第六十册至七十一册,为“大小乘释律部”,自隋代的慧远、智顗、唐代的道宣、怀素、智首、法砺,宋代的允堪、元照,明代的祩宏、智旭、弘赞,清代的读体、德基等历代律师高僧对大小乘戒律阐释文章,均收在其内,篇幅已近万面之巨。


  其次,第一O六、一O七册为“戒律宗著述部”,重点收辑元、明、清诸律师有关传戒仪轨为主的文字。


  此外,散见在其他部队目的规范文献,如第一一一册“禅宗著述部”收了宋代宗赜的《禅苑清规》、元代的《敕修百丈清规》(此与大正藏四十八册重复收辑)及《幻住庵清规》等。

  

三、南传大藏经


  《南传大藏经》原为流通于锡兰(斯里兰卡)、泰国、缅甸等东南亚国家的佛教大藏藏经,原本为马利文。台湾佛教人士于数年前(1990年)才从日文译出汉文而行世。


  此大藏第一至第五册均为“律部”,是部派佛教上座部的“律藏”(毗尼藏),即“铜鍱律”。此律与原来的汉译律藏比较起来,大原则没有什么分别,但内容更加完整,是研究中国原有律藏的很好参考资料。


  以上三种《大藏经》所收编的戒律及有关文献,就构成了全部的“律藏”,其篇幅约一万五千页之巨,足已令人有“浩如烟海”之叹了(4)。况且,法律之学本来既枯燥无味,又讲究字面的逻辑与涵义,所以令人读来极易生厌。史载,南山律宗的开山祖师道宣,本有习律的宿根,但也须听他的教授师智首和尚讲《四分律》二十遍,才了解通透(5)。一位隋代的僧休法师,听讲《四分律》三十多遍,还是听不下去,却说:“予听涉多矣!至于经论,一遍入神。今听律部,逾增逾暗。岂非理可虚求,事难会通乎.”而近代的释弘一亦自称习律近二十年,“仅可谓为学律之预备,及得窥见少许门径”(6)。难怪唐代高僧义净说:


  “且神州持律,诸部互牵,而讲说撰述之家,遂乃章钞纷杂。故使覆一篑而情息,听一席而心退。上流之伍,苍髭乃成。中下之徒,白首宁就!律本自然落漠,读疏遂至终身!”(7)


  戒律本属佛门应用的“器具”,其结果却是如此难通。难怪自古以来,佛门研究律藏者如凤毛麟角,不是没有客观原因的(8)。


  以上只是各部《大藏经》对规范性文献的收辑情况而看,俾吾人对“律藏”有一个完全的观念而已。至于从“律藏”本身的“构成材料”,也就是从各种规范的性质去看,则在以下各节分述之。

  

第三节 广律


  所谓“广律”,就是对每一律条(9)加以广泛解说的律典。


  所谓“广泛解说”,通常包括四程序(内容):


  1.制缘——即制订此律条(学处)的原因(缘起)。


  2.律文——即这条律的正文,亦称为“学处”或“学”。


  3.犯缘——构成犯戒的条件。类似现代刑法学上所讲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解说。


  4.即开脱犯戒(不算犯戒)之缘由。也就是设定一些虽形式犯戒,但实质不算犯戒的条件。


  再者,“广律”所收辑的律文,主要是对出家二众(比丘与丘尼)的全面性规范。它包涵的内容通常是:止持戒(禁止性的规范)与作持戒(应作为的规范),乃至僧团内部的制度仪轨(犍度)等。所以,“广律”的内容是较全面的,与各类“戒经”(戒本、波罗提木叉经)是单纯的,并不相同。


  现存六部汉译“广律”,它们的大概结构是:

  

一、十诵律


  是我国最初译为汉文的“广律”,原属流行在罽宾国(Kaspira)的萨婆多部(意译为“说一切有部”Sarvasti-Vadah),公元405年译出。


  依《大正藏》二十三册载,这部“广律”六十一卷,分为十“诵”。初诵至三诵,为“比丘律”,共二六三条。四育,为“七法”(受具足戒法、布萨法、自恣法、安居法、皮革法、医药法及衣法,共七种团体生活的规范制度,即犍度)。五诵,为“八法”(另列举八种团体生活的规范制度,亦为犍度)。六诵,为“杂诵”(亦为犍度)。七诵,为“尼律”,即比丘尼应守的律条,其三五四条。八诵,为“增法一”。九诵,为“优波离问法”。十诵,内容包括“比丘诵”、“毗尼诵”等,很复杂。


  《大正藏》第二十三册并载有《萨婆多部毗尼摩得勒加》,凡十卷,为南朝的宋元嘉十二(公元435)年,僧伽跋摩所译,一向称为“律部五论”这一(10),但据学者细勘其内容,实系《十诵律》第九诵“优波离问法”及第十诵“毗尼诵”(不完全)的异译本。前贤不察,而一直误传下来(11)。

