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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史佛教资料类编 【十卷】(七)
2018-02-09 16:08:57 来源:清净莲海佛学网 作者: 【 】 浏览:3536次 评论:0

七教令


沙门坏佛像以恶逆论


(开皇二十年十二月)辛巳,诏曰:「佛法深妙,道教虚融,咸降大慈,济度群品,凡在含识,皆蒙覆护。所以雕铸灵相,图写真形,率土瞻仰,用申诚敬。其五岳四镇,节宣云雨,江、河、淮、海,浸润区域,并生养万物,利益兆人,故建庙立祀,以时恭敬。敢有毁坏偷盗佛及天尊像,岳镇海渎神形者,以不道论。沙门坏佛像,道士坏天尊者,以恶逆论。」


(《隋书》卷二《高祖纪下》45)

 

沙门坏佛像以恶逆论


帝以年龄晚暮,尤崇尚佛道,又素信鬼神,二十年,诏沙门道士坏佛像天尊,百姓坏岳渎神像,皆以恶逆论。


(《隋书》卷二十五《刑法志》715)

 

赐死王谊


於时上柱国元谐亦颇失意,(王)谊数与相往来,言论丑恶。胡僧告之。公卿奏谊大逆不道,罪当死。上见谊怆然曰:「朕与公旧为同学,甚相怜悯,将奈国法何?」於是下诏曰:「谊,有周之世,早豫人伦,朕共游庠序,遂相亲好。然性怀险薄,巫觋盈门,鬼言怪语,称神道圣。朕受命之初,深存诫约,口云改悔,心实不悛。乃说四天王神道,谊应受命,书有谊谶,天有谊星,桃、鹿二川,岐州之下,岁在辰巳,兴帝王之业。密令卜问,伺殿省之灾。又说其身是明王,信用左道,所在诖误,自言相表当王不疑。此而赦之,将或为乱,禁暴除恶,宜伏国刑。」上复令大理正赵绰谓谊曰:「时命如此,将若之何!」於是赐死於家,时年四十六。


(《隋书》卷四十《元谐传》1170)

 

上慰(王谊)而释之


时上柱国王谊有功於国,与谐俱无任用,每相往来。胡僧告谐、谊谋反,上按其事,无逆状,上慰谕而释之。


(《隋书》卷四十《王谊传》1171)

 

高熲被斩


独孤皇后知熲不可夺,阴欲去之。初,夫人卒,后言於上曰:「高仆射老矣,而丧夫人,陛下何能不为之娶!」上以后言谓熲,熲流涕谢曰:「臣今已老,退朝之後,唯斋居读佛经而已。虽陛下垂哀之深,至於纳室,非臣所愿。」上乃止……


顷之,熲国令上熲阴事,称:「其子表仁谓熲曰:『司马仲达初托疾不朝,遂有天下。公今遇此,焉知非福!』」於是上大怒,囚熲於内史省而鞫之。宪司复奏熲他事,云:「沙门真觉尝谓熲云:『明年国有大丧。』尼令晖复云:『十七、十八年,皇帝有大厄。十九年不可过。』」上闻而益怒,顾谓群臣曰:「帝王岂可力求。孔子以大圣之才,作法垂世,宁不欲大位邪?天命不可耳。熲与子言,自比晋帝,此何心乎?」有司请斩熲。……於是除名为民。


(《隋书》卷四十一《高熲传》1182)

 

炀帝命五郡沙门设佛供


炀帝北巡,至恒安,见白骨被野,以问侍臣。侍臣曰:「往者韩洪与虏战处也。」帝悯然伤之,收葬骸骨,命五郡沙门为设佛供,拜洪陇西太守。


(《隋书》卷五十二《韩擒虎传》1343)

 

僧尼挟那左道者并皆禁绝


(太建十四年)夏四月丙申,立皇子永康公胤为皇太子,赐天下为父後者爵一级,王公以下继帛各有差,庚子,诏:「镂金银薄、庶物化生、土木人、彩华之属,及布帛短狭轻疏者,并伤财废业,尤成蠹患。又僧尼道士,挟邪左道,不依经律,人间淫祀祆书诸珍怪事,详为条制,并皆禁绝。」


(《南史》卷十《陈本纪下第十》302)

 

诏禁屠杀含孕


(永年)十一月甲申,诏禁屠杀含孕,以为永制。己丑,帝於式乾殿为诸僧、朝臣讲《维摩诘经》。


(《北史》卷四《魏本纪第四》139)

 

天保元年八月诏


(天保元年八月)庚寅,诏曰:「朕以虚薄,嗣弘王业,思所以赞扬盛绩,播之万古。虽史官执笔,有闻无坠,犹恐绪言遣美,时或未书。在位王公、文武大小,降及庶人,爰至僧徒,或亲奉音旨,或承传旁说,凡可载之文籍,悉条封上。」


(《北史》卷七《齐本纪中第七》247)

 

诏禁网捕鹰鹞


(天统)五年春正月辛亥,诏以金凤等三台未入寺者,施大兴圣寺……二月乙丑又诏禁网捕鹰鹞及畜养笼放之物。……夏四月甲子,诏以并州尚书省为大基圣寺,晋祠为大崇皇寺。


(《北史》卷八《齐本纪下第八》291)

 

辨释三教先後,佛教为後


(建德二年)十二月癸巳,集群官及沙门道士等,帝升高座,辨释三教先後。以儒教为先,道教次之,佛教为後。


(《北史》卷十《周本纪下第十》359)

 

颁舍利於诸州


(仁寿元年六月)乙丑,废太学及州县学,唯留国子一学,取正三品以上子七十二人充生。颁舍利於诸州。


(《北史》卷十一《隋本纪上第十一》424)

 

违制之事,悉宜停断


(武德九年)夏五月辛巳,以京师寺观不甚清净,诏曰:


释伽阐教,清净为先,远离尘垢,断除贪慾。所以弘宣胜业,修植善根,开导愚迷,津梁品庶。是以敷演经教,检约学徒,调忏身心,舍诸染着,衣服饮食,咸资四辈。


自觉王迁谢,像法流行,末代陵迟,渐以亏滥。乃有猥贱之侣,规自尊高;浮惰之人,苟避徭役。妄为剃度,托号出家,嗜欲无厌,营求不息。出入闾里,周旋闤闠,驱策田产,聚积货物。耕织为生,估贩成业,事同编户,迹等齐人。进违戒律之文,退无礼典之训。至乃亲行劫掠,躬自穿窬,造作妖讹,交通豪猾。每罹宪纲,自陷重刑,黩乱真如,倾毁妙法。譬兹稂莠,有积嘉苗;类彼淤泥,混夫清水。又伽蓝之地,本曰净居,栖心之所,理尚幽寂。近代以来,多立寺舍,不求闲旷之境,唯趋喧杂之方。缮采崎岖,栋宇殊拓,错舛隐匿,诱纳奸邪。或有接延廛邸,邻近屠酤,埃尘满室,膻腥盈道。徒长轻慢之心,有亏崇敬之义。且老氏垂化,本贵冲虚,养志无为,遗情物外。全真守一,是谓玄门,驱驰世务,尤乖宗旨。


