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洛迦新志卷八
古会稽 陶镛 监定
古翁山 王亨彦 辑
规制门第八(共分六种)
秦尊僧[契-大+石],释门之规约初宣;魏倚道臻,佛子之科条益备。盖出世不离入世,束身所以束心也。况百丈创立丛林,大众同归栖止。不遵国法,何以邀王臣之护持?不守清规,何以得比丘之和合?更加世运迁流,羣钦法治。故公布之国典,固宜心檩怀刑;即私制之院章,亦当欲不踰矩。志规制。
僧伽日用轨范
日用轨范者,乃示人人当行。不拘何人何执,总当一一无犯。那管内单外单,咸须各各遵守。一、敦尚戒德,为菩提之根本,作涅盘之基址。二、须甘淡薄,安贫乐道,保护道心。三、寂净纯一,省缘务本,无分其心。四、去私摈邪,奉公守正。五、柔和忍辱,慎事敬人。六、随众听命,威仪整肃。七、勤修行业,无怠无荒。八、遵规处众,耿直不阿。九、安分小心,无得妄为。十、随顺规制,共勷法门。上来十种,略总善法大纲。不厌委陈,尚有禁例条目,谨列於左:
不得破根本大戒。不得於诵戒时,无故不随众。不得不孝父母。不得欺陵师长。不得故违朝廷公府禁令。不得习近女人。不得於受戒之後,不知戒相。不得亲近邪师。不得饮酒赌戏。右九事,不犯,名敦尚戒德。若犯,轻者罚,重者出院。
不得营办美食。不得着艳丽衣服。不得泛揽经事。不得争嚫钱。不得田蚕牧养。不得聚集男女,做世法斋会。右六事,不犯,名为安贫乐道。若犯,轻者罚,重者出院。
不得无故在外闲游,数归俗舍。不得习学应赴词章,吹唱杂艺。不得习学天文地理、符水鑪火等外事。不得习学闭气坐功,及无为白莲等邪道。不得好兴无益工作等。右五事,不犯,名为省缘务本。若犯,轻者罚,重者出院。
不得非理募化。不得侵克信施。不得擅用招提之物。不得废坏器用不赔偿。不得背众食。不得不白众,动无主僧物。右六事,不犯,名奉公守正。若犯,轻者罚,重者出院。
不得破口相骂,交拳相打。不得受辱不忍,见於辞色。不得威力欺压人。不得侮慢耆宿。右四事,不犯,名柔和忍辱。若犯,轻者罚,重者出院。
不得戏笑无度。不得高声谈论。不得装模作样。不得坐立斜倚。右四事,不犯,名威仪整肃。若犯,轻者罚,重者出院。
不得无故不礼诵。不得执事怠慢。不得恶人警策。不得作无益害有益。右四事,不犯,名勤修行业。若犯,轻者罚,重者出院。
不得挑唆鬬争。不得树立朋党。不得机诈不实。不得谤讪名德。不得诬毁清众。不得徇私偏袒。右六事,不犯,名遵规处众。若犯,轻者罚,重者出院。
不得大胆生事。不得谬说经论。不得妄拈古德机缘。不得无知着述误人。不得招纳非人。不得自立徒众。不得擅留童幼及沙弥。不得己事不明,好为人师。不得哄诱他人弟子背其本师。不得无大故擅入公门。不得妄议时政得失是非。不得轻心谤斥先圣先贤。不得以常住产业等与人。不得侵占人产业。不得另为烟爨。右一十五事,不犯,名安分小心。若犯,轻者罚,重者出院。
不得令之不行,禁之不止。不得有过罚而不服。不得在寺名不入僧次。不得梗法不容执事人行事。不得为执事更变成规。不得不白师友,恣意妄为。不得故与有过摈出人交。右七事,不犯,名随顺规制。若犯,轻者罚,重者出院。(《百丈清规》)
共住规约