  

二、四分律


  为法藏部(又译昙无德部Dharmaguptah)的“广律”,姚秦弘始十二至十五(公元410~413)年佛陀子舍等人合作译出。现作六十卷,略分为“比丘律”、“比丘尼律”、“二十犍度”、“集法毗尼”、“调部”、“毗尼僧一”等内容。这部“广律”内容较完整,也就是律宗所唯一弘传的。

  

三、摩诃僧祇律


  意译为“大众律”,是大众部唯一汉译的广律。东晋义熙十二到十四(公元416——418)年,由佛陀跋陀罗与法显合作所译。共四十卷,其内容结构与其他上座部律(四分、五分、十诵、铜鍱、根有诸律)有很大的差异。

  

四、五分律


  此“广律”全名为《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弥沙塞部”意译为“化地部”(Mahisasakah)。其中“和醯”一字向为意义不明。据释印顺考证,认为当时可能把化地部的梵音写为“弥沙塞和醯”,故应称为“弥沙塞和醯部五分律”。后来不知怎的把个“部”字移了上去,乃成为不可解(12)。


  《五分律》三十卷,南朝宋景平元(公元423)年,由佛陀什、竺道生等人译出。其内容与《四分律》差不多,不过分为五部分:一为“比丘律”,二为“尼律”,三为“受戒”等九法,四为“灭诤法”与“羯磨法”,五为“灭僧”等八法,再加上二次结集。


  上述的《十诵律》、《四分律》、《僧祇律》及《五分律》,就是我国自南北朝传下来的“四律”。

  

五、根有律


  “根本说一切有部”的广律,是唐代高僧义净法师亲自历尽风险从印度携回,于睿宗景云二(公元711)年译出。这部律现存汉文、梵文、藏文三部,但都有部分的缺失。它与《十诵律》同为“说一切有部”的广但组织与内容,也有差别。


  一般研究者把《说一切有部毗奈耶》五十卷,当为“说一切有部广律”的代表性法典,事实上并不止这五十卷。这五十卷只是比丘(苾刍)的广律而已。尚有比丘尼(苾刍尼)二十卷,其他“律事”、“杂事”的也分开收辑在九部之中了。所以,这部“广律”显得颇复杂的;今依《大正藏》二十三、二十四册所收辑的表列如下,以便了然。


  表列的“律事”所缺的部分,因为西藏所传律中这部分并无缺失,故可对勘出来为:2.布萨事、7.衣事、9.拘闪毗事、10.羯磨事、11.黄赤苾刍事、12.补特伽罗事、13.别住事、14.遮布萨事、15.卧具事、16.诤事。此外“毗奈耶上分”亦为汉译本所缺的(13)。

  

六、铜鍱律


  《铜鍱律》即南传“广律”。先从印度入锡兰(今斯里兰卡),原为口诵,公元前一世纪,才用文字记载下来,以巴利语书写。现在为斯、缅、泰、柬、寮——东南亚五个佛教国家所传承的广律,现有缅文、泰文及罗马文本。日本以罗马字本参考泰文本而译成日文,称为《南传大藏经》,其中第一——五册为“律藏”。汉文译本是照日文本并参考巴利文原典所译,公元1980年方在台湾出版。


  这部“广律”属于赤铜鍱部(Tamra-satiyah),故简称为《铜鍱律》。这部派佛教中,此部乃属于“上座部”中的“分别说部”(14)。此律与《四分律》及《五分律》的成立,都是最古老的律藏,但其完整性皆其他律藏所不及的,所以释印顺说:“南传巴利律藏,依部派的分立言,正是属于重律学派的上座部。上座部思想多遵旧闻,于律学尤甚,故完整保留原始佛教的戒律在制立与实行过程中之实况。这对于补苴北传汉译律藏的阙遗,实具有发覆之功;对于当前中国佛教界的重新审视戒律,更是一深具意义的事。”(15)


  此广律结构由三部分组成:(1)经分别,(2)犍度,(3)附随。


  “经分别”是对“波罗提木叉经”(即戒文、律条、学处)的广为解说:说明此“律文”的成立因缘、“律文”文字的解释、条文运用的构成要件、和罚的免除(开缘)等。这些“律文”又分为二大部分:属于比丘有的二百二十七条(大分别部分),属于比丘尼的有三百十一条(尼分别部分)。


  “犍度”,又分为“大品”十篇、“小品”十二篇。分篇解说教团的制度、仪式、生活等规范。“小品”的最末二篇乃说明二次“结集”的经纬,这与其他广律大体相同的。


  “附随”即附录,共十九章,乃将“经分别”及“犍度”的内容,分类为纲要性的诠释。这部分在其他汉译北传律中是少有的特色。


  此“律藏”的最末,尚附“波罗提木叉”,或称为“戒本”、“戒经”,即是从“经分别”中抽出重要的“这处”(条文),作为僧团每半个月集合修道(布萨)时诵读之用的。

  

