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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道次第直讲 【六卷】(六)
2017-12-24 21:08:01 来源:清净莲海佛学网 作者: 【 】 浏览:1194次 评论:0

菩提道次第直讲卷第六


宗喀巴大师造


大勇法师口译


智湛居士笔录


如是念死,及思惟死後堕恶趣之理。反此世心,而生起希求後世之乐趣。求从共同皈依。及黑白业果决定门中。励力断罪修善。以是於乐趣之位虽定可得。然不可执彼少许为足。乃以生彼共下士之意乐。及生共中士 遮止於一切世间躭着之意乐。依彼以发生菩提心。而引导於上士。故须修共中士之意乐也。盖谓虽能得人天之位。以犹未能越行苦故。於彼执为自性乐者。是则颠倒。若以正言。无所安乐。仍决定堕於恶趣。终恶故也。故於共中士道修心次第有四。即正修其心。发心之量。除邪分别。及抉择趣解脱道之自性也。


初中有二。认定求解脱之心。及生此之方便。第一,言解脱者。谓从缚而解脱也。又彼惑业二者,是世间之能缚。由彼二种增上,以界分之,有欲界等三。以趣别之,有天等五或六。於生处之门,有胎等四。结蕴相续者,是缚之体性。从彼脱者即解脱也。欲得彼者,即求解脱之心也。


第二,譬之於灭渴苦,欲得解之。由见渴苦有不欲乐,而为自在。如是於寂灭取蕴苦之解脱,起欲得者。亦由见取蕴苦之过患,而得自在。若不修三有过患,起欲舍彼之心者。於灭彼苦,不生欲得。(四百颂)云:「於此若无厌。重寂灭何有。」以是此中有二,即思惟苦谛流转之过患。思惟集谛,趣入於流转之次第。初有二,释四谛之初说苦谛之密意。及正明修苦。初者,集者是因。苦谛是彼之果。是集先苦後。何故世尊不顺彼之渐次。而云,诸苾刍,此是苦圣谛。此是集圣谛耶。大师於彼,反因果次第而说者,以有修持之大要故。无过失也。此复云何,谓所化机,若自不先生无倒欲求解脱世间。则根本已断。於其解脱,如何引导。盖所化机,始为无明暗覆。於世间圆满之苦。倒执为乐。被彼欺诳。如(四百颂)云:「於此苦海中。周徧无边际。汝沉於其中。云何不生畏。」此中以正言之,非乐而苦。说多苦相。令生厌患。故苦谛先说也。


由是若自见堕於苦海。欲从彼解脱者。见须断苦。然若未断苦因。知不能遮止。即思苦因为何。而令知集谛。故於彼後说集谛也。次知世间苦。从有漏业生。业以惑起。惑之根本,知为我执。明集谛已。亦见我执能断。即誓於灭苦之灭谛而现证。故说灭谛於彼後也。或有难曰。若尔,示苦谛已。便起求脱之心。於苦谛後说灭谛。即应理也。然此无过失。尔时虽有欲得灭苦而希解脱。然犹未认识苦因。未见彼因能断。即思当得现证灭谛之解脱。故不取也。


如是若认识现证解脱灭谛者。即念何为趣彼之道。转入道谛。故道谛後说也。如是四谛者。於一切大小乘中,多次宣说。以是善逝总摄流转世间。及还灭世间之诸要处故。於修解脱最为切要。须於如是次第,引导弟子也。若但从思惟苦谛门中。於世间轮回,无一实能遮止其躭着者。则欲得解脱。唯成虚语。任何所作。俱成集聚。若但从思集门中。不善了知世间根本诸惑业者。如射箭未认鹄的。断道之诸扼要处,而於非解脱三有之道。执以为是。劳而无果故。若未知所断之苦集,则亦不识彼寂灭之解 。虽求解脱,亦唯矜慢而已矣。