栖身息影,端藉名蓝。修道循规,必须同志。久参耆宿,以游历深而百绪从生。後进时流,因知见浅而初心渐退。以致纲宗失旨,模范多乖。习以为然,积成流弊。某甲住持兹山,自惭薄德;空怀佛制,无报法门。欲挽已往颓风,惟冀方来贤众:共遵佛说戒律、祖制规绳;调治三业,折伏过非。住斯丛林,原为遵行。如或不然,无劳共住。
犯根本大戒者,出院。
禅贵真参实悟,弄口头禅者,出院。
三五成羣,山门外游戏杂话并闲坐者,罚。不服者,出院。
吃荤酒看戏者,罚已,出院。若重病非酒莫疗者,白众方服。(新增)吃烟者,罚。
故与有过人往复,思害丛林,搅乱好人者,出院。
鬬争是非,破口相骂,交拳相打,不论曲直,出院。一理正而忍,一过犯而瞋,理正者不罚,过犯者责出院。
米麦等物,不白住持,私卖用者,罚赔偿已,出院。
侵损常住财物,及斫竹木花果送人者,赔已,出院。
施护入寺,执事私化缘者,量事轻重处罚。不服者,出院。
无公事,私走檀护及本俗者,定非潜修人,即令出院。知而不举者,同罚。
己眼不明,妄评他人见地,出语不自知非者,即令出院。
课诵、坐香、出坡,不随众者,罚。除公事、有病。不服者,出院。
禅堂讲话者,罚。本堂不举,待堂外举者,堂内执事同罚。
除公事,不在本寮,至各寮纵意放逸者,罚。或博弈赌钱者,重罚,出院。执事不举者,同罚。
无事不得吃二堂。食时不得谈笑。不得争坐位。不得不照位坐。不得未结斋先起。不得自携椀入厨取食。违者罚。
遇普茶听规约,除公事,不随众者,罚。不得托人取茶果归寮,与者、取者同罚。
常住经书,庄严器皿,概不借出。违者,罚。若不得已,白众方借。
轻视耆德,恶闻直言,妄生诽谤者,出院。
不听执事人约束遣调,及不满期告假者,罚。
非重病,背众饮食者,罚。私留亲友歇宿者,罚。
各寮闻报钟不起者,罚。恃己有功,不顺调伏者,重罚。
凡受信施物,不白执事人知照即受者,倍罚。除亲戚邻友。
长养须发,概不留单。暑天赤膊,不缚裤脚;冬天烘火,并戴小帽者,罚。
常住钱物,出入即登记,朔望两序公算。失记及含糊者,罚。
堂中出外生事者,严摈。借事起单者,永不复入。
保留有大过人及年轻者,或私招徒众者,出院。
丛林无僧值,则内外不正,弊何能除?法何能立?为僧值,宜尽心纠察,不得徇情。如有犯者,照款罚。失罚者,僧值受罚。
以上条约,真实办道之规则。同居大众,各宜珍重。(《百丈清规》)
山中旧规
凡本寺前後左右山场,不但不可侵渔,且风水攸关,竹木务悠久培荫。斲石取泥,俱所当慎。违者罚摈。
山门基地,东至娑竭龙王祠止,西至土地堂止。内龙沙一股,关系吃紧,有石碑为限,毋得侵犯。
自康熙二十九年创复禅林。以前各家据有之地,会同合山,逐一取明。除旧时所作坟塔外,当依华顶规式,非住持不得在本寺近处建坟造塔;或冒昧侵越,定干罚摈。
概山静室,披鬀徒众祝发,届期务先知会两邻,据实具结。一杜混淆,一防匪类。其茶仪陋规,已经革除,毋庸溷扰。
本山耆旧涅盘,先白常住,鸣钟通知。常住只备香烛冥资致吊,不得仍前多事。斋金永革。钟头银一钱,仍付本僧。
磐陀石、千步沙、茶山三处,每年公议一人轮值年务。今总静室已废,总管之名亦为不雅。改耆旧僧三人,栖息道头下院楼上,掌烟爨簿及香檀散静诸务。(以香客钱米,俵散各静室僧,谓散静。)其合山大众,或有争论事故,先向耆旧师剖论。不得已,具白方丈,毋许琐渎。内有情真过确者,宜摈、宜罚,公同处分。