第四节 戒 经


  “戒经”。又名“戒本”、“戒心”,音译为“波罗提木叉经”(pratimoksasutra),是“律藏”的核心或根本。


  原来,佛陀成道,初转*轮,教导子弟僧众时,只是说一些道德性的偈颂,至多教导一些应为的事(应当学),并没有订定任何禁止性的戒条。


  但自从迦兰陀子须提那犯了非梵行(淫),才初次制定戒条。这种戒条的专有名词也叫“学处”(siksapada)。随着僧团人数越来越多,良莠不齐,在所难免;所犯的事也逐渐发生了。于是,佛陀“随犯随制”,戒条就一条条地增加了。到最后,比丘戒有二百余,比丘尼戒有三百余条之多(各部律的条数有出入)。按佛陀在世时已有的“布萨”制度,僧团每隔半个月举行一次进修性质的集会(布萨)。在集会时把一些重要的戒条集中起来,加以诵读,其作用无非是强化僧众日常对戒条的遵行。这种在布萨时诵读的戒条,可能很早就制作了文字的本子。这些本子就是“戒本”或“戒经”,即“波罗提木叉经”。


  汉文现存的“戒经”不少。有些是直接从梵文本译出的,也有些是从“广律”中摘录出来的。因为“戒经”的规范对象为出家人,故又有“比丘戒本”与“比丘尼戒本”的分别。

  

一、比丘戒本


  现存的共有六类十三本:


  
1.说一切有部戒本


  如上节所述,说一切有部的“广律”的二种:《十诵律》及《根有律》,其戒本亦有所差别。现存有七本:


  (1)《十诵比丘小罗提木叉戒本》。题为“鸠摩罗什译”,但所收的“众学法”数目一一三条,与《十诵律》不同,可能当初翻译所根据的本子不同所致(16)。


  (2)敦煌新出的汉译戒本。为日人矢吹庆辉的《鸣沙余韵》所收录,经推定属于《十诵事》系统的古戒本。


  (3)龟兹发现的梵文戒本。略有残缺。经比对与《十诵律》一致(17)。


  (4)《弥沙塞五分戒本》。这是题目错写的戒本。据此戒本末附记,乃知此实为《十诵比丘戒本》(18)。


  (5)《根本说一切有部戒经》,唐义净译。收“众学法”九九条,共二四九戒(19)。


  (6)西藏译《波罗提木叉经》(so-sor-thar-pahi mdo)。其内容与上引汉文《根本说一切有部戒经》相合(只有“众学法”为一O八条)。


  (7)梵文的《根本说一切有部波罗提木叉经》(Mulasarvas-tivada pratimoksasutra),在尼泊尔发现,共内容与上述藏译本全同(20)。

  

2.法藏部戒本


  即昙无德部《四分律》系统的戒本,汉译的现有二本:


  (1)《四分律比丘戒本》,实为唐代律师怀素从“广律”摘录出来的(21),共二五O戒条。


  (2)《四分律戒本》,后秦佛陀耶舍译,亦为二五O戒条,但其内容与四分律大有出入,据《出三藏记集》所载,此戒经应是先于“广律”而译出的(22)。


  
3.大众部戒本


  只有汉译一本戒经《摩诃僧祇大比丘戒本》,东晋天竺僧人佛陀跋陀罗译者,共收二一八戒条(23)。


  
4.化地部戒本


  未有戒本。而题为《弥沙塞五分戒本》,却是十诵戒本的误写(详见前述)。

  

5.饮光部戒本


  此部没有“广律”之流传,却有一部汉译的戒经。即《解脱戒经》,北(元)魏的瞿昙般若流支所译,凡二四六条戒文(24)。

  

6.铜鍱部戒本


  即铜鍱部的《比丘波罗提木叉》,是从“广律”中摘录出来的戒条,共二二七条。锡兰、缅甸、泰国均有译本。近世且于中亚发现梵文本(25)。

  

二、比丘尼戒本


现存的共有五类八本:

  

1.说一切有部龙丘尼戒本


  现存四本:


  (1)《十诵比丘尼波罗提木叉戒本》。为南朝的宋代法颖集出。藏中将“法颖”误为“法显”(26)。


  (2)敦煌写本《比丘尼戒本》,经日本人平川彰断定为《十诵》系统的比丘尼戒本(27)。


  (3)《根本说一切有部苾刍尼戒经》,唐义净译(28)。


  (4)西藏译《比丘尼波罗提木叉经》。

  

2.法藏部戒本


  《四分比丘尼戒本》,与《四分律比丘戒本》一样,是唐代怀素自《四分律》中摘录出的(29)。

  

