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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史》 第二篇 中国篇 (六)
2018-03-14 23:57:27 来源:清净莲海佛学网 作者: 【 】 浏览:3342次 评论:0

第六章 佛教的僧官制度


  佛世时代,佛陀针对弟子所犯的过失,因时因地,随机制定生活的规矩,这就是制戒的动机。当时,有关僧团的事务、大众生活的秩序,包括对于触犯戒律者的处置,完全由僧团自行裁决处分,就是所谓「僧事僧决」的最高原则。在僧团中设有上座及维那、寺主、值日及值月、值岁等职务。他们各有专司,比如:上座,是比丘大众中的长老,备受比丘众尊重,在各种悬而不决的事务,或重大纷争上,有举足轻重的发言份量;寺主,负责堂宇的建造、管理;维那,按照规矩指挥日常生活种种事务。他们分别负起维持僧团秩序的责任,是僧团的重要职事,只是在当时并不属于「官职」的性质。
 

  佛教传入中国后,在发展过程中,为适应社会环境,佛教寺院及僧团必然与国家政治、社会、经济形成密不可分的关係,在此背景因素下,就有「僧官」的设置。僧官,是由国家任命僧众中有德望的高僧,给予官职乃至俸给,从事纠察违戒失职僧尼的统理工作,也就是负责统领全国寺院僧尼以维持教法的官职。僧官不但是僧团的统理者,更是国家的职官,因此佛教与国家政治、社会的关係,产生了互为影响的互动关係,形成中国佛教的一大特色。
 
    

◆僧官制度的建立

 
  僧官制度,始于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后秦,当时的职称为「僧正」,又称「僧主」。僧正,意思是须先自正,然后才可以正人。最初,僧正是僧团中职位最高的僧官,以佛法戒律规范僧尼;南北朝以后,历代承袭其制,只是职称随朝代而有变更。

 
  据《梁高僧传.僧传》记载,鸠摩罗什入关后,弟子多达三千人,僧团的庞大,一时震撼了朝野上下。由于关内僧尼日渐增多,后秦姚兴惟恐僧团的组织与力量影响到政治的统领,于是在弘始七年(四○五)颁布诏书,从僧尼当中礼派学优德芳的僧担任僧主,统领僧团。同时,在僧主之下,选派僧迁担任「悦众」,法钦与慧斌担任「僧录」之职,这可说是中国僧官制度的开端。

 
  僧官制度的创置,是教团大规模发展下所产生的一种现象,这种现象显示出佛教所带给社会的,已不仅是一种精神内涵而已,同时也象徵着佛教教团展现出一股强大社会组织与力量。

 
  僧官由朝廷赐给丰厚的俸禄,例如车马、人事费用等等,依照不同的职称,分任不同的事务,其中,悦众一职协助僧正管理僧团,负责僧团中的庶务;僧录则掌管僧团的人事,处理僧尼名籍与僧官补任事宜。僧官制度发展至此,可说已渐具雏型。
 
    

◆历代僧官的演变
 
    
一、北魏立道人统、昭玄三藏
 
  
(一)法果受命道人统


  其实,在后秦设置僧官制度之前,早在东晋及北魏之时,就已经建立了僧官制度。根据《续高僧传》卷六记载,在晋代就有「僧司」的设置,它的时间,根据现代人的研究,至少应该是在西元四○一年之前。在此同时或稍后的北魏时代,太祖道武帝拓跋珪也曾敕命沙门法果担任「道人统」,来统摄僧众。
 

  太祖最初在汉地草创国业之际,虽处于兵荒马乱的状况,但仍不忘寻访高僧,探求佛理,可见他对佛教信仰的虔诚。他肯定佛教是救世济人的宗教,因此,在他迁都平城后,就敕命营造五重塔、佛殿,为僧众建设讲堂、禅堂、僧房、沙门座等完备的设施。这种种护持佛教的作为,都是沙门法果建议所致,法果当时是以策划建国的立场参与其事的。

 
  法果戒行严谨,广弘佛法,受太祖迎请到平城,敕命为道人统,统领四众。法果常赞歎太祖明睿好佛道,他的意见深受太祖重视,形同参谋资政一般。

 
  太宗时,担任道人统的法果,依然备受尊崇。太宗尊崇佛法的殷切,不亚于太祖,他在京都平城广建寺院和佛像,更请僧侣教导人民生活。永兴年间(四○九-四一三),太宗授与法果「辅国宜城子」、「忠信侯」、「安成公」等爵号,但都被一一辞谢。太宗经常驾临法果的住处,但是因为寺门太狭小,皇帝的车舆通过不易,遂下令将寺门拆除扩建。法果八十岁示寂,在入殓之前,太宗三度前往弔丧,追赠「老寿将军赵胡灵公」諡号。由这些事蹟可知,太宗对法果的尊崇与信任的程度。
 