向来支应官府及造册结状诸费,合山均派。今新复禅规,一应常住自行料理。各庵得清净安居,努力进修,勿弃寸阴为幸。
天灾流行,祈求雨泽,向由常住为首,领众诣潮音洞迎香。近因外山开垦,众议往桃花山请圣,供龙中和庙内。雨过之日,诵经酬礼,拨舟送圣。如当事祈求,但在本山请三昧八功德水行香,不往别所。
本山修路,属磐陀石者,一自土地堂起,至磐陀石止;一自柏子庵起,至潮音洞止;一自潮音洞起,至道头止。属千步沙者,自几宝岭起,至雪浪涧止。属茶山者,自龙树庵起,至菩萨顶及东沟、西沟止。属东寮者,自几宝岭左山脚起,至东山门止,并濬东荷花池。属西寮者,自土地堂起,至西山门止,并濬西荷花池。两寺常住,普济,则自正山门起,至正趣亭止。再同白华、三元、隐秀三庵,共修至短姑道头止。法雨,前自智度桥起,至雪浪涧止。後至莲台洞止。沿途静室,自莲台洞修至梵音洞止。
後山系寺之来脉,堪舆家俱言不宜建盖。故常住特买东房基地,与太古堂相易。今留内官生祠外,其余悉栽竹木,培荫道场。後人永不许违禁建造。其寺後岭路,亦不得仍前往来,踏损龙脉。一应行人,俱从几宝岭下旧路行走。犯者摈治。(《裘志》○以上普济〈规制〉)
开山祖塔,木本所存。每岁季冬二十四日,春清明正日,上午,集各房静室拜扫。若普同塔、苏公塔、明公塔,随例举行。下午,则常住大众拜扫舍利塔,各房静室从便。若属中兴子孙,系铁祖法派者,随班俱集。
观音洞扣公塔,二节於礼祖次日,住持领众拜扫。
每岁元旦及长至圣节,各房静室同诣常住,随班祝厘,不得藉故失仪。
新造静室挂号,必执事僧同本地耆旧,查验烟爨确实,方登名册。其俵茶陋规永除。
祈晴祈雨,俱向梵音洞请圣。间有往桃花山者,相时举行。(《裘志》○以上法雨〈规制〉)
绝馈送。旧例鬀度,及示寂除名,俱馈银礼,谓之俵茶。或有不平烦排解者,亦具礼物,谓之注销。嗣後披鬀者,只遵具结。控诉者,只将理论。自爱爱人,功德不小。
禁科派。往者常住有役,合山派拨。当事按临,合山送茶。长至元旦小食,合山办治。官府事务,及议轮管年,合山敛费。今後一应常住支持,概不干涉合山。
杜欺陵。恃强陵弱,矜智欺愚,人情不免。和尚顾念法眷,以道相尚。除干礼犯法、名义不容者,依清规治之。并不徇私损害良善。
省往来。曩者庆生吊死,纷纷盘扛,与俗无异。从今立法,吊死,只用香烛冥资,丧家亦不[同-(一/口)+巳]帛。生辰,概不致贺。世相无常,寄归一视,此为达矣。
严戒律。展复之始,规制未立,约束不严,客樽贾樏多杂腥浆。近来肃然一清。愿合山法眷,继序後贤,永遵无忽。
公福德。檀信远来,全为菩萨道场起见。今各静室,招同牙侩,缘入私囊。甚者香烛亦公出私入,掩人耳目。无论获罪佛天,即善信诚心,何由上达?况常住拮据万状,接待十方。庄严道场,百不了一。诸公自外如此,其何以安?又香信斋僧,意在公溥。有嚫无嚫,或饶或否,俱当引致常住。岂可私自设斋?巧者重嚫叠饱,朴者当面错过。赐受皆虚,福缘安在?以後切莫仍蹈前辙。阴有天刑,阳有人祸,戒之慎之。(《裘志》○以上普济〈定约〉)
严戒行。苦守清规,当永遵智祖遗诲。
同甘苦。施主信施,厚薄照分分给。公务执役,无论尊卑,随力负重。
省是非。口角致争,当鸣耆旧执事处分。有难解者,白之常住,依理公断。若妄控公庭,则公逐过海。勿使有玷僧规。