第二有二。思惟流转总苦。及思惟别苦也。初中有二。思惟八苦。思惟六苦也。初者修一切共中士所缘品类。诸共同者。凡下士中所说等,於此亦应取修。诸不共之所修者。若心有力,如所书示而修之。若心力弱者,则当舍所引教。随於何处,唯修宗要之义焉。此等虽是观察修。然亦除彼等所修之境外。随於其余之善,不善,无记。亦不放置。心於所缘灭掉举等,睡眠及沉,俱不放纵。心极明了,从澄寂中,渐次修之。(入行论)云:「念诵苦行等。虽常时修习。心余散乱者。佛说为无义。」盖谓意於余散乱之一切善行。其果皆微小故。於(大乘修信经)亦云,善男子,虽以此异门。如是诸菩萨信於大乘。从大乘所出生。任随何种彼一切者。当知皆从以无散心正思义法而出生也。彼中无散心者,谓除善所缘,於余不散乱。义及法者,谓义同文也。正思惟者,以数数分别心观察而思也。以彼显示修一切功德之法,必须彼二也。以是之故。谓於三乘修一切功德。皆须心除善缘不应於余散乱。正住於专一之止。或彼随顺。及正於善缘,别别观察。如所有与尽所有之观。或彼随顺。以此二种为须要焉。如是(解深密经)亦云,慈氏,或诸声闻。或诸菩萨。或诸如来。所有世间或出世间,一切善法。当知亦是此奢摩他,毗鉢舍那之果。於此若不行正止观。及二随顺。则三乘一切功德。为正止观之果无决定也。此中八苦。初者,思惟生苦中有五。