朕膺期驭宇,兴隆教法,志思利益,情在护持。欲使玉石区分,薰莸有辨,长存妙道,永固福田,正本澄源,宜从沙汰。诸僧、尼、道士、女冠等,有精勤练行、守戒律者,并令大寺观居住,给衣食,勿令乏短。其不能精进、戒行有阙、不堪供养者,并令罢遣,各还桑梓。所司明为条式,务依法教,违制之事,悉宜停断。京城留寺三所,观二所。事竟不行。


(《旧唐书》卷一《高祖本纪》16)

 

令道士、女冠、僧、尼等并尽礼致拜其父母


(显庆二年)六月己未朔,皇子旭轮生。乙丑,初令道士、女冠、僧、尼等,并尽礼致拜其父母。乙亥,制蓬莱宫诸门殿亭等名。


(《旧唐书》卷四《高宗本纪》(上)83)

 

社稷、陵寝、寺宇等并依永淳已前故事


(神龙元年)二月甲寅,复国号,依旧为唐。社稷、宗庙、陵寝、郊祀、行军旗帜、服色、天地、日月、寺宇、台阁、官名,并依永淳已前故事。


(《旧唐书》卷七《中宗本纪》136)

 

改中兴寺为龙兴寺


(神龙三年二月)庚寅,改中兴寺、观为龙兴,内外不得言「中兴」。


(《旧唐书》卷七《中宗本纪》143)

 

天下滥度僧尼


(景龙元年)天下滥度僧尼、道士、女冠并依旧。


(《旧唐书》卷七《睿宗本纪》157)

 

令道士、女冠、僧尼致拜父母


(开元)二年春正月,关中自去秋至於是月不雨,人多饥乏,遣使赈给。制求直谏昌言弘益政理者。名山大川,并令祈祭。丙寅,紫微令姚崇上言请检责天下僧尼,以伪滥还俗者二万余人。……(开元二年春正月)闰月癸亥,令道士、女冠、僧尼致拜父母。


(《旧唐书》卷八《玄宗本纪》(上)172)

 

诏绫锦花文不得用盘龙、对凤、狮子、万字等


(大历六年四月)戊寅,诏:「纂组文绣,正害女红。今师旅未息,黎元空虚,岂可使淫巧之风,有亏常制。其绫锦花文所织盘龙、对凤、麒麟、狮子、天马、辟邪、孔雀、仙鹤、芝草、万字、双胜、透背,及大繝绵、竭凿、六破已上,并宜禁断。其长行高丽白锦、大小花绫锦,任依旧例织造。有司明行晓谕。」


(《旧唐书》卷十一《代宗纪》298)

 

诏自今更不得奏置寺观及度人


(大历十四年)六月己亥朔……(诏)自今更不得奏置寺观及度人。


(《旧唐书》卷十二《德宗本纪》上321)

 

诏送岐州无忧王寺佛指骨


岐州无忧王寺有佛指骨寸余,先是取来禁中供养,乙亥,诏送还本寺。


(《旧唐书》卷十三《德宗本纪》369)

 

命沙门、道士、文儒官讨论三教


(贞元十二年四月)庚辰,上降诞日,命沙门、道士加文儒官讨论三教,上大悦。


(《旧唐书》卷十三《德宗本纪》下383)

 

诏僧尼道士全隶左右街功德使


(元和二年)二月辛酉,诏僧尼道士全隶左右街功德使,自是祠部司封不复关奏。


(《旧唐书》卷十四《宪宗本纪》上420)

 

诏「僧大通医方不精」


(穆宗)诏曰:「山人柳泌轻怀左道,上惑先朝。固求牧人,贵欲疑众,自知虚诞,仍更遁逃。僧大通医方不精,药术皆妄。既延祸衅,俱是奸邪。邦国固有常刑,人神所宜共弃,付京兆府决杖处死。」金吾将军李道古贬循州司马。宪宗末年,锐於服饵,皇甫鎛与李道古荐术人柳泌、僧大通待诏翰林。泌於台州为上链神丹,上服之,日加躁渴,遽弃万国。


(《旧唐书》卷十六《穆宗本纪》475)

 

诏五坊鹰隼并解放


(长庆二年)十二月丁亥朔,诏五坊鹰隼并解放,猎具皆毁之。


(《旧唐书》卷十六《穆宗本纪》501)

 

宪宗朝有敕禁私度戒坛


(长庆四年十二月)乙未,徐泗王智兴请置僧尼戒坛,浙西观察使李德裕奏状论其奸幸。时自宪宗朝有敕禁私度戒坛,智兴冒禁陈请,盖缘久不兴置,由是天下沙门奔走如不及。智兴邀其厚利,由是致富,时议丑之。


(《旧唐书》卷十七上《敬宗纪上》513)

 

盗销钱为佛像者,请以盗铸钱论


(宝历元年)十月庚子朔,河南尹王起奏,盗销钱为佛像者,请以盗铸钱论。


(《旧唐书》卷十七上《敬宗上》517)

 

唐武宗下敕毁佛寺等


(会昌五年)夏四月……敕祠部检括天下寺及僧尼人数,大凡寺四千六百,兰若四万,僧尼二十六万五百……秋七月庚子,敕并省天下佛寺。中书门下条疏闻奏:「据令式,诸上州国忌日官吏行香於寺,其上州望各留寺一所,有列圣尊容,便令移於寺内;其下州寺并废。其上都、东都两街请留十寺,寺僧十人。」敕曰:「上州合留寺,工作精妙者留之;如破落,亦宜废毁。其合行香日,官吏宜於道观。其上都、下都每街留寺两所,寺留僧三十人。上都左街留慈恩、荐福,右街留西明、庄严。」中书又奏:「天下废寺,铜像、钟磬委盐铁使铸钱,其铁像委本州铸为农器,金、银、瑜石等像销付度支。衣冠士庶之家所有金、银、铜、铁之像,敕出後限一月纳官,如违,委盐铁使依禁铜法处分。其土、木、石等像合留寺内依旧。」又奏:「僧尼不合隶祠部,请隶鸿胪寺。其大秦穆护等祠,释教既已厘革,邪法不可独存。其人并勒还俗,递归本贯充税户。如外国人,送还本处收管。」


