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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戒律学(七)
2018-06-15 23:05:29 来源:清净莲海佛学网 作者: 【 】 浏览:3003次 评论:0

第七章 受戒的类别——在家戒

  
第一节 概说


  许多讨论受戒类别的著述,因持多重标准一分类,辄令人有迷乱之感。例如,以“七众”为标准,便有七种类别(优婆塞、优婆夷、沙弥、沙弥尼、戒叉摩尼、比丘、比丘尼)之分。以是否“出家”为标准,便有“出家戒”与“在家戒”之分。以“大小乘”为标准,便有“声闻戒律”与“菩萨戒律”之分。也可否“超越级别”为标准,便有“立顿戒”与“渐次戒”之分。以可否通用:“在家与出家二众”标准,便有“通戒”与“别戒”之分。……凡此,不尽列举。


  其实,受戒之类别,若不论仪式,只谈戒条的内容,并非如此的复杂。就以“七众”之戒而论,主要的几条戒是差不多的,精神更是一致的,其分别大抵在比较不重要的戒条数目的多寡而已。基于这种体认,所以本章尽量持单一标准——“在家”与否,以为各节的分类依据。至于“菩萨戒”一节,虽名称与其他各凶不同,但此种戒也涵摄了是否通用“出家”及“在家”二众的问题在内,所以仍不背离同一标准。


  此外,还有一种分类方法,即以 戒律本身的内容性质为分别依据者,如分为“性戒”与“遮戒”、“性重戒”与“息世讥嫌戒”、“止持戒”与“作持戒”等是。惟此等问题系其他章节应研究者(见第十章第三节)非本章所谓的“受戒”,故原则上不涉及。


  照一般通说,“在家戒”有四种:


  (1)三归


  (2)五戒


  (3)八戒(八关戒斋)


  (4)菩萨戒


  “出家戒”有五种:


  (1)沙弥、沙弥尼戒


  (2)式叉摩尼戒


  (3)比丘戒


  (4)比丘尼戒


  (5)菩萨戒


  兹略述此二类九种戒的整体概念如下:


  1.九种戒有层级关系。例如五戒(杀、盗、淫、妄、酒)之中,前四种即是一切戒的“性重戒”。故五戒实为一切戒的基础。如“八戒”,不过是在“五戒”基础上加了较为简单的三戒及一斋(过午不食)。如“沙弥戒”及“沙弥尼戒”,即十戒,不过在“八戒”中,拆开一条为二戒,另加一戒“不捉持生命像金银宝物”,这样便成为“十戒”。而“比丘戒”及“比丘尼戒”称为“具足戒”,即涵摄全部戒之意。即使“菩萨戒”中的“十重戒”,也是以“五戒”为基本的。


  2.在家戒,以“五戒”为重心。出家或,以“比丘戒”为重心。其他种类之戒,不过是这重心的“预备”或延伸。


  3.“三归”是否算“戒”,虽有不同的看法,但无论如何,它是进入佛教之门户。如以“佛教徒”为定义,则三归是最基本的条件,所以也可看作“戒”。


  4.“菩萨戒”一般可通用于出家众及在家众。如为出家的比丘尼、比丘尼,其原来的“具足戒”已涵括菩萨戒(如十重四十八轻戒)无遗。但仍可重复受戒。其意义应不在戒条内容是否重复问题,而在志、行是否以菩萨为取向目标问题。


  5.二类九种戒,其戒条的条数多寡与内容如何,还不是最得要的问题。重要的是,它也是“身分”的取得与确认标准。具体而言,未受过“三归”根本不算“佛教信徒”,未受“五戒”中任何一戒难谓真正的“优婆塞”;未受“具足戒”,当然不是“比丘”或“比丘尼”了。进而从实质言之,如不是能坚守“菩萨戒”,根本就不可能成为真正的“菩萨行”;如不能严净毗尼(坚守四波罗夷、十一僧残等较重之戒)就不算真正的比丘。


  6.受戒,不仅是戒条内容如何问题,同样重要的,是“受戒仪式”问题。佛教作为一种宗教,当然离不开仪式的。惟各类受戒的仪式颇繁复,且历代为此专设的典籍亦多能完整保存下来(1),为免冗赘,本章各节尽量不予阐述仪戒的细节。

  

第二节 三 归


  三归(皈),即归依“三定”——佛、法、僧。严格说来,三归不算“戒”。但它是一切戒的根本,是信佛教的入门,也有戒之实质。受“三归”后,得称“优婆塞(夷)”,为“七众”之一,也就是佛教的正或信徒。


