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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入正理论后记 【六卷】(三)
2018-02-14 11:46:25 来源:清净莲海佛学网 作者: 【 】 浏览:1276次 评论:0

因明入正理论后记三卷


次似囙分二。初总记次分记。


今初。


已说此宗。当说此囙。不成。不定。及与相违。是名似因。


不成者。不容极成。不定者。不决定成。前文已说。以能立宗九相。今当次说以能成因之相。其相有三。一不成。二不定。及与相违囙是三者名為似因。翻真名此囙。翻正名颠倒囙。翻决定名乱因。翻随顺名相违囙。瑜伽云扵所生法。能障碍囙。名相违因。相违因略有六种。一语言相违。谓所造论。前后相违。二道理相违。谓為成立诸所成立诸所知义。建立比量。不与证成道理相应。三生起相违。四同处相违。五怨敌相违。六障治相违云云。今此相违因。言语道理二种所摄。次分说分三。初不成。次不定。三相违。


初不成分二。初说四相。次说四式。


今初。


不成有四。一两俱不成。二随一不成。三犹豫不成。四所依不成。


两俱者。有法与宗俱也。随一者。谓彼论所许差别。今我此因。随彼所不许之一分而立。犹豫者。不决定。所依者。即宗依有法。所言初不成之相。其名有四。一者宗与宗依。两者俱不容成。二者随彼论中一分不许者而立因。不容极成。三者立犹豫因。义非决定。不容极成。四者我因中义以有法為依。彼不许我所依。则不容成。如是四相。是以因不成过。


次说四式分四。


今初式。


如成立声為无常等。若言是眼所见性故。两俱不成。


等字。等取灭坏。


所言两俱不成者。如有成立声(有法)為无常(宗)等。若言是眼所见性故。因有法及宗。两俱不容成也。声是耳所闻性。今云眼所见性。则是眼所见之无常。与耳所闻之无常何预。故俱不容彼成立也。


问云何有人立此无义之论。答大抵是破声明论者所立。彼论以詮表指声。名身句身。列于文墨。是眼所行境故。彼谓詮表是所见非所闻。见性无常。彼所许故。破彼声常。其论可立。岂知一切言语。尽是詮表。何必定属文墨。将眼对声。易闻為见。两义俱失。云何容成。四不成中。此过最大。


问此亦现比世间相违。云何别说不成。答宗為所成因重能成。依囙说过。表以不成。不成二宗。可摄违现比等。


问此因缺正囙何相。答不但不徧。亦且不摄。不是而非。全与徧是义差谬。初相已失。何论同品异品。


第二不成式。


所作性故。对声显论。随一不成。


声显论许所作无常。有非所作之有性在。


所言随一不成者。即如前文立声(有法)為无常。(宗)。


若言所作性故。(因)对声明论说则容成。若对声显论说。彼许声虽有所作性。而别有未显之性非无常。则于彼所计中。有一分不容其成也。故名随一不成。


或有不悉因明法门。将破声明之因。对声显而说。则犯过也。葢囙声明已被所作性因。破彼常宗。為此转计立声显论。谓声性不从缘生。本来有性。待缘显发。而成詮表。不从缘生。则已简别所作。所作无常。不碍有性之常。此囙在彼简中。云何许成。此即瑜伽所说随缘显了之外论也。瑜伽云。谓一切诸法。性本是有。从眾缘显。不从缘生。谓即因中有果论者。及声相论者。声相论者。外声论师。起如是见。立如是论。声相常住。无生无灭。然由宣吐。方得显了。问如论所言。当用何因破彼。答前文勤勇。无间所发因。乃破彼正因。问成唯识论。以待眾缘故之因破声显论。破法有别。答待眾缘与勤勇所发。语异义同。勤勇无间。即是发声之缘。待彼而发。义无差别。


问龙树说似喻过。能立所立二者。有一不成。名随一不成。与此式同异何别。答随一两字甚寛。凡有一分成。一分不成者。皆名随一。此随一不成。即差别相违之例。彼随一不成。即能立所立或成一不成一之例。此囙非徧许徧摄。与徧是相违。因中既已夹杂。出喻定与同异品相淆。三相俱有缺陷。


