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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入正理论后记 【六卷】(四)
2018-02-14 11:46:25 来源:清净莲海佛学网 作者: 【 】 浏览:1277次 评论:0

因明入正理论后记四卷


三相违分二。初说四相。次说四式。


今初。


相违有四。谓法自相相违因。法差别相违因。有法自相相违因。有法差别相违因。等。


法。宗法也。自体名自性。自体上形相义相名自相。有自相即有共相。共相中有与自相异者名差别。此四过皆著因者字。谓能成彼相违义之因也。自相相违。全成异品徧有。差别相违。亦成异品少分有。谓此因成此亦成彼也。


所言相违因之过。其别有四。所谓一者法自相相违因。二者法差别相违因。三者有法自相相违因。四者有法差别相违因。夫欲成立宗法。而翻作成立相违之义。此即十因中相违囙所摄也。


护法云。诸相违因。若不违碍自共所许。乃扵自境能立相违自相差别。按自相差别。指此四过。能立是因相。谓能成立相违因也。故曰诸相违因。


问说名相违。与成相违因。义何差别。答。敌体背谬。说名相违。全扶敌体背谬之义。成相违因。譬如我兵对敌卒。说名相违。我兵降彼助彼。成相违因。


次说四式分四。今说初式。


此中法自相相违因者。如说声常。所作性故。或勤勇无间所发相故。此因唯于异品中有。是故相违。


法自相相违因。全翻宗义。此因能立异品之宗。非止相违或异而已。此囙相违中所言法自相。相违囙者。如有说云声(有法)常。(宗)所作性故。(囙)或说勤勇无间所发性故。(因)云何知其是相违因。谓此二因句。于同品徧无。唯于异品瓶等同法中徧有。囙能成立的对相违之法。是故名為相违囙也。


护法云。又立常者。所说道理。唯依异法。无同法故。所立不成。指此条而说也。龙树亦云。若法能成相违所立。是相违过。即名似因。按此是摄四相违因。当知但与宗违。犹非四种所摄。唯能成相违所立。方是此相。古疏云。同品无処。不成立者之宗。异品有処。翻成敌者相违之义是也。


此条乃声明被破。矫说譎辞。谓常无同品可喻。可即异品以反显其宗。但[(共-八+隹)*见]所作性瓶等之无常。可知声常。乃一切皆无常。唯声是常之论也。


初囙徧非宗法性。同品[宋-木+之]无性。异品徧有性。次因则异品[宋-木+之]有不徧有。囙之十四过中。此过最大。譬如对敌排阵。前徒倒戈。


简别。


高原师直疏云。如说勤勇无间所发性故。岂成非所作之常宗。后文华举所作性囙。唯异品无常中有。似乎不会双举二囙之意。


绍觉师论解云。今言常性言陈。但显不迁变义。未暇广显真常邪常相续常凝然常等。故言自相。按自相二字。龙树说作自性。约体而说言自性。约义而说言自相。但举常字。即有常之自相。何劳分陈真常邪常等。倘违邪常自相。亦成相违囙。此等简别。无益于觧释。反多支离。


二楞庵主集释。申违量云。声(有法)是无常(宗)所作性故。(囙)或勤勇无间所发性故。(因)同喻如瓶异喻如空。按此量亦是犯过。于宗犯能别不极成。彼不许无常故。扵喻犯俱不成。彼不许空是常故即三支成立。亦犯相违决定。乃以能立也。