生为众苦所随苦者。谓地狱有情,及一类纯苦之饿鬼,并胎生,卵生,之四。彼等於生时。即具多种猛利苦受而生也。


生为粗重所随苦者。谓烦恼生住增长之种子。随顺和合。於善安住,无所堪能。亦复不能随欲而转。


生为众苦所依苦者。依於三界而受生故。老病死等苦便增广。


生为烦恼所依苦者。谓若生世间。於贪瞋痴境三毒自生。由此身心极不寂静。唯苦无乐。以诸烦恼从多门中逼迫身心也。


生为不随所欲法尔离别苦者。谓一切生之边际。莫越於死。虽非所欲。但令受苦。於後等苦。须数数而思之。


第二,思惟老苦中有五。


盛色衰退者。腰若弓曲。头如花白。额类剪毡。绉纹满面等。盛色衰退不可爱乐。


气力衰退者。坐如重负断绳。立同拔举树根。言词艰钝。行步迟缓等。


诸根衰退者。眼等於色等境。不能明了而见。以多忘念故 念等之力渐减也。


受用境界衰退者。於饮食等不易消化。於余欲尘亦无能受用也。


寿量衰退苦者。寿尽泰半。渐近於死。於是等苦当数数思之。仅拿瓦云,死苦虽烈,为时尚短。此老苦则尤烈也。迦马瓦云,老渐渐来稍容易受。若同时而来。殊无法可忍矣。


第三,思惟病苦中有五。


身性变坏者。身内消瘦,皮乾枯等。


忧苦增长多住者。身中水等诸界。轻重错乱。逼恼其身。以是於心生起忧恼,而度日夜也。


於可意境不喜受用者。诸可意境若云於病有损,则不能如欲受用。如是所欲之威仪。亦令无能振作也。


於不可意境非其所欲须强受用者。非所悦意药饮食等。须强受用。如是火烧针刺等诸粗猛触。亦须忍受。


能令命根速离坏者。见病不可疗治,生诸苦也。於彼等等。须细思之。


第四,思惟死苦有五。


谓当离受用,朋翼,眷属,自身可爱圆满之四。及其命终时。备受种种极重忧苦也。於此诸苦。乃至未成厌患。当数数修之。前四亦成苦之理者。谓见与彼等相离,而生悲苦也。


第五,怨憎会苦有五。


仅与雠会。即生忧苦。与畏彼治罚之所依止。以恶名而畏惧。以苦逼命终而怖之。及越法死後疑堕恶趣而为恐惧。於彼等应思也。


第六,爱别离苦有五。


由离最爱之亲属等。以是於心而生忧恼。发怨叹言。身生扰恼。念彼才德欲恋逼心。及彼之受用有所阙乏,如是而思之。


第七,思惟求不得苦有五。


此同爱别离苦。求不得者。虽作农而秋实不获。虽经商而不获利等。於其所欲。虽努力求之亦不得。心灰意冷而成苦也。


第八,总之说思惟五取蕴苦之义有五。


谓现成苦器。依於现成之苦器。苦苦器。坏苦器。及行苦性。於彼等当数数思之。


彼中初者。谓依受此五取蕴。能引以後之苦也。


第二者,谓此已成之蕴。为若依之老病等之所依也。


第三第四者,谓彼苦之粗重,随顺和合,故生彼二也。


第五者,谓但成取蕴。即於行苦性中生。以先惑业自在之一切行。皆是行苦故也。若於取蕴性之世间。未生起真正之厌患。则真求解脱之心无所从出。而於有情流转世间。亦无生起大悲之方便。故任随趣入大小何乘。此种意乐,极为重要也。


第二,(亲友书)中说。无有决定,不知满足。数数舍身。数数受生。数数高下。无伴之过六者。摄之於三。


谓於流转中不可保信。於彼之乐。任其受用。亦无厌足之边际。从无始而住也。初中有四。於所得身不可保信者。谓数数舍身也。於作损益不可保信者。父子母妻之转变。及亲怨之变易等。无决定也。於得圆满不可保信者。从高而堕下也。於共住不可保信者。当无伴而往也。


第三,数数相续受生。不见生死之边际也。如是数数当思惟之。复次,於贪增长。成现在多数之乐受者。是乃於苦稍抑而起之乐心也。盖於除苦,无有不对待之自性乐故。譬之过量行劳之苦。由坐而生起乐心。彼乃前行劳苦渐息。遂觉渐次起乐。非彼自性是乐也。苟坐复过久。故仍如前生苦。若以自性为乐因者。如依苦因任若干时。唯苦增长。如是依於行住卧及饮食光影等所生之乐。亦须任若干时。渐成增长若干之乐。但若过久。实为苦生可知矣。此(入胎经)及(四百论本释)中说也。


第二有四。思三恶趣苦。人之苦。非天之苦。天之苦也。初已说讫。


第二,谓饥渴寒热不悦意之触。追求与疲劳之苦。复有如前所说之生老病死等七者应知。又(集法句)云:「无余恶趣苦。人中亦有之。苦逼同地狱。穷似鬼王界。此中畜生苦。以力强凌弱。压迫而损害。是如水瀑流。」(四百颂)亦云:「优秀苦其心。庸劣於身生。二苦令此世。日日而摧坏。」


第三,诸阿修罗以不忍於天人富饶之嫉姤。热恼其心。依此为缘。与天战鬬。领受多种截身破裂等苦。彼等虽具智慧。以异熟障故。说彼身不能见谛也。


第四有二。欲天之苦,上界天之苦也。初中有三。死堕苦。陵懱悚惧苦。砍截破裂残害及驱摈苦也。初中二,死舍之苦,及堕下处苦也。


第一,若於死时。见五死相。从彼所生之苦。较先受用天欲所生之乐,尤为重大。五死相者。身色不可爱乐。不乐本座。花鬘萎顇。衣着垢染。及身出昔时所无之汗也。


第二,(亲友书)云:「若从天处堕。众善尽无余。任落傍生鬼。泥犂随一居。」


第二。於具有广大福聚诸天。及由最极胜妙欲功德生时,诸薄福天子见之。便生惶怖。由是而受广大忧苦。


第三。诸天与修罗战时。受诸支节断截身体破裂及杀害之苦。若断头者。则便殒殁。若伤身节余处,续还如故。摈逐苦者。强力天子。才一发忿。诸劣天子。便被驱摈。出其自宫。


第二,上界二天。虽无苦苦。然具惑与障。於死及住,不得自在。以其粗重即彼苦也。复次,(集句)云:「有色无色界。超越於苦苦。具有定乐性。经刧住不动。然彼非解脱。尔後仍复堕。从恶趣苦滩。暂似为出越。虽勤无久居。犹如鸟飞空。如童力射箭。终有下坠时。似灯久然烧。刹那刹那坏。为行及变坏。诸苦所损害。」


