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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入正理论后记 【六卷】(二)
2018-02-14 11:46:25 来源:清净莲海佛学网 作者: 【 】 浏览:1275次 评论:0

因明入正理论后记二卷


次似能立门分四初似宗次似因三以喻末结以宗分三初总标次分示末结。


今初。


虽乐成立。由兴现量等相违故。名以立宗。谓现量相违。比量相违。自教相违。世间相违。自语相违。能别不极成。所别不极成。俱不极成。相符极成。


以与真翻。名是实非。相违者。违于量法量果也。不极成者。不成就量法量果也。餘解见后。


所谓以能立者。谓人虽是喜乐成立宗义。由宗上义相。与现量等相违背故则不淂為真能立。但名假似立宗而已。云何是现量等云云。谓现量相违乃至相符极成此九种。皆以宗过失也。


问既乐成立。云何成以。答有三囙缘。一者有邪智而不能成就作具。二者无作智而不成作具。三者畧有作智。而未善作具。其為无悟他之果则同也。问既具邪智。云何不能成就作具。答作具必依智而有。所依已非。纵擅巧妙。安能合理。如行邪径。不能坦荡。


问云何是九过次第义。答前重于后。末轻于前。现量最重。比量依之而有。比较于自教。比扵世间。比扵自语。比于敌论。比不成比。量无可量。皆比量义。现量已违。何必比量。比量尚违。何况其餘。扵比义虽能畧合。自背其教。人谁信之。虽顺自教。非世间共许。一人私说。眾所不[彳*(前-刖+(之-、))]。名曰如天授语。天爱非餘。自语反覆。岂能示信。此五相违。较后為重。三不极成。或有立义本正。但為敌所不许。其过则轻。相符一过。不為损己。但非悟他。无益之谈。徒為助敌。又对敌申量。鲜有犯者。故列于末。


分示九过。今说初相。


此中现量相违者。如说声非所闻。


此以能立中。初说现量相违者。如声明论师说量云。声(有法)非所闻。(宗)夫现量者。现识缘现境而了别。今所闻既遣。则无现境。安知是声。故曰相违。


问声明论何故立此论。答彼意欲立声常。若言所闻。闻则非常。彼计詮表之声。意识所缘。闻有间断。意根无间。如二人能言。同是所闻。慧人会意。愚人不会。足见詮表之声。全从意觉。非闻功能。岂知能闻所闻。人人现证。即此现量相违一因。足破其宗。


广百论释云声若能詮。便失声性。非所闻故。按此破法。是现量相违外。别作破斥义。谓设许非所闻性。则声性离闻。云何能詮表诸义。现见立詮表者。欲人闻故。彼破声性。此破非所闻。故微有异。