第二式。


法差别相违因者。如说眼等必為他用积聚性故。如卧具等此囙如能成立眼等必為他用。如是亦能成立所立法差别相违积聚他用。诸卧具等。為积聚他所受用故。


眼等。等取五知根。积聚者。堆积聚集而成可分散者也。卧具牀席衾茵也。等。等取衣车。所立法即宗体所言法差别相违囙者。如有说云。眼等(有法)必為他用。(宗)积聚性故。(囙)如卧具等。(喻)云何知其差别相违。谓此积聚性囙。本不能成。假如许其能成立眼等必為他用。既然如是。亦能成立所立宗法上差别相违之积聚他用。何以故。他字义濶。中𠔥非积聚他。及是积聚他之差别。积聚他与非积聚他。敌体相违。今现见诸卧具等。(同品)為积聚他肢体所受用故夫欲成宗体而杂成共相中敌体相违之法。是故名相违因也百论云。迦毘罗言。从冥生觉。[彳*(前-刖+(之-、))]觉生我知从我知生五唯量。从五唯量生五大。五大生十一根神為主。常觉相。処中不坏不败。常住摄受诸法金七十论云。云何知有有我。颂曰。积聚為他故异三德依故。食者独离故。五因立有故。首句[米*睪]云如人聚牀席等。必為于人如是大等积聚即知有我按彼所计。是非积聚之神我。然积聚物等。不止是非。积聚者。受用即积聚者。亦能受用。故囙犯此过。


此条三支俱带过。论主引之只证此式之过不渉此式者。且止不说。若具说之宗犯世间相违。共许自受用故。他字若指神我。犯自语相违。说我為他故。喻亦有过。同品五唯积聚。不必為他用。犯能立法不成。异法之不积聚虗空。亦為他用。犯同品徧转。异品一分转。犯随一不成。论主引此式。只明因上犯过。為此式作一样子。于宗喻之过。俱畧而不谈。為不渉本条者可畧也。文中此因如能成立云云葢言量犯多过。本不能成立。设如彼意谓能成立。亦犯此过亦能二字。非无简别。


问。此条与共不定诸过。请為分别明示答彼不[宋-木+之]过。係同异品俱转此唯于同品中成差别相违法。彼不[宋-木+之]将囙承宗有同异。此是依宗中含因相反面。故相违二字不指因违于宗乃指宗相中有违囙之差别相。在此差别相待囙而显故。仍是囙上之过。此条设改作必為他神我用宗或作必為他不积聚性受用宗皆是共不定中过非此条式。


问此条闕囙何相。答聚初相最显虽是徧许而杂许违囙之义。虽然徧摄而杂摄违因之相。宗之同品则[宋-木+之]有。宗之异品则徧无。


简别。


绍觉师解云。差别相者。意许差别也。谓如言火此烧然意。徧于一切草木香烟火等。意于其中。的指一火以為囙量。故言意许差别。今言他用。他义徧一切。若神我若积聚。皆摄于内今立囙量。不可通漫。必[弓*页]的指是何法。故言差别相也。


○量主意许。凡宗皆是意许。此意许差别。若差别在意许内。此积聚他用。量主非意许故。若在意许外。前条不定过之凡异品转者皆可名差别相违。若同异差别。则顶骨净等亦是差别相违瓶等常是意许内。军林等是意许外。亦是差别相违。若说是宗中之意许差别。则无论意许不许凡有差别皆不可违又何必添此意许二字。夫不积聚之神我是意许。积聚物是意许差别如此作解则声常亦是意许。无常亦是意许之差别亦可名法差别相违矣表此意许二字。甚无谓也。设令彼量不作通慢语。立為必為神我受用宗。神我之同品可转。异品之积聚身亦转。亦犯不定过。不以非通漫而无过也。既云他义徧一切。则自外皆他不简人物事法。而疏又云通指餘人。又云积聚有身之他。即他人也。则非徧一切矣。眼外他眼。亦互受用。[打-丁+ㄗ]根清凉。奚止说他人也。


又云。因既可成相违宗义。则神我之宗不成矣。


○义虽如是。但彼量不止此一过。又此因明论。亦非未破外道。不过借此摽一式耳。不会此意。解者多有粘滞。


又云而此卧具。既不為神我所用。乃成异喻。安能证成神我宗。


○此不是表喻过之式即或有过。畧而不论。若欲申明应作餘义辨说又言陈但是必為他用故举以证此式不淂指出神我何消计及神我受用卧具秖要卧具是积聚性。不能自用為他用。便可為喻。然神我亦能受用卧具。神我能受用器世界而况卧具。判作异喻实所不解。