八月,制:


朕闻三代已前,未尝言佛,汉、魏之後,像教浸兴。是由季时,传此异俗,因缘染习,蔓衍滋多。以至於蠹耗国风,而渐不觉;诱惑人意,而众益迷。洎於九州山原,两京城阙,僧徒日广,佛寺日崇。劳人力於土木之功,夺人利於金宝之饰,遗君亲於师资之际,违配偶於戒律之间。坏法害人,无逾此道。且一夫不田,有受其饥者;一妇不蚕,有受其寒者。今天下僧尼,不可胜数,皆待农而食,待蚕而衣。寺宇招提,莫知纪极,皆云构藻饰,僭拟宫居。晋、宋、齐、梁,物力凋瘵,风俗浇诈,莫不由是而致也。况我高祖、太宗,以武定祸乱,以文理华夏,执此二柄,足以经邦,岂可以区区西方之教,与我抗衡哉!贞观、开元,亦尝厘革,划除不尽,流衍转滋。朕博览前言,旁求舆议,弊之可革,断在不疑。而中外诚臣,协予至意,条疏至当,宜在必行。惩千古之蠹源,成百王之典法,济人利众,予何让焉。其天下所拆寺四千六百余所,还俗僧尼二十六万五百人,收充两税户,拆招提、兰若四万余所,收膏腴上田数千万顷,收奴婢为两税户十五万人。隶僧尼属主客,显明外国之教。勒大秦穆护、祆三千余人还俗,不杂中华之风。於戏!前古未行,似将有待;及今尽去,岂谓无时。驱游惰不业之徒,已逾十万;废丹雘无用之室,何啻亿千。自此清净训人,慕无为之理;简易齐政,成一俗之功。将使六合黔黎,同归皇化。尚以革弊之始,日用不知,下制明廷,宜体予意。


(《旧唐书》卷十八上《武宗本纪》604)

 

唐武宗下敕


(会昌五年)十月乙亥,中书奏:「泛水县武牢关是太宗擒王世充、窦建德之地,关城东峰有二圣塑容,在一堂之内。伏以山河如旧,城垒犹存,威灵皆盛於轩台,风云疑还於丰沛。诚宜百代严奉,万邦式瞻。西汉故事,祖宗尝行幸处,皆令邦国立庙。今缘定觉寺例合毁拆。望取寺中大殿材木,於东峰以造一殿,四面置宫墙,伏望名为昭武庙,以昭圣祖武功之盛。委怀孟节度使差判官一人勾当。缘圣像年代已久,望令李石於东都拣好画手,就增严饰。初兴功日,望令东都差分司官一员荐告。」从之。


十一月甲辰,敕:「悲田养病坊,缘僧尼还俗,无人主持,恐残疾无以取给,两京量给寺田赈济。诸州府七顷至十顷,各於本管选耆寿一人勾当,以充粥料。」


(《旧唐书》卷十八《武宗本纪》606)

 

改寺名


会昌五年,留守李石因太微宫正殿圮陊,以废弘敬寺为太庙,迎神主祔之。又下百僚议,皆言准故事,无两都俱置之礼,唯礼部侍郎陈商议云:「周之文、武,有镐、洛二庙,令两都异庙可也。然不宜置主於庙,主宜依礼瘗於庙之北墉下。」事未行而武宗崩。宣宗即位,因诏有司迎太微宫寓主,祔废寺之新庙,而知礼者非之。制皇长男温可封郓王,二男泾可封雅王,第三男滋可封蕲王,第四男沂可封庆王。


五月,左右街功德使奏:「准今月五日赦书节文,上都两街旧留四寺外,更添置八所。两所依旧名兴唐寺、保寿寺。六所请改旧名,宝应寺改为资圣寺,青龙寺改为护国寺,菩提寺改为保唐寺,清禅寺改为安国寺,法云尼寺改为唐安寺,崇敬尼寺改为唐昌寺。右街添置八所。西明寺改为福寿寺,庄严寺改为圣寿寺,旧留寺。二所旧名,千福寺改为兴元寺。化度寺改为崇福寺,永泰寺改为万寿寺,温国寺改为崇圣寺,经行寺改为龙兴寺,奉恩寺改为兴福寺。」敕旨依奏。诛道士刘玄靖等十二人,以其说惑武宗,排毁释氏故也。


(《旧唐书》卷十八十《宣宗本纪》614)

 

修创会昌毁寺


(大中元年)闰三月,敕:「会昌季年,并省寺宇。虽云异方之教,无损致理之源。中国之人,久行其道,厘革过当,事体未弘。其灵山胜境、天下州府,应会昌五年四月所废寺宇,有宿旧名僧,复能修创,一任住持,所司不得禁止。」


(《旧唐书》卷十八下《宣宗本纪》617)

 

每寺立三纲


郎中、员外郎之职,掌祠祀、享祭、天文、漏刻、国忌、庙讳、卜筮、医药、僧尼之事。……凡天下寺有定数,每寺立三纲,以行业高者充。诸州寺总五千三百五十八所,三千二百三十五所僧,二千一百二十二所尼。每寺上座一人,寺主一人,都维那一人。凡僧簿籍,三年一造。凡别敕设斋,应行道并官给料。凡国忌日,两京大寺各二,以散斋僧尼。文武五品已上,清官七品已上皆集,行香而退。天下州府亦然。凡远忌日,虽不废务,然非军务急切,亦不举事。余如常式。


(《旧唐书》卷四十三《职官志》(二)1831)

 

凡天下寺观三纲


凡天下寺观三纲,及京都大德,皆取其道德高妙、为众所推者补充,申尚书祠部。


(《旧唐书》卷四十四《职官志》(三)1885)

 

鬻爵、度僧尼


(天宝)十月辛巳朔,日有食之。癸未,次彭原郡。诏御史谏官论事勿先白大夫及宰相。始鬻爵、度僧尼。


(《新唐书》卷六《肃宗本纪》157)

 

祠部置郎中、员外郎,各一人,掌祠祀、天文、僧尼等事


祠部郎中、员外郎,各一人,掌祠祀、享祭、天文、漏刻、国忌、庙讳、卜筮、医药、僧尼之事。珠玉珍宝供祭者,不求於市。驾部、比部岁会牲之死亡,输皮於太府。郊祭酒醴、脯醢、黍稷、果实,所司长官封署以供。两京及碛西诸州火祆,岁再祀,而禁民祈祭。


(《新唐书》卷四十六《百官志》(一)1195)

 