第三不成式。


扵雾等性起疑惑时。為成大种和合火有。而有所说。犹豫不成。


雾等。等取烟靄▆雺。不定曰疑。执疑曰惑。大种。地水火风空也。交互曰和。相并曰合。有所说者。说雾等也。扵依也。


所言犹豫不成者。谓人依于见雾等体性。心起疑惑之时。遂為成立大种(有法)和合火有(宗)之论。而有所说云以现雾故(因)则此囙依疑惑而立意未决定故名犹豫不容成也。


大种之雾等。甚多差别若山烟野氛靄雾地大也。若水雾雨气晓雺水大也若薪烟熖影火大也宗上和合火有。不违现比共许若说现雾因句则与山烟水雾无别云何定指是火和合而有岂非依雾等疑惑之所致哉和合者谓薪炭地空和合而有火。四大能造。空不碍生。皆得名种。


龙树云又若犹豫。如依烟等起疑惑时。成立大种和合火有。以现烟故。


问。诸立论者。有表有遮。皆為明理立宗。此式全无关係。直是戏论。云何立此答。论主為无旧式可引。聊举此式。以喻诸狐疑不定之因。两可双兼之说。皆非敌许。如亦有亦无。非有非无等言。若对敌论。皆此犹豫不成所摄。以示教中弟子。不悉囙明方隅。将至教量之色即是空空即是色等言。而向敌立因。必招破斥。夫至教言辞。岂可示过聊取此无关轻重之论。[指-匕+ㄙ]示一端。当会其意而推广之也。


问此条推广已知。前二式可推广否。答有如至教云。世尊说法四十九年于中不说一字。对外道说亦两俱不成如极微不生不灭非五识所缘故对正量部。亦随一不成。


现烟之因可摄火有不能徧摄地有水有从猜卜而说其非徧是宗法性显然火有之同品不定有如石炭无烟异品不徧无非火亦有烟雾。三相俱缺。


第四不成式。


虗空实有。德所依故。对无空论。所依不成。


德者。胜论师之德句也。无空论者。不许虚空之论。谓以无故。说名虚空。但是遮无。不能表有。


所言所依不成者。如有说云虚空(有法)乃是实有。(宗)一切有德性所依而住故(因)若对无空论而说。所依乃是虗无。如何成淂实有故不容成。


胜论师实句中有虚空。德句中之色香味触等二十四种。多分依之而生又口力论师。亦云虚空為万物囙从空生风秽生火。火生煖。煗生水。水生冻。坚作地。地生五榖。五穀生命命歿还归空是故虚空為万物因是涅槃囙小乗亦云地轮依水水轮依火火轮依风风轮依空四大有生灭虚空无生灭故护法云有餘[米*睪]子执虚空等实有常住大乗大智度论亦云譬如虚空无所有而一切皆依以成。


无空论亦外道所立然大乗亦有其说大智度论云摩訶衍中虚空名无法不淂说常不淂说无常不得言有不得言无非有非无。亦不可淂起信论云虚空是其妄法。体无不实。以对色故有。是可见相。令心生灭。


由前二条[(共-八+隹)*见]之。佛教中有说依空。有说非实有。论主恐违自教。难于立辞。今云对无空论。则槩而言之。足以示式又不违自教也。


问虚空实有。对无空论。已犯所别不极成。何待出因始犯。答论中诸式非是一式。只此一过。设此式宗法因喻。俱犯其过。若列在似宗中。则指宗过列在以囙中则指囙过列在似喻中则指喻过。所以如是者取显示一过之式耳。非谓此论无他过也。如此条宗犯所别不极成。而不极成之式已见别式故但从囙示其所依不成耳。


问龙树论云或扵是処有法不成如成立我。其体周徧扵一切処生乐等故对无我论。所依不成与此同过否答虽同而微异同為不许有法无异也此条𠔥遮宗上实有二字。彼不同也。


问广百论[米*睪]云如是句义所立能立一分所依不极成故。与此所依异否答龙树之能立所立随一不成。是以喻过。此论所立能立一分所依不成。是乃囙过。


此条宗法上违囙依。其非徧是宗法性可知。宗尚无所依。何论同品异品。


次不[宋-木+之]分二。初说不定相。次说不定式。


今初。


不定有六一共。二不共。三同品一分转。异品徧转。四异品一分转。同品徧转。五俱品一分转。六相违决定。


因中同异品俱摄名共。俱不摄名不共。共则违异品徧无。不共则违同品徧有。一分者或淂其半。或多分中仅一分。望徧字说。转者。随顺彼义路而行也。异品徧转。异品一分转。俱品一分转。总非异品徧无。相违决定。虽有同异品。而异无所遮。同难助自。与无品同。安淂决定成宗。