又云问若尔今应成立积聚他用此眼為他人用耶答此亦有过。如人有眼等。唯自己见闻之用岂能令他见色闻声。若立為宗必违现量及自教等。為破彼▆。且作是说。


○答辞应云。明他共许。破彼因句。非成立宗。何须强詰。若如上所答。语皆犯过。见闻之用是功用。积聚之用是受用。义已差譌。他人浮尘根。亦有染著受用义。立言又谬。此是比量。无现量义。世间所许不涉自教。


念西居士集解云。此囙与后陈宗法上意许差别之相相违也。此中即借金七十论所计之说。立量以破之。取其五大聚名身中眼一种為有法。非為自用。并是為他句為宗。聚集句為因如牀席等為同喻。夫眼与[(冰-水+〡)*木]席非同类。无论也。眼之积聚。不同牀席之积聚。亦无论也今第就所谓他者辨之。先曰非為自用必皆為人设则自他有辨矣后曰他者即是我则自他无辨矣。欲成就身积聚则混自他而一之。欲成就卧具积聚。则析自他而二之岂非违乎。自他即差别也。故此积聚性之囙如能成就眼等必為他用之宗法亦能成就此宗法差别相违之过。何以故。工匠之积聚牀席等专為积聚主人所受用故。眼积聚性异熟长养俱不属他人。岂其类哉。造牀织席亦有自用者。為拣此一分故曰积聚他用诸卧具等申违量云。眼等不為他用。积聚性故。喻如眼根。有法是浮尘根。喻是胜义根。


○费许多周折。投入诸过网中。会意一差。遂至如此。彼以自他為差别。积聚物。自他皆可受用。无相违意。眼以眼為自。自外皆他。非以人為自。他人為他也。眼根与牀席。皆积聚性。非异类。工匠之积聚是功用。非受用牀席等。主客皆得受用。非独主人。若言有匠人。自造牀席受用义。简别说他。则积聚总作合材料义。非积聚自性义。俱不合正理安能消此式文。量文眼等不為他用。宗上犯世间相违积聚性故。囙上犯法自相相违喻如眼根犹如无喻。前条虽变此说。然其自许二字。以受用為功用皆由此条貽误。


蕅益师直解云。彼谓积聚卧具等必為身用。则积聚眼等。亦必為神我受用。(数语合理)若无神我何须积聚之身。若无此身。何须卧具。


○此量但立积聚之為他用。未[又/月]立神我能受用义。不得将金七十论作量文解。彼论谓五唯等。根源从神我生若不受用彼等时。神我仍在若无神我云云。非彼计意。


又彼立量云。眼等必為他神我所用宗。囙云眼等是积聚性故。喻如卧具之必為身用。


○量文中一字之增减。义相遂殊。如此量文。增神我二字。则他义属神我。所摄甚狭。与原文之他。大不同矣。而核其宗之义相。则重在名字。名字為自相。以必不為自相相违。以不必為非徧是宗法性。至于他神我。又[又/月]自神我之差别。一经增改。别成蕅师量文。与数论师无预。又喻上必為身用。亦非彼意。彼但有不自用為他用义。若带身字。可摄有法上眼等。彼不如是拙也。凡欲破彼论。先要审悉敌辤。然后施设破辞。若此等麤浅义相。尚未了知。安能成能破之量。依此增改之量。而以此论文破辞破之。犹改病而用原方也。于立方之意。大相左矣。


又云。约眼等。则以神我為他约卧具。又以眼等积聚身為他。是一他字法上有二种差别之不同。


○此解是破喻之辞。与此式说囙过犯无涉。说之无益。而其说又有瑕疵。可受用眼等之他。所摄亦濶。差别亦[又/月]。今专属神我。设未显喻。宗上已犯过失。不消从卧具等破之也。