3.大众部戒本


  《摩诃僧祇比丘尼戒本》,东晋法显共觉贤译。据印顺考证,有十三条戒条是流传中被后人增入的(30)。

  

4.化地部戒本


  《五分比丘尼戒本》。南朝梁代明徽所集(31)。

  

5.铜鍱部戒本


  《比丘尼波罗提木叉》,同《比丘波罗提木叉》一样,乃自“广律”中摘录出来的,但戒条有三百十一条(32)。


  
第五节 僧团内规——犍度


  犍度(Khandha)所规定的无非是僧团内部的制度及有关个人生活(威仪)上一些小节事项,便站在研究观点,这却是一个很有价值的主题。


  中国传统的律师,通常把“毗尼”(戒律)分为二大类:“止持”与“作持”。前者指的是“禁止性质”的规范,如淫、盗、杀、妄语等禁戒,比丘应遵守的约为二百五十条,比丘尼约三百四十八条(依《四分律》之数,其他广律稍有出入的)。后者指的就是“犍度”,属于“应作为性质”的规范。例如,僧团如何夏安居,如何会议(布萨),如何入理犯戒事件,如何处理内部纠纷等,乃至僧人一切团体生活细节,无不规定周详。


  不过,“作持”部分的规范,在不同部律中,不一定称为“犍度”。但对参各部律的内容,在主要的项目上还是差不多的。因而,印顺法师认为。所有的部派律(广律、戒经)中之“犍度”或相当的内容,有个共同的来源,那就是“摩得勒伽”(33)。


  印顺认为,现收辑在大正藏二十三册的《萨婆多部毗尼摩得勒伽》,一向被误为“律论”,实是《十诵律》部分“犍度”的别译本。但因其译得不完全,与《十诵律》对勘结果,发现真正属于“摩得勒伽”的只有小部分。而收辑在大正藏二十四册的八卷《毗尼母经》,其中前六卷却是真正的“毗尼摩得勒伽”。又《僧祇律》的“杂诵跋渠法”、“威仪法”都是同出于一个母体的“毗尼摩得勒伽”(Vinaya-Matika),汉译的“摩得勒伽”只有这几本而已。


  总之,印顺认为,律的摩得勒伽,本是僧伽(团)内部实行的法制与习惯。在各部“广律”、“戒经”中常提到的“法随顺法偈”的话,指的也就是“摩得勒伽”。这种“摩得勒伽”原为附随在戒经(波罗提木叉)的形态,采“偈颂”文体,慢慢才演变成为独立成篇的“犍度”。但例外的是,大众部的《僧祇律》,一般保持了原始“摩得勒伽”的形态,非如其他上座部律那样,发展为各自独立的“犍度”(34)。《毗尼母经》卷四说:“比丘经、比丘尼经、一切犍度、摩得勒伽、毗尼增一,此五种总为毗尼藏”,这可以说是最原始的“律藏”结构的说明。


  以下各项,分述“犍度”篇在各部“广律”的结构(35)。

  

一、十诵律


  《十译律》最大特色是把大部分的“犍度”插在“比丘律”与“比丘尼律”的中间,此与其他了座部律不同,却与大众部的“僧祇律”接近。又十诵的“犍度”篇很多细节部分已遗失。


  其为“犍度”者,有三部分(诵)


  “七法”(第四诵)


  1.受具足戒法


  2.布萨法


  3.自恣法


  4.安居法


  5.皮革法


  6.医药法


  7.衣法


  “八法”(第五诵)


  1.迦絺那衣法(安居终了,限一个月内举行一项仪式,自此在衣食方面受优待)


  2.俱舍弥法(比丘之间止息诤执的规定)


  3.瞻波法(正当羯磨的程序)


  4.波荼卢伽法(又称黄赤事。波荼、卢伽是二比丘、喜诤斗,乃立止息规定。与《铜鍱律》的“羯磨犍度”相当。)


  5.僧残悔法(僧残是次重罪名,详见下章)


  6.遮法


  7.卧具法


  8.诤事法


  “杂诵”(第六诵)


  1.调达事(乃提婆达多的另译,他曾领导叛佛之事)


  2.杂法

  

二、四分律


  《四分律》是现存律典中保存得最完整的,可比美南传律藏(铜鍱律)。此律的“犍度”彷就用“犍度”的名称,与上述《十诵律》不同。而且犍度篇目清楚明确,列在“尼戒法”之后,篇幅占了全律典几近一半的卷数。兹分列其结构如下:


  1.受戒犍度


  2.说戒犍度


  3.安居犍度


  4.自恣犍度


  5.皮革犍度


  6.衣犍度


  7.药特度


  8.迦絺那衣犍度


  9.拘睒弥犍义(因拘睒弥的比丘相诤,形成团体分裂,佛劝告他们和好之事,而制订之规范)