节糜费。粗衣淡饭,衲僧家风。勿得着华彩、美口腹,轻浮奢侈,败坏僧体。(《裘志》○以上法雨〈定约〉)
常住规约
法雨寺〈常住规约序〉云:「法随缘起,道本融通。夏葛冬裘,因时而变。渴饮饥食,合宜者行。必革弊而兴利始有益而无损。令常住之根本深固,庶法门之化道遐昌。上可慰开山中兴诸祖之慈心,下可作来哲後贤住持之遗范。是以斟酌时宜,修订规约,列左。中华民国五年三月,公同议立。」
住持,为常住之代表,执主持之公权。当上殿过堂,领众行道。监察全院,督率诸职。各尽责任,毋相侵诿。使众安和,常住兴盛。
今既革除新老住持交盘之旧例,除住持进院费须自行担任外,所有常住财务概归常住,而由监院管理之,住持监督之,始与诸方丛林制度相符。且令德富财贫者,亦能进为住持。
本寺住持,须由本寺各房、合山长老,於本寺各房法眷中,公举资格合宜而孚众望者,任之。任期三年。连举者得连任一次。若本寺班首中有德望俱优、资格相宜者,亦得公举。惟须接本寺派下之法,以续祖灯。
住持,既不负财务责任,固不得连月出外。其有因公事或私事出外,须白众告假,定期[同-(一/口)+巳]寺。
监院,管理常住财务,职任綦重。须集本寺退居及法眷公举,由现任住持敦请之。若任事三五年後,有功於常住者,议奖。
常住帐目,每日由监院查对。每月计算,由监院副寺合结,再由住持查对。年以三月中、七月中、年终,为三大算期。三月中大算,由住持邀同退居法眷、客堂、库房各班首在场。七月中、年终大算,由监院请本寺退居住持及库房、客堂各班首在场,以昭大公。
都监一职,上辅住持,下襄监院。须慎选资格相宜、深谙寺规之硕德任之,庶不负古人列职之意。
知众,理处本寺及山中各庵僧众事,责任綦重。须由住持商同本寺退居等,得同意,始得请之。
常住银钱,既由监院负责,其库房执事,须得监院之同意。其余执事,概照旧例。
凡间住班首、执事,若年登六十者,早殿得以随意。此外,皆宜上殿过堂,以孚众心而全大体。
客堂,持丛林之纲纪,肃大众以礼法。无事时,除应值者外,均宜上殿过堂。且不得自由出外,致旷职务而失体统。
库房,事务虽繁,若无要公,每逢朔望,监院亦宜上殿以昭勤慎。余职遇闲暇时,皆宜发心上殿过堂。
凡宜上殿过堂而躲懒偷安者,僧值应即检查。不得徇私纵容,免致众人效尤。
本寺香客,住持及各执事不得邀至己庵内请斋或募缘等。若己庵内之香客到寺,请斋、请便饭等,须照各庵一律开销,不得擅私自便。
本寺,无论住持、班首、职事,凡与常住公事无涉者,遇有意外之事,由各人自己承当,常住概不负责。
库房、客堂等职事,如有不尽职责及轻损常住等,为首领者须秉公检举,毋得隐瞒。
住持,每年由常住酬劳衣单银币一百二十圆。监院,酬劳衣单银币八十圆。其余各职,概照旧章。
本规约遇有不适用时,得於三月中大算时,由住持或都监、监院等,提出修正之。(采访)
法令
孙大总统《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二章第五条:「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第六条:「人民有得享信教之自由权。」(中华民国元年颁)