第二,有烦恼发生之相。此业积集增长之相。与死及结生相续之相等,三者。


初能成流转之因。虽须业惑二者。然以烦恼为主,若无烦恼。昔所集业,纵越数量。如无水土等之种子,不能生芽。於业若无俱有因。亦不成芽苦故。若有烦恼。虽无先业。亦可於彼无间。从新积集而取後蕴故也。(因明论)云:「若已度有爱。余业不能引。以俱生尽故。」又云:「爱者若有更生故。」是故依於烦恼对治。甚关重要。由知烦恼而得自在。故於诸烦恼当善巧也。於此有三。即烦恼之认识。发生之次第若何。及烦恼之过患等是。


第一有十。贪者,缘於或内或外悦意可爱之境。随起贪着。如油沾布。难於涤除。此亦於自所缘耽着增长。而於所缘难离也。


瞋者,缘於有情及兵器棘刺等诸苦所依处。起愤恚心。心渐粗猛。於彼等境。思作损害也。


慢者,依於萨迦耶见。缘於外内之高下好恶。心生高举也。


无明者,於四谛业果三宝之自性。心不明了。具有无知染污者也。疑者。缘於谛等之三。念其为有为无。是耶非耶。


坏聚见者。缘於取蕴。谓我我所。具我我所见之染慧也。彼中坏者,谓无常。聚者,是众多。以此任何所见之事。唯无常与众多。而无有常与一之补特伽罗也。为显此故。立坏聚名。


边执见者。缘於坏见所执之我。或计恒常。或执此後无结生之断见。具染污慧也。


见取者,缘於坏见边见邪见之三中。任随一种。及依彼等所生见聚。执为殊胜之染慧也。


戒禁取者,缘於应断之戒。及器具轨则身语决定等禁。并依彼等而生之蕴。见为净罪脱惑出离世间之染污慧也。


邪见者,谓执无前後世及业果等之损减。及执自在自性等为众生因之增益,具染污慧也。


此等乃就上下宗所共许之烦恼而言。(中论)佛护派者。於下当说。


第二,若如许坏见与无明为各别者。譬之稍暗之中有绳。以绳之本体不明。遂於彼起执蛇心。由於蕴之本体不明。而为无明之暗所覆。於蕴误执为我。而其余诸惑从彼生焉。若如许彼二为一者。则坏见即烦恼之根本也。彼复由坏见执以为我。则判别自他。如是判己。於自则贪。对他起瞋。缘我则高举亦生。於我执有常断。而见有我等。并於後相续之恶行。起胜执也。如是於宣示无我之大师。及彼所说之业果四谛三宝等。谓无彼等之邪见。或复思量彼等为有为无。或是或非之疑惑亦生焉。(释量)云:「有我知有他。我他分爱憎。由此等和合。一切过当生。」


第三,(庄严经论)云:「烦恼坏自坏他亦坏戒。衰退失利护及大师呵。鬬诤恶名余世生无暇。失得未得意获大忧苦。」(入行)亦云:「瞋爱等怨雠。非有手足等。虽亦非勇智。以我作奴仆。住於我心中。爱乐犹损我。此非可忍处。忍受反成呵。设诸天非天。一切皆雠我。然彼等不能。引入无间火。具力烦恼雠。若遇虽须弥。灰尘亦无余。刹那能掷我。如我烦恼雠。常时无始末。於余诸怨雠。不如是长久。若随顺承事。皆为作利乐。顺诸烦恼者。後反作苦损。」如是所说过患。当思惟之。兰若者云,欲断烦恼。须知烦恼过患,性相,对治。及生起之因等。知过患已。则认为雠敌而执之。若不知其过患。则於雠敌不识也。当如(庄严经论)及(入行)所说而思焉。又若欲知烦恼之相。须听对法。下至亦须听闻五蕴论。知根本及随烦恼已。随贪瞋等生时。则认识此是彼啊。彼已生啊。如是念之。与烦恼而鬬也。如其所说。须当了知。