此现量是共现量。非不共清净现量。如说六根互用。亦可说声非所闻。此则不共世间之清净现量也。


问。声非所闻。亦世间相违。岂止现量。答二过相较。现量為重。举重弃轻。故如此说。


次说第二过相。


比量相违者。如说瓶等是常。


所言比量相违者。如有外论说云。瓶甌等(有法)是。常。(宗)比量者。比度而知。瓶甌等现前虽成一合相。必归散坏。眾所比度证知故。


问。瓶等无常。人所易知。何人立此宗论答。餘乗部中计极微常瓶等眾微所成故说為常然分析至无分析方名极微令不从分处说而从合处说既可分合即是无常岂不违于比度正理。


若依不共清净正量瓶等不可说常不可说非常。常与非常。皆成戏论故此比量亦非至教离言之旨。


次说第三过相。


自教相违者如胜论师立声為常。


彼自谓其论最胜名為胜论。所言自教相违者。谓如外道胜论论师立宗云。声(有法)為常住。彼教六句中之德句。摄声在无常中。今说声常。则违自教。


大域言吠世史迦萨多罗。此云胜论。即外道六师中之卫世师也。成劫之末。彼师出世名嗢露迦。此云鵂鶹。昼避声色。匿跡山藪。夜绝视[听-王]。方行乞食。时人以為似鵂鶹鸟。故名鵂鶹仙人百法。论名為优楼佉。或名羯挐僕。此云米斋食先為夜游惊他穉妇。乃不夜乞。遂收场碾糠秕之中米斋而食。故时号為米斋仙人。多年修道。遂获五通。谓证菩提。便欣入灭。但嗟所悟未有传人。愍世有情。痴无慧目。乃[(共-八+隹)*见]七德授法令传一生中国。二父母俱是婆罗门种。三有般涅槃性之身相具足。五聪明辩捷。六性行柔和七有大悲心经无量时无具七德復经多劫婆罗痆斯国有婆罗门。名摩纳缚迦此云儒童有子名般遮尸弃此云五顶顶髮五旋。头有五角。其人七德虽具。根熟稍迟。既染妻孥。卒难化导。经无量岁。伺其根熟。后三千岁。因入园游与其妻妾竞华相忿。鵂鶹因此乗神通化之。五顶不从。仙人且返。又三千岁。化又不淂。更三千岁。两竞尤甚。相厌既切。仰念空化仙人。应时神力化引腾空迎往所住山中。与说所悟六句义法。六句义者。一实句二德句。三业句。四大有句。五同异句。六和合句。实者。诸法体实。德业所依。名之為实。德业不依有性等故实句有九种。一地。二水。三火。四风。五空。六时。七方。八我。九意。此九种中。计空。时方。我意。五种為常住地水火风。四种。非所造者常所造者无常又计地水火风意五种。有动作有质碍有[执/力]用。有彼此体餘四翻此德者道德德句有二十四种一色二香三味四触五数。六量七别性八合九离十彼性十一此性十二觉十三乐十四苦十五欲十六瞋十七勤勇十八重性(坚)十九液性(煖)二十润性(湿)二十一行(动)二十二法(生可爱身因名法人天等)二十三非法(生不可爱身因名非法邪智等)二十四声此二十四种中一色至八合。通常无常。重液润三通常无常非所作者常。所作者无常。餘十三种皆是所作唯属无常。业者。作用动作意也业句有五种一取二捨三屈四伸五行大有者彼计离实德业三句之外别有一法為体由此大有乃有实德业故同异者如地望地有其同义望扵水等即有异义地之同异是地非水水等同异其义亦然彼亦计為离实德业有别自体。和合者。谓法和集。由和合句。如鸟飞空。忽至树枝。住而不玄。由和合句故令有住等。此六句者。是我所受具。未解脱以来。受用前六。若得解脱。与六相离。称為涅槃。


问。此条是胜论弟子所立。或是论主设為是言。答。是彼眾所立。凡此论中所说诸条。悉据曾有。而说。非自所造。问彼眾所说。寧肎自违其教答。后人转计。致违自教。如小乗有宗妄计心境俱有。有违自教唯识宗旨此论立声為常是胜论弟子。通于声论之人所立。


问此条亦比量相违。云何但说违于自教答亦𠔥比量相违欲举违自一式偈举此耳问有不违比量而违自教者否答有如胜论弟子说地水火风非所造者无常如正教弟子对外道说常乐我净彼亦得斥為违自教无常无我。


护法云如是所执亦违世间自宗所许果先[宋-木+之]无世间自宗皆不可故自宗即自教不可犹不许。


次说第四过相分二初说初相次说次相。


今初。


世间相违者如说怀兔非月有故。


怀兔者。怀姙兔胎也。兔望月有妊世间共许。


所言世间相违者。如有说云。怀姙兔胎由兔自起欲心。揽月有姙兔自恋月。月不接兔。除能取外无外所取。故云非由月而有故理虽可说而违共许。


护法云世间有法有三种。一现有所知法。如色声等。二现受用法。如瓶衣等。如是二法世共知有不待成立。三有作用法。如眼耳等。由彼彼用。证知是有如此三法。是入世俗所了受境世间復有三种无法。谓究竟无。及随三有前后际无為简此无故说少有按违此有无六法是世间相违。


问立论若依正理。何必世间共许。答因明法对敌申量。最重共许。若非共许无悟他果申量何益共许之共相。[宋-木+之]依世间若不将世间共许作证慿何為凖。如此条怀兔之是月有非月有天眼方知天眼非世间共许。论中斥之曰天爱非餘。谓天界方爱此语。非餘世间所许也又或斥云如天授语。亦谓非世间所共觧也又兔类本有雌雄餘兽又无由月怀姙之比。故现量比量皆不可持以较论。唯兔望月怀姙。世间久远相传共许。今立此宗。[宋-木+之]以世间相违斥之。然则正教弟子。对敌而说。天帝释等事。亦犯世间相违。