  10.瞻波犍度


  11.诃责犍度(即羯磨犍度)


  12.人犍度(即别住规范)


  13.覆藏犍度(与铜鍱律的“集犍度”相当)


  14.遮犍度


  15.破僧犍度


  16.灭诤犍度


  17.比丘尼犍度


  18.法犍度


  19.房舍犍度


  20.杂犍度


  21.集法毗尼五百人(即王舍城结集之事)


  22.七百集法毗尼(即第二结集)

  

三、铜鍱律


  《铜鍱律》的“犍度篇”分为“大品”与“小品”,共二十二犍度,比《四分律》多了二目。


  “大品”


  1.大犍度(分十诵,为佛传、得与不得具足戒的戒定)


  2.布萨犍度


  3.入雨安居犍度(每年夏天作三个月的安居,为适应雨季)


  4.自恣犍度(安居终了,同住的比丘互相忠告忏悔的仪式)


  5.皮革犍度(比丘生活中,关于皮制用具的规定)


  6.药犍度


  7.迦絺那衣犍度


  8.衣犍度


  9.瞻波犍度(释如前)


  10.拘睒弥犍度(释如前)


  “小品”


  1.羯磨犍度


  2.别住犍度(犯僧残罪者别住的规范)


  3.集犍度(对犯僧残罪的处罚方法)


  4.灭诤犍度(止息内部诤斗的规范)


  5.杂事犍度


  6.卧坐具犍度(精舍设立、床具、共有财物管理方法等)


  7.破僧犍度(述述提婆达多破僧(集体叛教)之事,破僧与和合僧之罪福问题)


  8.仪法犍度(生活细节,如客比丘、旧比丘远行、乞食、厕所等五十五事)


  9.遮说戒犍度


  10.比丘尼犍度(女众出家的缘起及特殊规定)


  11.五百犍度(即王舍城“五百结集”的故事)


  12.七百犍度(即佛灭百年时的第二次结集的故事)

  

四 五分律


  《五分律》与《四分律》、《铜鍱律》同为“分别说一切有部”系统的律典,故三者较接近。但在“犍度”篇却稍有分别。如《五分律》称为“法”,共二十一法,与其他二者称“犍度”不同,其他文字及事缘上亦稍有差别。又“犍度”篇在《五分律》占了三分,篇幅很多的。


  1.受戒法


  2.布萨法


  3.安居法


  4.自恣法


  5.衣法


  6.皮革法


  7.药法


  8.食法


  9.迦絺那衣法


  10.灭诤法


  11.羯磨法


  12.破僧法


  13.卧具法


  14.杂法


  15.威仪法


  16.遮布萨法(与铜鍱律的“遮说戒犍度”相当)


  17.别住法


  18.调伏法(是五分律最特殊者,乃叛决实例性质)(36)


  19.比丘尼法


  20.五百集法


  21.七百集法


  
五、根有律


  “根本说一切有部”的律藏,如第二节五项所述,原有汉译及藏译二支。比对西藏现存的这部“广律”,唐义净所译的“犍度”篇,有很多缺译的。


  如第三节五项表列的,从“出家事”到“杂事”八篇,均为犍度。而西藏律这犍度却是十七篇的。如把汉、藏文本与《铜鍱律》比对,更可看出汉文本有繁简不一的地方。此问题印顺参老日人平川彰氏的研究,并加上已见,颇周详(37)。

  

六、摩诃僧祇律


  大众部的“僧祇律”的结构与上述诸部“上座部”的广律,本有很大的差异。其中表现在“犍度”篇,更可清楚看出其特色。


  首先在名称上的不同。相当于《铜鍱律》或《四分律》的“犍度”内容者,在《僧祇律》就是二十三卷至四十五卷的“杂诵跋渠法”及“威仪法”。“杂诵”涵有十上“跋渠”,“威仪法”有七“跋渠”。所谓“跋渠”(Varga),又译为“伐伽”,“部”、“品”之意。


  依印顺法师的看法,此“广律”的“杂诵跋渠”及“威仪法”,就是大众部所传的古“摩得勒佃”(38)。但维也纲学者E·Frauwallner认为,古老的“犍度篇”原是一个构思庞大而完整的艺术性作品,各部律依此作品,而演变成现在的样子虽有不同,但总是大同小异。而大众部律的原始创作(或集成)者则依据该:“作品”,作系统性的安排;即把这部“作品”打散,除去其文学艺术格调,撷其构成的“材料”另作系统性的安排,于是成了现在“杂诵跋渠”及“威仪法”的样子(39)。


  以上所述,就是现存六部“广律”中的“犍度”之来源、性质与大概内容。它虽是僧团内部的细节性规范,但其效用不可小视,也是学术上极有研究价值的项目。何以言之.