殿中御史分察寺观


凡十道巡按,以判官二人为佐,务繁则有支使……国忌斋,则与殿中侍御史分察寺观。莅宴射、习射及大祠、中祠,视不如仪者以闻。


(《新唐书》卷四十八《百官志》(三)1240)

 

道士、女官、僧、尼见夫子必拜


崇玄署令一人,正八品下;丞一人,正九品下。掌京都诸观名数与道士帐籍、斋醮之事。新罗、日本僧入朝学问,九年不还者编诸籍。道士、女官、僧、尼,见天子必拜。凡止民家,不过三夜。出逾宿者,立案连署,不过七日,路远者州县给程。天下观一千六百八十七,道士七百七十六,女官九百八十八;寺五千三百五十八,僧七万五千五百二十四,尼五万五百七十六。两京度僧、尼、道士、女官,御史一人莅之。每三岁州、县为籍,一以留县,一以留州;僧、尼,一以上祠部,道士、女官,一以上宗正,一以上司封。


有府二人,史三人,典事六人,掌固二人,崇玄学博士一人、学生百人。隋以署隶鸿胪,又有道场,玄坛。唐置诸寺观监,隶鸿胪寺,每寺观有监一人。贞观中,废寺观监。上元二年,置漆园监,寻废。开元二十五年,置崇玄学於玄元皇帝庙。天宝元年,两京置博士、助教各一员,学生百人,每祠享,以学生代斋郎。二载,改崇玄学曰崇玄馆,博士曰学士,助教曰直学士,置大学士一人,以宰相为之,领两京玄元宫及道院,改天下崇玄学为通道学,博士曰道德博士,未几而罢。宝应、永泰间,学生存者亡几。大历三年,复增至百人。初,天下僧、尼、道士、女官,皆隶鸿胪寺,武后延载元年,以僧、尼隶祠部。开元二十四年,道士、女官隶宗正寺,天宝二载,以道士隶司封。贞元四年,崇玄馆罢大学士,後复置左右街大功德使、东都功德使、修功德使,总僧、尼之籍及功役。元和二年,以道士、女官隶左右街功德使。会昌二年,以僧、尼隶主客,太清宫置玄元馆,亦有学士,至六年废,而僧、尼复隶两街功德使。


(《新唐书》卷四十八《百官志》(三)1252)

 

为(太宗)刻玉像


始,高祖仕隋时,太宗方幼而病,为刻玉像於荧阳佛祠以祈年,久而刓晦,(张)仲方在郑,敕吏治护,镂石以闻,传於时。


(《新唐书》卷一百二十六《张九龄传》4432)

 

禁断屠宰


(乾化二年)四月己酉,……丙辰,敕:「近者星辰违度,式在修禳,宜令两京及宋州、魏州取此月至五月禁断屠宰。仍各於佛寺开建道场,以迎福应。」


(《旧五代史》卷七《太祖纪第七》106)

 

不许妄求师号紫衣


(龙德元年)三月丁亥朔,祠部员外郎李枢上言:「请禁天下私度僧尼,及不许妄求师号紫衣。如愿出家受戒者,皆须赴阙比试艺业施行,愿归俗者一听自便。」自便,原本作「自使」,今据文改正。(影库本粘签)(末帝)诏曰:「两都左右街赐紫衣及师号僧,委功德使具名闻奏。今後有阙,方得奏荐,仍须道行精至,夏腊高深,方得补填。每遇明圣节,两街各许官坛度七人。诸道如要度僧,亦仰就京官坛,仍令祠部给牒。今後只两街置僧录,道录僧正并废。」


(《旧五代史》卷十《末帝纪下》146)

 

天下寺观门额并复旧名


(同光元年十月)(丙戌)是日……又诏除毁朱氏宗庙神主,伪梁二主并降为庶人。天下官名府号及寺观门额,曾经改易者,并复旧名。


(《旧五代史》卷三十《庄宗纪第四》414)

 

不得辄造寺院、私自剃度


(天成元年)十一月戊午……壬戌,以前房州刺史朱罕为颖州团练使。是日,诏曰:「应今日已前修盖得寺院,无令毁废,自此已後不得辄有建造。如要愿在僧门,并须官坛受戒,不得衷私剃度。」


(《旧五代史》卷三十七《明宗纪第三》512)

 

赐号弘梵大师


(天福二年春正月)丙寅……是日,(高祖)诏曰:「西天中印土摩竭陀舍卫国大菩提寺三藏阿闍梨沙门室利缚罗,宜赐号弘梵大师。」


(《旧五代史》卷七十六《高祖纪第二》995)

 

城郭村坊,不得创造僧尼院舍


(天福四年十二月)丙辰,诏今後城郭村坊,不得创造僧尼院舍。


(《旧五代史》卷七十八《高祖纪第四》1034)

 

禁止天下僧尼典买院舍


(开运二年)秋七月乙未朔……甲寅,左谏议大夫李元龟奏,请禁止天下僧尼典买院舍,从之。


(《旧五代史》卷八十四《少帝纪第四》1109)

 

诏废无名额僧尼寺院五十八所


(广顺三年闰正月)己酉,开封府奏,都城内录到无名额僧尼寺院五十八所。诏废之。


(《旧五代史》卷一百一十二《太祖纪第三》1490)

 

诏限州郡寺数


(显德二年五月)甲戌,诏曰:


释氏贞宗,圣人妙道,助世劝善,其利甚优。前代以来,累有条贯,近年已降,颇紊规绳。近览诸州奏闻,继有缁徒犯法,盖无科禁,遂至尤违,私度僧尼,日增猥杂,创修寺院,渐至繁多,乡村之中,其弊转甚。漏纲背军之辈,苟剃削以逃刑;行奸为盗之徒,托住持而隐恶。将隆教法,须辩否臧,宜举旧章,用革前弊。


诸道州府县镇村坊,应有敕额寺院,一切仍旧,其无敕额者,并仰停废,所有功德佛像及僧尼,并腾并於合留寺院内安置。天下诸县城郭内,若无敕额寺院,祗於合停废寺院内,选功德屋宇最多者,或寺院僧尼各留一所,若无尼住,祗留僧寺院一所。诸军镇坊郭及二百户已上者,亦依诸县例指挥。如边远州郡无敕额寺院处,於停废寺院内僧尼各留两所。今後并不得创造寺院兰若。王公戚里诸道节刺已下,今後不得奏请创造寺院及请开置戒坛。男子女子如有志原出家者,并取父母、祖父母处分,已孤者取同居伯叔兄处分,侯听许方得出家。男年十五已上,念得经文一百纸,或读得经文五百纸,女年十三已上,念得经文七十纸,或读得经文三百纸者,经本府陈状乞剃头,委录事参军本判官试验经文。其未剃头间,须留发髻,如有私剃头者,却勒还俗,其本师主决重杖勒还俗,仍配役三年。两京、大名府、京兆府、青州各处置戒坛,候受戒时,两京委祠部差官引试,其大名府等三处,祗委本判官录事参引试。如有私受戒者,其本人、师主、临坛三纲、知事僧尼,并同私剃头例科罪。应合剃头受戒人等,逐处闻奏,候敕下,委祠部给付凭由,方得剃头受戒。应男女有父母、祖父母在,别无儿息侍养,不听出家。曾有罪犯,遭官司刑责之人,及弃背父母、逃亡奴婢、奸人细作、恶逆徒党、山林亡命、未获贼徒、负罪潜窜人等,并不得出家剃头。如有寺院辄容受者,其本人及师主、三纲、知事僧尼、邻房同住僧,并仰收捉禁勘,申奏取裁。