又云。既积聚卧具。但為积聚他用。则积聚身。又岂必為神我用哉。设此果有神我。而神我既不须卧具。又何须身。


此数句无义理。依其意。则积聚身又别[又/月]积聚性者受用邪。卧具是喻。不是宗自共相所摄。若言神我不须卧具。例于[又/月]為法喻泡电。岂[又/月]為法[又/月]泡影电光哉。数论亦计积聚身不躭著。则神我涅槃。又何须身之句。不中彼病。


又云。若神我亦是积聚。故名為他。则是无常。亦非真我。(彼无此意)若神我非是积聚。则不当用积聚眼等。(异熟识缘根身器[田*分]则何以说)以积聚身乃须受用积聚物故。(六识三受又何以说)彼欲以此囙成立神我為能用。今即以此因成立积聚他為他用。则神我不攻自破。故名法差别相违也。


○胸中横破神我之见。不頋量文如何。改从己意费了许多言辞于此式无渉卒之彼论未能破反露己辞上多般败闕可谓空费心思。自投过网者矣。致误之由。不知囙明是立方隅。并非是专破外小之论。[(共-八+隹)*见]所别不极成一条。外道对佛弟子说辞。亦列在式。


龙树囙明云。如破数论。我己广辨。故应且止广諍谤论。。足见此论专明式样。不兴諍论也。又此三支之说。在宗言宗。在喻言喻。此式名曰法差别相违囙。但示因上之过。但明法有差别。除此以外。皆不须说。及式外生枝节者皆非也。


高原师直疏云。法差别相违囙者。是诸法中有差别义。囙不能成。说為相违。


法字乃所立法。即宗也。言诸法者。非也。此囙能成宗上差别相违义。言因不能成者非也。错觧式文。义相于此塞矣。


又云。以眼根等不自用故。必眼等识以為根用。故言必為他用。推根之义。有差别故。所立之法应有差别。根是相分。為眼等识之所依。识是见分為眼等根之所发。相见各异。故说眼自积聚必為他识所用。其自证分為相见分之体。体持业用用不為他。復立宗云。必不為他用(云云)。


○相见四分。至护法方立。以前佛弟子。尚无此说。况于佛前之数论师。别寻此头脑以觧此条。彼不受说。自教亦不受其说。与此式义相差千里也。


一雨师集解云。论主不改其囙。申违量(云云)。乃是翻同作异。以他受用。与他人受用。是法差别故。此由外道于无我计我。故翻其所执之我而為非我。所谓夺贼枪杀贼也。


○集释此觧。俱袭误承谬。不消驳难。末数语乃彼自说。彼量文无神我字。枪从何夺。


绍曇师解云。詰曰。為如神我非积聚。成立眼等非积聚性耶。為如眼等有积聚。成立神我亦是积聚性邪。


○此师乃蕅益后人。守彼直解所说。此詰不合詰问此量之义。非此条显过之辞。应云。為如卧具是积聚性。成立不积聚之他受用邪。為如卧具是积聚性。成立积聚之他受用耶。积聚之身受用卧具。世共许故。


人能师解云。积聚二字。即法差别彼以神我為非积聚而囙云积聚性故。故名相违今以此囙成立异品之他。故名法差别相违。


○宗上竟改作神我非积聚。则与眼等必為他用义相迥别。即如彼说。积聚二字是异品。非止差别。乃违宗自相之过。正所谓成立异品之他也。与此式无涉。


第三式。


有法自相相违囙者。如说有性。非实非德非业。有一实故。有德业故。如同异性。此因如能成遮实等。如是应能成遮有性。俱决定故。


有性者。胜论师所立大有性也。不言大者。有字摄故。大有徧摄一切。彼论名大有句。徧摄一切即其自相。宗上非字具二义。一非即。异实等故。二非等。显大有故。此是立遮之宗。遮实等以表大有。故下云。成遮实等。囙上有字具二义。一别有。简他性故。二寔有。表自性故。如同异性含二义。一不即是实等。显别有。二不离是实等。显所依不徧摄一切。是自相相违。囙上能成此不徧摄法名有法自相相违因。