第二。有二。所作业积集增长之认识。及此积集增长法如何,二者。


初思业者,谓自相应思。於心造作,意业为体。於诸境中。役心为业。思已者,由心等起身语之业。毗婆沙师。许为表无表二惟有色。世亲菩萨破之。由许为於身语有表俱转之思。释二业为思也。此中不善业者。非福业是。福业者,欲界所摄之善业是。不动业者。色无色界所摄之有漏善业是。


第二,若已现证无我者。虽犹有以惑业增上,於世间生。然不新集能引之业。故积集世间之引业者,谓住大乘加行道,世第一法,以下之一切异生也。又以彼身之三门作杀生等不善者。是集非福业。若行欲界善布施持戒等者。是福业。若修静虑及无色界所摄之止等者。即集不动业也。


第三有五。死缘。死心。煖从何收。死已成中有之理,及从此於生有受生相也。


第一,寿尽死者。以先业所引之寿。一切皆尽,时至而死也。福尽死者。如无资具而死也。不避不平等死者。以死之因缘,谓食无度量等九种。如经所说。


第二,信等善及贪等不善二心者。或依自力。或依他使念。於行粗转之中间,令心发起。具无记心死者。於善不善二心,不自忆念。亦无他使念。此中作善者,如由暗入明。死时如梦。种种悦意色生。安乐而死。解支节苦,亦甚微细。作不善者,如明趋暗。死时如梦。显现种种不可爱色。生起猛利之苦。受支解之痛,亦极剧烈。支解者,除天及地狱外。余趣皆有。具无记心者,如上所言之乐苦俱不生也。死时善不善二心者,何多修习。彼即现起。余心则不转也。若於善恶二种平等者。何者先念,彼先现起。余不随转。心微细行时,善与不善二种皆止。而成无记之心。一切死时。当其想心未至不明之间。以长时所习。我爱现行。於彼最後我爱增上。念我当无。便爱自身。此即受中有之因也。预流及一来,虽亦起我爱。继以慧观察而不忍受。如具力人打力弱者。若不来果者,则我爱不生矣。


第三,作不善者,先从上身收煖。至心而舍。作善者,先从下身收煖。於心而舍。皆从心而出识也。於最初精血之中。识於何住。即成心藏。後从何出,即是最初之所入也


第四,如上所言。识从何出之时。由彼无间。如秤低昂。而成死与中有也。彼中有者,眼等根全。当生何趣。即具彼趣之身相。在未受生之间,眼如天眼。身如具通。俱无障碍。同类中有,及由修得离过之天眼,所能见之,(俱舍)虽言,若成何趣之中有。次无遮止令於余生。而(集论)亦说有遮也。作不善之中有者。如黑羺光。或阴暗夜。作善中有者。如白衣光。或月明夜。中有同类能互相见。并能自见生处。地狱中有。如焦株杌。傍生中有,如烟。饿鬼中有,如水。欲天与人之中有,如金。色界中有,鲜白。此(入胎经)所说。若由无色生下二界。则有中有。若从彼二,生无色者。随於何死,即於彼处成无色之蕴。无中有也。又天之中有向上。人之中有平行。诸作恶业者,眼目视下。倒掷而行。三恶趣之中有,皆同也。寿量者,若未得生缘。极七日住。得缘则无决定。不得亦须换身,於七七日住。在此期内,定得生缘。无过此限。如天中有。七日死後,或复为天。或变人等之中有。以有余业。能变中有种子故也。余亦如是。


第五,(瑜伽论)云,若胎生者,於父母精血起颠倒见。尔时如父母未眠。而如幻见眠。於彼爱着。(俱舍)说,为见父母眠也。彼复若生女身之中有。於母思离。贪与父交。若生男者,於男思离。贪与女交。是欲起已,从而趣向。如是男女支体,余渐不现。唯见男女之相。於彼起瞋。中有遂灭。而成生有。彼亦父母贪爱俱极。最後有浓厚之精,出二滴许,相与和合。住母胎处,状如凝乳。与彼俱时,则中有灭。与灭同时,以结生相续之识力。有微细余根大种。和合摄彼同分之精血。而余根以生。尔时入胎之识,诸许阿赖耶者,为阿赖耶。诸不许阿赖耶者,则为意识结生也。若於生处不欲去者,则不赴。不赴则不生。故已作增长生地狱之业。如宰羊杀鸡贩猪等非律仪之中有。於其生处,如於梦中而见有羊等。以昔串习之爱乐。即往赴彼。次於生处之色起瞋。遂致中有灭而生有生焉。