  一个宗教能永久传下去,即所谓“正法久住”,同其教义固有关,但落实到弘法的团体上,有永远传承弘扬其教义的人,才是真实的关键。这便是团体的持久性问题。佛教僧伽团体是怎样维持的.只有研究其“犍度”,方能了解其真正的原因。这种道理,也适于中国儒家学说的生命力。真正落实到中国人的每一生活细节上的“礼”,才是最关键的;而追溯这关键,必然要从“三礼”作研究基础。同样的,佛教传到中国,唐代以后实际成了禅宗独兴的局面,论者大抵咸认,这是同禅宗建立了民间的业林制度有关的;而“丛林”得以传诸一千多年,被现这“烦琐”的禅林“清规”实在是效用极大的。而“清规”绝大部分内容的性质,就要当于各部“广律”中的犍度。

  

第六节 大乘戒律与禅门清规

  
一、三聚净戒——大乘菩萨戒的总纲


  何谓“大乘戒律”.若从“法源论”的观点,去探究此问题,很可能有两个极端的结果,令人迷乱。


  印顺法师认为,大乘没有“律部”,即使附带在经论(法)中有一点,也是不成比例的。他说:“原始佛教传下来的经与律的数量,约为四与一之比。而大乘佛法中,部类庞大,可说没有律部。即使附带的有一部分,与大乘的契经不成比例,百分不及一,千分也不及。大乘佛法是重法的,是不容怀疑的事实”(40)。


  但据一些日本学者的说法,“大乘戒经”竟有数十部之多(41)


  何以致此.关键在“大乘戒”的总纲,即“三聚净戒”可以涵摄无边广大的范围,因而可称为“戒”的也有无边的广大了。


  “三聚净戒”只有三句话:“摄律仪戒”、“摄善法戒”及“饶益有情戒”。提到这三句话的经典有许多部,但以《瑜伽师地论》卷四十(菩萨法、戒品)说得最详细清楚:


  “云何菩萨一切戒.谓菩萨戒略有二种:一在家分戒,二出家分戒。是名一切戒。


  又即依此在家、出家二分净戒,略说三种:一律仪戒,二摄善法戒,三饶益有情戒。”


  “律仪戒者,谓诸菩萨所受七众别解脱律仪。即是:苾刍(比丘)戒、苾刍尼(比丘尼)戒、正学(式叉摩尼)戒、勤策男(沙弥)戒、勤策女(沙弥尼)戒、近事男(优婆塞)戒、近事女(优婆夷)。如是七种,依止在家、出家二分,如应当知。是名菩萨律仪戒。”


  “摄善法戒者,谓诸菩萨受律仪戒后,所有一切为大菩提,由身、语、意积集诸善,总说名为摄善法戒。”


  “云何菩萨饶益有情戒.当知此戒略有十一相。”


  按此“十一相”大略是指:利于他人的事业或疾病时作伴、为他人说出世法、对有恩的人主尖图报、对陷于危险苦难的人应援助、对不幸丧失亲人财物的人予以开解使之脱离愁苦、对贫穷者施以生活所需、照正理与带动别人、对世人喜庆之事应随顺助兴、巧妙地显示自己的功德引导他的向正道走、温和好意地规劝有过错的人、适当运用神通力让他人改过迁善进入佛道(42)。


  由是可知,“三聚净戒”所涵摄的范围,可以说是无所不包的,性质料为大乘菩萨戒的最高纲领(43)。

  

二、主要的菩萨戒经


  自古以来,公认的汉文“菩萨戒经”,主要有下列六种:


  1.《菩萨璎珞本业经》


  2.《梵网经》菩萨戒本


  3.《瑜伽师地论》菩萨地戒品


  4.《菩萨地持经》戒本


  5.《菩萨善戒经》戒本


  6.《优婆塞戒经》戒本


  这六种其实只有三类戒典,因为《地持经》与《善戒经》这两部均源自《瑜伽师地论》菩萨地戒品,是同本的异译。而《璎珞》是《梵网》的姊妹篇,性质相近。故上列1、2为一类,3、4、5为一类,6为另一类。


  《璎珞经》卷下“大众受学品第七”说:“始行菩萨,若信男、若信女中,诸根不具、黄门、淫男、淫女、奴婢、变化人,受得戒。”这是说,非人类也可受戒了。“梵网”卷下的范围更广大了:“若受佛戒者,国王、王子、百官、宰相、比丘、比丘尼、十八梵天、六欲天子、庶民、黄门、淫男、淫女、奴婢、八部鬼神、金刚神、畜生,乃至变化人,但解法师语,尽受得戒,皆名清净者”(44),由是可见,这两部经的适用对象是极广泛的。