所言有法自相相违因者。如有说云。大有性(有法)非实句非德句非业句(宗)有一实故。有一德一业故因喻如同异性。即其式也云何知其有法自相相违因。谓此有一实等之囙不能成则已。如许能成遮此实等。如是成法应能成遮有性。何以故。此囙既显一实等。在宗上实等句之外。则有性之不能徧摄实句等。可知能成有性之不徧摄。方名相违囙也。彼若决定成此亦决[宋-木+之]成故云俱决定故。胜论师立六句。一实二德三业四大有。大有能徧摄实德业三句者。谓别有一法為体。非即是三句。亦非离是三句第五同异句。谓望同法為同。望异法為异。即一法而同异分。可喻即实等而别有一实等也。


广百论释破胜论云。又若实等与有性别。应不能知实等是有。若言实等虽非有性。与有合故起有智者。则实等法假名為[又/月]。体非真实。应说為无。又云。实等其体各异。有性是同。故与有别。此亦不然。实等真体亦无异。但可功能相等有别。有性亦尔。功用有殊。云何定执有异实等。所以者何。俱比知故。并非无故。用有用故。应互相似皆异皆同。是故有性非离实等。其同异性。如有应遮又云谓胜论者。计同异性是现量境既成同异復成此大有有性也又云彼执实等。与其有性。非即非离。


○前二叚。是破实句等。后二叚。即此量文之义。


问。此式与随一不成何别。答彼不许成此许其成而成遮有法。义相各别。问。大乗许其决定成遮实等否。曰。不许。以如能二字设许之。问。云何不许。答大有性先不许故。问然则云何不说犯随一不成所依不成。答论主引入此式。应就此式说其过故。若具说之宗上犯所别不极成又犯比量相违。自语相违。囙上别犯随一所依二不成。又犯犹豫不成又犯共不定。喻上犯能立不成。


问。因云有一实。则成有性自相。何云相违。答有性是徧。有性成徧。有方成自相。囙上有字是别有性。别有。则成不徧有。己简餘法在别有外故。不徧则违自相。而囙能成之。故成自相相违囙。


问。此式闕囙中何相。答能别上不闕三相。所依上全翻三相。和合判之。闕初相之不徧宗依。问此式从何过分出。答此与后条。从所依不成分出。皆是因于有法上转。犯过失也。


简别。


集觧云既遮实等性。岂不遮大有性耶遮此遮彼俱决定故。申违量云。有性(有法)即实等(宗)有一实等故。(囙)如石女儿。(喻)。


○依彼意遮宗上实等即遮因上一实等。谓同同是实等。故违量以即实等破之如石女之有名无实也。然于彼计别有一实等。针锋不对。但是破大有非有。不合此式法门。量文秪成相违决定。非论主意也。


又引寱言云。胜宗十句论云。同以合貰德业為义。(非离)有詮智囙。异以常于寔等。则转依一实為性。(非即)有遮觉义。此中引同异為喻。有深意焉。如同欲合而异反遮。此中成遮二字。即彼合遮字也。


○文中言喻之同异性。不言囙句。则遮字非即成遮字成乃成立义。与合义不同。强為引证。


又云。此同异喻。未陈违义前。可作同品定有。出违义后。翻作异品徧无。


○此是破喻之说。不必在此式中说。其说且未审同品(异品)依宗而说。此是囙对有法生过无同异品法。大有与同异性。非同品。本是异品。四句六句异故。


绍师解云。宗法有法。元一体故。成则俱成。破则俱破。今以有成非。义同水火。


○宗依宗法元应一体随顺。但有法摄多。宗则随自乐為成立。若言俱成俱破。则所依随一等。不必立矣。此二条有法相违囙。亦不必立矣。以有成非纵说得是。但是违宗非违[又/月]法。何以故。有法言有。宗上言非。不同一体故。