  按归依三宝之后,依所受的戒不同,可逐及升高,共有五等六类。


  1.释邪三归——最初进入佛门。


  2.五戒三归——三归之后加受“五戒”。


  3.八戒三归——六斋日受持“八关戒斋”。


  4.十戒三归——沙弥(尼)受“十戒”必摄受三归。


  5.具足戒三归——比丘(尼)受具足式,亦必摄受三归。


  此外,凡受大乘菩萨戒者,在忏悔与发愿前,也必先受三归,可称“菩萨戒三归”,是上列五等之外的另一类(2)。

  

一、三归的意义


  “归依三宝”,就是“归依佛”、“归依法”、“归依僧”。归依是回转投靠的意思,即归向低依赖之意。《大方便佛报恩经》有云:


  “譬人获罪于正,投向异国以救护。异国王言:汝来无惧,但莫出我境,莫违我教,必相救护。众生亦尔,系属于魔,有生死罪。归向三宝以求救护。若诚心归依,更无异向,不违佛教,魔王邪恶亦无如之何。”


  惟所谓“三宝”,尚有复杂的说法。依道宣《四分律戒本疏》卷一上载,有四种“三宝”:一为理体三宝,二为化相三宝,三为住持三宝,四为一体三宝(3),这是从最深奥的佛法义理到最浅近的讲法。释弘一认为,不必讲行得如此深奥复杂。就从最浅近的“住持三宝”来说,三宝指的就是佛、法僧,是从一般人皆如或甚易知的去讲的。具体说来“佛”指的是佛的形象,如释迦佛、药师佛、阿弥陀佛像等。“法”指的是收在“大藏经”中佛所说的经典(4)。“僧”指的是出家有威仪的比丘、比丘尼。


  归依后,具体表现,除了诚心信仰礼敬“三宝”之外,并应守三项消极性事项(5):


  1.既已归依佛,自今以后,决不再依天仙神鬼一切诸外道。


  2.既已归依法,自今以后,决不再依诸外道典籍。


  3.既已归依僧,自今以后,决不再依于不奉行佛法者。


  这三项也是“三誓”。于是三归也是实质的“戒”之作用,理由正在此。


  还应注意者,禅宗有“无相三归依戒”之说,其义理与传统佛教的“三归”有别,是一种顿教思想。其详见第十二章第一节。

  

二、三归的方式


  三归的的仪式,有简有繁。相传佛陀在世时,第一位三归的第子为耶舍伽的父亲,他只须诚心地对佛说:“我今归依佛、归依法、归依僧。唯愿世尊听为优婆塞。”如是便算受了三归,大乘佛法在中国发展,三归的仪式也趋复杂了。例如南京宝华山见月编《三归五戒正范》,就规定了有八个项目之多:


  1.敷座请师:由受戒人先准备好尊严的座位。典礼开始,恭请依止师升座。


  2.开导:由依止师解说三归依的义理。


  3.请圣:众起立恭请十方常住一切诸佛证明诚恳归依,护法龙天伽蓝圣众等一切善神护戒。


  4.忏悔:忏悔往昔业障。


  5.受归:三归三结,并发三誓。


  6.发愿:发菩提心,愿度一切众生。


  7.显益劝嘱:由师说明三归功德,并勉励依教率行。


  8.回向:将受三归功德,回向一切沉溺苦海众生。


  弘一认为(6),过去《三归正范》之类的三归仪式,文言深受戒者要明白“皈依三宝”是何意义。在授归的仪式上,受者不能坐太远,以致听不清师父说些什么。在全部程序中,最重要的是第5的“三结”,要真正出自诚心,这是正授节目。兹所谓“三结”,即是类似世俗的宣誓:


  “我某甲,尽形寿归依佛。尽形寿归依法。尽形寿归依僧”(说三遍)。


  之后,再说:“归依佛竟,归依法竟。归依僧竟”(说三遍),是为“三结”。


  释圣严认为,如果有环境与时间的限制,亦不妨将仪式简化,他且拟了一个简式(7)。

  

三、三归的利益


  在经、律、认强,赞叹归依三宝功德之文甚多。诸如《灌顶经》载:“受三归者,有三十六善神,与其无量诸眷属,守护其人令其安乐。”《大集经》云:“妊娠女人,恐胎不安,先受三归已,儿无加害,乃至生已,身心具中,善神拥护。”凡此,都是有关著述常引证的(8)。


  惟三归亦有上、中、下、“三品”之别。品之高低自亦有福报的不同。三品是指:


  1.上品归依者:心冥一体,三宝诸戒,自然具足。


  2.中品归依者:持诵三宝名,或一佛名,久久不退,可成圣果。


  3.下品归依者:当食“五净肉”,不作屠、沽、魁脍、狱卒、妓女等恶业。邪恶之友莫往来。遇三斋月六斋日亦须禁止酒肉、五辛。如此行持,弥勒初会即得解脱(9)。

  

四、三归的限制


  此言“限制”,指“主体的限制”、“依次的限制”与“行为的限制”三者。


  根据明代高僧智旭指出,不但任何人受三归,即其他的天道,阿修饿鬼道、畜生道,均可受三归。在六道中,只有他狱道“剧苦”故原则上不能秉受,但如一心归依,“离苦”后亦可。换言之,在归依的主体方面,可以说没有什么限制。


  在“依次的限制”方面,有两种情况:


  1.“三归”一体,不可以分割归依。


  所谓“佛、法、僧”是一体的,举一即三,言三即一,“归此一体,事理三宝,则能圆翻三惑,圆摄界内界上魔倒,而作佛事,不被侵凌也”。故若有人只愿归依其中的“一宝”或“二宝”,是不可以的。此与后述的“五戒”可以分开来接受,并不相同(相传佛初出道受须阇陀“二归”,因当时未有僧。参下间第二节一项)。


  2.“失归”而复归,并无限制。


  归依三宝后,如果复依邪魔外道,是为“失归”。嗣后又复归依三宝,一概许可。可谓来去绝对自由。


  至于“行为的限制”方面。三归虽如上言,有实质的“受戒”作用在,但到底不算正戒的受戒。既未受戒,自亦无破戒之罪可言。故若受三归之人犯了世俗法律或道法上的罪过,只有“世间性罪”之责任,仍无佛法中的“破戒”罪咎(10)。


  
第三节 五 戒


  “三归”为入佛之门,“五戒”为佛教一切戒的基本。“三归”之后,若再受五戒,就是一位真正的优婆塞(夷)——虔诚的在家佛子了。


  “不杀生”、“不偷盗”、“不邪淫”、“不妄语”、“不饮酒”是为五戒。佛戒的类别层级虽复杂,其实五戒构成了各种戒的基础。“八戒”、“十戒”或“菩萨十重戒”不过是五戒的稍有变化或添加。就算是最重要“比丘具足戒”,前四条重戒(波罗夷之罪)“淫”、“盗”、“杀”、“妄语”,与“五戒”的前四戒内容差不多,只在排列次序上及“淫”戒的范围大小上略有区别而已。总之,“五戒”在佛教是很重要的,其主要根据是《佛说优婆塞五戒相经》(11)。


  
一、五戒的内容


  五戒的内容,如果涉及“罪”与“刑”(罚)概念者,既已在第六章各节中阐明,于此不赘。以下仅扼要说明五种戒条的基本问题。

  

1.不杀生


  比丘戒“四波罗夷”之罪中,第三条为“不刹人”,而此“五戒”的第一戒为“不杀生”,其范围扩大甚多。即所谓“不杀生”,除了人之外,且包括“一切有形、蠢动、含灵,皆不得加害”(12)。具体言之,此戒的“生”字,乃指除了植物以外的一切“生灵”(动物)而言(13)。而且,此戒的“杀”字,亦多有扩张解释者,甚至包括食用家禽在内(即须吃素菜)。


  这样一来,此戒就变得相当复杂。因为“杀生”有种种不同的对象,又有种种不同的动机,犯戒后当然结果(报应)也不一样。如“杀人”为波罗夷的“性罪”,杀害虫蚁当然不应是同等的重罚了。这种种情形,在许多有关的著述都可看到(14)。于此不赘。


  由此可知,此戒表面简单,但若想持得圆满,着实不易。杀人的事极少有,杀家禽畜牲之事也可避免。甚至完全吃素也不难做到,且现代医学证明,有益健康。问题是连消灭微生物(如水中小虫)或害虫(如家内蚊蝇等)都在“杀生”之列,恐怕极少人能不犯戒了。这些问题,如何结合现代的“环保”观念,作妥当的解释,实有必要。

  

2.不偷盗


  依佛经的通解,偷盗的定义是“不与(而自)取”就算构成了,这样就演成很繁琐碎细的种种态样。弘一大师认为“道俗诸戒中,以盗戒戒相最为繁密。僧祇律,释盗戒文有五卷。十诵律,四卷。善见律。三卷。南山、灵芝诸撰述中,述盗戒者,亦有三卷。盗戒戒相既如是繁密,若欲护持,大非易事。”故有《盗戒释相概略问答》一文之作(15)。