僧尼俗士,自前多有舍身、烧臂、炼指、钉截手足、带铃挂灯、诸般毁坏身体、戏弄道具、符禁左道、妄称变现还魂坐化、圣水圣灯妖幻之类,皆是聚众眩惑流俗,今後一切止绝。如有此色人,仰所在严断,递配边远,仍勒归俗,其所犯罪重者,准格律处分。每年造僧账两本,其一本奏闻,一本申祠部,逐年四月十五日後,勒诸县取索管界寺院僧尼数目申州,州司攒账,至五月终以前文帐到京,僧尼籍帐内无名者,并勒还俗。其巡礼行脚,出入往来,一切取便。


是岁,诸道供到帐籍,所存寺院凡二千六百九十四所,废寺院凡三万三百三十六,僧尼系籍者六万一千二百人。


(《旧五代史》卷一百一十五《世宗纪第二》1529)

 

禁私度僧尼


(龙德元年)三月丁亥朔,禁私度僧尼。


(《新五代史》卷三《末帝本纪》28)

 

括西京寺观


(太平兴国四年五月)优赏归顺将校,尽括僧道隶西京寺观,官吏及高赀户授田河南。


(《宋史》卷四《太宗本纪》(一)62)

 

遣官谢天地、宗庙寺观


(嘉佑元年)辛未,司天监言:自至和元年五月,客星晨出东方守天关,至是没。壬申,遣官谢天地、宗庙、社稷、寺观、诸祠。


(《宋史》卷十二《仁宗本纪》(四)239)

 

命宰臣祈福於宗庙、寺观


(嘉佑八年)戊辰,初御延和殿。以疾未平,命宰臣祈福於天地、宗庙、社稷及寺观,又祷于岳渎名山。


(《宋史》卷十三《英宗本纪》254)

 

佛改号大觉金仙,僧为德士


宣和元年春正月……乙卯,诏:「佛改号大觉金仙,余为仙人、大士。僧为德士,易服饰,称姓氏。寺为宫,院为观。」改女冠为女道,尼为女德……


(三月己未)诏天下知宫观道士与监司、郡县官以客礼相见。


(《宋史》卷二十二《徽宗本纪》(四)403)

 

诏德士并许入道学,依道士法


(宣和元年)五月丙午朔,有物如龙形,见京师民家。丁未,诏德士并许入道学,依道士法。


(《宋史》卷二十二《徽宗本纪》(四)404)

 

复寺院额


(宣和二年六月)丁亥,复寺院额。


(《宋史》卷二十二《徽宗本纪》(四)406)

 

换给僧道度牒


(建炎四年正月)己巳,换给僧道度牒,人输钱十千。


(《宋史》卷二十六《高宗本纪》(三)476)

 

诏括寺观田租


(建炎四年十一月)诏诸路转运司括借寺观田租芦场三年。


(《宋史》卷二十六《高宗本纪》(三)484)

 

卖度牒钱


(绍兴元年)三月庚子朔,张浚进鬻田及卖度牒钱六十三万缗助军用。


(《宋史》卷二十九《高宗本纪》(六)548)

 

停给度僧牒


(绍兴十二年五月丙午)停给度僧牒。


(《宋史》卷三十《高宗本纪》(七)556)

 

命僧道纳免丁钱


(绍兴十五年正月)辛未,初命僧道纳免丁钱。


(《宋史》卷三十《高宗本纪》(七)562)

 

减僧道免丁钱


(绍兴二十九年九月丙申)蠲中下户所欠税赋及江、浙蝗潦州县租。丁酉,减僧道免丁钱。己亥,蠲见监赃罚赏钱。


(《宋史》卷三十一《高宗本纪》(八)593)

 

鬻僧道度牒


(绍兴三十一年二月)乙丑,复鬻僧道度牒。


(《宋史》卷三十二《高宗本纪》(九)599)

 

举子不得以申、韩、佛书为学


时科举罢词赋,专用王安石经义,且杂以释氏之说。凡士子自一语上,非新义不得用,学者至不诵正经,唯窃安石之书以干进,精熟者转上第,故科举益弊。公着始令禁主司不得出题老、庄书,举子不得以申、韩、佛书为学,经义参用古今诸儒说,毋得专取王氏。复贤良方正科。


(《宋史》卷三百三十六《吕公着传》10775)

 

求有名称僧道加以恩命


开运末,契丹主兀欲立,求有名称僧道加以恩命,惟憕隐不受。


(《宋史》卷四百六十一《方伎上.苏澄隐传》13511)

 

予度牒告身


浙西田亩有直千缗者,似道均以四十缗买之。数稍多,予银绢;又多,予度牒告身。


(《宋史》卷四百七十四《奸臣传》(四)13782)

 

无令(佛寺)徒费财用


(大定十四年)四月乙丑,上谕宰臣曰:「闻愚民祈福,多建佛寺,虽已条禁,尚多犯者,宜申约束,无令徒费财用。」


(《金史》卷七《世宗本纪》(中)161)

 

僧尼以後并听拜父母


(明昌三年三月)癸巳,尚书省奏:「言事者谓,释道之流不拜父母亲属,败坏风俗,莫此为甚。礼官言唐开元二年敕云:『闻道士、女冠、僧、尼不拜二亲,是为子而忘其生,傲亲而徇於末。自今以後并听拜父母,其有丧纪轻重及尊属礼数,一准常仪。』臣等以为宜依典故行之。」制可。


(《金史》卷九《章宗本纪》(一)221)

 

敕长老、大师、大德不限年甲


(承安元年六月)丁卯,敕自今长老、大师、大德不限年甲,长老、大师许度弟子三人,大德二人,戒僧年四十以上者度一人。其大定十五年附籍沙弥年六十以上并令受戒,仍不许度弟子。尼、道士、女冠亦如之。御史大夫移剌仲方罢。庚午,幸环秀亭观稼。