  

(二)昙曜继任道人统


  太武帝初时承继太祖、太宗的佛教政策,崇信佛法,礼敬沙门,每逢四月初八佛诞,即敕令举行行像仪式,并亲临门楼,观览盛况;后来受到宰相崔浩、道士寇谦之的煽惑,崇信道教,在全国建造道观。太平真君七年(四四六),听信谗言,下诏普灭佛法,终于引发大规模的毁佛行动,造成佛教史上一大浩劫。
 

  至文成帝即位,致力于佛教的复兴,设立一元化的僧官制度:中央以「监福曹」为官衙,「道人统」为首长,「都维那」为副首长;地方的机构则称为「僧曹」,僧官称为「州沙门统」。文成帝在昙曜继任道人统之后,基于僧团日益扩大,僧务繁忙,于是将监福曹改为「昭玄寺」。

 
  昙曜担任道人统期间,对佛教、国家与社会有许多建树和贡献。他奏请设立「僧祇户」和「佛图户」,作为佛教兴办事业的基础,同时致力于《大吉义神咒经》、《净度三昧经》、《付法藏因缘传》等书的译出和编纂。

 
  北魏献文帝曾经攻打刘宋,将所得青齐地方的居民迁徙到平城,而把地位较高的民户设为「平齐户」,其馀民户皆作为奴婢,分赐给百官。当时,献文帝依照昙曜的奏议,规定平齐户及人民每年必须捐给州郡的僧曹六十斛粟,称为「僧祇粟」,这些民户就是「僧祇户」。僧曹把收纳的僧祇粟,加以统筹管理与运用,当遭逢凶年时,就赈放给饥民,等到丰年,再加付若干利息偿还。在制度上,僧祇粟既非寺有物,也不是僧侣的私产,而是属于官有物,只是由出家人担任监督或营运的工作。除了赈灾之外,举凡教内的造寺、度僧、法事、讲经等事业,都可以运用这些基金。至于「佛图户」,是寺院所收容的重罪犯人或官奴、寺奴等,专门从事寺院的洒扫或耕作劳役。寺院对佛图户而言,可视为国家提供感化教育的场所,也是安定社会的一股力量。
 
  

(三)昭玄三藏


  在「监福曹」改为「昭玄寺」的同时,这个中央机构的组织越加严密,权责也扩大。在组织编制上,昭玄寺置有「大统」一人、「统」一人、「都维那」三人,并置有「功曹」与「主簿员」,专门管理地方(州、郡、县)的「沙门曹」;在职权方面,可谓巨大而广泛。若僧众触犯杀人罪以下的过失,都直接交由昭玄寺,採取内律、僧制来处置。大致来说,昭玄寺具有司法权,可以惩治僧众;有立法权,可以制定僧制;有人事权,除了沙门统、都维那、寺主、上座等的重要僧官是由皇帝直接任命之外,其他各层级的僧官,不论是铨选、任免、罢黜等人事权,都由昭玄寺掌管。
 

  到了东魏、北齐,僧官制度不但是全盘承袭北魏,并且增加僧官的人数,乃至演变到后来,用钱也可以买到官职,所以产生「断事沙门」的新僧官,由皇帝敕授,赋予管理的权力,与昭玄寺共治僧团。
 

  西魏末年,专权二十几年的汉化胡人宇文泰,曾创设一种名为「三藏」的僧官,由皇帝敕授善于教导学徒、功绩卓着的高僧,封号三藏,担负教导与管理僧众的职责。后来这一职称取代道人统,而产生「国三藏」、「州三藏」、「昭玄三藏」等新的僧官。
 
   

二、南朝沿用僧正

 
  南朝沿袭晋代的僧官制度,在中央政府设僧司,即衙署,也称为僧局、僧省或僧署。中央僧署的主官为僧正,或称僧主,刘宋武帝永初年间(四二○-四二二)开始设置中央僧官,以瓦官寺法和为僧主,明帝于泰始元年(四六五)任命僧瑾为「天下僧主」。僧主的职责,与东晋、北魏、姚秦时代相同,主要在统领僧众。僧司通常备有定额的经费及人力,根据《梁高僧传》卷七〈僧瑾传〉记载,皇帝下诏给僧瑾「法使一部,亲信二十人,月给三万,冬夏四时赐车舆、吏力」,作为僧官行政发展之用,僧署逐渐形同政府衙门一般地管制着僧团,也为僧团解决问题。
 