  如此世俗法的观念,“盗”虽然也很复杂,但不至如一些佛学论著般的纷乱。例如依现行刑汉规定,“盗”主要分三类:“强盗”(使人不能抗拒谓之“强”)、“抢夺”(使人猝不及抗拒谓之“抢”)、“窃盗”(偷)使人不知抗拒谓之“偷”),这三类财产性犯罪,统统是“盗”。此外尚有与此有关的“侵占”(如将他人托管之理,侵吞之),“贪污”(专指公职人员利用职务的机会取得非法财物而言。若非公职人员则可能的侵占,背信之类)。所有这些“盗”的“犯相”(态样)并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是这些财产性犯罪行为必须要有一个强烈的“意思要件”即:“意图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因此,凡不具备此要件的,即使有“不与而取”的外观行为,也不成其为盗。例如:


  (1)“盗人”只要两足离地,即成佛经上的“盗罪”。但因人不是物,不能为“所有”,故现代法律不构成“盗”。可能构成“妨害自由”罪。


  (2)营商而想办法减省税金(俗称合法凶税)。依佛经解释可能认为“盗”。但在世俗并不犯法,也是商场正当必然行为。


  (3)如纯粹破坏(毁损)他人的财物,在佛教中仍成“盗”罪。


  (4)如捡拾零他的遗失之物,依现代法律,经过一定程序(公告招领)无人认领者,可取得其物的所有权。如有人认领,亦可合法取得报酬。此种情形若在佛教,恐怕乃属不许可之行为。


  佛教的“盗戒”规定,凡价值超过“五钱”的财物而盗取之,即成不可悔(波罗夷)罪。这种价值是依佛陀在世时的印度法而产生的。故现代如何计算较为合理,也是一大问题。


  总之,佛教“盗戒”之条件:(1)他物(他人的财物),(2)他物想(明知属他人的财物),(3)盗心(意图为已所有),(4)值五钱(不足五钱为轻罪),(5)与方便(用种种方法,如强、抢、窃等),(离本处(离开原来的位置)(16);固庆遵守,但现代世法的有关理念也宜一体斟酌,方可期在具体事例中处理妥善;否则此戒便等于无法遵行了,对佛法的弘扬反而有害。

  

3.不邪淫


  “淫戒”在出家人列为波罗夷的首要戒条,在此则移为第三戒。而且,出家人禁止一切的性行为,而此戒只禁“邪淫”。前者可谓“断欲”,此则为“节欲”而已,两者大有不同。


  何谓“淫”.《智论》云:“除已妻外,余诸男女鬼神畜生可得淫者,悉是邪淫。虽是自妻不犯,然须避于非处。谓非道及得妊已,亦禁之,恐伤胎故。”(17)


  按犯淫戒,须符三构成工件(三缘成),才成立“不可悔”的破戒罪(失戒),否则虽犯戒仍可悔(轻罪之故)。三构成要件为:


  (1)有淫心。“如饥得食,如渴得饮”的欲乐之心。反之,如觉得像“热铁入身,臭尸系颈”的感觉,即毫无乐趣,仍不构成犯戒。


  (2)是道。于人女、非人女、畜生女,三道行淫;人男、非人男、畜生男、黄门、二根,二道行淫;方足以当之。否则,于非道行淫,为轻罪。


  (3)事遂。谓“入如胡麻许”即为既遂,犯失戒罪。


  若在家优婆塞与“淫女”(妓)淫,不给代价者,犯不可悔罪。反之,若照价给钱者,不犯戒。这是《佛说优婆塞五戒相经》所说的(18)。

  

4.不妄语


  妄语,即欺骗诳人之言。然而妄语有“大妄语”、“小妄语”及“方便妄语”的分别,差异很大,必须分清。


  “大妄语”专指编人自称成圣得道、有神通之类。其他的妄语,如不见而说见,不知而说知,不闻而说闻等,概属“小妄语”。至于“方便妄语”,相当于西方的“撒白谎”(White Lie),即无恶意的谎言。犯“大妄语”在比丘(尼)戒,是波罗夷重罪,在此也是不可悔罪(失戒)。犯“小妄语”为可悔罪。为“方便妄语”则不犯戒。

  

5.不饮酒


  前四戒为“性戒”,唯有酒戒为“遮戒”,即其本性不是罪恶,只是佛教所不许可而已。“遮”亦有防止其他罪恶饮酒而生之意。


  在中国人看来,酒戒是很特殊的,因为在传弘中文化中,虽在《尚书》已有“酒诰”篇,但只是警告有国者不可沉湎于酒,以免有害政事而已,并不是禁止饮酒的。


  不过,佛教的“酒戒”,恐怕来源深远。如《摩奴法典》所载就有禁止婆罗门饮酒的规定(参第二章第四节“第十一卷·九十四条、九十六条)。至如伊斯兰教之严厉禁酒,尤属佛教只视为“遮戒”所不能比的(19)。