又引论本云。唯彼[又/月]性。彼所摄故。一向离故。诸有皆共。无简别囙。此唯于彼俱不相违。是疑囙性。若于其中俱分是有。亦是定因。简别餘故。是名差别。


○论本此叚。乃是说共不共之疑囙。故上文云。以若不共所成立法。所有差别。徧摄一切。皆是疑囙不应引之以证此式。论本有云。取证法有法自性成差别。此成相违囙。谓相违囙者。一自性相违二差别相违。此二成相违囙方是此四相违囙义。


直疏云。一实等囙。既遮非实等宗。则有法中亦有非实等义。岂不亦遮。


○文云。成遮实等。反云既遮非寔。文云[又/月]一实故。反云有非实等义。岂非卤莾。


又云。俱决定故者。谓宗及有法与囙相违。俱决定故。


○囙违宗是法自相相违囙。与此无干此中囙却不违宗。解者却忘了如能成三字。


集释云。一实等囙。如能成立非实等宗。亦能成立离实等之有性。


○离实等之有性。即一实等。如能成者。何名违自相。于自相义。尚不能知。云何立解。


又云。如楞严经。立真觉是有法。非即非离為宗。因云。体非七大。而不拒彼七大发挥。同喻如虗空。


○契经是圣教量。不必合囙明法轨不可作量文[(共-八+隹)*见]也。若律以囙明法门。若对外人说犯不极成过。宗上犯犹豫不成。是疑囙性。七大彼所不许。犯不成过。虗空是无有法。犯不成过。诸师尚不悉知囙明正理。偏好立量。不可解也。直觧云。有一实等者。既决定非实等。则实等有者。亦决定非大有性。俱决定故。


○▆言一实等。亦非大有所有。此[彳*(前-刖+(之-、))]比例说。不覈实义说。量文所忌。何以故。有性与实等。彼分句故。彼已简非一例故。所立量文。亦同此过。又以大有是共许法。所争在有实等非有实等。又似实等是共许法。所争在有性摄不摄。与论主意不合。


人能师觧云。一字是说大有不离实等。则大有性不能离实句而自立矣。


○护法云。彼执实等与有性。非即非离。此条与前条。但知彼计非离。脱了非即一邉。故所说破法皆不出彼简别中若论主此式。则非即非离皆破。乃设许其二非而说其相违也。


又云。此有别自性。是有法自相。因望有法。同品相违。名自相相违。


○彼以徧有一切為自性。有一实等。是遮宗显有言。徧中不第此三也。相违不相违。与同异品义相各别。不得引同品以觧不相违。若如此条所解。则是非遣有性。但遣别有性耳。但犯所依不成过。非此式之过。又彼囙上有字。与有性有字不违。非是因与有法违。但是因亦可成有性不徧。為相违耳。故不应以别有性解自相也。又其立量云。实等是有法。非有别大有性宗。竟似成立实等非大有摄。与此式畧无关渉。及其出因。云有一实故。竟以实等句与大有句。共諍一实等。不成能破。安可悟他。


又别标云。有法者。有体之法也。彼大有性。本来无体。故出囙时。自然相违。


○有体法出囙亦有相违。无体法。出囙善巧者。可不相违。然此是有法上因。有成相违之义。非是汎说相违。


古疏云。同异能有于一实。同异非有性。有性能有于一实。同异非有性。文意云。同异别有一实等。尔许同异非大有。大有亦别有一实等。可说有性亦非大有。


○此亦以同异作比例。以破有性。不覈实义说。所立量文。亦犯相违决定过此破法是破所立不成。据喻破大有。不可以证此式囙过。


○如上诸觧。皆因不頋式法。但撗一破彼之主意。破得敌例。便是妙论。不知此论重在明式。不重在破外道也。所云不頋式法者。谓此相违四条句末皆有囙字。与他过异。于此忽略。说来俱不合此式。若能觧此。此条应云能成有法自相相违之因。依此作觧。则此式之腠理合矣。前二后一。俱作是解。总明囙上翻能成立我相违义也。觧者只知将囙望宗望有法上。陈说相违。不说到能成相违处。岂非忽略句末囙字。致有错误。