《大总统教令》第十二号《修正管理寺庙条例》: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 本条例所称寺庙,以左列各款为限:
一、十方选贤丛林寺院。
二、传法丛林寺院。
三、剃度丛林寺院。
四、十方传贤寺院庵观。
五、传法派寺院庵观。
六、剃度派寺院庵观。
七、习惯上现由僧道住守之神庙(例如未经归并或改设,从前习惯上奉祀各庙是)。
八、其他关於宗教各寺庙。
其私家独立建设,不愿以寺庙论者,不适用本条例。
第二条 凡寺庙财产及僧道,除本条例有特别规定外,与普通人民受同等之保护。
前项所称财产,指寺庙所有不动产及其他重要法物而言。所称僧道,指僧尼、道士、女冠而言。
第三条 凡着名丛林,及有关名胜或形胜之寺庙,由该管地方官特别保护。
前项特别保护方法,由内务部参酌地方情形定之。
第四条 寺庙,不得废止或解散之。
第五条 凡寺庙,在历史上有昌明宗教陈绩,或其徒众恪守清规,为人民所宗仰者,得由该管地方官开列事实,详请该管长官,咨由内务部,呈请
大总统,分别颁给左列各物表扬之:
(一)经典。(二)法物。(三)扁额。
第六条 各寺庙得自立学校。其课程,於经典外,须酌授普通教育。
寺庙创办学校时,须呈请地方官立案。其从前已设立之学校亦同。
第七条 寺庙须向地方官署呈请注册。其应行注册事项,及关於注册之程序,由内务部另以规则定之。
第二章 寺庙之财产
第八条 凡寺庙财产,应按照现行税则,一体纳税。
第九条 凡寺庙现有财产,及将来取得财产时,须向该管地方官呈请注册。
第十条 寺庙财产由住持管理之。
寺庙住持之传继,从其习惯。但非中华民国人民,不得继承之。
前项住持之传继,须向该管地方官呈请注册。
第十一条 寺庙,不得抵押或处分之。
第十二条 寺庙财产,不得藉端侵占。并不得没收或提充罚款。
第十三条 寺庙所属古物,合於左列各款之一者,依照现行保存古物法令办理:
一、经典。
二、建筑、雕刻、绘画,及其他属於美术者。
三、历代名人遗迹。
四、为历史上之纪念者。
五、与名胜古迹有关系者。
前项物品之保存,由住持负其责任。
第十四条 凡寺庙,久经荒废,无僧道住守者,由该管地方官查明保护,另选住持。
第三章 寺庙之僧道
第十五条 关於僧道之一切教规,从其习惯。但以不背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者为限。
为整顿或改良前项事宜,得由丛林僧道举行教务会议。
第十六条 凡僧道开会讲演,或由他人延请讲演时,其讲演宗旨以不越左列各款范围者为限:
一、阐扬教义。
二、化导社会。
三、啓发爱国思想。
第十七条 凡僧道有戒行高洁,精通教义者,准照第五条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凡寺庙僧道受度时,应由其度师出具受度证明书。载具法名、年貌、籍贯,及受度年月,交付该僧道。并由度师呈报该管地方官备案。
其在本条例施行以前受度者,由该僧道请求度师,或相识寺庙之住持,或僧道二人以上,为出证明书。并由该度师、或住持、或为证明之僧道,呈报地方官备案。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九条 各寺庙僧道或住持不守教规,情节较重者,该管地方官,得申诫或撤退之。但关於民刑事件,仍由司法官署依法处断。