所言次不定之相。其名有六。一者共不定。二者不共不定。三者同品一分转异品徧转。四者异品一分转同品徧转。五者同异俱品名一分转与定有徧无不符。成不定因。六者相违决[宋-木+之]各说己义。两说决定。不能[宋-木+之]于一义。故亦不定所摄。


龙树云。若法是不共。共决[宋-木+之]相违。徧一切于彼。皆是疑囙性。疑囙者。犹豫囙也。不定之别名。


问不成不定差别之义。答因犯敌遮。全不容成。不犯敌遮。自抱其衅。欲成而不[宋-木+之]成。是二者差别义。故不成四相。违于徧是宗性。不定六过。违同品异品二相。


决[宋-木+之]相违。与相违决[宋-木+之]。义相為别。决[宋-木+之]相违者。不随顺彼。决定与彼相违也。相违决[宋-木+之]者。此立此论。彼立彼论。為不降伏。其相违也。从此决[宋-木+之]。不淂悟他。与宗中相符极成相翻。均无量果。


次说不[宋-木+之]式分六。


初式。


此中共者。如言声常。所量性故。常无常品皆共此因。是故不定。為如瓶等所量性故声是无常為如空等所量性故。声是其常。


所量性者。所量度而知之法性也。瓶等等取衣车。空等等取极微。


此不[宋-木+之]中。所言共者。如有论言。声(有法)常(宗)是所量度而知之法性故。(因)此式云何知其不定。為同品之常。异品无常皆共此因所摄。是故判其不定。云何显不[宋-木+之]之义。谓詰彼论主。為如共许有生灭之瓶等(异品)所量性故。成立声是其常耶。葢瓶等空等。皆由量度而知其常与无常。则所量之因。两者俱可成淂。何以显声之[宋-木+之]有常性。其非决[宋-木+之]可知。此条或是声明论师。被破斥已。转计作此遁辞。意明詮表非是所作。是所度量而成之法。所作虽无常。所比量之理性。则非生灭。可立是常。岂知又犯共不[宋-木+之]之过。


此条之过。违异品徧无最显。于初相徧而不是。


问此条詰问云云。即是破彼之辞。何必三支圎满。方称能破。答此中詰问。符合斥量非圎。弹支有谬。清凉云灭為能破。此专為破他。自不立论之式也。若彼此立论而共比量。则必三支圎满。


第二式。


言不共者。如说声常。所闻性故。常无常品。皆离此因。常无常外。餘非有故。是犹豫因此所闻性。其犹何等。


离即不共。犹豫不[宋-木+之]也。亦名疑囙。餘非有者。谓其餘品类。非此宗所应有义。犹何等者。谓同异品外。犹何等品类。


所言不共不定者。如有说云。声(有法)常。(宗)所闻性故。云何知其不共。為常之同品。无常异品。皆离此所闻性因义。故名不共不定。若常与无常外之餘义。又非此宗所应有故。以此因成所立。是无交涉之犹豫因也。既与同异品无涉。此所闻性之因义。其犹何等品耶。无同异品。岂成因义。


掌珍论云。如计音声。常住论故。说声是常。所闻性故。瓶等无常。非所闻性。声既所闻。是故性常。此条亦疑声明被破之转计。所作虽无常。所闻之声境是实有。彼计外境是实。是常住故。所闻乃耳识声界。共所许故。岂知又犯不共不定之过。不共则无同异品。于初相徧而不是。夫同异不共。直是无囙。龙树云。若别异者。应无有因别异即不共义离义。


护法云。夫比量者。比知共相以果等总相。比知因等总有。所立思我。由不共故。无同法喻。同法喻既无。异法喻亦非有。无对待故。按此是说共比量之义。须是共许。亦须与宗共义。若不共者与宗无涉。故无同异品与此条可参[(共-八+隹)*见]。