第四式。


有法差别相违因者。如即此囙。即於前宗有法差别。作有缘性。亦能成立与此相违作非有缘性。如遮实等。俱决[宋-木+之]故。


胜论后人。被前条破后。作转计云。我所云有性者。谓徧摄有缘性也。非如实等三。非有缘性。所以一实等之异扵实等者在此。囙上不违有缘性。无自相相违过。此条对此计而说者也。於。依也。作為也。缘性者。缘生性也。彼计实等句中无动作及有动作。非所作及有所作。有性所摄一实等句中之差别也。有动作有所作。待缘而起。无动作非所作。则缘不生。成则俱成。成有缘性之法无过。又成非有缘性之法则為相违法之因矣。彼虽巧说。岂知又犯此过。


所谓有法差别相违囙者。不必别引他论。如即前条此有一实等故之囙。即于前非实等之宗。而于有性有法上。与前计起差别义。作有缘性觧。彼意谓可免前过。岂知又别犯有法差别相违之过。何以故。此因如能成立有法作有缘性。有法差别中。亦能成立与此缘性相违者。作非有缘性。例如前遮实等。俱决[宋-木+之]故。


问。云何如是转计。答。文中如即此囙作有缘性。足显其救过之计。故不别立量文。文末如遮实等语语皆依前说。


问。此条与俱品一分转。有何别异。答。俱品一分转。是囙望宗上说此。则囙望有法。说有法不必分同异品也。注解此四条。常引同异品者皆非也。


问。此条缺囙何相。答。宗上三相不闕依宗依说亦非徧是宗法性。


简别。


集觧云。有性一也。胜论计有实体大乗明非有实体。有与非有。有法差别也。以成大有性离一切法有自性故。即于有作缘也。以遮有性故。即于非有作缘也。俱决定者。实等非实等实等非有性以例有性非有性。有性亦非有。


○此觧且置是非不论。即如所言。有与非有。乃自相相违。岂名差别。有性应非有。岂非全遮有法邪。此分明易知者尚昧。餘义不足辨也。


又引寱言云。缘即囙。有即同品。非有即异品。于义无华。但变文而言。恐滋疑惑。故顺文而释。使人易晓。


○训因义牵同异品。皆是莭外生枝。若变文言。只要添一缘字在首有字下已足。有何滋惑。


直疏云。实等有性。谓之有缘。非实等是非有缘。


○即如此解。有性是有法。非实是宗。宗与宗依相违。乃以宗之比量相违过与此式无渉集释云。胜论自许离实等有实体大乗意许离实等无实体。是有法差别。


○。


若以立敌各异许為有法差别。则声与非声差别。瓶等与非瓶等差别。我与无我差别而虗空之对无空论。亦是有法相违。不谓之所依不成矣。大凡立敌共諍。[宋-木+之]是為有自许。若非各许不必起諍。不諍则不须立量。如是则凡共比量与宗。尽是差别相违。又凡諍论。只諍宗不諍有法諍有法。只成相违决定。无益也。


古疏云。同异有一实。如作大有有缘性大有上一实。应作非大有有缘性。


○此条是因过牵喻之同异而说。已非正解。


又云。大有有一实。大有是有性。同异有一实。同异非有性。一有性。一非有性。此有法之差别也。


○解作大有与同异相共之有性。若大有外之同异非有性。与宗因皆无渉。彼胜论亦无计及同异相共有有性。探测古疏之意。竟以有性為[又/月]自体性立义。故罝大有与同异对较。则不但不知论主列此条之意。即胜论所计。尚未悉知。此后人之冒為古疏者也。