第二十条 凡寺庙住持违背管理之义务者,该管地方官申诫或撤退之。
寺庙因而受损害者,并任赔偿之责。
第二十一条 违背第十一条之规定,抵押或处分寺庙财产时,由该管地方官署收[同-(一/口)+巳]原有财产,或追取原价,给还该寺庙。并准照第十九条规定办理。
因而得利者,并科所得总额二倍以下之罚金。若二倍之数未满三百元者,并科三百元以下之罚金。
第二十二条 依前三条规定撤退住持时,按照第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另立住持。
第二十三条 违背第十二条规定,侵占寺庙财产时,依刑律侵占罪处断。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其以前教令公布之管理寺庙条例,废止之。(中华民国十年五月二十日颁)
示令
定海县知事陶镛,普陀香客须知示:
普陀驳船不大,只能容载十人。新定规则,即限此数。
驳船中钉有船牌,写明号数及船夫姓名。如遇风浪,中途勒索,除令水陆警查察外,香客可记明船牌,报告警所跟究。惟风浪大时,船夫须多用人力,亦应於规定之外,酌量加给酒钱。
篼子轿夫、挑夫等,新定规则,取保给照,方准营业。并给符号,佩带衣襟,以资识别。如无符号者,可不雇用,以防疏失。
轿金、担力、酒资,分段限定数目,开列清单,由警所盖印,公布周知,矫从前需索之弊。香客上岸出香,此项钱文交所居寺庵执事僧开付。如香客体恤苦力,从优犒赏,亦宜令执事僧经手。幸勿直接开付,致效尤请益,纠缠不清,酿生殴詈。
香期,有一种游僧、瞎僧,到山化小缘,成羣拦路,扳轿、牵衣,骚扰可厌。现已从严查禁驱逐。其残疾瞎僧,则收入净土堂。惟化小缘僧,其中实有真贫苦行者,碍难概禁。现规定,以「席地坐化」四字为限。香客对於此项僧,多多施舍,结缘奖善。遇有站立募化者,切勿施予开端。如有扳轿、牵衣等举动,可知照警察及巡照僧拘究。
寺院庵堂,款待住客,力求完备;不觉而入於靡丽奢侈,殊非清净道场所宜。县知事杜渐防微,迭谕沙门,力崇朴素。香客之来,或崇奉教相,或流连光景。人都高尚,住亦暂时。对於居停,幸勿责备求全。共挽浇风,以维佛土。
词客骚人,兴来题咏,已令僧徒备有笔札,幸勿题壁。题亦不久刮去,转惜佳句不传。有一种恶少,以猥亵字画,污疥名胜墙壁,殊损公德,幸自戒之。如不遵依,派警拘究。
山中赌博、鸦片,均所严禁,犯者拘惩,罪连容留之主僧。主僧报告者,免罪,仍照章提奖。君子怀刑,各其注意。但消遣赌酒食,不以金钱为目的之娱乐品,不在此限。至僧徒,虽娱乐之赌,亦犯清规,有犯必惩。
普陀佛地,荤腥宰割,向所严禁,各寺均不设荤厨。香客到山,允宜素食。如万不能素食,只可酌带罐头。切勿公然以血肉之品妨害香积。
妇女小孩到山,装饰宜从淡素。珍宝炫耀,漫藏冶容,戒之为妥。
梵音、潮音各洞大士示现,诚者见之。佛重蝼蚁之生,舍生实属谬妄。向有示禁,希望香客广谕痴愚。(中华民国十一年一月给)
定海县知事陶镛示谕事:
本知事因公干到普陀法雨寺。住持循照旧例,率领全寺僧徒,在山门外排班迎接。本知事歉悚不安。当於出寺时,谕免班送。旋到普济寺,先谕住持,将排班迎送一概蠲除。查丛林缁众,诵典焚修,自有清规。游方之外,寻常酬应尚合屏除。岂可扰以世俗之繁文、苛以官场之缛节?查此种迎送陋例,远自帝王时代嬗递而来。今则建国共和,立宪平等。在施者,习焉不察,几自忘贝象之尊严;而受者,谢却不坚,遂未去饩羊之告朔。楚齐两失,审非小节之疵瑕。儒释异源,应有折衷之仪式。嗣後县知事到山,倘有特别典礼,应俟届时规定。其寻常巡住,只须各该寺方丈住持、执事首领,於合宜地方行相当敬礼。所有两廊僧众、排班迎送,以及撞钟擂鼓、升礮、扶轿等旧例,自今日始,一律革除。各该僧众,威仪自重,人格攸关。毋为无礼之恭,致贻有识之诮。除呈报并分令外,合行示谕。全山缁白,一体咸知。(民国十一年一月给)
定海县知事陶镛,批准前、後两寺住持莲曦、了明,呈定取缔公务寮,及篼夫,并寺庵内外单规则:
一、凡前後两寺公务寮及各庵之工人,无论内单(即在内服役者)、外单(即在外工作者),均须寻觅妥保,方准进单。嗣後发生事故或逃亡时,均由保人负责。
二、前後两寺公务寮工人,须由该寮头单(即工头)随时约束。有不服者,由头单告明该管客堂办理。如再不服,送警局惩办,或驱逐过海。情节重者,送县。
三、前後山篼夫,均由公务寮派人带坡(即带领);即责成带坡人随时约束,不准刁难香客,并额外需索。如违,告明客堂,送警严惩。
四、公务寮及各庵内外单工人,因事受屈,须将理由告明庵主或该管客堂,静候查明实情,秉公处理。不得恃蛮行凶以干法纪。
五、公务寮及各庵内外单工人,遇事不平,如行凶殴人者,不论其理之曲直,当将先动手者拘送官厅,先行重惩其行凶之罪,後再为判断是非。
六、遇有事端发生,如有从中挑拨及附和者,查明,一并送官严惩。
七、祸端酿成,其主动及附和者或畏罪逃匿,除责保跟交外,当将该凶姓名、年貌、籍贯开明,呈请官厅,备文关提,归案惩办。
八、遇有庵中出香须用篼子者,各篼夫,须由公务寮指派顶数,不得漫无限制、争先夺後、强拖香客等情。如违,报警拘究。
九、遇有偷窃柴树及蔬、蓏等物,当酌量情形,交该管客堂,转送警局严办。或径送警局讯究,不准私自吊打。如违,严惩不贷。
十、本规则,由呈请县署核准布告施行。(民国十二年一月给)
普陀洛迦新志卷八终
附录:王应吉病梦纪灵
明澹凝居士王应吉,素虔奉大士。万历壬寅,患痰火疾,水浆不能咽者七日。九月朔前子夜,梦乘肩舆,循大河浒,忽颠堕水中。鳞甲之类,种种当前。因念此辈,吾尝啖之,今乘此为难矣。恍惚若有挟其两臂起崖上者。仰首视之,则赤日悬空,观音大士倚崖而坐。善财、龙女、鹦鹉、净瓶之属具列。以手扪衣不湿,因叩谢。大士谓曰:「汝本善知识转身,素虔奉我,故来相救。但汝杀业颇多,致有是病。若能戒杀,汝病即愈。」王曰:「此夙心也,谨受戒。」大士曰:「我有醍醐,与汝饮之。」王捧杯一吸而尽。其杯似玻璃,内外通明;醍醐色黄且碧,味殊清洌,不类世间浓郁。饮毕叩谢,倏然而觉,余香犹在唇吻间,徧身雨汗。移时清凉,心胸开爽。进粥饮之,精神顿[同-(一/口)+巳]复。自後遂盟心戒杀,自作纪灵戒杀衷言,志其事。(《慈心宝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