  《瑜伽》系统的菩萨戒,应是针对出家众的。但也有学者认为《瑜伽菩萨戒》兼容出家与在家二众,而与其同一系统(同本异充)的《地持经》与《善戒经》才是针对出家的(45)。这种说法有待深入研究。论者亦有比较过《梵网》、《璎珞》与《瑜伽》,认为后者不如前二者甚多,谓:“梵网与璎珞为纯粹的大乘戒法,其中流露着大乘佛教最高的理念,即:僧俗浑一的精神。至于瑜伽虽然亦是大乘戒法,但因以小乘的七聚为准故,无法广摄一切众生”(46)。


  这也就难怪,《梵网经》自古以来就属“疑经”,许多专家大德聚论纷纭。但这部以却是在“大乘菩萨戒”中,历来最流行,也就是最重要的经典。何以致此.其涵摄广大应该是主要的原因。


  至于《优婆塞戒经》,原是纯粹针对在家人的戒经,但论者认为,这部戒经严格地说,不是“菩萨”戒经,虽属“大乘”戒经。而且这是在所有大乘戒经中,最难受得的一种“渐次”戒。因为它的规定太严格;例如在受戒之前,先要次第供养父母、师长、妻子、善知识、奴婢、出家道人。又有“九种问遮难”(消极条件之不存在)的规定,即:家属不听、欠他人债、身心有病、污净梵行、作五逆罪、盗法贼喊捉贼住、性别难辨、杀道心人、众前妄语等,若犯中其之一项,使不能受戒了。这戒经之所以规定如此之严格,原是以此“在家戒”作为进一步出家(受沙弥、比丘)戒之基础的缘故(47)。

  

三、禅门清规


  现收辑在《卍续藏经》一一O、一一一册的禅宗规范多种,如宋代徽宗崇宁二(公元1103)年释宗赜集辑的《禅苑清规》(即崇宁清规)十卷,元代《敕修百丈清规》八卷,清代道光三(公元1823)年仪润撰的《百丈清规义证记》十卷,已是禅门清规的主干。其他各门的局部性规范,如宁代的《入众日用》一卷、《入众须知》一卷、法眼宗的《宗门十规论》、载于《法苑珠林》卷第八十七的“受戒篇”,乃至清代见月(读体)集辑的《毗尼日用世要》、书玉的解释性著作《毗尼日用切要香乳记》等等,其内容虽有繁简重点之异,但仍不出上述“清规”范围。


  如第三章第三节三项所述的,自明末高僧莲池、智旭以来,许多人对禅门清规大加贬伐,认为律学之不彰、戒行之凌夷,禅门清规应负最大的责任。近代的弘一大师也说:“按律宗诸书,浩如烟海。吾人尽形学之,尚苦力未及。即百丈原本今仍存在,亦可不须阅览;况伪本乎.”(48)圣严法师也说:“今后佛教的重整与复兴,不用再提清规二字,但能恢复戒律的精神,佛教自然就会复兴了。”(49)


  职是之故,这里牵涉了三个问题:


  第一、“清规”在过去中国佛教是不是重要的规范.


  第二、“清规”在宋代以后的是非功过如何.


  第三、“清规”在今天及未来是否仍的效用.


  对于第一个问题,相信是没有人会持否定见解的。自南宋以来,中国各宗佛教都归于沉寂,唯有禅宗独秀作为禅门主要规范的“清规”,当然起着重要的作用。圣严法师也说:“一般人不知佛站有戒律,却无有不知佛门有清规者,百丈清规之对中国佛教的影响,可谓钜而且深了。”(50)洵足为征。


  对于第二个问题,应属足致论诤的事。律宗自宋以后即归于消寂,明未至近代虽有数高僧力图复兴,但收效似乎不大。如尽归咎于“清规”,而不自行检讨佛教传统戒律与制度是否窒碍难行,于理显有未洽。不过此问题非属本节范畴,姑且不论。


  对于第三个问题,牵涉一个前提性的认识,即:“清规”的性质到底是什么.这个问题确定之后,才谈得到能否以原始佛教的戒律(或唐代律宗的主张)取代的问题。


  第三个问题是复杂的,在性质上也应留待后文去研究。但在此不妨先提出一些概念。吾人以为,综观禅门各类“清规”的内容,其性质直接属于个人行为的规范者极少,绝大多数却是禅门(丛林)内部的组织、纪律,即要当于各部“广律”中的犍度,实为“内规”性质。此种“内规”性质的规范,比个人行为上的道德性要求(如各种性戒)所产生的规范,有着更高的个性(指因时因地不同而有其必然的殊相)与难以取代性(例如不能照搬原始佛制中的行乞方式到中国来,否则必行不通。而中国社会自古是以农业为主,农事受敬事,有着重农的文化,故“禅农合一”的制度就能适应中国传统的社会)。由此观之,若以为取消一切“清规”便能“复兴戒律”,恐怕是未经明切分析的一些情绪性想像而已。