(《金史》卷十《章宗本纪》(二)239)

 

降僧道空名度牒


(承安二年四月)甲子,祈雨於社稷。尚书省奏,比岁北边调度颇多,请降僧道空名度牒紫褐师德号以助军储,从之。


(《金史》卷十《章宗本纪》(二)241)

 

放僧道戒牒三千


(泰和二年)十二月癸酉,以皇子晬日,放僧道戒牒三千。


(《金史》卷十六《宣宗本纪》(下)259)

 

赏募河西诸蕃部族寺僧


(元光元年二月)乙酉,陕西西路行省请以厚赏募河西诸蕃部族寺僧,图复大通城,命行省枢密院筹之。


(《金史》卷十六《宣宗本纪》(下)361)

 

僧尼道女冠有师号许服花纱绫罗丝紬


大定十三年,太常寺拟士人及僧尼道女冠有师号、并良闲官八品以上,许服花纱绫罗丝紬。


(《金史》卷四十三《舆服志》(下)986)

 

《释道令》十条


(泰和元年)十二月,所修律成……名曰《泰和律义》。自《官品令》、《职员令》之下,曰《祠令》四十八条……《杂令》四十九条,《释道令》十条……


(《金史》卷四十五《刑志》1024)


(泰和六年)寺观则设纲首。


(《金史》卷四十六《食货志》(一)1031)

 

惟神佛像、锺等则存之


(大定)十一年二月,禁私铸铜镜,旧有铜器悉送官,给其直之半。惟神佛像、锺、磬、钹、钴、腰束带,鱼袋之属,则存之。


(《金史》卷四十八《食货志》(三)1070)

 

试僧、尼、道、女冠,三年一次


掌凡礼乐、祭祀、燕享、学校、贡举、仪式、制度、符印、表疏、图书、册命、祥瑞、天文、漏刻、国忌、庙讳、医卜、释道、四方使客、诸国进贡、犒劳张设之事。凡试僧、尼、道、女冠,三年一次,限度八十人,差京府幕职或节镇防御佐贰官二员、僧官二人、道官一人、司吏一名、从人各一人、厨子二人、把门官一名、杂役三人。僧童能读《法华》、《心地观》、《金光明》、《报恩》、《华严》等经共五部,计八帙。《华严经》分为四帙。每帙取二卷,卷举四题,读百字为限。尼童试经半部,与僧童同。道士、女冠童行念《道德》、《救苦》、《玉京山》、《消灾》、《灵宝度人》等经,皆以诵成句、依音释为通。中选者试官给据,以名报有司。凡僧尼官见管人及八十、道士女冠及三十人者放度一名,死者令监坛以度牒申部毁之。


(《金史》卷五十五《百官志》(一)1234)

 

僧道官师德号度牒、寺观院额等,并听买之


(兴定)三年,河南颇丰稔,民间多积粟,汝砺乃奏曰:「国家之务莫重於食……乞於河南州府验其物价低昂,权宜立式,凡内外四品以下杂正班散官及承荫人,免当儤使监官功酬,或僧道官师德号度牒、寺观院额等,并听买之。司县官有能劝诱输粟至三千石者,将来注授升本榜首,五千石以上迁官一阶,万石以上升职一等,并注见阙。庶几人知劝慕,多所收获。」上从之。


(《金史》卷一百七《高汝砺传》2359)

 

敕僧、道、也里可温有家室不持戒律者,占籍为民


(至元七年)九月庚子,敕僧、道、也里可温有家室不持戒律者,占籍为民……十一月壬子,河西诸郡诸王顿舍,僧、民协力供给。


(《元史》卷七《世祖本纪》(四)131)

 

诏谕归附官吏士民军匠僧道等各安己业


(至元十二年二月)戊申,诏谕江、黄、鄂、岳、汉阳、安庆等处归附官吏士民军匠僧道人等,令农者就耒,商者就涂,士庶缁黄,各安己业,如或镇守官吏妄有搔扰,诣行中书省陈告。


(《元史》卷八《世祖本纪》(五)161)

 

名山大川,寺观庙宇不许拆毁


(至元十三年二月)丁未,诏谕临安新附府州司县官吏士民军卒人等曰:


……前代圣贤之後,高尚儒、医、僧、道、卜筮,通晓天文历数,并山林隐逸名士,仰所在官司,具以名闻。名山大川,寺观庙宇,并前代名人遗迹,不许拆毁。鳏寡孤独不能自存之人,量加赡给。


(《元史》卷九《世祖本纪》(六)178)

 

禁西番僧持军器


(至元十三年闰三月)甲子,禁西番僧持军器。


(《元史》卷九《世祖本纪》(六)181)

 

敕西京搜索五台僧匿逃奴


(至元十六年五月)丙辰,以五台僧多匿逃奴及逋赋之民,敕西京宣慰司、按察司搜索之。


(《元史》卷十《世祖本纪》(七)211)

 

日本僧


(至元十六年八月)戊子,范文虎言:「臣奉诏征讨日本,比遣周福、栾忠与日本僧继诏往谕其国,期以来年四月还报,待其从否,始宜进兵。」又请简阅旧战船以充用。皆从之……(甲辰)置大护国仁王寺总管府,以散扎儿为达鲁花赤,李光祖为总管。


(《元史》卷十《世祖本纪》(七)215)

 

置五台山建寺伐木


(至元二十年三月)御史台臣言:「平滦造船,五台山造寺伐木,及南城建新寺,凡役四万人,乞罢之。」诏:「伐木建寺即罢之,造船一事,其与省臣议。」


(《元史》卷十二《世祖本纪》(九)252)

 

江南营田提举司掌僧寺赀产


(至元二十七年戊午)立江南营田提举司,秩从五品,掌僧寺赀产。


(《元史》卷十六《世祖本纪》(十三)335)

 

免征僧尼地租


(至元二十八年十二月己巳)宣政院臣言:「宋全太后、瀛国公母子以为僧、尼,有地三百六十顷,乞如例免征其租。」从之。


(《元史》卷十六《世祖本纪》(十三)353)

 

帝师统领诸国僧尼释教事


(至元二十八年十二月辛卯)授吃剌思八斡节儿为帝师,统领诸国僧尼释教事。


(《元史》卷十六《世祖本纪》(十三)354)

 

僧官总统以下有妻者罢之


(至元三十年十月)戊申,僧官总统以下有妻者罢之。


(《元史》卷十七《世祖本纪》(十四)374)

 

僧道权势之家私匿盗贩


(至元三十一年五月戊寅)禁诸司豪夺盐船递运官物,僧道权势之家私匿盗贩。


(《元史》卷十八《成宗本纪》(一)384)