第三式。


同品一分转。异品徧转者。如说声非勤勇无间所发。无常性故。此中非勤勇无间所发宗。以电空等為其同品。此无常性。扵电等有。于空等无。非勤勇无间所发宗。以瓶等為异品。于彼徧有此囙。以电以瓶為同法故。亦是不定。為如瓶等无常性故。彼是勤勇无间所发。為如电等无常性故。彼非勤勇无间所发。


雷之发光為电。此宗依声而言。则言电即指雷也。声有三种。一因执受大种。谓语等声。一因不执受大种。谓树等声。一囙俱大种。谓手鼓等声。(击之手是执受鼓是不执受)。


今以电声為同品。则兼此三种说声。非但詮表之执受大种而已。扵。依也。电等。等取树声。同喻说名同法。


所言同品一分转异品徧转者。如有说云声(有法)非勤勇无间所发宗(宗)无常性故(因)云何是此式过义。為此量中非勤勇无间所发宗支。比其品类。应以电及空等為其同品。电非人力勤勇无间所发。空则无藉于发。故是同品。然此无常性之因相。依扵电等。有无常相。依于空等无无常相。是同品仅有电等一分转。又非勤勇无间所发宗支。应以瓶等為其异品。瓶等必须勤勇无间所发。的是异品。然扵彼瓶等。徧有此无常因相。是异品徧转也。言不定者。谓此因以电(同)以瓶(异)并為同法之喻故。杂异于同。因义混淆。故虽畧具同品一分。亦名是不定囙也。云何显不定之义。谓詰彼论主。汝立论之意。為如瓶等(异品)无常性故。彼瓶等是勤勇无间所发耶。為如电等(同品一分)无常性故。彼电等非勤勇无间所发耶。二说皆具无常因义。合于宗法。有是有非。岂非不定。


解深密经云。若于此餘同类可得相。及譬喻中有一切异类相者。由此因缘。于所成立。不决定故。又于此餘异类可得相。及譬喻中。有一切同类相者。由此因缘。于所成立。不决定故。按此条及下二条。皆同异夹杂。如经所言不决定因。


此条或是声显论被破后。转计立此。即遮勤勇无间所发义。立為宗支。以无常囙。成立非勤发宗。彼以待勤发缘。中具有性。以是勤发為常也。岂知又犯第三之过。同异品之电空瓶等。俱是共许。共许决定。彼不定因之相。显然可詰。


此条从共不定分出。彼寛此狭。因三相中。全与异品徧无相翻。其非徧是宗法可知。


第四式。


异品一分转。同品徧转者。如立宗言。声是勤勇无间所发。无常性故。勤勇无间所发宗。以瓶等為同品。其无常性。于此徧有。以电空等為异品。于彼一分电等是有。空等是无。是故如前亦為不定。


此式就前式而翻之。宗上翻非作是。囙则仍前。故同翻為徧。异翻一分矣。


所言异品一分转同品徧转者。如有成立宗者言曰。声(有法)是勤勇无间所发(宗)无常性故。(囙)云何是此式过义。谓此勤勇无间所发宗。应以瓶等為同品。然其囙。上无常性。依于此瓶等则徧有其义。应以电空等為异品。于彼一分电等。是[又/月]无常义。于彼一分空等。是无无常义。同品囙相无缺。异品中杂有无常义。是故如前一例。亦為不定囙也。


此条或是破前条而立。故即其量而翻之。谓可成立是勤勇无间所发也。岂知将囙作宗。将宗作囙。两易其位。则宗狭囙寛。以寛成所成之狭。则因中杂有衅端。犯不定之过。若将囙三相核之。违第三相之徧字。其于徧是宗法性。亦缺而不圎矣。


第五式。


俱品一分转者。如说声常。无质碍故。此中常宗。以虚空极微等為同品。无质碍性。于虚空等有。扵极微等无。以瓶乐等為异品。于乐等有。于瓶等无。是故此囙以乐以空為同法故。亦名不定。