如是於地狱及大瘿饿鬼中生亦同。


凡当生於畜生饿鬼人及欲界色界天者。於其生处。见自同类喜乐之有情。於彼欢喜,思欲奔赴。由於生处起瞋。中有随灭,而生有生焉。(本地分)中所说也。其非律仪贩鸡猪等之生地狱。与此相同。(俱舍)云:「湿化染香处。」谓湿生贪染香气,化生贪染住处而生也。又若生热地狱者思煖。若生寒地狱者思凉。中有趋之乃生。此注中释也。卵生如胎生。亦出(俱舍论注)。


第二,如是从苦集二门。细知世间之相。若仅生起希求舍离。及彼寂灭,希求证得。虽是出离之心。然犹嫌不足也。盖必如居火宅,及系牢狱。於彼宅狱,生若何不乐。则欲求逃脱之心,亦当生若何之心量。然後仍须渐为增广此种意乐。如夏惹瓦说若如置酒上之粉末。仅口面而浮者。则其厌舍世间之集因。不过如是。而求灭苦集之解脱,亦与相同。是故虽欲修解脱之道,但唯空言。而不忍於他有情流转世间苦之大悲。亦无来处。故能劝勉不假造作之无上菩提心力,亦必不生。其曰大乘者,亦仅随语而转。此当数数修习之。


第三,或曰若修厌患,令想出离。如同声闻,不乐世间。则堕寂静之边。故修厌患等劣乘为妙。於菩萨者修此,则不应理,以(秘密不可思议经)中所说也。谓如是菩萨,於世间不应怖畏之义者。非谓於业惑所制,而流转三有之生老病死等苦,不应出离。盖谓菩萨,悲愿自在,为益有情。而於三有受生,不应怖畏也。夫以惑业所制,流转世间,为众苦所逼者。自利犹且未能。况云利他者哉。彼乃一切衰损之门。故须较下乘,尤应厌离而灭之。而於悲愿自在,受生世间,则应欢喜焉。又彼经亦云。诸菩萨者,为令有情,悉皆成熟,易摄受故。於此世间,见有胜利,不住广大湼盘。如是未能简别。若如前而说。於彼说者,设有菩萨戒。则生一染污之恶作罪。(菩萨地)中所言也。若於生死,意求出离已。见诸有情,是自亲眷。为利彼等而发菩提心者。是(四百颂)之意。月称大阿闍黎,於彼释中说也。


第四,如上所言,以修三有之过患。於生死中,生起猛利,欲求出离。以彼生死,当须违反。其中有二,依何等身违反生死。及修如何道违反之。


第一,如(亲友书)云:「除八无暇过。闲暇既已得。尔可务当生。」谓须於此暇满时,而违反之。若居无暇,则无违反之时。前已释讫。大瑜伽者云,现在是从畜牲中分出之时也。博朵瓦亦云,昔作尔许之流转。未能自反。今亦不能自反。须违反之。以违反之时,亦是在於现今得暇满之时。又若在家者,不但修法之障难甚多。且易生过咎。出家者则与彼相反。故违反生死之身,以出家最为殊胜。若善巧者,当於出家而钦慕焉。(具力所问经)云:「居家菩萨,当愿出家。」此之主要,谓愿近圆也。(庄严经论)亦云:「应知出家分。无量功德具。胜比勤持戒。在家之菩萨。」如是非但为修解脱生死,赞叹出家。即由显密门中。修一切种智。亦说出家身为殊胜也。出家戒者,是三种戒中之别解脱律仪。於教法根本之别解脱戒。当敬重之。