次说第四过次相。


又如说言人顶骨净。眾生分故。犹如螺贝。


顶骨。髑髏也。分。肢分也。螺贝。水中甲虫。佛事吹大法螺。共许為净。


又有世间相违一式。如有说言。人之顶骨(有法)本净。(宗)是眾生身体之肢分故。(因)犹如螺贝之為法乐吹器。喻其為洁净则同也。然世间之人。以枯骨為不净。嫌恶而弃之以螺贝殻為净。用為吹螺饮器虽同是眾生身分而净秽所许不同不淂据理而违世间也。


显扬论云修自苦行者。或依髑髏。按此或是外道所立量也。


问此条亦违现量。骨锁[(共-八+隹)*见]中现证不净故亦违比量眾生支分。精血不净所成故云何判作世间相违。答[(共-八+隹)*见]中现量。非敌家所许不淂措辞比量可说相违然教中许用螺贝為器而法鼓用皮亦属身分。设我以不净比彼彼以螺鼓比净斥我则违自教。或犯相违决[宋-木+之]不淂悟他若以世间共许判过。立言方无罅漏问前条已足示式何故重列此条。又此显宗过何故备陈因喻。答此中具有微意。前式人所易知。此式之因喻。足以成宗所以备陈顶骨螺贝。原是一例。而一许不净一许净共许中已分差别。此不可以理义说者唯从世间相违判过。彼纔信服。由此推之正教后人。纵令宗因喻三支。尽合教理。及对敌申量。而违世间。不得立论。问螺贝亦非净物。喻岂无过。答虽非净物。不淂称说不净。释氏亦随顺世间器用故。故可设许。


次说第五过相。


自语相违者。如言我母是其石女。


有女形而无女事。仅比石人故名石女。


所言自语相违者。如有言曰生我之母(有法)是其石女(宗)石女不能生育。今云我是其子则自违石女之语。


问何人说此无义言论。直是戏谈。答大抵外道曾有是说。彼欲自显其异。谓非欲秽所生。非从欲门而出。此事即或真实。然违自语。


此条亦违现量。然天眼等通非世许故亦违比量。然顶生王。腋生子比或有故又莲华化生佛菩萨不从不净生遮之则违自教。故亦违世间然石女转根亦能生育。世间亦许故唯自语相违判过无失。倘正教弟子。未諳此过。随说立辞。必[(招-刀+(美-(王/大)))]敌家之斥。问云何是随说立辞。招敌破斥。答如教中说徧计等三自性。又说三无自性。亦违自语。然摄入至教量中。可无违碍。若对敌而言。便為犯过。因明所明。专重此义。又如持戒但律身。非身何所束。亦违自教。又如无有少法可取少法。唯有自心还取自心。即兔非月有义。又如扵其心净则国净。即顶骨净义。亦违世间。总為对敌不可说。说之犯过不能悟他今论云分别如前。诸式皆是委悉开示。欲人共许。不会此意。不可以觧因明。


此五种相违。即是破敌之正因立辞。[(共-八+隹)*见]待于现比世间共许。藉是相违语。成破他因。[(共-八+隹)*见]待扵彼教彼语。随顺其教语而破之淂破他益具待藉顺益二义。


宗上义相违背。现比二种摄尽。非月有一种。示立有立无者。当依共许。顶净一种。示立净立秽者当依共许。推扵立增立减。立生立灭。立玄立来等。皆须世许。自教一种。示人未尽通教理者。不得轻忽立论。自语一种。示人辩才劣弱者。不淂卤莾立论。数式非止遮外。𠔥戒内徒。此土诸师。无敌可对。于自教人。但扬至教已可。何劳立量。喜乐立量者。恒多犯过。


次说第六过相。


能别不极成者。如佛弟子对数论师。立声灭坏。


宗一名能别者。能对他论显其自有别义。数。慧数也。数度诸法。根本立名。从数起论。论能生数。故名数论。生翻為灭。成翻為坏。彼计诸法没时。但是转末归本不可见。未尝灭坏。