  佛教何故有此戒.很多经典记载一有趣故事:有位优婆塞,平时护持五戒,禀性仁贤。有一次口渴,误饮了一碗酒,即时便醉。其时邻家的一保鸡跑入屋内,他痴醉之下捉来杀了,煮熟即食之。不久邻妇来觅鸡,他一时淫心大起,乃予强奸即遂。随后邻人告官,审问时,他百般猾赖不认罪。于是,因为酒的缘故,其他四重戒,即杀生(杀鸡)、盗(偷鸡而食之)、邪淫(奸邻妇)及妄语(在官府猾赖)统统犯上了。据传这就是制“酒戒”的原因。


  佛经上尚有劝人莫饮酒的偈颂,从世俗经验的眼光也是很有道理的。例如《萨遮尼乾子经》云:


  “饮酒多放逸,现世常愚痴,忘失一切事,常被智者诃。


  来世常暗钝,多失诸功德。是故黠慧人,离者饮酒失。”(20)


  至于何谓“饮酒”.不论米粮或水果酿造之酒,只要含酒精能醉人的,即使吞咽一点点,都算犯戒。但如因病而须用酒作药而吞服,则不犯。若以酒作煮食的佐料,已失酒味,不能醉人,食此亦不算犯戒。(21)。

  

二、五戒的性质


  “五戒”中的前四戒——不杀生、不偷盗、不邪淫、不妄语,可以说具有“自然法”(Natural Law)性质。这是同印度其他宗教规范,同西方基督教规范(十诫),同儒家的伦理规范(五常)作一大概比较,可得的结论。


  例如,基督教的《摩西十诫》,其中后五诫为:“勿杀”、“勿盗”、“勿淫”、“勿妄语”、“勿贪他人之所有”,都是同“五戒”的前戒相通的。


  又如印度的《摩奴法典》之五戒:“不杀生”、“不妄语”、“不偷盗”、“不非梵行(淫)”、“不贪瞋”,更可见与佛教五戒内容如出一辙。


  再如印度耆那教的“五戒”:“不杀生”、“不偷盗”、“不妄语”、“不淫”、“离欲”,也是同佛教五戒差不多的。


  至于儒家的“五常”——仁、义、礼、智、性,论者向有佛家的“五戒”配“五常”的说法。即“不杀”配仁,“不盗”配义,“不淫”配礼,“不妄语”配信,“不饮酒”配智。但也有变动其配法的(除了仁、信二者之配不动外,其他三者有变动,“不盗”可配智,“不淫”可配义,“不饮酒”可配礼)(22)。


  所谓“自然法”,是指人类社会,无论古念中外,基于人类普遍理性而产生的一些最高最基本的“法律原则”。用罗马大哲西塞罗(Marcus t.Ciceron106~43B.C.)的话说,就是:


  “真正的法律,乃是与大自然相符合的正理(Rightreason);它是普遍适用的、不变而永存的。它以其命令召唤人们负责尽职,以它的禁制防止人们为非作歹。它对好人下命令或禁制,绝对功不唐捐,虽然它对坏人丝毫无能为力。……一种永恒不变的法律将适用于一切民族与一切时代。”(23)


  总之,“自然法”的道理,也正如儒家所说的“放之四海百皆准,百世以俟圣人而不惑”的普遍性真理,佛教的五戒有“五大施”之说,所谓“五戒法是三世诸佛之父,依五戒而出生十方三世一切诸佛”(24),五戒的重要性质也就可想而知了。

  

三、受戒的方式


  受“五戒”的方式,弹性很大。传统经典并未作特别仪式的规定,只需向师一说(如前述的耶伽父受三归即受五戒,向佛陀一说即成)。更有宽广的说法,自说自受也可以。而中国的祖师,如清初的读体所著《授三归五戒八戒正范》,授三归五戒八戒正范》,授“五戒”的仪式也同“三归”差不多。


  惟“五戒”的授受,有五个问题须注意者:


  1.必须先受“三归”,才可受“五戒”。


  此据道宣《四分律随机羯磨疏》及元照《济缘记》卷十,认为必须先受“三归”方得受“五戒”。若有人不受三归而迳受“五戒”,是不许可的(25)。


  2.唯人才可受“五戒”。


  受“三归”的范围几无限制,在六道(天、阿修罗、人、饿鬼、畜生、地狱)中,除了地狱道太苦无法接受三归之外,其他道,不论是人、非人、神鬼、畜生等统统可受三归。在“五戒”则不然,一些经典谓只有人才可受戒,另有些经典则认为龙、神之属亦可受戒(26)。