 

罢宣政院所刻河西《藏经》板


(至元三十一年十一月丁巳)罢宣政院所刻河西《藏经》板。


(《元史》卷十八《成宗本纪》(一)389)

 

诏僧人犯奸盗诈伪,听有司专决


(大德二年三月)戊子,诏僧人犯奸盗诈伪,听有司专决,轻者与僧官约断,约不至者罪之。


(《元史》卷十九《成宗本纪》(二)418)

 

罢江南诸路释教总统所


(大德三年五月壬午)五月壬午,罢江南诸路释教总统所。


(《元史》卷二十《成宗本纪》(三)427)

 

赐昭应宫、兴教寺地各百顷


(大德五年二月)戊戌,赐昭应宫、兴教寺地各百顷,兴教仍赐钞万五千锭;上都乾元寺地九十顷,钞皆如兴教之数;万安寺地六百顷,钞万锭;南寺地百二十顷,钞如万安之数。


(《元史》卷二十《成宗本纪》(三)434)

 

诏僧官、僧人犯罪御史台与内外宣政院同鞫


(大德六年正月庚戌)诏自今僧官、僧人犯罪,御史台与内外宣政院同鞫。宣政院官徇情不公者,听御史台治之。


(《元史》卷二十《成宗本纪》(三)439)

 

罢护国仁王寺元设江南营田


(大德七年)八月己丑,罢护国仁王寺元设江南营田提举司。


(《元史》卷二十一《成宗本纪》(四)454)

 

罢僧官有妻者


(大德七年九月)丙子,罢僧官有妻者。


(《元史》卷二十一《成宗本纪》(四)455)

 

僧录占官田


(大德九年十月辛丑)常州僧录林起佑以官田二百八十顷冒为己业施河西寺,敕募民耕种,输其租於官。


(《元史》卷二十一《成宗本纪》(四)466)

 

中书省请:内外犯法之人,悉归有司依法裁决


(大德十一年十二月)中书省臣言:「……刑法者譬之权衡,不可偏重,世祖已有定制,自元贞以来,以作佛事之故,放释有罪,失於太宽,故有司无所遵守。今请凡内外犯法之人,悉归有司依法裁决。……」


(《元史》卷二十二《武宗本纪》(一)492)

 

禁西番僧从驾上都,禁白莲社


(至大元年五月)丙子,以诸王及西番僧从驾上都,途中扰民,禁之。禁白莲社,毁其祠宇,以其人还隶民籍。御史台臣言:「比奉旨罢不急之役,今复为各官营私宅。臣等以为俟旺兀察都行宫及大都、五台寺毕工,然後从事为宜。」有旨:「除[仁-二+瓜]头、三宝奴所居,余悉罢之。」


(《元史》卷二十二《武宗本纪》(一)498)

 

以释教都总管兼领囊八地产钱物


(至大元年十月)甲辰,从帝师请,以释教都总管朵儿只八兼领囊八地产钱物,为都总管府达鲁花赤总其财赋。以西番僧教瓦班为翰林承旨。


(《元史》卷二十二《武宗本纪》(一)503)

 

改护国仁王寺昭应规运总管府为会福院


(至大元年十月)乙巳,改护国仁王寺昭应规运总管府为会福院,秩从二品。


(《元史》卷二十二《武宗本纪》(一)504)

 

僧人诉讼,悉归有司


(至大四年二月)丁卯,命西番僧非奉玺书驿券及无西蕃宣慰司文牒者,勿辄至京师,仍戒黄河津吏验问禁止。罢总统所及各处僧录、僧正、都纲司,凡僧人诉讼,悉归有司。


(《元史》卷二十四《仁宗本纪》(一)539)

 

禁诸僧寺毋得冒侵民田


(至大四年十月)丁丑,禁诸僧寺毋得冒侵民田。


(《元史》卷二十四《仁宗本纪》(一)547)

 

西僧累释重囚,寺观每岁征租


(皇庆二年四月)乙酉,御史台臣言:「富人夤缘特旨,滥受官爵。徽政、宣徽用人,率多罪废之流。近侍托为贫乏,互奏恩赏。西僧以作佛事之故,累释重囚。外任之官,身犯刑宪,辄营求内旨以免罪。诸王、驸马、寺观、臣僚土田每岁征租,亦极为扰民。请悉革其弊。」制曰「可」。……(皇庆二年六月)乙亥,诏谕僧俗辨讼,有司及主僧同问,续置土田,如例输税。


(《元史》卷二十四《仁宗本纪》(一)556)

 

僧人作佛事,择释狱囚,命中书审察


(延佑元年三月)乙巳,以僧人作佛事,择释狱囚,命中书审察。


(《元史》卷二十五《仁宗本纪》(二)564)

 

赐开元寺田


(延佑三年正月)壬戌,赐上都开元寺江浙田二百顷,华严寺百顷。


(《元史》卷二十五《仁宗本纪》(二)572)

 

敕五台灵鹫寺置铁冶提举司


(延佑三年十月)庚寅,敕五台灵鹫寺置铁冶提举司……十一月壬寅,……大万宁寺住持僧米普云济以所佩国公印移文有司,紊乱官政,敕禁止之。


(《元史》卷二十五《仁宗本纪》(二)575)

 

给帝师寺廪食钞万锭


(延佑四年正月)己未,给帝师寺廪食钞万锭。


(《元史》卷二十六《仁宗本纪》(三)577)

 

建帝师巴思八殿於大兴教寺


(延佑五年十月)壬辰,建帝师巴思八殿於大兴教寺,给钞万锭。


(《元史》卷二十六《仁宗本纪》(三)586)

 

严鞫白云宗总摄沈明仁


(延佑六年九月)癸巳,以作佛事,释大辟囚七人,流以下囚六人。……(十月乙卯)中书省臣言:「白云宗总摄沈明仁,强夺民田二万顷,诳诱愚俗十万人,私赂近侍,妄受名爵,已奉旨追夺,请汰其徒,还所夺民田。其诸不法事,宜令核问。」有旨:「朕知沈明仁奸恶,其严鞫之。」


(《元史》卷二十六《仁宗本纪》(三)591)

 

治沈明仁罪


(延佑七年正月)辛卯,江浙行省丞相黑驴言:「白云僧沈明仁,擅度僧四千八百余人,获钞四万余锭,既已辞伏,今遣其徒沈崇胜潜赴京师行贿求援,请逮赴江浙并治其罪。」从之。


(《元史》卷二十六《仁宗本纪》(三)593)

 