所言能别不极成者。如佛家弟子对数论师弟子立量。而建立声(有法)灭坏(宗)之论。声灭虽是正理但敌家已简别声非灭坏。夫立敌共许方铭极成今立彼所不许之义。安能极成。不极成则无悟他之果数论师名迦毘罗此云黄赤色髭髮面容俱黄赤故。时世号為黄赤仙人修禪[宋-木+之]有神通知八万劫中事外道六师之一也梵云僧佉此云数。数论立神我諦。体為受者。由我思用五尘诸境。自性便变大等二十三諦。自性者。称為冥性八万劫外。冥然不知谓為冥諦。亦名胜性未生大等。但住自分名為自性。若生大等。便名胜性。用增胜故。大等二十三法者。谓从冥生觉。亦名智大谓冥初之际。觉知增长。从觉生我心。亦名我慢。从我心生五微尘。亦名五唯量。唯亦[宋-木+之]义。唯定用此成五大故即五尘也。从五微生五大。即空风火水地也从五大生十一根。先生五知根。即眼等五根也。次生五作业根。谓语具乎足大小便处。后生心平等根。此二十三法。皆第二十五諦神我之所受用。冥性一。大等二十三。神我一。共二十五諦。彼计我思胜境。冥性即变二十三。為神我受用。我既受用。為境所缠缚。不淂觧脱。我若不思。冥性不变。即得解脱。名為涅槃。


广百论释云数论外道义加言。一切法实无生灭。但有时分因果转变。所谓声等。或復乐等。不捨自体。转成餘相。转成餘相者。如从声唯生空大。空大成耳根等。所谓无生灭者。果起不生。唯变成故。果谢不灭。归本性故。又金七十论云。大等诸物。转末归本。则不可见。是名為没。如五大等转没五唯中。不復见大等。乃至大没自性中。大亦不可见。自性不如是。无有转没故。按彼计声灭归本性。本性无有转没。则虽灭而本性仍在。无有散坏。[宋-木+之]不许立灭坏之论。若立灭坏。适足以佐彼归本性之说。如何显得能别。故云能别不极成也。


佛性论云汝义之声有自性。与自性不异者。是义不然。何以故。若声有自性。则声应為耳本。若说声即是耳。耳即是声。可说自性即声。声即自性。汝若不许耳即是声。亦不许汝声即自性。若说声是所闻与耳异者。己所闻故。与自性亦异。若云不异。何故不说声能闻耳。若得尔者。则声灭时。耳应俱灭。故知声耳一物不成。例餘亦尔。当知诸法决无自性。又广百论释云。若谓大等皆用自性為体。大等变恃。自性应变。由此自性应是无常。体无异故。犹如大等。又云如是所执自性最胜一分有用。变成大等。餘分无能。无所转变。是即自体应成种种。成种种故。[宋-木+之]是非常。如大等果。相非常住。按此二论。是破彼声自性也。自性既破。归本之义无归。而灭坏义成。是為能破。不可扵生灭义攻彼也。教中诸论。破数论者多条。若瑜伽成唯识之破神我。皆于此式无预。故不广引。


问声归灭坏。比量可知。亦世间共许。护法云世间共许一切无常灭坏為相。又根境品中。广雅声性散坏。龙树亦以勤勇无间所发因。成立声灭坏。云何列在能别不极成中。答因明重在悟他。须他信受。方可了悟。前五相违。非共许所摄。三不极成。非他许所摄。由是论之。量若有过。能破我者。不必皆是正人。论虽带过。所立之义。不必[宋-木+之]是妄计。此因明示立辞之本义也。是以此下三条之式。虽不违比量世间。奈非他许。即非极成。


次说第七过相。


所别不极成者。如数论师。对佛弟子说我是思。


宗依有法名所别。由宗名能别而名也。此式我字是所别。思字是能别。佛弟子许在徧行心所中。故非能别不极成。佛家说五蕴為人。[宋-木+之]无我故。不许有我。是所别不极成。