  3.受戒者有“遮难”的限制。


  凡曾犯“五逆罪”(杀父、杀母、杀阿罗汉、破和合僧,出佛身血)及“自破净戒”及“破他净戒”者,均不得受五戒。这就是现代法学上所说的“消极条件不存在”,方可受戒。


  4.“五戒”可以分受。


  “三归”不可分开来归依,这是因为佛、法、僧是“三位一体”的缘故。“五戒”则不同,通说是可以分开受戒的,如自信能守一条就受一条、二条、三条、四条均可,全受当然最好。受一戒,名叫“一分”优婆塞(夷);二戒,名叫“少分”;三戒,名叫“半分”;四戒,名叫“多分”;五戒即“满分”优婆塞(夷)。未受五戒任何一条的,只叫“优婆塞”。若受一戒为“一分优婆塞”,破了戒,则成为“无分优婆塞”(27)。


  5.随时可以舍戒。


  “舍戒”就是舍弃守城的誓言之意。佛教规定各种“舍戒”方式是非常宽松的,大抵只要向一人说出,便生“舍”的效力(参第十章第三节三项)。受“五戒”之后,如不能坚守,不妨随时向人表示舍戒。经过此程序,以前的持戒功德仍算数,往后行为有不端却不算犯戒(如犯世间道德之过或国法,是另一问题)。舍戒可以全舍。也可逐条的舍。但是否可将一条中的局部而舍.例如“杀生戒”,重大的杀生行为仍坚守,对害虫(蚊蝇蟑螂等)之杀生则“舍戒”,是否可以.有关著述从未见谈及此,依拙见应该是可以的。这是在不违佛教原则下推理而得的结论。

  

四、五戒与十善


  一些律宗著述,常把“五戒”对摄“十善”,其用意是非常好的。因为谈“戒”,无非是“止持”——这事不可做,那事不可做,即属从消极面的修持。相对的,把五戒对摄“十善”,就有转化消极为积极的作用了。


  “十善”,又称为“十善业道”,是从五戒分化出来的十种行为,又分属于“身”、“口”、“意”三业,故称为十善业。修持十善业之行,故又称十善为道。


  惟应注意者,这“十善”不是“十戒”。沙弥有十戒,与十善有别。此之十善,只是从五戒分化出十种积极性的善行,仍属于五戒范畴。


  “五戒”摄“十善业”列表如下以明之(28)。

  

第四节 八 戒


  佛教的在家戒,只有二类——五戒及八戒。而两者虽同为在家,功能或性质却大有分别。“五戒”是恒常所持的戒条,而“八戒”只持一日一夜。若以世俗团体训练教育来譬喻,五戒如日常行为守则,八戒则为定时的短期训练。


  据书史记载(29),南北朝以至堕唐,常有皇帝新自带领宫中后妃臣僚,举行大规模的“余戒斋”者。可见此戒自古以来受到官方及发间的重视,或因其适合团体性的短期(一日一夜)共励同修之故。


  
一、八戒的意义


  “八戒”,又名“八戒斋”或“八关戒斋”。原则上,以在家人每月持戒六次,每次为一日一夜,谨守八项戒条及“过午不食”的规定行之。但其期日可视个人意愿及实际环境而伸缩,有长至每年持戒三个月的。也可每月只持一、二天。


  此戒本有九条,前八条名为“八关关戒”,后一条的“斋”,故称为“八关戒斋”,简称为“八戒”。九条戒名如下:


  1.不杀生。


  2.不偷盗。


  3.不淫欲。


  4.不妄语。


  5.不饮酒。


  6.不著香华鬘,不香油涂身。


  7.不歌舞倡会、不故往观听。


  8.不坐高广大床。


  9.不非时食(过午不食)。


  由此可知,前五条戒的内容,除了第三条“邪淫”改为“淫欲”之外,都是与“五戒”一样的。第六、七、八条只属较简单的“禁止逸乐”性质的内容。真正重要的,乃是第九条。既然有九条,为何称为“八戒”.原来第九条称为“斋”之故。《大方便经》云:


  “优波离白佛言:夫八斋法,并过中不食,乃有九法。何以八事得名.佛言:斋法,过中不食为体。八事助成。斋体共相支持,名八支斋法。是故言八斋,不言九也。”(30)


  从这段经文,也可明显看出,此戒的主体(目的)确在于“斋”。至于第九第“斋”与前八条的“戒”之关系如何.《归戒要集》云:


  “谓以前八法名为‘关戒’,后一不非时食名之为‘斋’。关,谓关闭八恶,不起诸过。斋,以‘齐中’为义,即是禁止八恶,令修中道也。复有释云:斋者,齐也;谓禁止六情、染六尘、斋断诸恶、俱修众善、故名斋也。”(31)


  可知,前八条的“戒”,不过是道路上的“关口”性质。通过这些关口才达到“斋”的目的地。所谓“八关戒斋”一辞,意义是如此。

  

二、余戒的内容


  八戒的前五条,既与“五戒”相同的,解释如上节,于此不赘。在此应略析者,为第三、六、七、八条及第九的“斋”。


  1.“邪淫”扩为“淫欲”。


  所谓“淫欲”乃指禁示一切欲行,包括夫妻间的正当欲行亦断止一日一夜。这与“五戒”的“不邪淫”内容是不同的。既仅断一日夜,在家人也很易做到。


  2.不著香华鬘,不香油涂身;不歌倡伎,不故往观听。


  这四项戒,有些经论著述并为一条,有些则分为两条,但其内容却无变。


  “不著香华鬘”,“鬘”亦有称“璎珞”者。,原为印度人的装饰,以香花串成环,挂载在头上、胸前或手臂等。引申为现代的指环、项链、耳环等饰物,在此八关斋日均不可佩戴。


  “不香油涂身,”印度处热带,人习惯涂香油于身体,此引申如现代女士涂指抹粉、擦香水之类,在此时不可使用。


  “不歌舞倡伎”,泛指唱歌、跳舞、演展览厅、竞技、财博之类的误乐性活动,在这八戒日不得举行或参与。


  “不故往观听”,对于戏剧表演、电视、电台音乐或下棋打牌之类的娱乐性节目,此日不得故意去观赏。设非“故往”,如住处旁有人奏乐之类,则不禁。


  总之,这四项的用意,无非在禁止生活的放逸而已。


  3.不坐卧高广大床。


  按在西域语言,座椅也称为“床”,从古人将椅子称为“胡床”可知。故“高广大床”意指为“宝座”,既高又大,并有金银珠宝装饰的座位,即属身分地位的像征;正如现代人把不同大小规格的办公桌,视作商业机构内部各级人员的地位像征一样。


  因此,此戒的含义,当指一切生活上奢侈性器物应尽量不要使用,尤其助长“我慢”心理的“宝座”之类更为应避免。


  4.不食非时食。


  又称为“过午不食”。这是“八关戒斋”的重心。


  首先,要究明“斋”的期间。举行此戒,原则上应为每月六天,每天为一日一夜。按很多佛教经典记载,每月(阴历计)的初八、十四、十五、二十三、二十九、三十(如月小则改为二十八),共有六天,应进行“八关戒斋”。相传这是四天王及太子使者巡视世间。如受斋修福,比平时效用更大之故。


  除了每月有六天的“日斋”(短斋)之外,尚有每年持三个月(正月、五月、九月)长斋的。传说引三个月是毗沙门天王分镇南洲,故人间亦应持斋修福(32)。


  在中国传统上,持此戒多一日一夜为期,每月有六天已很够了。但一些经典认为也可连续二天以上。而弘一大师则认为,不妨视环境需要而增减。若以每月六日太多。减为一天也未尝不可(33)


  因而,所谓“过千不食”,就是以一天这计逄的。即持此戒者,当日中皓午以后,直到翌晨破晓之前,均不可进食。亦即在当日中午前应进食完毕之意。为何如此限制.《归戒要集》载:


  “非时食者,谓不过日中,啖嚼五谷瓜果等。若日过西一线,即名“非时”。经云:诸天,早食。佛,日中食。畜生,日西食。鬼神,领先食。今受八戒,断六道,因学佛中食,以表中道,离三边故。“(34)

  

三、受戒方式与限制


  受“八关戒斋”的详细方式,可参明·智旭、清·读体、弘赞,及现代的弘一、圣严等人的有关著述。于此仅撮其较重要者分述之:


  1.在受戒的主体方面,亦与“五戒”同,唯有人类方可受“八关戒斋”。


  2.在受戒的“消极条件不存在”(遮难)方面,亦与“五戒”同,凡犯“五逆罪”、“犯佛弟子净戒”等,均不得受此戒。


  3.求受此戒的方戒,以单独地向出家四众(比丘、比丘尼、戒叉摩尼、沙弥、沙弥尼)求受为原则。但若拘于客观环境,亦可自受,即向佛像忏悔誓愿后持戒。


  4.求受的时间,应以是日清晨开始为正规。必要时亦可在中午以前。


  5.求受此戒者,必须已受“三归”。至于是否已受“五戒”则不限。如在此之前未受“三归”,则可在仪式前段受“三归”,接着受“八戒”。


  6.在持戒中,如不能坚持下去,应经“舍戒”程序。只须对任何一人说出,即为合法舍戒。以后再戒者,只需忏悔后,仍得再受。

  