同异皆具曰俱。质碍者。体质有碍。乐。喜好也。虚空等。等取彼论所许无质碍而常者。乐等。等取苦瞋。


所言俱品一分转者。如有说言。声。(有法)常。(宗)无质碍故。(囙)云何是此式过义。為此量中常宗。应以汝所许之虚空极微為其同品。然此无质碍性因。于彼一分虚空等。则有其义。扵彼极微等。汝许质碍。则无其义。是同品仅有一分转也。此宗应以汝许之瓶乐等為异品。而此无质碍性。于乐等无常。则有其义。于瓶等无常。则无。故异品亦犯一分转。是故此无质碍囙。以乐(异)以空(同)為同法之喻故。因中杂摄异品。是以亦名不定。


俱舍论云。极微微金水。兔羊牛隙尘。蟣虱麦指节。后后七倍增。智度论云。微尘有三等。大者游尘可见。中者诸天可见。小者圣人天眼见。此内教所许极微也。数论计五微生空风火水地。此外道所计极微也。胜论计地水火风意五者有质碍。计空时方我四者无质碍。此文▆空等。等取时方我。又计四大非所造者常。故许极微常。亦许极微质碍。极微等。等取意。彼德句中。十三乐。十四苦。十五欲。十六瞋。乐等。等取其餘。彼计无常。


此条或是声论所立。核空等微等乐等句。又似胜论所计。或者声论出自胜论师后人。


此条亦违因第三相之徧无字。其非徧是宗法可知。


第六式。


相违决定者。如立宗言声是无常。所作性故。譬如瓶等。有立声常。所闻性故。譬如声性。此二皆是犹豫因故。俱名不定。


声性者。声之自性。待缘而显。彼计缘显无常自性则常。相违之义。两论决定。无从显其此是彼非何劳立量共諍。


所言相违决定者。如有对他论成立宗法者。乃言声(有法)是无常。(宗)所作性故。(囙)譬如瓶等。或有对前论成立宗法者。乃言声(有法)常。(宗)所闻性故。(囙)譬如声性。此二囙者。此成此宗。彼成彼宗。此不能立己破彼。彼不能立己破此。彼此异向。无论其理正非正。无论其自义之能成所成与否。皆判是犹豫囙故。两论相违。于此决定。而不能定其谁胜谁负。故俱名不定也。


此条初量是破声明之正量。以之对声明说则可。若对转计之论。则无关涉。次量不必论及对他。已犯不共不定。若对前论而说。亦无关涉。故俱為犹豫因也。彼以声性為喻者。谓所闻缘显之声。中具有性。譬如未显之声性是常也。其喻亦犯过。此不具说。


问不定是因过。云何陈喻。答喻依因出。因由喻显。是以因三相中。并陈同品异品。前数条文。𠔥瓶等空等电等微等乐等。何独此条。方陈譬喻。问此条闕正囙何相答。初量具三相。而仍缺三相。何以故。非是敌许极成之宗法性。纵具同品异品。于敌无预与无品同。初量尚犯。次量可知。


问过[款-士+匕]有不成相违。此六过言不定。云何差别。答不成者。依对他而说。他不容我成故。此则不论义正不正。若他所不许。总不极成。相违者。约己义说。己义既犯相违。如何能令他许。不定者。从相违分出。或义中多分少分相违。或多分少分不相违。或不必较及违不违。或与共諍义相违。则犹豫两可。皆名不定。


如上六不定过。若对本教人说。犯过则少。如说修多罗(有法)是了义。(宗)佛所说故。(因)了义不了义品。皆共此因。是共不定。而对教中人说则无过。他过可推。


简别。


宗镜录云。夫决定相违不定过。立敌共諍一有法。因喻為异。皆具三相。徧是宗法性。同品定有性。异品徧无性。但互不生其正智。两家犹豫。不能定成一宗。名决定相违不定过。此释非理。立敌共諍是常无常。三支為异。非止因喻。次量声常。三相不具。前已显為不共不定。常无常品。皆离此因。岂是定有徧无。二量竟如不对他论而立。不消说及悟他生智。相违决定。决定相违。义相差别。不可等视。问龙树云。若法是不共。共决定相违。徧一切于彼。皆是疑因性。将何以解。答此是摄颂。摄不定六过。及相违四过。不共与共。摄前初二四五不定。决定摄相违决定。相违摄下条四相违。第三句指第三不定。彼字指异品。不可将决定相违作一义说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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