  总之,禅门的清规,在过去千多年曾是中国佛教重要的规范,吾人固不应忽视;至于现在及将来应该怎样对待或改进,也是值得探讨的。

  

附 法


  (1)参楼桐孙《法学通论》47而以下。台北正中书局“正中文库第一辑”。1953年初版。


  (2)如释圣严所著《戒律学纲要》,其所谓“戒律”大抵仅指“摄律仪戒”部分而言。


  (3)参第一间第一节本文第二项。


  (4)其他《大藏经》,如朝鲜、日本、西藏的藏经及郭煌出土文献中无有戒律,但大体与汉译及南传者大同小异就是重复的,故可略去不论。


  (5)据传,道宣是梁朝的僧祐和尚转世。见《宋高僧传》卷十四,大正藏五十册,790页。


  (6)《弘一大师全集》一册,197页。


  (7)引自弘一《学根本说一切有部律入门次第》文,前揭“全集”201页。


  (8)事实上,在佛陀住世的时代,就有比丘不愿受戒律拘束的。佛灭时,就有一个痴比丘高兴地说:“那老头去世了,甚好!他在世时拿戒律约束我们,这样不许做,那样不许说,从今以后我们可以自由了!”大迦叶就因为听到这些话,才召集第一次“结集”大会的。参第二章第二节一项。


  (9)“律条”,也有称为“戒条”或“戒相”的。依日本学者平川彰的研究,“戒”与“律”是大有分别的。前者自律的意味,后者专指僧团成员必须遵守的客观规范。故愚见以为称“律条”也有从俗之精准性。平彰川此论见傅伟勋《从传说到现代——佛教伦理与现代社会》236页。


  (10)律部“五论”向指:《毗尼母经》、《萨婆多部摩得勒伽》、《善见论》、《萨婆多毗尼毗婆沙》及《律二十二明了论》。见参话《律宗讲要》文,载于《律宗根述及其成立与发展》书13页以下。并参前文第三章第一节五项。


  (11)印顺《原始佛教圣典之集成》68页以下。


  (12)前揭71页。


  (13)前揭73——74页。


  (14)关于佛教的部派,可参第二章第三节二项。


  (15)印顺《巴利律藏导读》文,载于《汉译南传大藏经》第一册,3磁以下。


  (16)见大正藏二十三册,470页。


  (17)印顺前揭。80页。


  (18)大正藏二十二册,194页。


  (19)大正藏二十四册,500页。


  (20)同(17)。


  (21)大正藏二十二册,1015页。并参印顺前揭,79页。


  (22)大正藏二十二册,1023页。并参印顺,同上注。


  (23)大正藏二十二册,549页。


  (24)大正藏二十四册,659页。


  (25)《汉译南传大藏经》第五册。又参第一册2页译者通妙之说明。


  (26)大正藏二十三册,479页。又参印顺前揭,82页。


  (27)引自印顺,同前注。


  (28)大正藏二十四册,508页。


  (29)大正藏二十二册,1030页。又参印顺前揭,81页。


  (30)印顺,同前注。


  (31)大正藏二十二册,206页。


  (32)同注(25)。


  (33)印顺前揭,252页“摩得勒伽”(梵语:Matika),亦有音译为:摩夷、摩怛履迦、……等,意译为“母”。


  (34)印顺前揭,273、280、287、291、296——298页。


  (35)此部分研究资料,主要采自Erich Frauwallner《原始律典(犍度篇)之研究》之“附录”,201页以下。郭忠生译,台北正观出版社1992年初版。


  (36)参印顺前提312页。


  (37)印顺前揭,315——320页。


  (38)印顺前揭,280页。


  (39)同注(35)书,233页以下。


  (40)印顺前揭,877页。


  (41)日本学者须野法道《大乘戒经之研究》,条列出与大乘戒经相关的经典,有八十六部之多。又西本龙山举出二十五部“大乘律典”。又中村元举出二十六部涉及大乘戒律的经典。参释圣严《菩萨戒指要》。24页。屈大成《大乘大般涅槃经研究》第五章注二十所列二十多部“大乘律典”。台北文津公司1994年初版。


  (42)此之解释,可参考宗喀巴造、汤芗铭译《菩提正道菩萨戒论》,32页以下。


  (43)圣严亦认为“三聚净戒”是三大纲领。见《菩萨戒指要》37页。


  (44)见大正藏二十四册、1020、1004页。


  (45)见圣严揭前,271页。


  (46)龙慧《梵网与瑜伽》文,载于《律宗思想论集》,50页。


  (47)见圣严前揭,269页。按太虚大师在世时为推行“人间佛教”,着力推行《优婆塞戒经》,参大师所讲《优婆塞戒经讲录》22页以下。香港芝哆佛学社印1990年。


  (48)《弘一大师全集》一册,252页。


  (49)圣严《律制生活》102页,台北东初出版社1995年修订版。


  (50)同前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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