罢造永福寺


(延佑七年)二月壬(午)〔子〕,罢造永福寺。赈大同、丰州诸驿饥。以江浙行省左丞相黑驴为中书平章政事。丁巳,修佛事。戊午,祭社稷。建御容殿於永福寺……(延佑七年)己巳,修镇雷佛事於京城四门。罢上都乾元寺规运总管府。


(《元史》卷二十七《英宗本纪》(一)598)

 

御史刘恒请兴义仓及夺僧、道官


(延佑七年五月)壬寅,监察御史请罢僧、道、工、伶滥爵及建寺、豢兽之费……丙午,御史刘恒请兴义仓及夺僧、道官。


(《元史》卷二十七《英宗本纪》(一)602)

 

税江渐僧寺田


(至治二年三月)庚辰,敕:「江浙僧寺田,除宋故有永业及世祖所赐者,余悉税之。」


(《元史》卷二十八《英宗本纪》(二)621)

 

括江南僧有妻者为民


(至治二年十一月甲午)括江南僧有妻者为民。


(《元史》卷二十八《英宗本纪》(二)625)

 

禁僧、道度牒


(至治三年二月)丁亥,敕金书《藏经》二部,命拜住等总之。……(三月)辛亥,以圆明、王道明之乱,禁僧、道度牒、符录。


(《元史》卷二十八《英宗本纪》(二)629)

 

税僧、道邸舍积货


(泰定元年四月丙寅)税僧、道邸舍积货。


(《元史》卷二十九《泰定帝本纪》(一)646)

 

江南民贫僧富


(泰定二年正月乙未)中书省臣言:「江南民贫僧富,诸寺观田土,非宋旧置并累朝所赐者,请仍旧制与民均役。」从之。以籍八思吉思地赐故监察御史观音宝、锁咬儿哈的迷失妻子,各十顷。戊戌,造像辇……甲辰奉安显宗像於永福寺,给祭田百顷。


(《元史》卷二十九《泰定帝本纪》(一)653)

 

天下僧道有妻者,皆令为民


(致和十月戊午)敕:「天下僧道有妻者,皆令为民。」


(《元史》卷三十二《文宗本纪》(一)718)

 

立大承天护圣寺营缮提点所


(天历二年十月)己丑,立大承天护圣寺营缮提点所,秩正五品。


(《元史》卷三十三《文宗本纪》(二)742)

 

诸王、寺观拨赐田租


(天历二年十月辛丑)诸王、公主、官府、寺观拨赐田租,除鲁国大长公主听遣人徵收外,其余悉输於官,给钞酬其直。


(《元史》卷三十三《文宗本纪》(二)743)

 

僧还俗者,听复为僧


(天历二年十二月乙未)诏:「诸僧寺田,自金、宋所有及累朝赐予者,悉除其租。其有当输租者,仍免其役。僧还俗者,听复为僧。」……己亥,遣使驿致故帝师舍利还其国,给以金五百两、银二千五百两、钞千五百锭、币五千匹。加谥汉长沙王吴芮为长沙文惠王。壬寅,命江浙行省印佛经二十七藏。……甲辰,以明年正月武宗忌辰,命高丽、汉僧三百四十人,预诵佛经二藏於大崇恩福元寺。丁未……中书省臣言:「在京酒坊五十四所,岁输课十余万锭。比者间以赐诸王、公主及诸官寺。诸王、公主自有封邑、岁赐,官寺亦各有常产,其酒课悉令仍旧输官为宜。」从之。


(《元史》卷三十三《文宗本纪》(二)746)

 

岁例给粮大万安寺等十二寺


(至顺二年五月)丙戌,太禧宗禋院臣言:「累朝所建大万安等十二寺,旧额僧三千一百五十人,岁例给粮,今其徒猥多,请汰去九百四十三人。」制可。


(《元史》卷三十五《文宗本纪》(四)784)

 

诸寺作佛事每岁十六为定式


(至顺二年五月甲辰)宣政院臣言:「旧制,列圣神御殿及诸寺所作佛事,每岁计二百十六,今汰其十六为定式。」制可。


(《元史》卷三十五《文宗本纪》(四)786)

 

免万安寺坛主职


(至顺二年九月庚辰)御史台臣言:「大圣寿万安寺坛主司徒严吉祥,盗公物,畜妻孥,宜免其司徒、坛主之职。」从之。


(《元史》卷三十五《文宗本纪》(四)791)

 

敕僧道与民一体充役


(元统二年正月)癸卯,敕僧道与民一体充役。


(《元史》卷三十八《顺帝本纪》(一)820)

 

佛事布施,费用太广


(元统二年四月)乙酉,中书省臣言:「佛事布施,费用太广,以世祖时较之,岁增金三十八锭、银二百三锭四十两、缯帛六万一千六百余匹、钞二万九千二百五十余锭。请除累朝期年忌日之外,余皆罢。」从之。


(《元史》卷三十八《顺帝本纪》(一)821)

 

禁私创寺观庵院


(元统二年十二月)是岁,禁私创寺观庵院。僧道人钱五十贯,给度牒,方听出家。


(《元史》卷三十八《顺帝本纪》(一)825)

 

有妻室之僧,令还俗为民


(至元元年闰十二月)凡有妻室之僧,令还俗为民,既而复听为僧。


(《元史》卷三十八《顺帝本纪》(一)831)

 

禁滥予僧人名爵


(至元)五年春正月癸亥,禁滥予僧人名爵。


(《元史》卷四《顺帝本纪》(三)851)

 

罢南方白云宗


(尚文)又奏斥罢南方白云宗,与民均事赋役。


(《元史》卷一百七十《尚文传》3988)

 

严治僧道斋醮


是月(洪武五年四月),诏曰:「天下大定,礼仪风俗不可不正。……僧道斋醮杂男女,恣饮食,有司严治之。……」。


(《明史》卷二《太祖本纪》(二)27)

 

僧道斋醮,百官不得行香


孝肃周太后,英宗妃,宪宗生母也,昌平人。天顺元年封贵妃。宪宗即位,尊为皇太后。其年十月,太后诞日,帝令僧道建斋祭。礼部尚书姚夔帅群臣诣斋所,为太后祈福。给事中张宁等劾之。帝是其言,令自后僧道斋醮,百官不得行香。二十三年四月上征号曰圣慈仁寿皇太后。孝宗立,尊为太皇太后。


(《明史》卷一百十三《后妃传》(一)3518)

 

士子作文每窃释氏教,诏戒厉之


时士大夫多崇释氏教,士子作文每窃其绪言,鄙弃传注。前尚书余继登奏请约禁,然习尚如故。(冯)琦乃复极陈其弊,帝为下诏戒历。


(《明史》卷二百十六《冯琦传》5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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