四、受戒的功德


  明代高僧智旭说:“当知此为菩萨增上功德,亦为近事种出世因。下乃旁为一辈多罪众生,虽不能相续修善,亦使之暂离恶业。倘驯而致之,萌孽渐生。牛羊弗牧,安知不蔚为牛山美木耶.”(35)这是从“客观价值”来立论的,诚属有理。


  事实上,八戒的主体既在自中午开始不进食,这从现代医学来说,等于作定期适当的节食,对身体实有裨益。经云:“非时不食,复有五福:一少病,二身安,三少淫,四少睡,五生天”(36)。


  除现实功用外,胜义功德当然甚多。如《优婆塞戒经》云:“受八戒者,除五逆罪外,余一世罪释皆消灭”是。现代诸高僧,如太虚、弘一等,均力倡“八戒”,自有道理。

  

附 注


  (1)如元代省悟《律苑事规》,明代智旭《梵网经忏悔行法》、《在家律要广集》、如馨《经律戒相布萨轨仪》清代读体《传戒正范》、弘赞《归戒要集》、书玉《二部僧受戒仪式》等,均载于卍续藏第一O六、一O七册。


  (2)参圣严《戒律学纲要》,39页。又参弘一《南山律在家备览略篇》,载《弘一大师全集》一册,324页以下释“翻邪三归”。


  (3)前揭“全集”四册,399页。江参元照的《行宗记》,“全集”五册,43页。


  (4)圣严认为,“古今大德的佛教著述”也算法宝。见前揭36页。


  (5)采自弘一《授三归大意》文,前揭“全集”258页。


  (6)“全集”一册,197、258页以廿。


  (7)圣严前揭,44页。


  (8)“全集”一册,259页。


  (9)参明·元贤《律学发韧》,卍续藏一O六册,926页。又按“五净肉”指:“不为我杀”、“不见杀”、“不闻杀”、“自死”、“鸟兽食残”五种情形之肉类。


  (10)参智旭《在家律要广集》卷一,卍续藏一O六册,715页以下。


  (11)此经载于大正藏二十四册。


  (12)参清·弘赞《归戒要集》卷中,卍续藏一O七册,137页。


  (13)佛教把世界宇宙分为:“众生界”及“器世界”,前者指人及其他动物(神鬼等亦在内),但植物却不在内。由是有学者认为佛教此点不如庄子“万物与我一体”的博洽。见熊十力《存斋随华》,96页。


  (14)可参圣严前揭,60页以下。


  (15)“全集”一册,254页。


  (16)同前注。并参圣严前揭,64页。


  (17)《归戒要集》卍续藏一O七册,137——8页。


  (18)参《在家律要广集》,卍续藏一O六册,745页。


  (19)圣严认为:“饮酒戒是佛戒的特性”,又说:“佛教五戒的特色是不饮酒,其他各宗教没有戒酒的”,值商榷。前揭53、75页。


  (20)同注(17)。


  (21)同注(18),748页。


  (22)参灵空《五戒与五常之比较》文,载《律宗思想论集》111页以下。又参元贤前揭,928页。


  (23)《自然法》15页。A.P.d‘ entreves著,李日章译,台北聊经公司1992年一版四刷。


  (24)同注(12),并参圣严前揭57页。


  (25)同前提“全集”第六册,454页。


  (26)弘一大师曾列表比较不同宗派对此问题的分歧。见“全集”一册,336——8页,并参320页宗派的分殊称谓。


  (27)弘赞《戒归要集》,卍续藏一O七册,134页。按五戒可否分受,“萨婆多”论有不同说,大正藏二十三508中。


  (28)十善的详细理论,见舟桥一哉《业的研究》181页以下。余万居译,台北法尔出版社1988年一版。


  (29)可参《古今图书集成》神异典释教部所载。又清·弘赞辑《八关斋注》亦收辑十数则皇室八关斋之记载。卍续藏一O七册,170页。


  (30)弘赞前揭,165页。


  (31)同上注,152页。


  (32)明·智旭注《佛说斋经》,卍续藏一O六册,751页。


  (33)前揭“全集”一册,198页。


  (34)同注(27)。


  (35)同注(32)。


  (36)弘赞前揭,166页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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