所言所别不极成者。如数论师。对佛家弟子。说我(有法)是思(宗)思即是我。其性常住。(二句出广百论释)佛家不许有我。故非极成。


广百论释破我思云。思我体相。非现量境。以其自相非诸世间共知故。非比量境。按论意以现比破彼说与此式无与。此条但示敌家不许宗依之式。


次说第八过相。


俱不极成者。如胜论师对佛弟子。立我以為和合因缘。


能立所立俱不许故。名俱不极成。


所言俱不极成者。如胜论师。对佛家弟子。而立说云。我(有法)以為和合因缘。(宗)彼之能别所别。佛家俱不许其极成也。胜论六句中。实句第五為我。德句中之十二觉十三乐十四苦十五欲十六瞋十七勤勇二十一行二十二法二十三非法。共九种。第六和合句。彼计九种和合因缘。能起智相。我与和合作因缘。各令九种与我和合。起于智相。故立此论。


广百论释云。彼虽立我是有是常。而竟不能立因立喻。非无因喻。所立得成。若唯立宗则得成者。一切所立。皆应淂成。设復方便矫立因喻。即所我其体非常。一切有因皆非常故。按此是破我之论也。有我已破和合因缘。已无所依。不消再破。


问百法论心不相应行。有二十三和合性。四缘中有因缘。云何非内教所许。答彼计以我為和合因缘。内教以缘起為囙缘。非由有我。其义迥异。故非我许。然广百论释。恐违自教。故不遮和合因缘而破斥有我。


次说第九过相。


相符极成者。如说声是所闻。


相符相合也。违所别能别二别字义。极成者。极能成就敌家之论。


所言相符极成者。如有说云。声(有法)是所闻。(宗)与敌符同。不显别义。立量何益。


瑜伽云相违有二因缘。一者不决定。二者同所成。按前八过不决定摄。此条是同所成。同所成而亦名相违者。违于量果也。义与敌同。何消立论。


问。相违不极成是过。极成何又犯过。答。共许自许与极成义别。非共自许义。便可极成。极成与量果。又别非是极成者。便获量果。葢宗依宗。体中。义相甚广。共许中义相亦多。即共许之中。敌义主甲。我义主乙。方名能别。古德所谓立敌共諍。是名宗体也。前之八过。諍者负堕。此条之过。不能共諍。均非量式。广百论释云。诸有比量。能成立他所不许义。乃名能立。谓共许中有不许。与彼宗异者。即翻此条之言。


问经论文中每说相符世俗言语。岂亦犯过。答论有五分。若在因分[(共-八+隹)*见]察分中。说相符言。不為犯过。何以故。淂[(共-八+隹)*见]待顺益二因义也。立量则但有三支。无因分[(共-八+隹)*见]察。如何相符淂。且经论乃教中人诵持。因明中诸过。或违自违共。或同所成。若至教量摄。犯而非犯。不淂以亲对敌家例之。


问不共许既不可。共许又是相符。云何对敌立量。答摘彼宗依因喻上瑕衅。据其许一分者而夺其全分。或据违末义者而夺其主义。摠当分彼之矛。攻彼之盾。谚云借他拳头拄他口是也。如是则彼辞已屈。彼意已塞。彼悟其非。不烦言而已决。至扵相符一过。只在宗上犯之。餘二支所无。然既对敌显宗。犯此者少。故列于末。


末结。


如是多言。是遣诸法自相门故。不容成故。立无果故。名似立宗过。


遣斥玄也。自相门者。自义相之法门也。诸法指前文条件。前五相违。初条遣声之自相门次条遣瓶无常之自相门。三条遣本教之自义相。四条遣世许之自义相。五条遣自语之自义相。不容成者。不究极成也。第六条不容成能别。七条不容成所别。八条俱不容成。如上八条。已相违。已不容成。量是非量。何暇论果。第九条似可极成无违。虽立而无果也。犹言无益。


如是。前说九相多言。前五是遣诸法自相义门故。中三是不容极成故。末一是立无果故。如是九相。名為似立宗之过失。


佛地论云。彼因明论说。一切法上实义。皆名自相。各符己体。不共他故。是此文自相义。


问九条皆可以此三句说之。云何将九相分配三句。答次句不容成。于三不极成亲切。末条极成。于无果亲切。又末条无遣自相义。中三但他所不许。亦无违义。若说可遣宗自相。解蹈迂曲。末条亦无不容成义。前五但说相违。不从成字立言。以是论之。分配得论主意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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