  南朝僧官制度的特色是,地方僧正比中央僧正更有实权。早在东晋安帝(三九六-四一八)时,益州刺史毛璩就设有地方僧官「蜀郡僧正」,由沙门僧恭任之。到了南朝,有的按照世俗的行政区域,分别设立州、郡僧官,例如梁武帝天监年间,以僧若任「吴郡僧正」;有的根据僧团的教化区域,设立跨州郡的区域性僧官。因此,南齐武帝时出现同时敕立二位僧主的情形:定林上寺的法献与长干寺的玄畅,二人分治江南、江北。另有沙门慧基,任「东土僧正」,统领吴会间十城的僧众,又称为「十城僧正」;沙门慧球,在南齐和帝时任「荆土僧正」,他们都属于跨州郡性质的知名僧正。由这些资料可知当时地方僧官发达的情形。相对而言,中央的僧正只是在形式上被赋予监督全国僧团的名义,实际上并不能左右握有强权实力的地方僧官辖区内的僧众事务。
 

  梁武帝笃信佛教,曾敕令光宅寺的法云为「大僧正」。法云制定僧制,明定僧尼清规,以为后代规范。到陈代,文帝以大彭城寺的宝琼为「京邑大僧正」,又称「京邑大僧统」。这些「大」、「京邑」等头衔,是为了凸显京邑教区地位的重要而冠上的。另外,例如京邑地区的都维那,则称为「京邑都维那」。
 

  聘任尼僧为僧官,广泛出现于南朝,成为南朝佛教的一大特色。尼僧僧官制度,可溯源于东晋,在东晋太元年间(三七六-三九六),比丘尼支妙音曾被任命为「简静寺主」,但在层级上,只属于基层的僧官,并非管理全国或某一地区的尼僧事务。到刘宋明帝时,首次任命比丘尼为高层僧官,以宝贤为「都邑尼僧正」,以法净为「京邑尼都维那」,管辖京城一带的尼僧事务。这些尼僧僧官大多以有见识,有魄力而见重于世,由此也可明白,当时女众在我国传统社会中具有平等地位。
 
   

三、隋代设众主

 
  隋文帝杨坚于北方建立隋朝,统一天下后,便进一步推行佛教治国政策。
 

  隋文帝对于僧团的管理,大致沿用北朝的昭玄系统,也保留了断事沙门的任用,只是曾经一度把「昭玄寺」改称为「崇玄署」,另外又置有「隋国大统」、「国僧都」、「平等沙门」等职称。此外,他也积极发展佛教学术,改善社会风气,故有「外国僧主」、「二十五众主」、「五众主」等新僧官的设置。文帝于京城设立二十五类的佛学科目,集合全国有志学习的僧众,听其依据自己的兴趣和程度,选择一种科目学习,每众各立一位「众主」,所以称为「二十五众主」,负责教化、授讲,可说是佛教的普通教育。「五众」则是一种高级的专门佛学教育,分别是「十地」、「讲律」、「涅槃」、「讲论」、「大论」等五种科目。同一众可以有好几位众主,以便兼容并蓄各家学说。二十五众和五众,是由皇帝敕任,受国家供养保护的,但不设官署,也不参与行政事务,只是一种纯学术性质的国立机构。

 
  随着僧团的成长,隋炀帝即位后,把僧尼集中到官立大寺,慢慢废除了中央和州郡的僧官。一方面加强寺院本身的基层僧官,侧重寺院三纲(上座、寺主、维那)的地位,另一方面又设立由俗人担任「寺监」的监寺制度,直接监督寺院,权力大于寺院三纲。因此可以说,隋代的佛教是配合王权进行教化的时代。
 
   

四、唐代的十大德、修功德使

 
  唐高祖李渊开国后,在地方基层上,倚重寺院三纲,中央则设置「十大德」,以纲维法务,三论宗的集大成者吉藏便是十大德中的一人。十大德的遴选,是由众僧中推举出,或是由皇帝亲自指派。
 

  唐初承袭隋代的监寺制度,设置崇玄署,隶属于鸿胪寺。鸿胪寺最初设于汉朝,作为接待外国宾客及掌理凶丧仪庆等事的官衙。唐代初期未设僧正、僧统等僧官,只在鸿胪寺下设置崇玄署,管理僧籍和任命寺院三纲等事。