又立量云。同异性是[又/月]法。非实德业应是大有性宗。囙云有实德业故。喻如大有性。又立量云。大有性是有法。非实德业。应是同异性宗。因云。有实德业故。喻如同异性。


○此二量竟是成立同异性非实等。又似成立同异性是有自性。与胜论及大乗师。俱无干渉。与此式迥然殊径彼囙有一字。所以显不即是实句。今删去之成何因句。又不将有缘性非有缘性对较。成何疏解。彼又云。文中有缘性有之一字。指实德业。缘性者能生之因性。即是大有。若依彼说。则有缘性三字。当作实德业大有因性。欲销此条文。万难消得。


内衡师解云。前谓大有非实等以显有性。今谓有实等者。既决是有性。则同异应成有性。有性反成非有性矣。是名差别相违。


○已為古疏所误。故作此解。若云有性反成非有性。是违自相。非是差别。


蕅益师解云。前宗有法差别者。指前条虽但明大有是有。意许则计实等皆有。缘性即因也。即于前宗。其有法差别上。前囙并可作有实等之因。然亦便能成立与此相违。而作非有实等之因。


○解缘性為囙句之因。诸论无缘作囙解。唯囙缘之缘则有之。此对内弟子说。不对外人道也。大有有实等有。若以此為差别。向囙上有一二字上转。并不相违。若作有实等囙。作非实等囙。觧此為相违则是宗中有相违义。与有法亦无[泳-永+(止/刖)]。


又云。是中外量云。实德业是有法。离大有性外决定别有宗。囙云有一实等故喻如同异性。大乗申违量云。彼所执实等。(有性法)离大有性决定非有宗。因云有一实等故。喻如大有性。


○论文所列。正是外量。别造此量。不但胜论所无。其弟子亦决不作此违自语之量也。何以故。彼计大有有别一实等。以有此实等。实等非离大有性也。申违量。只破斥己立之量。与敌量不对。设或纵许有义。亦是相违决定。


人能师解云。大有有性。大有非有性。是差别。(是自相相违非差别)[(冰-水+〡)*(夕/寸)]此语例前语。则有别自性。无别自性。亦是差别。(亦违自相)。


○如是则前条与此条。俱是差别相违因。


又云。囙望有法。翻异作同名有法差别相违。


○如果翻异作同。是违自相。与前式犯重矣。


又云。从因缘生名有。不从因缘生名非有。无為真如。不从缘生。非有為法。岂可言非有耶。又立量云。大有非有法。非实等宗。


○按首句五字。前陈后陈已备。何劳再接次句。宗上又加次句宗成何量法。其量之非理。即此可推。


又云。[又/月]一实亦成非有。有离实亦成非有故犯有法差别相违过。


○如其言乃有翻非有总是违自相。非差别相有违。差别相违之义相。谓其中有不违者其中差别义则有相违者。因句能成得不违者。又成得差别相违。则此因非能成因。祗成差别相违之因而已。(盖)今此式则在有法上讲。有法中有不违。有差别义则相违。如此分别。方是此式。奈诸师之急于破大有。而缓于明此式。安能淂论主本意耶。一切言论。有公共道理。有但取一种以立其论。所取仍与公共合。言句又与公共文理顺。即成伟论。囙明论主于此。但取此条一式以立论。道理文理。俱与公共符合。疏觧之人。若但据公共道理而说。不顾其所取一式之义相。虽道义不谬。何名此式之疏觧乎。况乎文理之未能辨别也。


绍师觧云。大有唯一。应无差别。然通该有性中。如地水火风。有坚湿煖动之性。色香味触。有青黄冷煖等性。还对此等。明差别相也。有缘性者。有即同品。缘性即因。意谓以前自相同品之因。為今别相同品因也。


○绍师后人。亦不遵师说。其非确解可知。玩其文义。亦不能逹己之见。糢糊影响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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