第二,(亲友书)云:「纵使烈火然头上。遍身衣服焰皆通。此苦无暇能除拂。无生住想湼盘中。尔求尸罗及定慧。寂静调柔离垢殃。湼盘无尽无老死。四大日月悉皆亡。」谓於三学当修学也。於此若仅於中士道而为引导者。须广说以三学引导之方便。然此不尔,故慧观及心学生止之法者。以上士时当说。於此略言戒学耳。先须於戒之胜利,数数思惟。心既决定。则勇猛增长。(亲友书)云:「众德依戒住。如地长一切。」(妙臂经)亦云:「如诸禾稼依於地。无有过患而发生。如是依戒胜白法。以悲水润而生长。」当如说而思焉。


於戒受已,而守持者。胜利甚大。能不守护,过患亦甚。经云:「一类戒为乐。一类戒是苦。具戒则安乐。毁戒而苦恼。」(文殊根本大教王经)亦云:「持咒若坏戒。不得上悉地。中品亦不成。亦不成下品。佛於毁戒人。不说咒成就。亦非趣湼盘。境处及方际。於此恶异生。何有咒成就。此毁戒众生。如何有乐趣。既不成现上。亦不成胜乐。况佛说诸咒。而能成就耶。」如是所示不守护之过患。当数数思之。


如(三昧王经)云:「於居家白衣。我所说学处。尔时诸比丘。彼戒亦不具。」於此所说,谓苾刍不能守护五戒之时。精进持戒者,感果甚大。故当努力。即彼经云,尽於恒沙俱胝刧。而以信心备饮食。并以伞幡灯烛鬘。承事俱胝由他佛。若於极妙法极欲坏。善逝正教将灭时。於日夜中行一戒。此福比前最殊胜。


如何修学之法者。谓於四种生罪因中,无知之对治者。应听闻诸学处,而了知也,放逸之对治者。於取舍之所缘行相。不忘忆念。及数数观察三门。了知於善恶何转之正知。以自或法为增上,於罪生羞耻之惭。及念为他所呵,而起羞耻之愧。怖畏恶行之异熟。而生防护之心。不敬重之对治者。於大师及彼所制。并诸同梵行者。皆当敬重也。烦恼炽盛之对治者。观察身心,何种烦恼增上。当努力从而对治之。若不如是励力,想谓违越少许,其过轻微。於所制而放纵者。最後结果,唯得苦恼。(戒经)中云:「若於大师悲愍教。以为轻微少违越。由彼彼苦得自在。如折篱坏庵摩罗。世间有违王重制。或者犹获不治罚。非理若违能仁教。如堕傍生医波龙。」以是故应努力勿令罪染。设有染犯,亦莫不念而弃置之。於堕罪还出之仪轨。应如说励力而作。


如是守护之法。虽是具别解脱律仪者。然於修密咒者亦同之。(妙臂经)云:「以我所说别解脱。净戒调伏而无余。居家持咒惟除相。及轨则外余应行。」谓居家持咒者,唯除少数出家衣相之类。及羯摩轨则,并单制之轨则外。其余从调伏中所出之戒条,犹须行焉。则出家持咒者,更何待言哉。


康隆巴云若饥馑时,则一切皆注向於青稞上去。如是一切亦皆展转於戒上去。是故於此当勤修学。然戒之清净,不思业果亦无成就。故思惟业果。是秘妙教授也。夏惹瓦亦云,总之生何善恶,应依於法。於佛法中,特则如戒律所说而依止行之。则无须犹豫。内心既净,则常喜乐。後亦善妙也。


善知识敦巴亦云。一类依律而舍咒。或则依咒而弃律。而不知咒为律助,律为咒伴也。若非我师所传之语。则无如是教授。又阿底峡尊者亦云。我印度或有大事,或有非常事时。则集诸受持三藏者。问三藏中无遮耶。不与三藏相违耶。抉择已,即如彼而作。於莲花戒寺,更加问菩萨行中未遮耶。不与彼相违耶。凡有一事,皆以律文为根据而处理焉。已释共中士道修心之次第竟。


菩提道次第直讲卷第六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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