 
  唐太宗即位后,改变宗教政策,取消十大德及寺监,把统理僧尼的职务渐渐移转至官府中,并由唐代诸帝依循之。十大德的职称,在唐中宗到代宗期间又恢复了,但已失去「统领天下僧尼」的职权,只负责讲授律学、临坛度僧的事务,而有所谓「临坛十大德」的称呼。真正掌管天下僧尼大权的机构,主要是崇玄署,其职权范围包括寺额、僧籍的管理、僧官的选任、僧尼的制度、僧尼在寺院外的活动等。但是到了后来,教团的自治权受到逐步的削减,度僧要受御使的监察,僧籍管理和僧官选任则要接受尚书部的监察;在唐玄宗天宝年间,僧务更由祠部取代崇玄署原有的职权,所管辖的范围广及寺院僧尼授田的种种事宜。

 
  在唐玄宗末年,另创设有「修功德使」的俗官,负责寺塔的修建、佛像的铸造、经典的译官以及盛大佛教法会的举办等。安史之乱后,唐室重建僧官系统,由左街功德使、右街功德使统理首都之内的佛寺及僧尼,并增设左街僧录、右街僧录,以辅佐功德使执掌僧务。此时地方十道有僧统,各州有僧正,僧侣在国家中的地位再度受到重视,经常有受赐大师、国师和紫袍等殊荣。到五代十国,僧官改由地方政府授任。
 
   

五、宋代的中央僧署与地方僧署

 
  为了加强管理全国几万所寺院和几十万僧众,宋朝沿用「国有僧以僧法治,国有俗以俗法治」的原则,因袭唐代,设置专门管理宗教事务的官署和僧司。中央僧署是隶属于鸿胪寺的左右街僧录司,掌管寺院僧尼帐籍及试经、梵修等;州郡仍设僧正,统理地方僧尼。
 

  宋初,僧尼事务仍由功德使管辖,后来隶属于鸿胪寺,同时又令尚书祠部审理僧尼的籍册,发给剃度及受戒文牒。另外,还以中书省或门下省司掌赐给紫衣、师号及建寺名额,并掌管国立大寺住持的选任,又以开封府尹兼领功德使,监督度牒发行和僧官的选补。可以说,以中书、门下、鸿胪寺、尚书祠部、开封府等,来对教团事务进行多重的管理,是宋代统制佛教政策的一大特色。

 
  地方僧官,称谓杂多,名号各异,有僧正、副僧正、都僧正、僧判、十寺僧正、僧统、僧录、山门僧守等职称。一般而言,州县设僧正司,以僧正为首。在州县之外,佛刹广集的天下名山也设有僧正一职,管理一山的教团,其权责更胜于住持。例如五台山当时便设有僧正,深受宋代皇室的重视。

 
  唐末禅宗兴起后,便以住持主管寺院。过去以三纲管理寺院时,凡遇重大寺务,必由三纲共同协议。宋代以来,各寺渐废三纲而置住持,寺务往往由住持选任的幕僚分担,因此寺院僧职结构产生了很大的变化。
 

  唐朝创行「试经剃度」的制度,宋代进而以试经的方式来选补僧官,考试程序比照科举制度进行。据《旧五代史》卷四十七载,报考僧官的资格,必须法腊四十,夏安居二十度以上。设置七科考试,分别是讲论科、讲经科、表白科、文章应制科、持念科、禅科和声赞科。考试的时候,就和现在的联考制度一样,试场是要隔离起来的,试卷上的姓名也要用浆煳弥封起来。除了用试经办法外,南宋时也经常採用「期集」的方式来选拔僧官,这是透过诸山名僧经由众议评定的旧译制度,但要送交中书或尚书等中央机构审核批准,才算生效。
 
   

六、元代的帝师

 
  元世祖忽必烈奉西藏喇嘛八思巴为「帝师」,令他掌管全国佛教,地位至高无上。世祖之后,诸帝也都尊崇佛教,常常在登基前,先就帝师受戒,而后即帝位,并且广建寺院,厚赐僧侣,刻印佛经,设置僧司、僧署,佛教遂成为一国之教。
 

  由于政府的支持,元代僧官的权位极为崇高。「僧俗并用,政教通管」,是这个时代僧官选任的特色;僧官可以主政管军,俗官也可以管理佛教事务。
 

  忽必烈首先创设「释教总统所」为中央僧务机构,以八思巴任中原「僧总统」,在地方则设「诸路释教总统所」。后来改立「总制院」为僧务机构,由帝师兼任「总制院使」,后来再改名为「宣政院」,掌管全国佛教事务。宣政院的权责包括:供给各大官寺佛像、幢幡、宝盖、车鼓、旗号,并配合长期大型法会的活动需要,培训一批专职人员。至于地方僧官的设置,在宣政院下设「行宣政院」,以广行院令。

 
  此外,西藏区的军、政、教,都由宣政院主事,诸如官员的铨选、驿站的设置、驻军征讨、户口调查、赐封喇嘛等,宣政院都可以参决其事。宣政院的组织日渐扩大,其下后设「功德使司」主管法会、印刷佛经等事务。除了中央的都功德使司外,地方也设立诸路功德使司,直到文宗时,才废除功德使司。自唐代以来,功德使司经过一番兴衰后,终于在元末废止。及至明朝,曾经出家为僧的明太祖大兴整饬,明代佛教又进入了新的局面。
 
   

七、明清的僧录司与僧纲司

 
  明太祖朱元璋实施高度的中央集权政策,建立一套严密而纲目齐备的僧官网络,明确釐定各级僧官的品阶俸禄,将僧官完全划入政府官员的体系之中,这是明代僧官制度的最大特色,也是历代以来僧官机构最大的特色。
 

  早年出身于皇觉寺的明太祖,为强化对寺院僧尼的管制,最先于洪武元年(一三六八),在金陵天界寺设置「善世院」,统管全国僧尼寺院,但在洪武四年废止,而把统理天下僧尼的职权併归祠部管辖。洪武十五年,太祖又另行制定一套新的僧官制度,在京都设置僧录司,统理天下僧尼。其成员有左右善世,正六品;左右阐教,从六品;左右讲经,正八品;左右觉义,从八品。地方僧官部分,府设「僧纲司」,有都纲、副都纲各一员;州设「僧正司」,内置僧正一员;县设「僧会司」,内置僧会一员。这是一个从中央到地方,四个层级,体系严密的制度。但是,僧录司并不是一个独立自主的机构,而是隶属于礼部统辖之下。

 
  洪武二十九年,太祖把礼部所辖的祠部改为「祠祭清吏司」(简称为「祠祭司」),总揽宗教的政令大纲,设有郎中、员外郎、主事各一人,分别掌管僧尼试经给牒、僧籍名册、僧官的选补、寺额的赐给等的政令大权,原先的僧录司只处理具体的宗教事务,例如实际调查全国僧侣总数,製作资料详备的名册,包括姓名、年籍、出家受戒的时、地、受业师、历年行止等;编製天下寺院总册,详载启建年代、住持、住众人数、僧舍数目等资料,向祠部申报;推荐住持人选,以供任用之参考;主持经试,于祠祭司核可之下,填发度牒;约束天下僧众,严守戒律,阐扬教法;对违反戒律者,经调查后,申报祠祭司加以处置。

 
  除了上面所说以外,明朝还有一套统理僧官的独特办法,就是对于僧官的衣饰严加规定,依照讲、教、禅三类,区别僧服颜色:讲僧是玉色常服、绿条浅红色袈裟;教僧是黑色常服、黑条浅红色袈裟;禅僧是茶褐色常服、青条玉色袈裟。唯有厕身于僧录司的高品阶僧官,才可以在袈裟纹边饰金,表示殊荣。这种种的规定,处处都显示出明代对于僧官制度制定严密的程度,同时也可看作是明代对于佛教发展的一种抑制政策。
 

  明朝的各级僧官不置署,僧司直接设在寺院之内。僧官如同政府官员一般,要参加朝会,接受考铨。成祖以后,政令渐弛,甚至由官方迳行度牒买卖,以济荒馑,朱元璋所立的僧官制度渐行废弛。

 
  清朝帝室崇拜喇嘛,却仍旧抑制佛教发展,僧官制度沿袭明朝,职别名称无异,只是在员额、职掌略有增减而已,但仍无实权可言。一九一二年以后,孙中山先生宣布「政教分立」,取消僧官制度,在八指头陀寄禅大师的奔走下,核可成立「中华佛教总会」,存在一千六百年之久的僧官制度终告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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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列表说明各朝僧官名称、职权的异同。


二、明代僧官制度对佛教有何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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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责任编辑:思过黑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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